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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船舶定位为“特殊动产”,并将其物权变动规定于《物权法》当中,但这样的立法定位滋生了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对此,以《民法典》的制定为背景,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以及比较法中对船舶的物权变动立法体例,建议将海商法船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规定于民法典之外的特殊法当中,将小型船舶适用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规定于《民法典》物权编,以便弥补目前船舶物权制度现行立法体例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