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经济法概论》课程主要阐述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更好地理解和领会国家规范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能够掌握和运用经济法律基础知识,开展经济活动,并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分析该课程的教学现状及总结教学中存在的困惑,提出相应的教学改革路径措施,力求进一步提升课程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经济法概论 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04-0241-02
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的开设,是为了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应用型人才。但是,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发展,该门课程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和满足人才素质的需求。因而,需要在教学中创新教学理念,积极探索教学方法,使该课程的教学更加合理完善,课程的建设更符合可持续发展之要求。
一、《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现状
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主要面向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经济学等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开设。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课程,体现了基础性和实用性。该门课程的授课时间一般为一星期2学时,一学期共32学时左右。目前授课方式普遍采用传统面授式教学,以理论性较强的各类《经济法概论》教材为教学内容而展开。课程采用期末闭卷考核形式,学生最终得分为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的结合,其中卷面成绩所占比例在60%-70%,而平时成绩则主要基于学生考勤、课堂表现、课程作业等情况而有所不同。从最终考核所反映出的教学效果来看,往往和教学预期存在一定偏差,主要表现为学生对该法律类性质课程的记忆力与理解能力的负担较大,使得基础性的知识点没有掌握,对法条一知半解,也欠缺实际应用能力,教学成效并不理想。
二、《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困境
基于《经济法概论》课程在教学中投入与产出尚不成正比的情形,应对目前该课程进行教学反思,以归纳出以下存在的教学困境:
(一)教材选用方面
教材是学生在课程中获得系统知识、进行学习的主要材料,也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目前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并没有一本统一适用教材,绝大多数都采用各自院校教师自编教材或经济管理类“十二五”规划、核心课程教材等。但无论是哪一种教材,普遍存在的问题有:1.教材内容的编写上,章节较多,使得当前仅有的学时无法涵盖教材所有内容;2.基于“概论”课程性质,教材中每一章关于一部分法律的概述都是泛泛而谈,无法深入和细化;3.教材的更新缓慢,实践中有许多已经变动修改的法律条文不能及时在教材中予以体现。例如,近年来我国《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法体系中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已做修改,但很多教材却没有及时更新,无法适应授课需要。
(二)教学内容方面
《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方面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够显著。虽然该课程的设置是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但各个专业的需求和要求有所不同,因此若对不同专业统一沿用范本式教学大纲和教案,将无法体现教学侧重点上的差别。另一方面,一般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仅在大一时期学习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与“法律”有点搭边的课程,对于法律基本知识的储备非常薄弱,这使得学生在学习经济法内容时,有一定的难度,达不到知识的融会贯通和层层递进。
(三)教学手段方面
目前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模式,大多还是沿用基础理论类课程单一的授课方式,即教师讲授+多媒体相结合的方式。教师围绕PPT枯燥地说念法条和知识点,学生死记硬背,课堂互动少、参与度和兴趣度不高。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大环境下,大学生法律观念、法律思维的培育和养成,这种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经济法概论》是一门综合性运用课程,且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也非常紧密,这就要求教学手段应体现多样性和实践性,并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学以致用。
(四)教学效果方面
在“应试教育”的传统观念背景之下,学生学习的关注点在于考试结果,只要顺利通过课程考核,拿到课程学分就是他们学习的目标和要求,而对课程本身的重视度和关注度并不高。通过一学期的授课,学生往往只在期末时采取“临时抱佛脚”式复习,对知识点只能是短暂的记忆,而没有真正的理解和积累,更没有自身法律素养方面的提升。例如,试题中的案例分析题,学生往往不能答出要点,也没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作解释,可见其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素养和能力的开发均没有在教学成效中得以体现。
三、《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探索与创新
(一)调整课程教学设置,力求科学合理化
首先,对于教材的选用,应体现法律知识的基础性和实用性。以教学和需求相结合的理念为指导,在此基礎上更偏向于选用编写课后思考题与练习题的教材,为学生巩固课堂知识提供快捷、方便的途径。
其次,对于课程的培养计划,应适当提前。以我校为例,本校学生开设这门课程的时间跨度相差很大,因专业不同从大一到大四都有计划安排。但作为一门基础课,应是普及法律常识、帮助学生培育和养成法律观的最基本教学作用而存在。若把该课程的授课安排在大三或大四,学生正是即将或已经步入社会的阶段,此时才开始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显得有点仓促,且距离前文提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时间也已相隔几年,不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基础知识授课体系。因此,将该课程计划安排在学生大一至大二期间较为适宜。
再次,对于授课的教学内容,应更多地包含经济法理论体系。没有充实的理论知识储备,学生必然会缺少法学基本素养,以至于诸如“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个专有名词都会混淆。同样,没有基础理论讲授的案例教学与指导,学生听起来也会觉得思路不清、条理不顺,无法从法理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对此,经济法理论体系应有经济法学部分内容,并以与现实生活关联密切的经济法与商法相关法为主,在此基础上根据学生专业需求不同做一些区别和调整。 (二)丰富课程教学手段,探索教师如何“教”
《经济法概论》课程是高校学生普遍学起来比较难,老师教起来效果不甚理想的一门课程。因此,转变教学模式,探索新颖的教学手段尤其重要和必要。适应目前高校课程改革之大趋势,本人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也做了诸多创新和尝试,归纳出以下几种:
1.案例式教学
案例式教学,是法律类课程授课中最基本的一种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主要通过案例的引入来结合理论知识的运用,以体现法律的适用性。在案例资料的来源方面,可以改变往常均由教师提供案例的单向来源,让学生自己寻找、收集典型案例,在课堂上大家一起分析讨论。通过此方式授课,学生接受度高,对经济法案例也能有清晰认识。
2.竞赛式教学
《经济法概论》的学习中,法条的背诵是必须的一项学习任务技能,如何引导学生去记忆枯燥乏味又难懂的法条以及专业术语则是教学反思中的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通过引入“法律知识竞赛”的教学形式,可以提高课程的趣味性,学生也能更愿意参与其中。例如,本人在上个学期的授课中,就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范围展开,竞赛形式为5-8人一组,题型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简答题,且要求每人必须至少参与回答一道题目,否则相应扣分。所有题目都来源于法条,这就要求学生课后要有充分准备,且避免了往常分组形式采用下存在个别学生挂名不参与的情形。通过此种形式的教学,学生的反馈良好,也都能有所收获。
3.话题式教学
所谓“话题式教学”,即通过近年来社会热点事件的关注,形成一个法律主题,在教学中进行探讨。例如,针对前几年王老吉和加多宝两家公司的商标权纠纷事件,围绕“商标使用者权益保护”来做讨论。再如,对前段时间发生的宁波一家企业老板遭遇女员工隐孕入职事件,不只是急着对女员工进行道德审判,而是应该关注该员工做法的是否违法,以及围绕目前二胎政策下“企业如何避免女职工生育风险”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此,让学生能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经济问题,也能从经济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这也是《经济法概论》课程的价值呈现。
4.实践式教学
《经济法概论》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基础课程,这就要求课程教学从课堂走向课外。例如,可以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参与旁听案件审理。教师在课堂中的口头表述往往比较抽象,视频中的呈现也不够直观。旁听案件审理,可以让学生近距离感受法庭的庭审氛围,了解我国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也能接触一些书本和课堂上所没有涉及的知识。再如,可以进行模拟法庭实训。教师选好案例,确定案件当事人,学生则需进行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等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在真正的模拟案件审理中,学生的体会能够更加深刻,这也是法律思维的一种拓展。通过以上实践式教学,学生能有所学、有所得。
(三)转变课程评价方式,引导学生如何“学”
为了更好地体现《经济法概论》课程的实用性,适应教学模式的转变,可以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形式对课程进行考核。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所占比例应适当降低,而相应地提高平时成绩比重。因为对一门课程的教学或学习评价不该过多地以卷面成绩为标准,就《经济法概论》课程而言,并不是期末卷面成绩越高,就说明你成为了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或者所体现的法律素养就越高。卷面成绩更多反映的是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情况,法条的價值不在于机械的死记硬背,而在于真正的运用以体现它的活力。学习法律是一个思考的过程,目的应该是通过理论应用于实践,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问题和社会事件,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并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例如,对一种行为的定性和评价,不再是口语化的“好”或“不好”,而是“合法”或“不合法”,“有权”或“无权”。做出此判断的标准和依据应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而不是来自于感性或非理性。这些才是法律思维的体现。
因此,可以对该课程的平时成绩构成从课程作业、课堂表现(包括参与话题讨论)、教学活动(包括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方面提高比例。一方面,可以让学生通过各种形式的教学,加强课程学习的参与度和重视度,另一方面教师在教学中也能对教学效果得到及时反馈,知道学生对课程中涉及的法律规范掌握了多少,是否学会了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以及有无具备相应的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总之,在教学中引导学生如何“学”和关注教师自身如何“教”同样重要。
综上,积极推动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改革,使学生能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关注法律,让学生在第一课堂中感受法律精神之温暖,在第二课堂上看到司法之树长青。
参考文献:
[1]陈坚.“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中国电力教育,2012(8):86-87.
[2]张燕.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22):226-227.
[3]张静.素质教育理念下对《经济法概论》教学模式改革的几点思考[J].现代交际月刊, 2009 (4):18-20.
[4]吴坤埔.《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究[J].时代教育,2011(7) :211.
【关键词】经济法概论 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04-0241-02
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的开设,是为了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应用型人才。但是,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发展,该门课程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和满足人才素质的需求。因而,需要在教学中创新教学理念,积极探索教学方法,使该课程的教学更加合理完善,课程的建设更符合可持续发展之要求。
一、《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现状
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主要面向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经济学等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开设。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课程,体现了基础性和实用性。该门课程的授课时间一般为一星期2学时,一学期共32学时左右。目前授课方式普遍采用传统面授式教学,以理论性较强的各类《经济法概论》教材为教学内容而展开。课程采用期末闭卷考核形式,学生最终得分为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的结合,其中卷面成绩所占比例在60%-70%,而平时成绩则主要基于学生考勤、课堂表现、课程作业等情况而有所不同。从最终考核所反映出的教学效果来看,往往和教学预期存在一定偏差,主要表现为学生对该法律类性质课程的记忆力与理解能力的负担较大,使得基础性的知识点没有掌握,对法条一知半解,也欠缺实际应用能力,教学成效并不理想。
二、《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困境
基于《经济法概论》课程在教学中投入与产出尚不成正比的情形,应对目前该课程进行教学反思,以归纳出以下存在的教学困境:
(一)教材选用方面
教材是学生在课程中获得系统知识、进行学习的主要材料,也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目前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并没有一本统一适用教材,绝大多数都采用各自院校教师自编教材或经济管理类“十二五”规划、核心课程教材等。但无论是哪一种教材,普遍存在的问题有:1.教材内容的编写上,章节较多,使得当前仅有的学时无法涵盖教材所有内容;2.基于“概论”课程性质,教材中每一章关于一部分法律的概述都是泛泛而谈,无法深入和细化;3.教材的更新缓慢,实践中有许多已经变动修改的法律条文不能及时在教材中予以体现。例如,近年来我国《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法体系中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已做修改,但很多教材却没有及时更新,无法适应授课需要。
(二)教学内容方面
《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方面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够显著。虽然该课程的设置是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但各个专业的需求和要求有所不同,因此若对不同专业统一沿用范本式教学大纲和教案,将无法体现教学侧重点上的差别。另一方面,一般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仅在大一时期学习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与“法律”有点搭边的课程,对于法律基本知识的储备非常薄弱,这使得学生在学习经济法内容时,有一定的难度,达不到知识的融会贯通和层层递进。
(三)教学手段方面
目前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模式,大多还是沿用基础理论类课程单一的授课方式,即教师讲授+多媒体相结合的方式。教师围绕PPT枯燥地说念法条和知识点,学生死记硬背,课堂互动少、参与度和兴趣度不高。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大环境下,大学生法律观念、法律思维的培育和养成,这种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经济法概论》是一门综合性运用课程,且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也非常紧密,这就要求教学手段应体现多样性和实践性,并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学以致用。
(四)教学效果方面
在“应试教育”的传统观念背景之下,学生学习的关注点在于考试结果,只要顺利通过课程考核,拿到课程学分就是他们学习的目标和要求,而对课程本身的重视度和关注度并不高。通过一学期的授课,学生往往只在期末时采取“临时抱佛脚”式复习,对知识点只能是短暂的记忆,而没有真正的理解和积累,更没有自身法律素养方面的提升。例如,试题中的案例分析题,学生往往不能答出要点,也没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作解释,可见其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素养和能力的开发均没有在教学成效中得以体现。
三、《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探索与创新
(一)调整课程教学设置,力求科学合理化
首先,对于教材的选用,应体现法律知识的基础性和实用性。以教学和需求相结合的理念为指导,在此基礎上更偏向于选用编写课后思考题与练习题的教材,为学生巩固课堂知识提供快捷、方便的途径。
其次,对于课程的培养计划,应适当提前。以我校为例,本校学生开设这门课程的时间跨度相差很大,因专业不同从大一到大四都有计划安排。但作为一门基础课,应是普及法律常识、帮助学生培育和养成法律观的最基本教学作用而存在。若把该课程的授课安排在大三或大四,学生正是即将或已经步入社会的阶段,此时才开始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显得有点仓促,且距离前文提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时间也已相隔几年,不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基础知识授课体系。因此,将该课程计划安排在学生大一至大二期间较为适宜。
再次,对于授课的教学内容,应更多地包含经济法理论体系。没有充实的理论知识储备,学生必然会缺少法学基本素养,以至于诸如“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个专有名词都会混淆。同样,没有基础理论讲授的案例教学与指导,学生听起来也会觉得思路不清、条理不顺,无法从法理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对此,经济法理论体系应有经济法学部分内容,并以与现实生活关联密切的经济法与商法相关法为主,在此基础上根据学生专业需求不同做一些区别和调整。 (二)丰富课程教学手段,探索教师如何“教”
《经济法概论》课程是高校学生普遍学起来比较难,老师教起来效果不甚理想的一门课程。因此,转变教学模式,探索新颖的教学手段尤其重要和必要。适应目前高校课程改革之大趋势,本人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也做了诸多创新和尝试,归纳出以下几种:
1.案例式教学
案例式教学,是法律类课程授课中最基本的一种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主要通过案例的引入来结合理论知识的运用,以体现法律的适用性。在案例资料的来源方面,可以改变往常均由教师提供案例的单向来源,让学生自己寻找、收集典型案例,在课堂上大家一起分析讨论。通过此方式授课,学生接受度高,对经济法案例也能有清晰认识。
2.竞赛式教学
《经济法概论》的学习中,法条的背诵是必须的一项学习任务技能,如何引导学生去记忆枯燥乏味又难懂的法条以及专业术语则是教学反思中的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通过引入“法律知识竞赛”的教学形式,可以提高课程的趣味性,学生也能更愿意参与其中。例如,本人在上个学期的授课中,就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范围展开,竞赛形式为5-8人一组,题型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简答题,且要求每人必须至少参与回答一道题目,否则相应扣分。所有题目都来源于法条,这就要求学生课后要有充分准备,且避免了往常分组形式采用下存在个别学生挂名不参与的情形。通过此种形式的教学,学生的反馈良好,也都能有所收获。
3.话题式教学
所谓“话题式教学”,即通过近年来社会热点事件的关注,形成一个法律主题,在教学中进行探讨。例如,针对前几年王老吉和加多宝两家公司的商标权纠纷事件,围绕“商标使用者权益保护”来做讨论。再如,对前段时间发生的宁波一家企业老板遭遇女员工隐孕入职事件,不只是急着对女员工进行道德审判,而是应该关注该员工做法的是否违法,以及围绕目前二胎政策下“企业如何避免女职工生育风险”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此,让学生能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经济问题,也能从经济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这也是《经济法概论》课程的价值呈现。
4.实践式教学
《经济法概论》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基础课程,这就要求课程教学从课堂走向课外。例如,可以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参与旁听案件审理。教师在课堂中的口头表述往往比较抽象,视频中的呈现也不够直观。旁听案件审理,可以让学生近距离感受法庭的庭审氛围,了解我国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也能接触一些书本和课堂上所没有涉及的知识。再如,可以进行模拟法庭实训。教师选好案例,确定案件当事人,学生则需进行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等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在真正的模拟案件审理中,学生的体会能够更加深刻,这也是法律思维的一种拓展。通过以上实践式教学,学生能有所学、有所得。
(三)转变课程评价方式,引导学生如何“学”
为了更好地体现《经济法概论》课程的实用性,适应教学模式的转变,可以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形式对课程进行考核。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所占比例应适当降低,而相应地提高平时成绩比重。因为对一门课程的教学或学习评价不该过多地以卷面成绩为标准,就《经济法概论》课程而言,并不是期末卷面成绩越高,就说明你成为了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或者所体现的法律素养就越高。卷面成绩更多反映的是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情况,法条的價值不在于机械的死记硬背,而在于真正的运用以体现它的活力。学习法律是一个思考的过程,目的应该是通过理论应用于实践,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问题和社会事件,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并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例如,对一种行为的定性和评价,不再是口语化的“好”或“不好”,而是“合法”或“不合法”,“有权”或“无权”。做出此判断的标准和依据应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而不是来自于感性或非理性。这些才是法律思维的体现。
因此,可以对该课程的平时成绩构成从课程作业、课堂表现(包括参与话题讨论)、教学活动(包括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方面提高比例。一方面,可以让学生通过各种形式的教学,加强课程学习的参与度和重视度,另一方面教师在教学中也能对教学效果得到及时反馈,知道学生对课程中涉及的法律规范掌握了多少,是否学会了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以及有无具备相应的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总之,在教学中引导学生如何“学”和关注教师自身如何“教”同样重要。
综上,积极推动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改革,使学生能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关注法律,让学生在第一课堂中感受法律精神之温暖,在第二课堂上看到司法之树长青。
参考文献:
[1]陈坚.“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中国电力教育,2012(8):86-87.
[2]张燕.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22):226-227.
[3]张静.素质教育理念下对《经济法概论》教学模式改革的几点思考[J].现代交际月刊, 2009 (4):18-20.
[4]吴坤埔.《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究[J].时代教育,2011(7)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