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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督导作为《教育法》确立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其实施范围已扩展到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高等教育督导应在对象和内涵、实施主体、作用和职能等方面合理定位,纳入国家教育督导体系,成为理顺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关系,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重要制度保障。
[关键词]教育督导;高等教育督导制度;教学评估
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一直是教育督导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监督、检查与指导,主要是通过评估尤其是近年来教育部开展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进行的。2012年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那么,高等教育要不要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有了本科教学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还需不需要建立高等教育督导制度?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适不适合开展教育督导,会不会由此而削弱高校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督導是依托高校业已建立的教学督导制度来进行,还是将其纳入国家的教育督导制度体系,由相应的教育督导机构来进行?对此,本文拟从高等教育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来论述建立和实施高等教育督导制度的合法性、重要性。
应当说,教育督导与评估是《教育法》确立的两项不同但又存在交集的教育基本制度。进一步比较,两者存在一系列重要区别,有着各自质的规定性,以此确立高等教育督导制度的定位。
1.对象和内涵的定位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对象,主要是高等学校。如教育部最近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是对高校与教学水平相关的学校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与评价。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该条例提出建立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督政是督促和引导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为教育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教育管理;督学是推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不仅考察和评价教学工作,也要督导学校的校长队伍、教师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籍管理、学校安全和卫生管理、教学和生活条件保障等各个方面。监测则是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指标体系,根据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工作。这种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其对象和内涵都远远超过了教育评估。
2.实施主体的定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教育部统筹协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制定审核评估总体方案及规划,指导监督审核评估工作。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实施;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院校的审核评估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今年起将全面开展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强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加强政府对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全面落实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之相比,教育督导是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实施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是上级政府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对下级政府及学校实施的教育行政监督行为。它是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既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也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3.职能和作用的定位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是通过采集系统、客观、信度高的信息资料,运用科学的评估标准以及测量、评估工具与技术,在以事实判断基础上,对高校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高等教育督导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遵循法规所制定的原则,通过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在此基础上,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因此,它既有监督、检查的职能,也注重发挥政策引导、指导和建议的职能。这是高校教学评估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综观而言,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新阶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实施高等教育督导制度,是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高等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应尽快纳入国家教育督导制度体系。高等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要认真研究高等教育特点和规律,在《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框架下,制定和确立高等教育督导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内容要点、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和评量标准,形成与高等教育的办学自主权相适应的督导方式与手段,并与高等学校的教学督导相衔接。高等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实施,将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关系,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政府在切实履行教育统筹规划、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等职责的同时,加强教育监督、指导和服务,推动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教育督导条例》答记者问[EB/OL].http://www.gov.cn/gzdt/2012-10/22/content_2248562.htm
作者简介
张勤知(1965-),女,安徽六安人,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主要研究高等教育管理、图书情报资料。
[关键词]教育督导;高等教育督导制度;教学评估
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一直是教育督导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监督、检查与指导,主要是通过评估尤其是近年来教育部开展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进行的。2012年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那么,高等教育要不要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有了本科教学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还需不需要建立高等教育督导制度?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适不适合开展教育督导,会不会由此而削弱高校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督導是依托高校业已建立的教学督导制度来进行,还是将其纳入国家的教育督导制度体系,由相应的教育督导机构来进行?对此,本文拟从高等教育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来论述建立和实施高等教育督导制度的合法性、重要性。
应当说,教育督导与评估是《教育法》确立的两项不同但又存在交集的教育基本制度。进一步比较,两者存在一系列重要区别,有着各自质的规定性,以此确立高等教育督导制度的定位。
1.对象和内涵的定位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对象,主要是高等学校。如教育部最近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是对高校与教学水平相关的学校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与评价。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该条例提出建立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督政是督促和引导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为教育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教育管理;督学是推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不仅考察和评价教学工作,也要督导学校的校长队伍、教师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籍管理、学校安全和卫生管理、教学和生活条件保障等各个方面。监测则是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指标体系,根据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工作。这种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其对象和内涵都远远超过了教育评估。
2.实施主体的定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教育部统筹协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制定审核评估总体方案及规划,指导监督审核评估工作。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实施;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院校的审核评估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今年起将全面开展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强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加强政府对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全面落实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之相比,教育督导是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实施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是上级政府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对下级政府及学校实施的教育行政监督行为。它是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既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也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3.职能和作用的定位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是通过采集系统、客观、信度高的信息资料,运用科学的评估标准以及测量、评估工具与技术,在以事实判断基础上,对高校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高等教育督导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遵循法规所制定的原则,通过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在此基础上,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因此,它既有监督、检查的职能,也注重发挥政策引导、指导和建议的职能。这是高校教学评估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综观而言,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新阶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实施高等教育督导制度,是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高等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应尽快纳入国家教育督导制度体系。高等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要认真研究高等教育特点和规律,在《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框架下,制定和确立高等教育督导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内容要点、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和评量标准,形成与高等教育的办学自主权相适应的督导方式与手段,并与高等学校的教学督导相衔接。高等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实施,将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关系,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政府在切实履行教育统筹规划、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等职责的同时,加强教育监督、指导和服务,推动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教育督导条例》答记者问[EB/OL].http://www.gov.cn/gzdt/2012-10/22/content_2248562.htm
作者简介
张勤知(1965-),女,安徽六安人,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主要研究高等教育管理、图书情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