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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新成立的电网公司和发电公司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样就使得电费难回收成为我国目前电力企业面临的一个解决难度大的现实情况,电费回收的妥善处理关系到我国电力资源是否能够合理配置。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长期以来沿用着先消费后付款的赊销方式。电费回收周期長,催费措施往往相对滞后。而目前经济全球化后带来的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破产倒闭屡见不鲜,“电费回收难”已经成为困扰电力企业的一个普遍问题。所以,对我国当前出现的电费回收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
前言:
作为供电企业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电费回收可以说是企业经营活动里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其重要经济指标,能够反映出供电企业的经营价值。因此,电费回收环节对于电力企业的经营成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电力是一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长期以来,供电企业一直采用先用电后交费的市场规则。但随着市场的竞争加剧,由于回收周期长以及催费措施滞后等因素,电费回收难越来越成为困扰电力企业的一大问题[1]。因此,对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其作出相应的防范和治理措施,是电力企业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电费回收的法律风险概述
电费回收的法律风险是指存在于供用电主体间的,就电费收取和支付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上之风险。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点。
1、企业租赁经营困难,无力支付电费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同时,企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许许多多的中小企业因为管理不善以及成本提高等问题导致经营成果不佳,从而对外拖欠原材料债款,对内则拖欠员工工资,电费拖欠即为对外表现的一种。除此之外,为了让固定资产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各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来开展不同规模的租赁活动。由于租赁经营活动的客户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再加上管理经营不善,或为了一己私利而导致客户逃逸等现象的产生,使得电力企业的电费回收工作未及时跟上,从而导致电费呆、坏账的出现,是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一大原因[2]。
2、供用电双方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完全,不及时
作为销售方的供电企业拥有关于电力的一切信息资源,如电价、政策、电费信息等,用电客户则对自己的用电情况、经济状况等非常了解。但供电企业跟客户之间的沟通却不够全面,甚至谈不上沟通。举例而言,某公司因为一些原因造成了经济危机,对于电费的支付存在困难,但是供电企业并不知情。电力企业若时刻关注用户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及时帮用户渡过难关,则会双赢。可见电企的沟通在电费回收工作中是个首要重点,知已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只有平时加大宣传和沟通的力度,让地方企业了解供电企业,而供电企业又真正了解地方企业,才能将电费回收中的经营性风险降到最底程度,做好电费回收工作的第一步。
3、市场预测和预警防范的缺乏
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倒闭、关停、破产后会产生许多呆、坏账。一些供电企业因为没有树立事前风险防范的意识,也缺乏相应解决措施,此外,电力企业没有对其自身的资金流动信息做出及时的掌握和了解,未重视对收费职员预防欠费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加上供电企业提前介入、有效措施的缺乏,导致了其未能避免客户故意拖延以及恶意逃逸电费回收的风险。
4、客户欠费
一部分用户未意识到电力商品的特殊性,没有较强的交费意识,加上一些用户持有“电为国家拥有”,认为电费可以交也可以不交,交费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并未意识到缴清电费是用户的法定义务,能拖尽量拖。除此之外,还有个别用户知道电费需按时缴纳,但却未树立诚信意识,进行恶意拖欠,将其作为减少生产成本、费用或日常支出预算的一种手段,从而故意拖欠电费债务。
二、电费回收法律风险的前期防范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与用户联系的纽带,它是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最集中体现。为降低电费回收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而采取的各措施中,供用电合同作为前期主要的防控手段,可有效降低后期电费回收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于供用电合同必须严格依法签订。在现代电力企业管理工作中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自电力体制改革以来,电力企业在长期计划体制下赖以执行的许多行之有效的行政规定已经废止,这样就给供用电秩序的管理来带来了难度,为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种风险防范的办法。
1、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
从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着手,在订立的《供用电合同》中,对电价、电费结算方式、结算日期、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违约的用户,可以按照合同收取违约金。对于长时间未交清电费的用户可以采取终止供电等措施[3]。
对于欠费停电的用户要求复电的情况,可以要求居民客户签订《电费结算补充协议》,在协议中对客户提出电费分次结算、电费担保等条款,以此来约束客户,降低电费回收风险。
2、实行电费担保金制度
为摆脱以往电费回收的被动局面,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条款推出电费担保金制度[4]。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由客户(用电方)、供电方、银行另行签订《电费存款担保协议书》,明确各方收取和支取电费担保金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内容,以客户在银行的专项存款为电费担保金。电费担保金制度是一种有效防止电费呆坏帐发生的措施。
三、电费回收法律风险的后期控制
1、落实电费回收预警制度
完善电费回收预警制度需要供电企业将电费回收环节纳入到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健全规范电费回收预警机制的一些相应制度政策,比如对电价进行调整,或电力产业作出调整的相关政策;及时掌握和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早发现其停产或破产的情况;对于某些已有拖欠电费记录以及具有较高电费回收风险的企业,需采取催收等措施进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电费拖欠情况。 2、严格规范交款期限
对经过数次催缴却依旧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需适时适当利用法律武器,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严格处理拖欠电费现象,对于不同程度的拖欠电费行为应执行相应的停电催缴手段。完善、规范供电合同签订,对电价、电费的缴纳方式、对应缴纳日期以及违约所需承担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和规范。遵守合约来收取违约金,对于违背合约的客户需依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严格处理;加强对供电合同的管理,如明确缴纳方式以及违约责任[5];尽早预防信誉不良的用户,通过与此类用户签订电费担保合同,从而将电费回收风险降低至最小。
根据《电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电费滞纳制度。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应按规定收取电费滞纳金,不得私自京戏允减免电费滞纳金。对电费拖欠时间长或数额大的用户,在清理拖欠电费时,可按规定实行全额单独优先扣交滞纳金制度。对经多次催交,仍不交纳电费的用户,电力企业可按规定停止供电。停电前,应书面通知欠费者,在通知规定时间停电者,停电所引起的损失由欠费者自担。为防止电费前清后欠或长期拖欠,电力企业应根据商品交换和互不占用资金的原则及用户信用程度,改革電费收费方式,确定电费结算方式。对大宗工业用电要坚持后月分次划拨电费的规定;对长期拖欠电费的用户,可采取下列结算方式和措施:(1)收取电费保证金;(2)采取预付电费制;(3)有帐务往来的,可商订价款互抵协议;(4)提倡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法;(5)由供、用、银行三方商签每月电费定期划拨协议;(6)其它有效方式。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权益,对长期拖欠电费而又无力清偿者或濒临倒闭破产未清偿电费者,除应采取停电措施外,电力企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拖欠的电费。
四、余论
电费回收工作绝非一项单纯的工作,其涉及方方面面,供电企业应不断增强自身法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服务意识,认清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加强对电力商品的宣传,让客户知道他们是在消费电力产品。积极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并通过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加强自身管理来促进电费的有效回收,促进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文华:《供电企业实施电费回收的措施及应注意的问题》,《电力技术经济》,2009年03期
[2]林春永,张爱琴:《电费回收难的原因及解决方法》,《供电企业管理》,2007年01期
[3]黄宝珠:《浅谈电费回收风险防范措施》,《农村电工》,2009年03期
[4]柯克章:《电费回收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供用电》,2008年05期
[5]杨东初:《促进电费回收的法律手段探索》,《农村电工》,2008年09期
【关键词】 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
前言:
作为供电企业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电费回收可以说是企业经营活动里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其重要经济指标,能够反映出供电企业的经营价值。因此,电费回收环节对于电力企业的经营成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电力是一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长期以来,供电企业一直采用先用电后交费的市场规则。但随着市场的竞争加剧,由于回收周期长以及催费措施滞后等因素,电费回收难越来越成为困扰电力企业的一大问题[1]。因此,对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其作出相应的防范和治理措施,是电力企业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电费回收的法律风险概述
电费回收的法律风险是指存在于供用电主体间的,就电费收取和支付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上之风险。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点。
1、企业租赁经营困难,无力支付电费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同时,企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许许多多的中小企业因为管理不善以及成本提高等问题导致经营成果不佳,从而对外拖欠原材料债款,对内则拖欠员工工资,电费拖欠即为对外表现的一种。除此之外,为了让固定资产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各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来开展不同规模的租赁活动。由于租赁经营活动的客户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再加上管理经营不善,或为了一己私利而导致客户逃逸等现象的产生,使得电力企业的电费回收工作未及时跟上,从而导致电费呆、坏账的出现,是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一大原因[2]。
2、供用电双方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完全,不及时
作为销售方的供电企业拥有关于电力的一切信息资源,如电价、政策、电费信息等,用电客户则对自己的用电情况、经济状况等非常了解。但供电企业跟客户之间的沟通却不够全面,甚至谈不上沟通。举例而言,某公司因为一些原因造成了经济危机,对于电费的支付存在困难,但是供电企业并不知情。电力企业若时刻关注用户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及时帮用户渡过难关,则会双赢。可见电企的沟通在电费回收工作中是个首要重点,知已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只有平时加大宣传和沟通的力度,让地方企业了解供电企业,而供电企业又真正了解地方企业,才能将电费回收中的经营性风险降到最底程度,做好电费回收工作的第一步。
3、市场预测和预警防范的缺乏
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倒闭、关停、破产后会产生许多呆、坏账。一些供电企业因为没有树立事前风险防范的意识,也缺乏相应解决措施,此外,电力企业没有对其自身的资金流动信息做出及时的掌握和了解,未重视对收费职员预防欠费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加上供电企业提前介入、有效措施的缺乏,导致了其未能避免客户故意拖延以及恶意逃逸电费回收的风险。
4、客户欠费
一部分用户未意识到电力商品的特殊性,没有较强的交费意识,加上一些用户持有“电为国家拥有”,认为电费可以交也可以不交,交费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并未意识到缴清电费是用户的法定义务,能拖尽量拖。除此之外,还有个别用户知道电费需按时缴纳,但却未树立诚信意识,进行恶意拖欠,将其作为减少生产成本、费用或日常支出预算的一种手段,从而故意拖欠电费债务。
二、电费回收法律风险的前期防范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与用户联系的纽带,它是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最集中体现。为降低电费回收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而采取的各措施中,供用电合同作为前期主要的防控手段,可有效降低后期电费回收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于供用电合同必须严格依法签订。在现代电力企业管理工作中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自电力体制改革以来,电力企业在长期计划体制下赖以执行的许多行之有效的行政规定已经废止,这样就给供用电秩序的管理来带来了难度,为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种风险防范的办法。
1、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
从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着手,在订立的《供用电合同》中,对电价、电费结算方式、结算日期、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违约的用户,可以按照合同收取违约金。对于长时间未交清电费的用户可以采取终止供电等措施[3]。
对于欠费停电的用户要求复电的情况,可以要求居民客户签订《电费结算补充协议》,在协议中对客户提出电费分次结算、电费担保等条款,以此来约束客户,降低电费回收风险。
2、实行电费担保金制度
为摆脱以往电费回收的被动局面,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条款推出电费担保金制度[4]。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由客户(用电方)、供电方、银行另行签订《电费存款担保协议书》,明确各方收取和支取电费担保金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内容,以客户在银行的专项存款为电费担保金。电费担保金制度是一种有效防止电费呆坏帐发生的措施。
三、电费回收法律风险的后期控制
1、落实电费回收预警制度
完善电费回收预警制度需要供电企业将电费回收环节纳入到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健全规范电费回收预警机制的一些相应制度政策,比如对电价进行调整,或电力产业作出调整的相关政策;及时掌握和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早发现其停产或破产的情况;对于某些已有拖欠电费记录以及具有较高电费回收风险的企业,需采取催收等措施进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电费拖欠情况。 2、严格规范交款期限
对经过数次催缴却依旧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需适时适当利用法律武器,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严格处理拖欠电费现象,对于不同程度的拖欠电费行为应执行相应的停电催缴手段。完善、规范供电合同签订,对电价、电费的缴纳方式、对应缴纳日期以及违约所需承担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和规范。遵守合约来收取违约金,对于违背合约的客户需依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严格处理;加强对供电合同的管理,如明确缴纳方式以及违约责任[5];尽早预防信誉不良的用户,通过与此类用户签订电费担保合同,从而将电费回收风险降低至最小。
根据《电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电费滞纳制度。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应按规定收取电费滞纳金,不得私自京戏允减免电费滞纳金。对电费拖欠时间长或数额大的用户,在清理拖欠电费时,可按规定实行全额单独优先扣交滞纳金制度。对经多次催交,仍不交纳电费的用户,电力企业可按规定停止供电。停电前,应书面通知欠费者,在通知规定时间停电者,停电所引起的损失由欠费者自担。为防止电费前清后欠或长期拖欠,电力企业应根据商品交换和互不占用资金的原则及用户信用程度,改革電费收费方式,确定电费结算方式。对大宗工业用电要坚持后月分次划拨电费的规定;对长期拖欠电费的用户,可采取下列结算方式和措施:(1)收取电费保证金;(2)采取预付电费制;(3)有帐务往来的,可商订价款互抵协议;(4)提倡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法;(5)由供、用、银行三方商签每月电费定期划拨协议;(6)其它有效方式。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权益,对长期拖欠电费而又无力清偿者或濒临倒闭破产未清偿电费者,除应采取停电措施外,电力企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拖欠的电费。
四、余论
电费回收工作绝非一项单纯的工作,其涉及方方面面,供电企业应不断增强自身法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服务意识,认清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加强对电力商品的宣传,让客户知道他们是在消费电力产品。积极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并通过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加强自身管理来促进电费的有效回收,促进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文华:《供电企业实施电费回收的措施及应注意的问题》,《电力技术经济》,2009年03期
[2]林春永,张爱琴:《电费回收难的原因及解决方法》,《供电企业管理》,2007年01期
[3]黄宝珠:《浅谈电费回收风险防范措施》,《农村电工》,2009年03期
[4]柯克章:《电费回收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供用电》,2008年05期
[5]杨东初:《促进电费回收的法律手段探索》,《农村电工》,2008年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