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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信息数字技术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知识信息的传播模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数字图书馆”作为承载人类知识的数字媒介,在扩展知识的保存与传播带来新的可能性的同时,它也给知识产权法带来了许多难题。本文研究了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认为数字图书馆属于提供信息服务的ICP,并认为应扩展法定许可来扫平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授权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