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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水平还呈现在非常初期的阶段,近几年来如火如荼发展起来的、依托工程建设监理进行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就充分体现出目前所处阶段的初级性。
一、施工监理对造价控制的不足之处
工程建设监理原本是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控制,而且按照工程建设规律,这种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是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的监理。但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主要还是集中在工程的施工阶段。而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是将工程的设计构想转化为项目实体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之前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承包商确定一般均已完成,所以该阶段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新增费用控制、现场工程签证和工程费用索赔处理等方面。从现实监理实践来看,有一个因素同时对上述各方面都构成巨大影响,那就是设计问题:
(一)设计图纸的矛盾导致工程洽商变更大量增加。这个问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碰到,有些是建筑图与结构图尺寸对不上、位置有偏差,有些是平面图与大样图的尺寸偏差;还有些是土建图与安装图标注矛盾,安装方面该预留孔洞的位置在土建图纸中没有标注,或管道预留后混凝土构件就根本无法布筋等等。这些问题有些在施工前发现了,办个洽商给予明确,但更多的则是在结构施工完毕,进行装修施工或安装施工时才发现,这时就需要重新剔凿,或需要补钻孔洞,有的甚至须拆除重做,既严重影响结构质量,又造成工期拖延,同时还增加了大量原本不该发生的费用。
(二)设计图纸中的施工要求不明确,造成工程结算扯皮甚至费用索赔。目前设计图纸对施工的要求,特别是建筑装修业的施工要求多是选用各地标准图集,但有些设计人员在索引标准图集编号时不细致明确,就给后续的工程结算埋下祸根。例如有些设计图纸在选用面砖地面时只标明“地39”,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勾缝”还是“不勾缝”,而勾不勾缝在定额单价上是不一样的。又如水磨石地面是普通还是美术,内墙瓷砖是白色还是彩色等等。此类问题如果承包方在招标答疑前没有发现的话,往往按照较低的单价做投标报价,待实际施工要求与投标报价的标准不符时便要求进行调整。因为这是由于设计图纸的不明确造成的,所以不能简单按承包方的漏项处理,期间往往造成结算扯皮或费用索赔。
(三)有些设计与施工脱节,造成施工难度加大,相关费用也增加。目前相当比例的设计人员很少甚至没有去过施工现场,施工经验贫乏,对实际施工工艺缺乏了解。所以,他们设计出来的施工图纸往往存在难以施工甚至无法施工的情况,对此实际施工时不得不因采取特殊措施而增加技术措施费用。例如某项工程,建筑图的设计人员片面强调造型效果,结果造成施工时定型模板的支设相当困难,承包方因工料消耗超出定额过多而提出增加费用,给工程结算带来争议。
(四)如果说以上几点对工程投资的影响是显性的,还有一点对工程投资的影响可以说是隐性的,那就是钢筋增量。这是因为做设计概算时往往不计算钢筋增量,一般只有到施工阶段才能看出它对工程投资的影响有多大。而钢筋增量的多少可以说是与设计人员的责任心密切相联的。现在有些设计人员在进行结构配筋时,不是经过严格计算,而仅是凭经验或查手册,若把握不定便加大配筋量。这样,结构的安全系数有保证了,费用却大大增加。笔者所接触过的工程钢筋增量基本都超定额含量,有的甚至达到50%或80%,而实际验算下来,大都无此必要。如果在设计时能从经济上把把关,这么大的浪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凡此种种,可见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中遇到的相当比例的扯皮事项都源自设计原因,且即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又极大增加工程造价的控制难度。其实对于设计图中的许多问题,监理工程师们在熟悉图纸时也能发现,但由于无法直接干预设计,这就决定了施工阶段监理投资控制工作的被动和低效。因此,仅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先天不足特性,要切实做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的建造价格,就必须将建设监理范围扩展,至少应向前扩展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
二、监理在工程结算审核中的缺陷
在我国工程监理活动中,绝大多数业主在竣工验收之后,并不直接按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的工程结算与承包商结算,而是将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再委托社会审计单位审计,然后按审计的结果与承包商结算。目前这种工程结算审核模式司空见惯,在人们观念中好象已经顺理成章。但静下心来追溯源,确可发现上述逻辑存在明显缺陷:
(一)缺少法律依据。以监理审核并签署的工程结算作为业主向承包结算的依据在我国是被法律法规认可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而社会审计单位与业主仅仅是合同委托关系,即业主委托其进行工程结算书的审核,其审核结果对业主与承包商的结算并无直接的约束力,是否以此结算完全取决于业主单方面意愿,而缺少基本法律条文支持。
(二)舍近求远、隔行求医。从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甚至保修阶段结束为止,建设监理活动始终贯穿于其中,所以监理工程对承包合同理解和分寸把握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了解、责任是非关系的明确都是任何社会审计单位所无法比拟的,通过现场工程量的计量签证以及处理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格变更、索赔与反索赔,监理工程师掌握了工程结算审核的第一手资料,而这些情况反映到结算凭证中,未必都能准确无误地表达,就是表达出来,其中隐蔽工程部分也再无法跟实物一一核对,社会审计单位单纯依靠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其审核的准确性显然是要打折扣的。
此外,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结算书是集技术与经济于一体的技术经济文件,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具备工程结算审核的知识能力,而目前受托承担结算审核的社会审计单位不少是以财务审计、查帐、验资为主要业务的会计(审计)事务所,他们主要是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当局颁发的各种财务制度、规章、规范和定额等进行审核,这显然与直接承担工程管理及造价控制工作,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尤其是依据投标书单价、材料与设备价格及组成,工程变更、工程索赔,以及工程进展期间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的监理不能相提并论,委托会计(审计)事务所审核建设工程结算,真是犹如隔行求医,情理不通。
所以,虽然目前业主将经监理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再委托社会审计单位审计,然后按此与承包商结算的工程结算审核模式司空见惯,但并不证明它就具有合理性。从其本质上讲是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管理模式的延续,它能够与如火如荼发展的工程建设监理共存,正好说明了现阶段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矛盾性,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方面的尴尬地位。
综上所述,令人深切感觉到目前国内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正处于一个根本性变革之前的阵痛当中。因为随着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独立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专业化中介服务部门的重要性必将日益凸现,即业主愈来愈多地依赖于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以至使其成为建筑市场除业主与承包商之外的第三大类主体。显然我国眼下“条块分割”的建设管理机构和建设监理即无意也无力搞好工程造价控制的现状是与此格格不入的,而且上述种种矛盾和尴尬在我国加入WTO后,还会随着国内建筑市场对国外同行开放和国内建筑企业走向世界更加烈地体现出来,因此,建设管理体制的重新构建势在必行。
一、施工监理对造价控制的不足之处
工程建设监理原本是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控制,而且按照工程建设规律,这种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是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的监理。但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主要还是集中在工程的施工阶段。而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是将工程的设计构想转化为项目实体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之前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承包商确定一般均已完成,所以该阶段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新增费用控制、现场工程签证和工程费用索赔处理等方面。从现实监理实践来看,有一个因素同时对上述各方面都构成巨大影响,那就是设计问题:
(一)设计图纸的矛盾导致工程洽商变更大量增加。这个问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碰到,有些是建筑图与结构图尺寸对不上、位置有偏差,有些是平面图与大样图的尺寸偏差;还有些是土建图与安装图标注矛盾,安装方面该预留孔洞的位置在土建图纸中没有标注,或管道预留后混凝土构件就根本无法布筋等等。这些问题有些在施工前发现了,办个洽商给予明确,但更多的则是在结构施工完毕,进行装修施工或安装施工时才发现,这时就需要重新剔凿,或需要补钻孔洞,有的甚至须拆除重做,既严重影响结构质量,又造成工期拖延,同时还增加了大量原本不该发生的费用。
(二)设计图纸中的施工要求不明确,造成工程结算扯皮甚至费用索赔。目前设计图纸对施工的要求,特别是建筑装修业的施工要求多是选用各地标准图集,但有些设计人员在索引标准图集编号时不细致明确,就给后续的工程结算埋下祸根。例如有些设计图纸在选用面砖地面时只标明“地39”,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勾缝”还是“不勾缝”,而勾不勾缝在定额单价上是不一样的。又如水磨石地面是普通还是美术,内墙瓷砖是白色还是彩色等等。此类问题如果承包方在招标答疑前没有发现的话,往往按照较低的单价做投标报价,待实际施工要求与投标报价的标准不符时便要求进行调整。因为这是由于设计图纸的不明确造成的,所以不能简单按承包方的漏项处理,期间往往造成结算扯皮或费用索赔。
(三)有些设计与施工脱节,造成施工难度加大,相关费用也增加。目前相当比例的设计人员很少甚至没有去过施工现场,施工经验贫乏,对实际施工工艺缺乏了解。所以,他们设计出来的施工图纸往往存在难以施工甚至无法施工的情况,对此实际施工时不得不因采取特殊措施而增加技术措施费用。例如某项工程,建筑图的设计人员片面强调造型效果,结果造成施工时定型模板的支设相当困难,承包方因工料消耗超出定额过多而提出增加费用,给工程结算带来争议。
(四)如果说以上几点对工程投资的影响是显性的,还有一点对工程投资的影响可以说是隐性的,那就是钢筋增量。这是因为做设计概算时往往不计算钢筋增量,一般只有到施工阶段才能看出它对工程投资的影响有多大。而钢筋增量的多少可以说是与设计人员的责任心密切相联的。现在有些设计人员在进行结构配筋时,不是经过严格计算,而仅是凭经验或查手册,若把握不定便加大配筋量。这样,结构的安全系数有保证了,费用却大大增加。笔者所接触过的工程钢筋增量基本都超定额含量,有的甚至达到50%或80%,而实际验算下来,大都无此必要。如果在设计时能从经济上把把关,这么大的浪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凡此种种,可见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中遇到的相当比例的扯皮事项都源自设计原因,且即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又极大增加工程造价的控制难度。其实对于设计图中的许多问题,监理工程师们在熟悉图纸时也能发现,但由于无法直接干预设计,这就决定了施工阶段监理投资控制工作的被动和低效。因此,仅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先天不足特性,要切实做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的建造价格,就必须将建设监理范围扩展,至少应向前扩展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
二、监理在工程结算审核中的缺陷
在我国工程监理活动中,绝大多数业主在竣工验收之后,并不直接按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的工程结算与承包商结算,而是将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再委托社会审计单位审计,然后按审计的结果与承包商结算。目前这种工程结算审核模式司空见惯,在人们观念中好象已经顺理成章。但静下心来追溯源,确可发现上述逻辑存在明显缺陷:
(一)缺少法律依据。以监理审核并签署的工程结算作为业主向承包结算的依据在我国是被法律法规认可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而社会审计单位与业主仅仅是合同委托关系,即业主委托其进行工程结算书的审核,其审核结果对业主与承包商的结算并无直接的约束力,是否以此结算完全取决于业主单方面意愿,而缺少基本法律条文支持。
(二)舍近求远、隔行求医。从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甚至保修阶段结束为止,建设监理活动始终贯穿于其中,所以监理工程对承包合同理解和分寸把握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了解、责任是非关系的明确都是任何社会审计单位所无法比拟的,通过现场工程量的计量签证以及处理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格变更、索赔与反索赔,监理工程师掌握了工程结算审核的第一手资料,而这些情况反映到结算凭证中,未必都能准确无误地表达,就是表达出来,其中隐蔽工程部分也再无法跟实物一一核对,社会审计单位单纯依靠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其审核的准确性显然是要打折扣的。
此外,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结算书是集技术与经济于一体的技术经济文件,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具备工程结算审核的知识能力,而目前受托承担结算审核的社会审计单位不少是以财务审计、查帐、验资为主要业务的会计(审计)事务所,他们主要是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当局颁发的各种财务制度、规章、规范和定额等进行审核,这显然与直接承担工程管理及造价控制工作,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尤其是依据投标书单价、材料与设备价格及组成,工程变更、工程索赔,以及工程进展期间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的监理不能相提并论,委托会计(审计)事务所审核建设工程结算,真是犹如隔行求医,情理不通。
所以,虽然目前业主将经监理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再委托社会审计单位审计,然后按此与承包商结算的工程结算审核模式司空见惯,但并不证明它就具有合理性。从其本质上讲是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管理模式的延续,它能够与如火如荼发展的工程建设监理共存,正好说明了现阶段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矛盾性,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方面的尴尬地位。
综上所述,令人深切感觉到目前国内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正处于一个根本性变革之前的阵痛当中。因为随着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独立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专业化中介服务部门的重要性必将日益凸现,即业主愈来愈多地依赖于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以至使其成为建筑市场除业主与承包商之外的第三大类主体。显然我国眼下“条块分割”的建设管理机构和建设监理即无意也无力搞好工程造价控制的现状是与此格格不入的,而且上述种种矛盾和尴尬在我国加入WTO后,还会随着国内建筑市场对国外同行开放和国内建筑企业走向世界更加烈地体现出来,因此,建设管理体制的重新构建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