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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抢购被挤伤,
责任应由谁承担?
听说超市打折,赵大娘起了个大早,准备来一次大采购。持赵大娘同样心态的人还不少,离开门营业还有半个小时,队伍就排成了长龙。等到开门时,后面的人往前一挤,就把赵大娘逼到了墙脚,毕竟年老体衰,一不留神便摔倒在地,左手臂脱臼。超市工作人员一个劲儿地表示歉意,可提到实质性的赔偿问题,却是一个子儿也不出。没办法,赵大娘只得把超市告上法庭。超市应当为赵大娘的医疗费用埋单吗?
A超市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赵大娘来超市购物,是消费者,超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超市的过错导致赵大娘受伤,责任应当由超市承担。
B超市不承担任何责任。赵大娘年老体衰,仍不自量力,往人多的地方凑,摔倒受伤完全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怪不得别人。
C超市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超市的确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年老的赵大娘明知拥挤却不知难而退,自身也有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答案:C
超市是公共服务场所,超市的所有者、经营者对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超市应否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妨来作如下分析:开展打折促销活动,顾客流量与平时相比可能大幅度增加,相应地,超市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会“水涨船高”,因此,超市应当增加保安人员,确保超市内外秩序稳定。从赵大娘受伤的情况看,超市在打折促销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是有缺陷的,他们并没有因为顾客的大幅增加而采取特别措施,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也应当看到,如果赵大娘在排队抢购时,能够审时度势,知难而退,从那种“危险”的境地主动撤离,不幸其实也可以避免。从这个角度,赵大娘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
车辆被朋友私开出事故,
朋友赔还是保险公司赔?
2个月前的一天,杨明的妻子突发疾病,见好友曾进的私家车停在院内,一时又联系不上,便私自开走了。送妻子住院后,杨明驾车返回时发生交通事故,人没有伤着,车子的损失却不小,估计修理费要2万元。曾进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便找保险公司理赔。不料,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却拿出保险合同,指着上面一行黑体字说: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赔,修理费就得由杨明负责。曾进想知道,保险公司是不是忽悠他呢?
A保险公司不用理赔。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车辆被他人私自驾驶造成损失不予理赔,且作了特别提示,根据该约定,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B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免除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免赔依据。
C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有效,但杨明私开曾进车辆时情况紧急,应当区别对待,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答案:A
曾进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他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先得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约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依据该条款,保险公司无须理赔,不过,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该条款合法有效。该条款有没有效呢?又得分析两个方面:其一,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免责条款。该条款在合同中以醒目的黑字体标示,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其二,该免责条款是不是免除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情况很多,比如说朋友私开、车辆被盗等等。当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失去控制的时候,保险风险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此种情况作出特别约定,法律上并不禁止,从这个角度,也不能说该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约定又合法有效,出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就由保险合同说了算,情况紧急也不能例外,所以没有办法,修理费当由杨明负责。
房子涨价,卖方毁约,
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吗?
郑力买了一套二手房,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3个月前就应该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可是,由于房价上涨,卖方魏龙反悔了,说有人出价高好几万,要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支付1万元违约金。郑力不干,双方扯起了皮,一晃就是三个来月。协商解决的希望愈来愈渺茫,郑力也就下了打官司的决心,把魏龙告上法庭,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魏龙支付违约金。法院会支持郑力的诉讼请求吗?
A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卖方无须支付违约金。房价上涨不是合同不履行的正当理由,现在郑力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应当支持。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不可兼得,因此,魏龙无须支付违约金。
B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同时由卖方支付违约金。魏龙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且由于已经延期,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C判决解除合同,由卖方支付违约金。房子尚未交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魏龙有权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解除合同,但违约金数额应当提高。
答案:B
民商事合同合法有效,一方违约了,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以何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主动权不在违约方,而在被违约方。就像郑力和魏龙间的纠纷一样,魏龙准备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就得看郑力同意不同意。郑力的回答是“不”,他要求魏龙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只要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郑力的请求就会得到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除非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房价上涨了,不管是小涨还是大涨,都不影响房屋的交付,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因此,法院肯定会判决继续履行。
此外,魏龙还有延期交付的违约行为,同样得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郑力要求获得相应违约金赔偿的请求,法院会给予支持。
交了购房定金后患了重病,
定金能否要回?
半个月前,刘华在某房地产公司看上一套房子。由于是期房,还没有办好预售许可证,开发商要求交2万元定金,把房子先定下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后,刘华交了定金。然而,人有旦夕祸福,不久,刘华被查出患了肝癌,且已到中期。买房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刘华表示不买房了,房地产公司却说买不买房随便,定金不能退。刘华已耗不起时间,马上把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能要回2万元定金吗?
A定金应当退还。刘华患了肝癌,且已到中期,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他可以不再履行房屋认购协议,2万元定金应当退还。
B定金可不退还。是否按照房屋认购协议的约定买房,是刘华的权利,如果买房,定金转为房价款;如果不买房,定金罚则生效,定金不予退还。
C定金不予退还。双方应当诚实履行房屋认购协议,现在刘华明确表示不买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万元定金归房地产公司所有。
答案:A
刘华身患肝癌,已到中期,急需巨额治疗费用,而现在的医术只能延长其生命,减少其痛苦,根本无法将其治愈。此时,如果房地产公司人性化一些,将2万元定金退还,那是皆大欢喜的结局。可现在房地产公司只认法不讲情,定金该不该退,也就只能从法律上寻依据了。
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情势变更原则。依据该原则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不用承担责任。刘华现在的情况和签订认购协议时相比,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可以说,因为身患绝症,他已丧失了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能力,而造成这一切的是天灾,不是人为。刘华不买房了,但是他没有过错,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原则,2万元购房定金应当退还。这并不是因为人情,而是因为法律。
客运途中财物损失,
责任如何分担?
春节放假后,吴敏乘坐长途汽车返回家乡,把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搁在腿上抱着。行驶过程中,一个小孩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一个袋子落下来,重重地砸在吴敏的电脑上,将价值5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砸坏了。总不能就这样自认倒霉吧,吴敏找到袋子的主人王某,王某不吭声;找到客运公司,也没人理睬。看来只能上法院打官司了,那个横穿马路的小孩早已不知去向,索赔对象只能锁定客运公司和王某,他们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A王某。王某的袋子放到行李架上,不符合安全要求,在紧急刹车时把吴敏的笔记本电脑砸坏,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客运公司。吴敏购票上车,与客运公司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公司应当保证其人身财物的安全,现在吴敏的财物受到损失,公司得埋单。
C客运公司和王某。王某的袋子存放不符合要求,客运公司亦未尽到检查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共担责任。
答案:B
吴敏购票上车,客运公司即负有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乘车过程中,自带品毁损、灭失,客运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运公司是不是有过错呢?回答是肯定的。客车行驶过程中,紧急刹车的情况不能说经常发生,但也并不罕见,因此,客车行李架上的物品存放是有安全要求的,最少应当保证紧急刹车时不至于滚落而伤人毁物,比如说比较重的物品、比较尖锐的物品就不宜放到行李架上,换一句话,就是放到行李架上的东西不能滚落下来,即便滚落也不能有危险。如果因为行李架上的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而伤了人损毁了财物,谁应当负责呢?客运公司。因为旅客对安全标准不一定很清楚,客运公司应当进行安全指导,而且对于放到行李架上的物品,还应当逐一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现在,王某的物品滚落砸坏了吴敏的电脑,客运公司的过错是明显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了意外财产损失险的话,这一损失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赔偿。
编辑 王琳◎
责任应由谁承担?
听说超市打折,赵大娘起了个大早,准备来一次大采购。持赵大娘同样心态的人还不少,离开门营业还有半个小时,队伍就排成了长龙。等到开门时,后面的人往前一挤,就把赵大娘逼到了墙脚,毕竟年老体衰,一不留神便摔倒在地,左手臂脱臼。超市工作人员一个劲儿地表示歉意,可提到实质性的赔偿问题,却是一个子儿也不出。没办法,赵大娘只得把超市告上法庭。超市应当为赵大娘的医疗费用埋单吗?
A超市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赵大娘来超市购物,是消费者,超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超市的过错导致赵大娘受伤,责任应当由超市承担。
B超市不承担任何责任。赵大娘年老体衰,仍不自量力,往人多的地方凑,摔倒受伤完全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怪不得别人。
C超市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超市的确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年老的赵大娘明知拥挤却不知难而退,自身也有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答案:C
超市是公共服务场所,超市的所有者、经营者对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超市应否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妨来作如下分析:开展打折促销活动,顾客流量与平时相比可能大幅度增加,相应地,超市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会“水涨船高”,因此,超市应当增加保安人员,确保超市内外秩序稳定。从赵大娘受伤的情况看,超市在打折促销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是有缺陷的,他们并没有因为顾客的大幅增加而采取特别措施,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也应当看到,如果赵大娘在排队抢购时,能够审时度势,知难而退,从那种“危险”的境地主动撤离,不幸其实也可以避免。从这个角度,赵大娘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
车辆被朋友私开出事故,
朋友赔还是保险公司赔?
2个月前的一天,杨明的妻子突发疾病,见好友曾进的私家车停在院内,一时又联系不上,便私自开走了。送妻子住院后,杨明驾车返回时发生交通事故,人没有伤着,车子的损失却不小,估计修理费要2万元。曾进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便找保险公司理赔。不料,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却拿出保险合同,指着上面一行黑体字说: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赔,修理费就得由杨明负责。曾进想知道,保险公司是不是忽悠他呢?
A保险公司不用理赔。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车辆被他人私自驾驶造成损失不予理赔,且作了特别提示,根据该约定,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B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免除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免赔依据。
C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有效,但杨明私开曾进车辆时情况紧急,应当区别对待,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答案:A
曾进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他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先得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约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依据该条款,保险公司无须理赔,不过,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该条款合法有效。该条款有没有效呢?又得分析两个方面:其一,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免责条款。该条款在合同中以醒目的黑字体标示,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其二,该免责条款是不是免除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情况很多,比如说朋友私开、车辆被盗等等。当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失去控制的时候,保险风险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此种情况作出特别约定,法律上并不禁止,从这个角度,也不能说该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约定又合法有效,出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就由保险合同说了算,情况紧急也不能例外,所以没有办法,修理费当由杨明负责。
房子涨价,卖方毁约,
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吗?
郑力买了一套二手房,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3个月前就应该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可是,由于房价上涨,卖方魏龙反悔了,说有人出价高好几万,要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支付1万元违约金。郑力不干,双方扯起了皮,一晃就是三个来月。协商解决的希望愈来愈渺茫,郑力也就下了打官司的决心,把魏龙告上法庭,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魏龙支付违约金。法院会支持郑力的诉讼请求吗?
A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卖方无须支付违约金。房价上涨不是合同不履行的正当理由,现在郑力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应当支持。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不可兼得,因此,魏龙无须支付违约金。
B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同时由卖方支付违约金。魏龙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且由于已经延期,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C判决解除合同,由卖方支付违约金。房子尚未交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魏龙有权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解除合同,但违约金数额应当提高。
答案:B
民商事合同合法有效,一方违约了,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以何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主动权不在违约方,而在被违约方。就像郑力和魏龙间的纠纷一样,魏龙准备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就得看郑力同意不同意。郑力的回答是“不”,他要求魏龙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只要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郑力的请求就会得到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除非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房价上涨了,不管是小涨还是大涨,都不影响房屋的交付,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因此,法院肯定会判决继续履行。
此外,魏龙还有延期交付的违约行为,同样得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郑力要求获得相应违约金赔偿的请求,法院会给予支持。
交了购房定金后患了重病,
定金能否要回?
半个月前,刘华在某房地产公司看上一套房子。由于是期房,还没有办好预售许可证,开发商要求交2万元定金,把房子先定下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后,刘华交了定金。然而,人有旦夕祸福,不久,刘华被查出患了肝癌,且已到中期。买房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刘华表示不买房了,房地产公司却说买不买房随便,定金不能退。刘华已耗不起时间,马上把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能要回2万元定金吗?
A定金应当退还。刘华患了肝癌,且已到中期,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他可以不再履行房屋认购协议,2万元定金应当退还。
B定金可不退还。是否按照房屋认购协议的约定买房,是刘华的权利,如果买房,定金转为房价款;如果不买房,定金罚则生效,定金不予退还。
C定金不予退还。双方应当诚实履行房屋认购协议,现在刘华明确表示不买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万元定金归房地产公司所有。
答案:A
刘华身患肝癌,已到中期,急需巨额治疗费用,而现在的医术只能延长其生命,减少其痛苦,根本无法将其治愈。此时,如果房地产公司人性化一些,将2万元定金退还,那是皆大欢喜的结局。可现在房地产公司只认法不讲情,定金该不该退,也就只能从法律上寻依据了。
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情势变更原则。依据该原则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不用承担责任。刘华现在的情况和签订认购协议时相比,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可以说,因为身患绝症,他已丧失了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能力,而造成这一切的是天灾,不是人为。刘华不买房了,但是他没有过错,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原则,2万元购房定金应当退还。这并不是因为人情,而是因为法律。
客运途中财物损失,
责任如何分担?
春节放假后,吴敏乘坐长途汽车返回家乡,把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搁在腿上抱着。行驶过程中,一个小孩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一个袋子落下来,重重地砸在吴敏的电脑上,将价值5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砸坏了。总不能就这样自认倒霉吧,吴敏找到袋子的主人王某,王某不吭声;找到客运公司,也没人理睬。看来只能上法院打官司了,那个横穿马路的小孩早已不知去向,索赔对象只能锁定客运公司和王某,他们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A王某。王某的袋子放到行李架上,不符合安全要求,在紧急刹车时把吴敏的笔记本电脑砸坏,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客运公司。吴敏购票上车,与客运公司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公司应当保证其人身财物的安全,现在吴敏的财物受到损失,公司得埋单。
C客运公司和王某。王某的袋子存放不符合要求,客运公司亦未尽到检查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共担责任。
答案:B
吴敏购票上车,客运公司即负有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乘车过程中,自带品毁损、灭失,客运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运公司是不是有过错呢?回答是肯定的。客车行驶过程中,紧急刹车的情况不能说经常发生,但也并不罕见,因此,客车行李架上的物品存放是有安全要求的,最少应当保证紧急刹车时不至于滚落而伤人毁物,比如说比较重的物品、比较尖锐的物品就不宜放到行李架上,换一句话,就是放到行李架上的东西不能滚落下来,即便滚落也不能有危险。如果因为行李架上的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而伤了人损毁了财物,谁应当负责呢?客运公司。因为旅客对安全标准不一定很清楚,客运公司应当进行安全指导,而且对于放到行李架上的物品,还应当逐一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现在,王某的物品滚落砸坏了吴敏的电脑,客运公司的过错是明显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了意外财产损失险的话,这一损失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赔偿。
编辑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