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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网站7月8日消息,欧盟发布(EU)2016/1111号委员会建议,建议成员国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开展食品中镍的监控。
欧盟委员会建议如下:
(1)各成员国联合食品商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开展食品中镍的监控。重点监控麦片、谷物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加工谷物食物、婴儿食品、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补充剂,豆类、坚果和油籽、乳及乳制品、酒精和非酒精饮料、糖和糖果(包括可可和巧克力)、水果、蔬菜和蔬菜制品(包括真菌)、干茶叶、其他干草本茶、双壳类软体动物。
(2)采样过程应按照(EC)No 333/2007 (2)条款进行,以确保样本的代表性。
(3)样本分析方法同上市样本。总镍分析方法参照EN 13804:2013标准。
(4)成员国、食品商以及其他机构应该在2016年、2017年与2018年的10月1日之前,按照欧盟食品安全局制定的格式,监控数据以总重形式向欧盟食品安全局汇报。
(摘编自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欧盟委员会建议如下:
(1)各成员国联合食品商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开展食品中镍的监控。重点监控麦片、谷物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加工谷物食物、婴儿食品、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补充剂,豆类、坚果和油籽、乳及乳制品、酒精和非酒精饮料、糖和糖果(包括可可和巧克力)、水果、蔬菜和蔬菜制品(包括真菌)、干茶叶、其他干草本茶、双壳类软体动物。
(2)采样过程应按照(EC)No 333/2007 (2)条款进行,以确保样本的代表性。
(3)样本分析方法同上市样本。总镍分析方法参照EN 13804:2013标准。
(4)成员国、食品商以及其他机构应该在2016年、2017年与2018年的10月1日之前,按照欧盟食品安全局制定的格式,监控数据以总重形式向欧盟食品安全局汇报。
(摘编自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