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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更是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指导思想,根据矛盾的两面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后隐含的是长期法治观念的缺失。而长期法制观念的缺失是否与儒家思想有关?儒家思想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该具有怎样的角色?本文首先介绍依法治国发展轨迹,其次阐述西方法治对我国的影响,然后介绍董仲舒“天人合一”儒法互融思想的内涵,最后就儒法互融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借鉴与启示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董仲舒 天人合一 儒法互融 依法治国
一、西方法治的内涵
现代法治是以个人权利和社会契约为根本,以现代市场经济及其科层制行政管理为主干,以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为符号,要求建立理性化的普遍形式。西方法治是以原子式的个人主义为假定基础,原子式的个人主义由经典经济学提出,其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立足于原子式的个人理性,通过每个人的自利实现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法治与我国经由儒家思想长期积淀的民族心理特征之间存在着冲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固然需要突出法的重要性,但更重要的是结合我国实际,走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这需要我们研究儒家思想对民族心理的影响,特别是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儒法互融思想,我们能从中发现什么?
二、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的涵义和特点
1.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的涵义。毛泽东同志说:“百代皆沿秦政治。”作为维护社会统治的成文法律,从秦至清,基本精神和整体特征是一脉相承的。然而,明确以法家学说为指导方针的秦王朝,十五年便土崩瓦解,顷刻覆灭。纯粹建立理性化的普遍形式似不可取,儒家的重要性又被重新挖掘。随着秦王朝从历史舞台上的匆匆落幕,法家思想也失去了耀眼的光辉。董仲舒“始推阴阳,为儒者宗“的天人合一思想逐渐成为了统治者所信奉的思想。这个系统表层用的阴阳家以及道法家的话语,其深层构架却仍然是儒学。它是儒学“转化性创造”的典型范例。其转化性的“创造”在于把其他学说的“天”、“道”赋予了儒家的情感性。例如,“仁,天心”,“天,仁也。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天非上帝,而是情理交融的一体。董仲舒说:“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认德而不任型。”,其他如忠孝也是天的特征,如,“号为天子者,宜是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天既如此,从于天的人也就必须如此。这样就把儒学所强调的“德政”作为核心移植到专制体制中。
2.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的特点。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家以现实利害为基础,追求形式上的普遍有效性的立法方向,而是打造为重情感,重实质,重关系、灵活性强伦理立法。这也就是本文所讲的儒法互融,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法从属于情。情,主要是指亲子之情。汉代法律明文规定,父母杖子不犯法,反之殴打父母却是死罪,而且禁止子女状告父母。即使法律也要屈从于子伦理关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除谋反等大罪,允许亲属相互隐瞒。所有这些即使儒法互融,以儒为主理论的政治实践。总之,“ 读律尚己,其运用之妙,尤在尚体人情。”因为情是社会结构的粘合剂,使得其地位便远在法律之上。
2.2重视灵活性。灵活性即“权”,是相对于“经”(原则性)的灵活性。法既是明文规定,如何能够做到合情合理,除了上述要以犯罪动机为主,更多地是依靠“权”来实现的。“权”在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中,却冲淡了法放之四海而皆准和严格的一面。。“权”虽需要从属于“经”,但“经”并非法律条文,而是“礼”的原则。“礼”是十分重视父父子子,君君臣臣,反过来又作为“权”的依据。总之,法律之外不外乎人情,是通过“权”的方式来实现的。
2.3以调解为主。孔子说:“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原始儒学中重维持统治的稳定而私下调节,反对对簿公堂,也融入到汉代的法律条文和具体时间中。于是,法也失去了其理性精神,失去了普遍性的价值,从属于儒家伦理所要求的情感为主的原则。董仲舒虽肯定刑罚的必要性,却又强调刑罚只是辅助手段,社会只有依靠德治才能长治久安,才能够有长远的和谐稳定。陈寅恪认为,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学家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在儒法互融中,以儒为主,在构建”人情味“的民族心理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我们重关系,重感情,时至今日仍然有人十分忌讳上法院解决纠纷,以私下调节为主,以免伤和气。那么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我们该如何去认识儒法互融的思想呢?它又能起到何种正效应呢?
3.董仲舒“天人合一”思想的影响。儒法互融也就是情理交融,自汉朝以来,情更是占据主要地位。这不仅使得情融入到专制体制的核心之中,而且对整个中华名族的社会思想和观念形态形成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使得汉代法律制度中有情的因素,在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下,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和谐。然而,在“天人合一”的思想中,情占据了主要地位,那么人情关系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法治。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对中华民族的性格也有不可磨灭的影响。这种系统论通过经验把人和事都安排妥当,表现为封闭性和秩序性的特点。封闭性使得人们常常出处自我满足中,表现为骄傲自大,固执保守,不愿做出改变。秩序性使得人们安分守己,逆来顺受,个人价值在这个秩序中便泯灭不见了。对于以个人价值为基础的西方法治来说,便不可避免地与以儒为基础的民族思想出现了矛盾冲突,这是全民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注意的地方。
4.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儒法互融思想对依法治国的借鉴与启示。新一轮的儒法相遇,即儒法互融思想影响下的民族性與现代西方法治的相遇。儒法互融注重维护伦理等级关系,以合情合理为原则。它重视人情关系,轻视法律裁决,主张私了,权力拥有者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甚至发展为任意性和极端性,历史长河中的错假冤案和悲剧不计其数。因此在当代社会中,以西方法治代替传统伦常替法律,人情替理性的传统“礼法”,似乎已成为大家都认可的结论。在传统儒学长久影响下所形成观念习俗、情理结构并非轻易能够抹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特别考虑到这个问题。特别是西方现代法治与中国不发达地区(主要以农村地区为主)的现实生活有着深刻的矛盾。中国人心理不愿意通过在法庭解决问题,原因就在于此:就个人来说,会导致破坏人际关系;就社会来说,会削弱了整体的稳定与和谐。但是,由于人情所导致徇情枉法,迫切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成为了大势所趋和当务之急。
现代西方法治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程序民主、选择自由,它不受外在的干预和控制,他律性很强。而传统儒学以情义为重,是一种人生追求与心灵寄托,自律性很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将二者分开,以法治为基础,其次要充分发挥儒学的引导作用。现代西方法治作为普遍性的理性法则,需要人人遵守。更重要的是,要挖掘民族文化中优秀部分,通过重人情的儒学赋予法治温暖的和睦氛围,通过更多的人际互助,更多的自治自理减缓法律所带来的人情淡薄,走一条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之路。
参考文献:
[1]《春秋繁露·王道通三》.
[2]《春秋繁露·四时之副》.
[3]《春秋繁露·无形对》.
[4] 汪辉祖,佐治要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274.
[5]《论语·子罕》.
关键词:董仲舒 天人合一 儒法互融 依法治国
一、西方法治的内涵
现代法治是以个人权利和社会契约为根本,以现代市场经济及其科层制行政管理为主干,以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为符号,要求建立理性化的普遍形式。西方法治是以原子式的个人主义为假定基础,原子式的个人主义由经典经济学提出,其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立足于原子式的个人理性,通过每个人的自利实现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法治与我国经由儒家思想长期积淀的民族心理特征之间存在着冲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固然需要突出法的重要性,但更重要的是结合我国实际,走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这需要我们研究儒家思想对民族心理的影响,特别是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儒法互融思想,我们能从中发现什么?
二、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的涵义和特点
1.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的涵义。毛泽东同志说:“百代皆沿秦政治。”作为维护社会统治的成文法律,从秦至清,基本精神和整体特征是一脉相承的。然而,明确以法家学说为指导方针的秦王朝,十五年便土崩瓦解,顷刻覆灭。纯粹建立理性化的普遍形式似不可取,儒家的重要性又被重新挖掘。随着秦王朝从历史舞台上的匆匆落幕,法家思想也失去了耀眼的光辉。董仲舒“始推阴阳,为儒者宗“的天人合一思想逐渐成为了统治者所信奉的思想。这个系统表层用的阴阳家以及道法家的话语,其深层构架却仍然是儒学。它是儒学“转化性创造”的典型范例。其转化性的“创造”在于把其他学说的“天”、“道”赋予了儒家的情感性。例如,“仁,天心”,“天,仁也。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天非上帝,而是情理交融的一体。董仲舒说:“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认德而不任型。”,其他如忠孝也是天的特征,如,“号为天子者,宜是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天既如此,从于天的人也就必须如此。这样就把儒学所强调的“德政”作为核心移植到专制体制中。
2.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的特点。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家以现实利害为基础,追求形式上的普遍有效性的立法方向,而是打造为重情感,重实质,重关系、灵活性强伦理立法。这也就是本文所讲的儒法互融,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法从属于情。情,主要是指亲子之情。汉代法律明文规定,父母杖子不犯法,反之殴打父母却是死罪,而且禁止子女状告父母。即使法律也要屈从于子伦理关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除谋反等大罪,允许亲属相互隐瞒。所有这些即使儒法互融,以儒为主理论的政治实践。总之,“ 读律尚己,其运用之妙,尤在尚体人情。”因为情是社会结构的粘合剂,使得其地位便远在法律之上。
2.2重视灵活性。灵活性即“权”,是相对于“经”(原则性)的灵活性。法既是明文规定,如何能够做到合情合理,除了上述要以犯罪动机为主,更多地是依靠“权”来实现的。“权”在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中,却冲淡了法放之四海而皆准和严格的一面。。“权”虽需要从属于“经”,但“经”并非法律条文,而是“礼”的原则。“礼”是十分重视父父子子,君君臣臣,反过来又作为“权”的依据。总之,法律之外不外乎人情,是通过“权”的方式来实现的。
2.3以调解为主。孔子说:“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原始儒学中重维持统治的稳定而私下调节,反对对簿公堂,也融入到汉代的法律条文和具体时间中。于是,法也失去了其理性精神,失去了普遍性的价值,从属于儒家伦理所要求的情感为主的原则。董仲舒虽肯定刑罚的必要性,却又强调刑罚只是辅助手段,社会只有依靠德治才能长治久安,才能够有长远的和谐稳定。陈寅恪认为,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学家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在儒法互融中,以儒为主,在构建”人情味“的民族心理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我们重关系,重感情,时至今日仍然有人十分忌讳上法院解决纠纷,以私下调节为主,以免伤和气。那么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我们该如何去认识儒法互融的思想呢?它又能起到何种正效应呢?
3.董仲舒“天人合一”思想的影响。儒法互融也就是情理交融,自汉朝以来,情更是占据主要地位。这不仅使得情融入到专制体制的核心之中,而且对整个中华名族的社会思想和观念形态形成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使得汉代法律制度中有情的因素,在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下,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和谐。然而,在“天人合一”的思想中,情占据了主要地位,那么人情关系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法治。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对中华民族的性格也有不可磨灭的影响。这种系统论通过经验把人和事都安排妥当,表现为封闭性和秩序性的特点。封闭性使得人们常常出处自我满足中,表现为骄傲自大,固执保守,不愿做出改变。秩序性使得人们安分守己,逆来顺受,个人价值在这个秩序中便泯灭不见了。对于以个人价值为基础的西方法治来说,便不可避免地与以儒为基础的民族思想出现了矛盾冲突,这是全民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注意的地方。
4.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儒法互融思想对依法治国的借鉴与启示。新一轮的儒法相遇,即儒法互融思想影响下的民族性與现代西方法治的相遇。儒法互融注重维护伦理等级关系,以合情合理为原则。它重视人情关系,轻视法律裁决,主张私了,权力拥有者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甚至发展为任意性和极端性,历史长河中的错假冤案和悲剧不计其数。因此在当代社会中,以西方法治代替传统伦常替法律,人情替理性的传统“礼法”,似乎已成为大家都认可的结论。在传统儒学长久影响下所形成观念习俗、情理结构并非轻易能够抹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特别考虑到这个问题。特别是西方现代法治与中国不发达地区(主要以农村地区为主)的现实生活有着深刻的矛盾。中国人心理不愿意通过在法庭解决问题,原因就在于此:就个人来说,会导致破坏人际关系;就社会来说,会削弱了整体的稳定与和谐。但是,由于人情所导致徇情枉法,迫切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成为了大势所趋和当务之急。
现代西方法治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程序民主、选择自由,它不受外在的干预和控制,他律性很强。而传统儒学以情义为重,是一种人生追求与心灵寄托,自律性很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将二者分开,以法治为基础,其次要充分发挥儒学的引导作用。现代西方法治作为普遍性的理性法则,需要人人遵守。更重要的是,要挖掘民族文化中优秀部分,通过重人情的儒学赋予法治温暖的和睦氛围,通过更多的人际互助,更多的自治自理减缓法律所带来的人情淡薄,走一条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之路。
参考文献:
[1]《春秋繁露·王道通三》.
[2]《春秋繁露·四时之副》.
[3]《春秋繁露·无形对》.
[4] 汪辉祖,佐治要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274.
[5]《论语·子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