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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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近年来,损害国家和不特定民事主体利益事件频繁发生,但就此提起诉讼的案件基本处于空白。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逐渐受到重视,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法律体制下,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十分必要的,
  一、公益诉讼的涵义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团体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并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从其涵义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与侵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且其诉讼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
  二、我国当前的公益诉讼现状
  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行政手段弊端诸多,基于这种特殊的国情,公益诉讼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基本没有任何刚性规定,存在很大的“真空”地带,造成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漏洞。为了堵塞漏洞,有效保護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加之公共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连带性,情况较为复杂,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为此,构建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代表介入公益诉讼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应该具有完整的、全面的诉讼监督权,这种完整性、监督性应直接体现在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享有提起和参与诉讼的权利。
  三、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一)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诉讼法学理论中,将民事诉讼划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如果诉讼中的原告是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或自身利益相关的利益,其所进行的诉讼是主观诉讼;原告是基于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利益,其所进行的诉讼是客观诉讼。客观诉讼的理论在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成熟并已深入人心,成为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正是我国民事理论的这一重大缺陷,导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上规定主观诉讼而没有体现客观诉讼原则,没有确定对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造成社会现实生活中大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不能纳入诉讼的程序进行民事制裁。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违背诉讼法理,且符合国际惯例。民商行为属于私权行为,其秉承意思自治原则。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诉讼权利主体和实体权利主体日益分离,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是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运行的,而不少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案件(如垄断、环保等)均涉及公共利益。鉴于该类案件的民事处分涉及公益,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限制适用当事人主义原则,在客观上要求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人作为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再次,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对行政权利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进行了有效防范和矫正,给其它组织或个人依法维护国家、公共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武器,并且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将公共利益置于民事司法保护之下,有利于解决纠纷、维护私法公法秩序,使社会的发展处于良性有序的轨道。
  (二)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确保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对国家的法律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必然包括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表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法律的实施和民事诉讼以及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执法情况具有监督权。《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危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民事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利,第七十七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不仅包括刑事公诉和抗诉,而且也应包括公益讼诉和抗诉。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权并非检察权的扩大,而是检察机关尚未履行的法定检察职责的重要部分,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权是完全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运用公力救济手段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权力,是其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职能,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
  四、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公的必需性
  (一)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现实立法的需要
  公共权利、公共利益受损害可以诉诸司法救济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一种最根本、最重要的解决途径。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框架,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没有明确提起公诉的权力,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步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正在建立之中,在民事领域还存在着许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往往无人享有诉权,或是有诉权但由于违法行为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害人不愿付出较高代价而单独起诉,有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不知起诉或无力起诉。由于我国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无人起诉,就无法启动诉讼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可以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框架的逐渐构筑,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的矛盾冲突也随之出现,围绕公益的基础上出现大量的新型诉讼,如国有资产的流失、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侵害众多劳动者权益,以及不正当竞争等事件。由于侵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分散性的权利,享有社会公益主体的不特定性,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极不平衡,以及传统的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适格理论和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理论的限制,常常在侵权后出现有的无人管、有的受害者势单力薄、有的起诉后不符合起诉条件未立案、诉辩双方力量失衡而败诉等情况。如果没有一个机构从维护社会公益的角度站出来支持受害者通过民事司法程序救济公众利益的话,不仅社会公众的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这类恶性侵权行为的放纵,无法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其后果无疑是严重的。在这种情况下,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国家介入,如果国家不介入,当事人双方不会主动进入诉讼。因此,国家应当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保障,也就是说在一定的范围内赋予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公诉权是必要的。
  (三)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抗诉的形式体现,这种事后的监督模式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审判中有关实体和程序上的错误,没能很好的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如果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上的起诉权,将会加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保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的创设就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而赋予其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的权力,其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当这些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公共利益行使诉权,捍卫国家法律的权威以及救济受害者的权利。
  (四)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越来越受到当代各国的关注,如何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扶助弱势群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我国从政府到社会各界近年来给予弱势群体越来越多的关注,媒体将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频频曝光,但如何合法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利益,无疑是摆在现今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赋予检察机关诉权,则可代之伸张正义,维护其正当权利,从而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彰显社会的文明与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发挥一定作用。
  总之,无论是从国际发展趋势还是我国的社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在我国有可行性和必要性,通过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对激发公民个人乃至全社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有深远影响,对我国加快实现法治社会也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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