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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消费者报讯)花了50多万元买来的高档进口轿车,刚刚使用1年,防撞气囊却突然爆出,不仅致使来自香港的车主面部受重伤,还让她的索赔之路“走”了10年,创下了汽车纠纷“长期”索赔之最。近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庭的主持调解下,终于让这位消费者拿到了汽车厂家一次性赔偿的40.25万元。
据原告张晓若女士介绍,她是在北京从事外贸生意的香港居民,1993年5月,她花50多万元从上海购买了一辆日本进口的某品牌高档轿车。1994年9月2日晚10时许,张女士驾车正常行驶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镇至东山镇段公路上时,安装在方向盘位置的防撞气囊突然爆出,正好击中她的脸部,巨大冲击力使她受到重创。
当治疗告一段落之后,张女士找到了该车的生产厂家,认为安全气囊在车辆正常行驶中突然爆出属于质量事故,并因此向对方提出了400多万人民币的赔偿要求。1994年12月28日,汽车厂家派专家赴现场查看汽车,认可汽车车体没有发现任何剧烈碰撞留下的痕迹。同时也认为无法对气囊打开原因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要求张女士准许其将车运回日本作全面检测。对此,张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认为把车运回日本、并由汽车厂家单方面做出的鉴定缺乏公正性,不同意厂家的请求。而厂家则以气囊打开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张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双方的分歧使事情一拖就是10年。她的这辆车则一直停在南京江宁一宾馆的地下停车场内,光停车费就花了数万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事故发生行为地享有管辖权,同时,因被告是日本厂商,所以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2004年7月27日,索赔无望的张女士就事故汽车的鉴定问题及赔偿额等问题,将厂家告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该品牌同样型号新车一辆(折合人民币55万元),并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租车费及10多年来的事故车辆停车费、精神损失费38万元人民币。
5月17日,记者联系到了主审该案的浦法官,据他介绍,鉴于该车年久失修已不具备鉴定条件,也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现状,法院多次通过传真、电话及到庭调解方式,多次组织双方协调,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厂家一次性支付赔款40.25万元,张晓若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据原告张晓若女士介绍,她是在北京从事外贸生意的香港居民,1993年5月,她花50多万元从上海购买了一辆日本进口的某品牌高档轿车。1994年9月2日晚10时许,张女士驾车正常行驶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镇至东山镇段公路上时,安装在方向盘位置的防撞气囊突然爆出,正好击中她的脸部,巨大冲击力使她受到重创。
当治疗告一段落之后,张女士找到了该车的生产厂家,认为安全气囊在车辆正常行驶中突然爆出属于质量事故,并因此向对方提出了400多万人民币的赔偿要求。1994年12月28日,汽车厂家派专家赴现场查看汽车,认可汽车车体没有发现任何剧烈碰撞留下的痕迹。同时也认为无法对气囊打开原因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要求张女士准许其将车运回日本作全面检测。对此,张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认为把车运回日本、并由汽车厂家单方面做出的鉴定缺乏公正性,不同意厂家的请求。而厂家则以气囊打开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张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双方的分歧使事情一拖就是10年。她的这辆车则一直停在南京江宁一宾馆的地下停车场内,光停车费就花了数万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事故发生行为地享有管辖权,同时,因被告是日本厂商,所以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2004年7月27日,索赔无望的张女士就事故汽车的鉴定问题及赔偿额等问题,将厂家告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该品牌同样型号新车一辆(折合人民币55万元),并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租车费及10多年来的事故车辆停车费、精神损失费38万元人民币。
5月17日,记者联系到了主审该案的浦法官,据他介绍,鉴于该车年久失修已不具备鉴定条件,也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现状,法院多次通过传真、电话及到庭调解方式,多次组织双方协调,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厂家一次性支付赔款40.25万元,张晓若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