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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
你好!我和三位朋友在2007年1月合资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不到3个月时间,又有另外三位朋友加盟我们公司。我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市青浦区。公司董事长由我们一致认可的老洪担任,主要原因是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老洪出资最多,为400万元。公司副董事长以及另四位董事,则由我和另外四位股东担任。
我们几个人在外贸领域工作的时间都不算太长,所以,经营管理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公司的盈利情况不十分理想。经一年努力,仍然处于亏损状态。有股东提出召开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研究。但却遭到董事长老洪反对。他的理由是公司亏损并非他的责任,召开董事会肯定是针对他的,不是吵架,就是埋怨,对大家都没有什么好结果。然而,除了一位董事不发表意见,其他董事均不同意老洪观点。为此,我们几位董事推选一位董事作为召集人。该召集人按照程序,发书面通知给各位董事。董事会会议如期召开了。会上,我们几位董事一致同意停止一些亏损项目、改变原来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向。后经召集人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大会表决同意,形成了股东会决议,撤换老洪的董事长职务,改选我们中的翁先生为董事长。老洪对此坚决反对,并表示要上告法院。
我们很困惑。现来信向你求教,我们的做法是不是正确?如果老洪到法院告我们,能告倒我们吗?
读者:马开悦
2008年5月15日
马先生:
你好!
你信中所说的问题,并不少见。但在公司具体运作中存在的这样、那样问题,有些可以通过法院解决,有些法院也难以解决。你在来信中所说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这样。你问,你们公司变更董事长的决议是否合法?就目前的情况看,你们将何以为之?这样吧,我谈谈我的看法,供你们参考。
第一个问题,你们公司撤换老洪的董事长职务是否合法?
我分两方面说。第一,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就是法定代表人,
其职能是召集、主持董事会,甚至还要行使一部分的董事会职能,如:1.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可以说,董事长是集大权于一身的。但是,新《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这里的关键是:什么是“不能履行职务”和什么是“不履行职务”?前者是指由于客观原因,造成董事长实际上无法履行职务;后者是指由于主观原因,实际上可以履行职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不论前者还是后者,副董事长可以取代董事长职务,履行法定权力,董事长无权干涉或者加以限制。如果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那么半数以上的董事可以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法律这样规定,根本意义在于防止出现因董事长职务无人行使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所以,老洪作为公司董事长,不同意召集、召开董事会,这是没有道理的。
第二个问题,如果老洪上告法院,是否会胜诉?
我在上面已经说了,老洪不同意召集、召开董事会,属于不履行董事长职务行为,你们几位董事要求召开董事会,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是符合大多数股东利益的,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老洪要到法院告你们几位董事,从《程序法》上讲,他有这样的权利,但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诉求?以我的经验看,法院是不会支持他的诉求的。道理很简单,缺乏法律依据。换句话说,老洪是不会胜诉的。因此,你们几位公司董事不必担心。
曾建国
2008年5月22日
你好!我和三位朋友在2007年1月合资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不到3个月时间,又有另外三位朋友加盟我们公司。我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市青浦区。公司董事长由我们一致认可的老洪担任,主要原因是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老洪出资最多,为400万元。公司副董事长以及另四位董事,则由我和另外四位股东担任。
我们几个人在外贸领域工作的时间都不算太长,所以,经营管理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公司的盈利情况不十分理想。经一年努力,仍然处于亏损状态。有股东提出召开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研究。但却遭到董事长老洪反对。他的理由是公司亏损并非他的责任,召开董事会肯定是针对他的,不是吵架,就是埋怨,对大家都没有什么好结果。然而,除了一位董事不发表意见,其他董事均不同意老洪观点。为此,我们几位董事推选一位董事作为召集人。该召集人按照程序,发书面通知给各位董事。董事会会议如期召开了。会上,我们几位董事一致同意停止一些亏损项目、改变原来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向。后经召集人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大会表决同意,形成了股东会决议,撤换老洪的董事长职务,改选我们中的翁先生为董事长。老洪对此坚决反对,并表示要上告法院。
我们很困惑。现来信向你求教,我们的做法是不是正确?如果老洪到法院告我们,能告倒我们吗?
读者:马开悦
2008年5月15日
马先生:
你好!
你信中所说的问题,并不少见。但在公司具体运作中存在的这样、那样问题,有些可以通过法院解决,有些法院也难以解决。你在来信中所说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这样。你问,你们公司变更董事长的决议是否合法?就目前的情况看,你们将何以为之?这样吧,我谈谈我的看法,供你们参考。
第一个问题,你们公司撤换老洪的董事长职务是否合法?
我分两方面说。第一,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就是法定代表人,
其职能是召集、主持董事会,甚至还要行使一部分的董事会职能,如:1.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可以说,董事长是集大权于一身的。但是,新《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这里的关键是:什么是“不能履行职务”和什么是“不履行职务”?前者是指由于客观原因,造成董事长实际上无法履行职务;后者是指由于主观原因,实际上可以履行职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不论前者还是后者,副董事长可以取代董事长职务,履行法定权力,董事长无权干涉或者加以限制。如果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那么半数以上的董事可以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法律这样规定,根本意义在于防止出现因董事长职务无人行使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所以,老洪作为公司董事长,不同意召集、召开董事会,这是没有道理的。
第二个问题,如果老洪上告法院,是否会胜诉?
我在上面已经说了,老洪不同意召集、召开董事会,属于不履行董事长职务行为,你们几位董事要求召开董事会,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是符合大多数股东利益的,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老洪要到法院告你们几位董事,从《程序法》上讲,他有这样的权利,但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诉求?以我的经验看,法院是不会支持他的诉求的。道理很简单,缺乏法律依据。换句话说,老洪是不会胜诉的。因此,你们几位公司董事不必担心。
曾建国
20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