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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作为其正义论核心的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为了进一步实现其主体中心论的目的,他把两个原则进行优先顺序的排列,从中突显出平等自由原则的优先性,也就突显了人作为主体的自尊的优先性,而物质资源的匮乏作为次要性的条件就只能排在其后。罗尔斯为了完成自己的正义理论不得不假想一个社会状态,但是现实社会毕竟与之区别,文章主要探讨如何认识和把握现实社会与两个正义原则的联系。
【关键词】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现实社会
【中图分类号】B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4)03-0017-2
一、罗尔斯关于两个正义原则及其优先顺序的论证
作为一个契约论者,罗尔斯试图使人们在一种良好的最初状态中达成公平的契约,他假定了一个“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的这种构想中,罗尔斯给出了解决正义问题的方法,即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原则,它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在罗尔斯看来,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的基本内容,大致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等。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这一原则就是要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因为社会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会因为社会、自然等因素而无法做到绝对平等;这就需要调节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使它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特别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同时,在机会公平的基础上,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必须向所有人开放,以便所有人都有可能进入权力地位和担当领导性职务。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是按照“词典式”先后次序安排的,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考虑后一原则。在罗尔斯看来,一个正义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不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增加另一些人的利益,而是在社会竞争和分配中保护弱者的利益。
二、对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简要分析
两个正义原则的提出不是一种凭空的假想,罗尔斯提出两个正义原则的根据主要在于两个方面:正义的主观条件和正义的客观条件。所谓正义的主观条件指的是人的某种动机和意向,“正义的客观条件”指的是人类生活的某些普遍特征,因为这些特征的存在,人们必须诉诸正义制度才能满足他们各自的需求。而两个原则又之所以有优先顺序,是因为罗尔斯坚持的是以主观条件为中心的正义观。他强调在满足人的自尊基础上,也就是要保证社会合作组织中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资源匮乏的客观条件下,让人们通过自己理性的认知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来解决社会基本结构的问题,使最终的结果有利于、至少不损害最少受益群体的利益。
三、两个正义原则与现实社会的必然联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更加明确罗尔斯的目的就是想在一种平等自由的状态中达成一个全体社会合作成员都能接受的契约,并以此来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观就是一种政治正义观念,它的最终目的也将是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服务。而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如何正确引用罗尔斯的正义观,关键是如何把握和运用好他的两个正义原则。
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民主。而罗尔斯曾有过一段论述:在政治文化背后隐含着“一种民主思想的传统”,民主思想主要体现为公平之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这一中心组织化理念是与两个相伴随的基本理念一起展开的:一个是“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理念”;另一个是“由一种政治正义观念有效调节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这恰到好处地使他的正义观念与我们社会主义的发展理念契合了。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罗尔斯强调的基本理念就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引申,它们就是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的另一种形式的表达。而这种表达在我们看来,却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结构完善的最好启示,它让我们明晰了未来社会发展所要依循的指导理念。
四、如何在现实社会中把握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词典式的序列”,具有优先顺序。在罗尔斯眼中第一个平等自由原则具有天然的优先性,自尊和自由这些社会基本善是不能作为分配对象的,因此罗尔斯把它们与物质手段分开对待,他提出:“自尊由社会所认可的所有人的平等公民身份来保障”,而“物质手段的分配根据程序正义的观念自行安排”。但这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只是罗尔斯在理想状态中设想,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物质手段的占有与其社会地位和受尊重程度密切相关,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
那如何在现实社会中运用和把握两个正义原则来促进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证了两个正义原则的两个优先,即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而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但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平等都是和物质手段的丰富程度紧密相关的。在现实社会中,物质资源是有限的,而个人所拥有物质资源的量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导致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拥有的权利的不同,最终也就影响到个人的自尊和自由。许多国家都因此链式反应而不能形成合理的社会结构,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次序恰好与链式反应相反,他所要保障的首先是个人的自尊和自由平等的社会基本善。目前,我国出现的各种伪劣事件造成人身安全和经济受损,说明在罗尔斯所强调的这一环节上我们存在问题,我们的价值体系正在受到冲击。
要使这种状况得到缓解,使社会秩序良性运行,一方面,仍然要继续快速发展经济,使有限的物质手段不断丰富,这是运用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调整社会结构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国家要制定能够保障最少受益群体利益的分配政策;第三方面就是国家要根据两个正义原则力图保障公民平等自由的目的制定和完善合理的社会政治制度。我们虽然不能假定一个“原初状态”使全体社会成员在理性判断中形成一个一致的契约或协议来使全体社会成员一致认可,但是可以从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不能脱离社会团体这一点形成一种社会团体对社会成员的良性制约机制。公民如果脱离社会团体就如部分脱离整体一样,也就失去了他自身存在的意义,所以根据这一点,使社会成员自觉的形成作为社会团体的一员所必须承认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此同时,作为社会团体核心的政府必须以保障平等自由原则为终极目标来拟定相应的制度。第四方面,作为社会团体成员的公民要具备对正义原则的认知,能够自觉地去主张和维护自己的自尊和平等自由,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等社会团体的作为。除此之处,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也必须积极参与社会建设,遵纪守法,按照有利于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方式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
总之,这些措施都源于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的启示。但是与之不同之处在于,在社会实践中运两个正义原则,要从反方向的链式反应来实现它的最终目的。方向应该是以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为指导,然后从正义的客观条件入手,打好物质基础,在此过程中不断完善社会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机制,使其更加有效的保证个体自由和自尊的实现,也最终使现实社会呈现良性运行的态势。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美〕约翰·罗尔斯著,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
[3]〔美〕约翰·罗尔斯著,姚大志译.作为公平的正义[M].上海:三联书店,2002.
【关键词】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现实社会
【中图分类号】B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4)03-0017-2
一、罗尔斯关于两个正义原则及其优先顺序的论证
作为一个契约论者,罗尔斯试图使人们在一种良好的最初状态中达成公平的契约,他假定了一个“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的这种构想中,罗尔斯给出了解决正义问题的方法,即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原则,它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在罗尔斯看来,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的基本内容,大致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等。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这一原则就是要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因为社会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会因为社会、自然等因素而无法做到绝对平等;这就需要调节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使它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特别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同时,在机会公平的基础上,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必须向所有人开放,以便所有人都有可能进入权力地位和担当领导性职务。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是按照“词典式”先后次序安排的,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考虑后一原则。在罗尔斯看来,一个正义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不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增加另一些人的利益,而是在社会竞争和分配中保护弱者的利益。
二、对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简要分析
两个正义原则的提出不是一种凭空的假想,罗尔斯提出两个正义原则的根据主要在于两个方面:正义的主观条件和正义的客观条件。所谓正义的主观条件指的是人的某种动机和意向,“正义的客观条件”指的是人类生活的某些普遍特征,因为这些特征的存在,人们必须诉诸正义制度才能满足他们各自的需求。而两个原则又之所以有优先顺序,是因为罗尔斯坚持的是以主观条件为中心的正义观。他强调在满足人的自尊基础上,也就是要保证社会合作组织中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资源匮乏的客观条件下,让人们通过自己理性的认知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来解决社会基本结构的问题,使最终的结果有利于、至少不损害最少受益群体的利益。
三、两个正义原则与现实社会的必然联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更加明确罗尔斯的目的就是想在一种平等自由的状态中达成一个全体社会合作成员都能接受的契约,并以此来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观就是一种政治正义观念,它的最终目的也将是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服务。而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如何正确引用罗尔斯的正义观,关键是如何把握和运用好他的两个正义原则。
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民主。而罗尔斯曾有过一段论述:在政治文化背后隐含着“一种民主思想的传统”,民主思想主要体现为公平之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这一中心组织化理念是与两个相伴随的基本理念一起展开的:一个是“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理念”;另一个是“由一种政治正义观念有效调节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这恰到好处地使他的正义观念与我们社会主义的发展理念契合了。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罗尔斯强调的基本理念就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引申,它们就是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的另一种形式的表达。而这种表达在我们看来,却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结构完善的最好启示,它让我们明晰了未来社会发展所要依循的指导理念。
四、如何在现实社会中把握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词典式的序列”,具有优先顺序。在罗尔斯眼中第一个平等自由原则具有天然的优先性,自尊和自由这些社会基本善是不能作为分配对象的,因此罗尔斯把它们与物质手段分开对待,他提出:“自尊由社会所认可的所有人的平等公民身份来保障”,而“物质手段的分配根据程序正义的观念自行安排”。但这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只是罗尔斯在理想状态中设想,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物质手段的占有与其社会地位和受尊重程度密切相关,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
那如何在现实社会中运用和把握两个正义原则来促进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证了两个正义原则的两个优先,即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而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但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平等都是和物质手段的丰富程度紧密相关的。在现实社会中,物质资源是有限的,而个人所拥有物质资源的量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导致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拥有的权利的不同,最终也就影响到个人的自尊和自由。许多国家都因此链式反应而不能形成合理的社会结构,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次序恰好与链式反应相反,他所要保障的首先是个人的自尊和自由平等的社会基本善。目前,我国出现的各种伪劣事件造成人身安全和经济受损,说明在罗尔斯所强调的这一环节上我们存在问题,我们的价值体系正在受到冲击。
要使这种状况得到缓解,使社会秩序良性运行,一方面,仍然要继续快速发展经济,使有限的物质手段不断丰富,这是运用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调整社会结构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国家要制定能够保障最少受益群体利益的分配政策;第三方面就是国家要根据两个正义原则力图保障公民平等自由的目的制定和完善合理的社会政治制度。我们虽然不能假定一个“原初状态”使全体社会成员在理性判断中形成一个一致的契约或协议来使全体社会成员一致认可,但是可以从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不能脱离社会团体这一点形成一种社会团体对社会成员的良性制约机制。公民如果脱离社会团体就如部分脱离整体一样,也就失去了他自身存在的意义,所以根据这一点,使社会成员自觉的形成作为社会团体的一员所必须承认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此同时,作为社会团体核心的政府必须以保障平等自由原则为终极目标来拟定相应的制度。第四方面,作为社会团体成员的公民要具备对正义原则的认知,能够自觉地去主张和维护自己的自尊和平等自由,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等社会团体的作为。除此之处,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也必须积极参与社会建设,遵纪守法,按照有利于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方式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
总之,这些措施都源于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的启示。但是与之不同之处在于,在社会实践中运两个正义原则,要从反方向的链式反应来实现它的最终目的。方向应该是以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为指导,然后从正义的客观条件入手,打好物质基础,在此过程中不断完善社会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机制,使其更加有效的保证个体自由和自尊的实现,也最终使现实社会呈现良性运行的态势。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美〕约翰·罗尔斯著,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
[3]〔美〕约翰·罗尔斯著,姚大志译.作为公平的正义[M].上海:三联书店,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