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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巩固反腐败成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中央纪委多次强调并解读监督执纪中的“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一、什么是“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对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意味着什么?
(一)对症施治提前查
中央纪委反腐强调“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二)发现苗头马上查
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不让“好同志”违纪,不让小“苍蝇”变成大“老虎”,這是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运用“四种形态”的一个目的。
(三)大案小案一起查
过去在实践中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导致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而现在要在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及时予以提醒、纠正,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
二、实践“四种形态”。深化纪检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实践“四种形态”是对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回归。早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我们党就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四种形态”要求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谈话函询、纪律处分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做到宽严相济、区别情况、对症下药,给有问题的干部“回头是岸”的机会,既是治“已病”,更是治“未病”,真正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理念,这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种形态”是对纪律挺在前面的新深化,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举。“四种形态”设置层层防线,实现关口前移,体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避免干部从违规走向违纪、从违纪走向违法,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实现反腐败的良性循环,是纪检工作思想认识和实践的新飞跃。
实践“四种形态”是对纪检干部履行监督责任的新挑战新考验。对纪委工作而言,实践“四种形态”,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这对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分类处置问题、提高纪律审查效率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全面理解、科学把握上下功夫。“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纪委要从全局着眼辩证分析当前形势和任务,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和运用的大背景,既要对全党这片“森林”整体进行认识和评价,又要对个体“树木”进行深入了解和准确分析,不能大而化之,更不能一叶障目。既要相信和依靠“森林”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又要看到问题“树木”歪者有之、病者有之、烂者也有之,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遵循党章、深化“三转”上下功夫。要聚焦主责主业,坚守纪检职能定位,树立尊崇党章意识,更加突出维护党章权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要深化“三转”,深刻领悟“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的理念和要求,坚决克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纠正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从严执纪、分类处置上下功夫。要突出“六大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运用好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等优势,深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整体状况,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点面结合、综合施治,决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决不能用处理“少数”问题干部来代替对“多数”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教育管理。要把发现的问题线索放到全局范围中,作出综合分析、判断,从个别中发现一般,从一般中找出重点,深入分析研判“树木”和“森林”状况,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置意见。要着力践行“三严三实”的标准,增强使命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回归党章,努力做到监督执纪无禁区、无盲区,使严管厚爱遍及“树木”、覆盖“森林”。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上下功夫。要把问责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公开通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倒逼责任落实,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坚决克服责任虚化空转现象。
实践“四种形态”,要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上下功夫。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发扬改革创新精神,狠抓作风转变,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始终严于律己,不断提高实践“四种形态”的素质能力,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要求,以顽强毅力和不屈韧性,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引向深入,助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一、什么是“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对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意味着什么?
(一)对症施治提前查
中央纪委反腐强调“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二)发现苗头马上查
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不让“好同志”违纪,不让小“苍蝇”变成大“老虎”,這是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运用“四种形态”的一个目的。
(三)大案小案一起查
过去在实践中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导致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而现在要在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及时予以提醒、纠正,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
二、实践“四种形态”。深化纪检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实践“四种形态”是对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回归。早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我们党就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四种形态”要求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谈话函询、纪律处分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做到宽严相济、区别情况、对症下药,给有问题的干部“回头是岸”的机会,既是治“已病”,更是治“未病”,真正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理念,这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种形态”是对纪律挺在前面的新深化,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举。“四种形态”设置层层防线,实现关口前移,体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避免干部从违规走向违纪、从违纪走向违法,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实现反腐败的良性循环,是纪检工作思想认识和实践的新飞跃。
实践“四种形态”是对纪检干部履行监督责任的新挑战新考验。对纪委工作而言,实践“四种形态”,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这对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分类处置问题、提高纪律审查效率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全面理解、科学把握上下功夫。“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纪委要从全局着眼辩证分析当前形势和任务,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和运用的大背景,既要对全党这片“森林”整体进行认识和评价,又要对个体“树木”进行深入了解和准确分析,不能大而化之,更不能一叶障目。既要相信和依靠“森林”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又要看到问题“树木”歪者有之、病者有之、烂者也有之,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遵循党章、深化“三转”上下功夫。要聚焦主责主业,坚守纪检职能定位,树立尊崇党章意识,更加突出维护党章权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要深化“三转”,深刻领悟“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的理念和要求,坚决克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纠正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从严执纪、分类处置上下功夫。要突出“六大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运用好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等优势,深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整体状况,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点面结合、综合施治,决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决不能用处理“少数”问题干部来代替对“多数”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教育管理。要把发现的问题线索放到全局范围中,作出综合分析、判断,从个别中发现一般,从一般中找出重点,深入分析研判“树木”和“森林”状况,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置意见。要着力践行“三严三实”的标准,增强使命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回归党章,努力做到监督执纪无禁区、无盲区,使严管厚爱遍及“树木”、覆盖“森林”。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上下功夫。要把问责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公开通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倒逼责任落实,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坚决克服责任虚化空转现象。
实践“四种形态”,要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上下功夫。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发扬改革创新精神,狠抓作风转变,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始终严于律己,不断提高实践“四种形态”的素质能力,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要求,以顽强毅力和不屈韧性,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引向深入,助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