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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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务督察旨在达到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目的,推动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结合基层检察机关的实际,笔者就检务督察工作的特点与作用,以及如何做好当前检务督察工作谈些粗浅看法。
  一、检务督察工作的特点
  (一)检务督察事项广泛性。检务督察的内容涵盖队伍建设、检风建设、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廉政建设五大部分,包括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以及据此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特大事件处理、内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检察干警执法执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务督察形式灵活性。即: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定期督察与突击督察相结合;专项工作督察与全面工作综合督察相结合;中心工作督察与解决突出问题督察相结合;日常工作督察与重大节假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督察相结合等。
  (三)检务督察方式多样性。检务督察时,督察人员可以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听取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暂予扣留、封存;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等。
  (四)检务督察措施权威性。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机关决议、决定的行为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糾正;对督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对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
  二、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作用
  检务督察制度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作用。
  (一)通过检务督察可以确保依法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实施检务督察制度,检察机关自身对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采取明察暗访、跟踪督察和重点督察,可以对案件和部门的监督更加直接具体,加大监督的力度和深度,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办案安全和办案质量,促使依法、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二)通过检务督察可以确保内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实施检务督察制度,一是对内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务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对公用车辆进行检务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公车私用、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违规驾车等违纪问题。三是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检务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上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三)通过检务督察可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顺利进行。实施检务督察制度,重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上级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工作部署、措施、实施情况等进行检务督察,能有效地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重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队伍管理更加到位。
  三、当前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足。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繁重复杂的各项执法办案任务,基层检察机关不得不把更多的精力与物力投放在执法办案工作上,只把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来抓。没有认识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对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性,导致对检务督察工作重视不够,制约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二)机构缺位。当前,绝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虽然成立专门检务督察机构,但是只是临时机构,得不到编委部门承认。有的挂靠在监察室,有的挂靠在政工部门,有的挂靠在办公室。检务督察人员往往是一身兼数职,除了督察工作外还有本部门的其他工作,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制约着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使存在的隐患问题得不到及时预防和监督,造成了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督察人员配备状况极不适应,增加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困难。
  (三)机制乏力。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条例》,绝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只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没有真正建立起检务督察机制。有时对某项工作的督察,仅根据主要领导或党组会议临时要求而进行,没有形成长放机制,使检务督察工作处于低效运行状态。
  (四)效果明显不到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的对象都是一个检察院的同事,不可能做到事事完全按检务督察工作要求来办,对一些不涉及原则性的问题也可能是灵活处理了,所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有时抹不开情面,存在走过场的情况。因此,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能严肃地处理,可能是查而无果,对本人不能起到警告作用,对其他检察人员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从而失去督察的意义。
  四、改进检务督察工作的办法
  (一)提升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强化检察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工作效率、促进检察人员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举措。一是基层检察机关党组要高度重视检务督察工作,要把检务督察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要以检务督察工作为抓手,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保障检察队伍的建设。二是检务督察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检务督察工作不是整人害人而是促进检察队伍的清正廉洁,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较有力的方式。要树立不怕得罪人、敢于逗硬的职业理念,不折不扣地把检务督察工作落实到位。三是被督察对象要意识到检务督察工作既是一种内部监督方式,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机制,促使我们不犯错、少违规或远离违法犯罪,扭转认识误区,消除抵触情绪,积极配合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二)配强力量。要做好当前检务督察工作,就要先解决好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一是要成立专门的督察机构。基层检察机关要专门成立检务督察室,同时要向编委部门申请解决机构和人员编制,落实好机构级别和人员待遇。督察长可以由纪检组长兼任,另设专职督察员两名,负责检务督察室的日常工作。二是要培养一支专业的督察队伍。检务督察是保证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干警严格公正执法的一种特有的监督制度,督察人员要全面了解各项检察工作事项,对每个部门的工作特点、办案纪律、办案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都要比较精通。同时督察结果与干警的利益密切相关,必须为广大干警负责,所以要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此,要定期组织督察人员学习,通过持续学习,提高督察人员创性地开展督察的能力,做到敢于督察、善于督察、督察到位又不越位。
  (三)完善机制。检务督察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只有建立起有效的制度机制,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下去,才能取得真正成效。一是完善制度,构建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人管人难服人,制度管人人服人。除在制度中要明确规定检务督察工作的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权限、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责任追究机制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的同时,要重点从规范执法制度、规范办案流程、规范检察人员日常行为等方面,对制度规定进行进一步梳理、细化和完善,以制度确保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二是持之以恒,构建有效的连续督导机制。有效开展督察工作,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检务督察部门每年要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每半年要有考核评比,每季度要有研究、分析和总结,每月要有督察情况汇报、通报,每周要督察安排。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督察。对在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检务督察工作始终如一的坚持下去,保持不走型、不变样。三是真督实查,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检务督察中,要始终坚持从“严”的督察方针,对检察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进行严格的督察,不留死角,做到一视同仁,该当面指出的当面指出;该当面批评的当面批评;该下达整改通知书下达整改通知书;该给予纪律处分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决不能姑息迁就和包庇护短,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内部消化。要对督察结果严格按照奖惩规定进行兑现,对绩效突出的检察人员优先给予立功受奖和提拔任用,对成绩比较靠后和出现严重违法违纪、出现安全事故的部门及个人,及时予以处理,并实行一票否决,切实做到奖优罚劣,激发检察干警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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