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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当前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上购物、网络银行等电子商务如雨后春笋般生根发芽。这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我们通常称为网络金融模式。网络金融具有信息化、虚拟化、经济性、高效性、一体化、直接性、风险性等多种特征,这些特点为人们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也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使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大大提升,但与此同时也给金融活动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只有有效地预防这些金融网络风险,才可以确保我国网络金融的健康、长远发展。
【关键词】 网络金融;风险;风险防范
一、网络信息技术风险
(一)选择技术和支持风险
传统的商业金融机构必须选择一种合理、有效的网络金融技术来支持开展网络金融业务,但是在选择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缺陷,也可能会出现操作错误问题,比如网络金融技术比较落后、陈旧,网络并没有切换到最新状态,都极易导致选择网络金融技术风险,造成金融机构经营出现严重的技术机会损失。而且网络技术的专业性较强,一旦出现网络技术问题,必须通过外部市场技术服务支持进行解决,这样的话,很可能在外部人员操作过程中出现操作错误,导致传统商业金融机构面临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
网络金融业务活动的开展必须以通信网络、因特网为载体,利用计算机软件平台来实现各种业务,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性极易导致网络金融活动陷入安全风险中。主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计算机磁盘列阵受到破坏;(2)计算机系统出现漏洞、停机;(3)网络外部数字攻击;(4)计算机病毒入侵或破坏。
网络金融交易运行过程中会将双方所有交易信息和资料都放在计算机中存储,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网络黑客的恶意攻击。据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网络黑客攻击活动能量迅速增长,基本上保持每年10倍的增速。网络黑客会寻找网上一切缺陷或漏洞,通过一些专业的非法入侵途径进入计算机系统,发送虚假、伪造的电子邮件,或者修改信息资料,或者窃取信息等。其次,计算机网络病毒可以以网络的途径迅速扩散、传播,而且传播速度非常快,高达单机状态的几十倍以上,如果计算机系统中某一个程序感染,会迅速累及整个计算机设备甚至网络系统,造成大范围的破坏,严重的话可能会导致系统崩溃。
(二)网络金融业务风险
网络银行业务中有很多会和法律挂钩,比如知识产权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货币发行制度、隐私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如果不慎忽略了其中一项法律规章制度,都有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面临法律风险。
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应用,很多金融机构可以以多种方式,不限时间、地点为网络银行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只要客户有电脑、有网络就可以很快地办理各种业务。但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或者是客户的网络系统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操作风险。在网络银行方面,主要表现为整个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设计出现问题,系统错误或者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也有的银行人员凭借自己对金融系统的熟悉,为了一己私欲利用网络进行金融犯罪,故意删除或修改各种数据,最后侵吞资金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网络银行客户方面,主要表现在使用网络银行时,并没有注意安全操作,从而导致操作风险。
网络金融的虚拟性较为明显,在这种虚拟性交易模式下,金融机构和客户并不是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很难验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身份的真实性,因此无可避免地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造成的影响是长期、持续的,也不能通过任何技术手段来解决,因此是金融机构面临的一大难题。如果产生信用风险,公众很容易对银行机构失去信心,也会损害银行和客户之间长期以来培养的信任和友好关系,导致银行丧失客户,减少资金来源。
二、网络金融风险现存的防范手段
(一)技术性风险防范
现在我国网上支付的安全技术已经比较完善,诸如控件、UKey、动态口令(OTP)和证书、钓鱼网站的实时拦截等等。例如:工行推出的工银电子密码器,不仅防止了交易信息被劫持、交易要素被修改等风险,而且还对客户使用电子银行的保护更加全面。除了各大银行和支付后台不断提升其软硬件水平外,我国的互联网技术也在不断提升。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安全性下降的同时也缓解了流动风险。首先,利用云计算的理论和大量的数据挖掘进行行为分析,人的投资行为可以得到安全性信贷数据,以建立风险控制的数学模型,有效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增强网上银行系统,以控制风险防范水平。其次,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技术使网上交易顺利进行,具有更多的安全信息更容易获得支付交易。互联网技术,大大降低了成本和金融交易的风险,扩大外展和金融服务的边界的快速发展。
(二)政策性风险防范
在互联网金融中,政府也在不断采取措施从而缓解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确立了非金融支付行业地位及业务属性,设立了行业准入门槛,并从“备付金安全、实名制规范、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支付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二号令出台后,整个行业得到的“制度红利”迅速显现出来。近200家机构拿到牌照,从而对混乱的市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在央行的政策监管下提供的服务逐步由单纯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向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及产业链支付方向发展,渗透包括钢铁、物流、基金、保险等诸多领域,整个行业进入了正向反馈的快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速发展,监管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当中。准备出台的政策包括:《支付机构客戶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其中7个管理办法已经构成了对整个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的政策基础框架,并且央行已经搭建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从而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和传达。
三、应加强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强化运营商的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金融电子计算机业务的系统大多从国外进口,这就增加了金融安全风险和网络技术的选择风险。发展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缩小在硬件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显得尤为重要。密钥管理技术、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都是网络金融的核心技术,大力发展这些核心技术,可以防止和减少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除了政府的监管外,运营商也应该自行提高这些技术,由于大量的运营商是建立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之上,互联网金融对其的改变只有技术上的革新而非本质的改变,所以,监管机构对其风险管理更多也应体现在技术上。
(二)加强政府的监管措施
当前的实际情况是金融电子化没有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因此,首先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规范逐步发展金融网络的建设。其次,建立多层次动态联合监管体系:一是中央行要整合内部力量,在鼓励创新和行业自律的同时,调整第三方支付监管策略,加强监管及时识别隐含的关联风险,对创新活动进行规划引导,避免因监管缺位、市场失灵形成的倒逼机制;二是各部委之间建立有效的动态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各部委的监管定位,认清网络金融对原有监管体系的挑战,加快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引入网络金融服务产品报备和消费者互动监督机制,弥补由于监管力量不到位带来的监管失察。最后,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应有效控制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品种和数量,由电子货币发行人的信用评级来决定电子货币的发行数量、类型和业务范围。电子货币发行人信用评级应每年评估,考核指标可以选择资本,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和平衡流量,外汇储备和存款保险的金额等。
(三)强调投资者的防范措施
作为投资者应加强防范意识,在认识到网络其固有风险外更应该认识到网络理财等产品的实质及其风险。不应一味看到便利与收益,无视其风险。以余额宝为例,其实质为天弘基金,年收益额不断下降,这个越滚越大的雪球一旦冲出来其应有范围,那么后果不堪设想。这样的理财产品有盈有亏,应提前防范其风险。
(四)建立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
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能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政府应及时制定网络金融的有关法律法规,如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这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抑制金融创新网络的发展,但是,为了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也是值得的。
结语
随着网络金融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应对的问题与困难也就越多;以宏观着手,抓住细节,科学的进行改革才能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使它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它本应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龚衍斌.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研究[J].金融经济,2013,04:45-47.
[2]张玉喜.网络金融的特征及风险管理[J].投資研究,2002,07:18-22.
[3]何昕.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15:324.
【关键词】 网络金融;风险;风险防范
一、网络信息技术风险
(一)选择技术和支持风险
传统的商业金融机构必须选择一种合理、有效的网络金融技术来支持开展网络金融业务,但是在选择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缺陷,也可能会出现操作错误问题,比如网络金融技术比较落后、陈旧,网络并没有切换到最新状态,都极易导致选择网络金融技术风险,造成金融机构经营出现严重的技术机会损失。而且网络技术的专业性较强,一旦出现网络技术问题,必须通过外部市场技术服务支持进行解决,这样的话,很可能在外部人员操作过程中出现操作错误,导致传统商业金融机构面临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
网络金融业务活动的开展必须以通信网络、因特网为载体,利用计算机软件平台来实现各种业务,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性极易导致网络金融活动陷入安全风险中。主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计算机磁盘列阵受到破坏;(2)计算机系统出现漏洞、停机;(3)网络外部数字攻击;(4)计算机病毒入侵或破坏。
网络金融交易运行过程中会将双方所有交易信息和资料都放在计算机中存储,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网络黑客的恶意攻击。据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网络黑客攻击活动能量迅速增长,基本上保持每年10倍的增速。网络黑客会寻找网上一切缺陷或漏洞,通过一些专业的非法入侵途径进入计算机系统,发送虚假、伪造的电子邮件,或者修改信息资料,或者窃取信息等。其次,计算机网络病毒可以以网络的途径迅速扩散、传播,而且传播速度非常快,高达单机状态的几十倍以上,如果计算机系统中某一个程序感染,会迅速累及整个计算机设备甚至网络系统,造成大范围的破坏,严重的话可能会导致系统崩溃。
(二)网络金融业务风险
网络银行业务中有很多会和法律挂钩,比如知识产权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货币发行制度、隐私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如果不慎忽略了其中一项法律规章制度,都有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面临法律风险。
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应用,很多金融机构可以以多种方式,不限时间、地点为网络银行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只要客户有电脑、有网络就可以很快地办理各种业务。但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或者是客户的网络系统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操作风险。在网络银行方面,主要表现为整个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设计出现问题,系统错误或者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也有的银行人员凭借自己对金融系统的熟悉,为了一己私欲利用网络进行金融犯罪,故意删除或修改各种数据,最后侵吞资金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网络银行客户方面,主要表现在使用网络银行时,并没有注意安全操作,从而导致操作风险。
网络金融的虚拟性较为明显,在这种虚拟性交易模式下,金融机构和客户并不是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很难验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身份的真实性,因此无可避免地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造成的影响是长期、持续的,也不能通过任何技术手段来解决,因此是金融机构面临的一大难题。如果产生信用风险,公众很容易对银行机构失去信心,也会损害银行和客户之间长期以来培养的信任和友好关系,导致银行丧失客户,减少资金来源。
二、网络金融风险现存的防范手段
(一)技术性风险防范
现在我国网上支付的安全技术已经比较完善,诸如控件、UKey、动态口令(OTP)和证书、钓鱼网站的实时拦截等等。例如:工行推出的工银电子密码器,不仅防止了交易信息被劫持、交易要素被修改等风险,而且还对客户使用电子银行的保护更加全面。除了各大银行和支付后台不断提升其软硬件水平外,我国的互联网技术也在不断提升。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安全性下降的同时也缓解了流动风险。首先,利用云计算的理论和大量的数据挖掘进行行为分析,人的投资行为可以得到安全性信贷数据,以建立风险控制的数学模型,有效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增强网上银行系统,以控制风险防范水平。其次,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技术使网上交易顺利进行,具有更多的安全信息更容易获得支付交易。互联网技术,大大降低了成本和金融交易的风险,扩大外展和金融服务的边界的快速发展。
(二)政策性风险防范
在互联网金融中,政府也在不断采取措施从而缓解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确立了非金融支付行业地位及业务属性,设立了行业准入门槛,并从“备付金安全、实名制规范、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支付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二号令出台后,整个行业得到的“制度红利”迅速显现出来。近200家机构拿到牌照,从而对混乱的市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在央行的政策监管下提供的服务逐步由单纯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向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及产业链支付方向发展,渗透包括钢铁、物流、基金、保险等诸多领域,整个行业进入了正向反馈的快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速发展,监管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当中。准备出台的政策包括:《支付机构客戶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其中7个管理办法已经构成了对整个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的政策基础框架,并且央行已经搭建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从而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和传达。
三、应加强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强化运营商的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金融电子计算机业务的系统大多从国外进口,这就增加了金融安全风险和网络技术的选择风险。发展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缩小在硬件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显得尤为重要。密钥管理技术、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都是网络金融的核心技术,大力发展这些核心技术,可以防止和减少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除了政府的监管外,运营商也应该自行提高这些技术,由于大量的运营商是建立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之上,互联网金融对其的改变只有技术上的革新而非本质的改变,所以,监管机构对其风险管理更多也应体现在技术上。
(二)加强政府的监管措施
当前的实际情况是金融电子化没有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因此,首先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规范逐步发展金融网络的建设。其次,建立多层次动态联合监管体系:一是中央行要整合内部力量,在鼓励创新和行业自律的同时,调整第三方支付监管策略,加强监管及时识别隐含的关联风险,对创新活动进行规划引导,避免因监管缺位、市场失灵形成的倒逼机制;二是各部委之间建立有效的动态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各部委的监管定位,认清网络金融对原有监管体系的挑战,加快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引入网络金融服务产品报备和消费者互动监督机制,弥补由于监管力量不到位带来的监管失察。最后,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应有效控制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品种和数量,由电子货币发行人的信用评级来决定电子货币的发行数量、类型和业务范围。电子货币发行人信用评级应每年评估,考核指标可以选择资本,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和平衡流量,外汇储备和存款保险的金额等。
(三)强调投资者的防范措施
作为投资者应加强防范意识,在认识到网络其固有风险外更应该认识到网络理财等产品的实质及其风险。不应一味看到便利与收益,无视其风险。以余额宝为例,其实质为天弘基金,年收益额不断下降,这个越滚越大的雪球一旦冲出来其应有范围,那么后果不堪设想。这样的理财产品有盈有亏,应提前防范其风险。
(四)建立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
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能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政府应及时制定网络金融的有关法律法规,如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这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抑制金融创新网络的发展,但是,为了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也是值得的。
结语
随着网络金融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应对的问题与困难也就越多;以宏观着手,抓住细节,科学的进行改革才能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使它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它本应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龚衍斌.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研究[J].金融经济,2013,04:45-47.
[2]张玉喜.网络金融的特征及风险管理[J].投資研究,2002,07:18-22.
[3]何昕.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1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