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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以来,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发展逐步完善,两个法律部门之间也应建立和谐互补的关系。但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本是互相区别及关联的关系,本文将着重讨论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望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提高参考意见。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区别;联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就已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近年来,法学界围绕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更是开展了诸多讨论。当下,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如果在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上认识不足,这将直接影响国家经济法制的建设,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因此,研究民商与经济两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一)表面区别
1. 意思自治。在意思自治方面,经济法强调限制自治,而民商法则提倡自治。民商法作为一种私法,要求市场的主体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而经济法则着重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行使国家权力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不利的市场行为,表现出经济法限制了市场主体争取社会整体自由和开拓发展空间。其实,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是以社会权利为主体的,而要实现社会权利就需要对个人权利加以限制。
2. 市场主体保护。经济法一般偏重对市场主体的部分保护,而民商法则突出对市场的全部主体予以平等的保护。民商法对各个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给予相同力度的保护,每一个体都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经济法根据市场主体实力的不同,判断市场主体的强弱之分,给予较弱偏重保护,较强的保护力度则小于弱势的市场主体。从实质上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更能实现公平和正义。
3. 经济层次。从不同的经济层次看,民商法与经济法所管辖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民商法着重从微观经济发展方面出发,保障交易和竞争的自由,以实现人们的市场利益;经济法则侧重于宏观经济的调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协调社会经济的平衡,使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经济结构得到优化。换言之,民商法负责调整微观经济中发生的具体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负责直接干预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行为。
4. 目标内容。经济法所重视的目标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而民商法则主要重视经济目标。民商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其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体发生经济关系时的安全与利益。也就是说,民商法仅仅针对个人而非整体,在个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除了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公平外,还追求人类社会以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5. 稳定程度。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稳定程度看,民商法的稳定程度要远远强于经济法。民法自古罗马法演变而来,至今已存在2700多年,若从五世纪初的《查士丁尼法典》为起源,也存在了1400多年。经过漫长的历史文化的积累,民商法的理论体系已趋成熟,其研究的框架也极为稳固。但正是因为民商部门法的稳固性和封闭性,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对新理论概念具有一定的排斥力。经济法的兴起历史远没有民商法久远,其吸纳新理论和观念的能力也远远强于民商法,因此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中,这也是其不稳定的根本原因。
(二)深层区别
1. 市场主体的假设。民法自古罗马法演变而来,而当时立法针对的对象是小规模、实力小的商品生产者。当时主要的生产者以小作坊生产为主,其实力都相当小,没有太大的差别。因此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主体为平等均势的经济人。而经济法产生于公元1900年前后,这是一个产业革命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期,生产力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生产小作坊被近代大型的机械生产厂所取代,资本主义也大肆地垄断市场。设备和技术落后的企业面临着破产倒闭的危机,而有些积极响应产业革命的大财团和大公司也相继出现,这就导致市场主体出现了巨大差异。经济法便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了。经济法将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均势、不平等的社会人和经济人,这些主体的经济实力本就存在着差别,在发生经济关系时是不公平的。〖BP(〗因此可以看出经济法更具有“人性化”,在本质上看更易保障经济人的平等和公平。
2. 市场整体的假设。民商法认为市场个体是组成市场整体的基本元素,保障了市场个体利益的同时,市场整体的利益也相应的得到了保障,因此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是个体的简单相加。而经济法假设的对象是由个体有机组合成的市场整体。经济法认为市场个体增加了利益并不一定会导致市场整体也相应地增加利益,其体现了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体与团体精神的冲突。这也暗合上文提及到的意思自治,民商法从个体角度考虑,为保障个体实现利益最大化,提倡意思自治;而经济法从整体角度出发,限制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的个人利益,不强调意思自治。
3.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假设。作为私法的民商法认为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市场本身具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受价值规律的影响,拥有自我恢复的能力,而政府的干预会导致市场的运作遭到破坏。而经济法却做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假设,认为政府本身就是市场的一部分,政府有能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一)调整范围交叉
在市场经济中,不管是国家的干预还是市场的自我调节的范围都顾及全社会。因此,提倡市场自我调节的民商法和与强调国家干预的经济法之间在调整上必然有交叉的管理范围。如民商法着重于微观经济的调整,经济法既着重宏观经济的调整,也强调调整微观经济,后者对前者起着一定的监督作用。
(二)职能互补
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是通过政府的强制规定,制定相应的法规在市场出现失灵的情况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由此可见,经济法是非常态性的法律,换言之,就是当市场处于健康稳定状态时,经济法就没有用武之地。当经济法作用不大的时,民商法所体现的常态性法律就能对市场经济进行微观调整。民商法通常使用非强制性手段对市场进行资源分配,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优。由此可见,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职能上是互补的,二者通过默契地配合,合理的发挥作用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取向趋同
通过对现代民商法发展状况的观察可以看出,民商法的现代化即表明私法实现了社会化和公法化,这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逐渐趋于一致。自《法国民法典》的颁布开始,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已基本成熟,即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和博爱等理念是相适应的。民法的确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使资产阶级的力量得到了壮大。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民法确定的三大原则的绝对性被打破,在当代所有权的绝对性、契约自由等已变得不合时宜。所以民商法也已不是纯粹的个体权利本位法,其也逐渐以社会为整体,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趋同。
结束语: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两部法律,二者来历渊源及奉行的观念有所不同,因此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两部法律与社会市场公平、公平运行有着重要的关系,为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能处在健康环境之下,就需要明确两者的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的约束及促进作用。(作者单位:富驿酒店管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谭袁.论经济法的地位——以政府经济职能为中心[J].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
[2]李德进,孙迎春.从历史沿革探究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5).
[3]张涛.对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的方法论透视[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3).
[4]陈永栓.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剖析——以国民财富的分配为考察重点[J]. 法制与社会,2007,(06).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区别;联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就已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近年来,法学界围绕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更是开展了诸多讨论。当下,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如果在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上认识不足,这将直接影响国家经济法制的建设,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因此,研究民商与经济两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一)表面区别
1. 意思自治。在意思自治方面,经济法强调限制自治,而民商法则提倡自治。民商法作为一种私法,要求市场的主体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而经济法则着重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行使国家权力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不利的市场行为,表现出经济法限制了市场主体争取社会整体自由和开拓发展空间。其实,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是以社会权利为主体的,而要实现社会权利就需要对个人权利加以限制。
2. 市场主体保护。经济法一般偏重对市场主体的部分保护,而民商法则突出对市场的全部主体予以平等的保护。民商法对各个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给予相同力度的保护,每一个体都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经济法根据市场主体实力的不同,判断市场主体的强弱之分,给予较弱偏重保护,较强的保护力度则小于弱势的市场主体。从实质上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更能实现公平和正义。
3. 经济层次。从不同的经济层次看,民商法与经济法所管辖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民商法着重从微观经济发展方面出发,保障交易和竞争的自由,以实现人们的市场利益;经济法则侧重于宏观经济的调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协调社会经济的平衡,使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经济结构得到优化。换言之,民商法负责调整微观经济中发生的具体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负责直接干预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行为。
4. 目标内容。经济法所重视的目标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而民商法则主要重视经济目标。民商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其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体发生经济关系时的安全与利益。也就是说,民商法仅仅针对个人而非整体,在个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除了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公平外,还追求人类社会以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5. 稳定程度。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稳定程度看,民商法的稳定程度要远远强于经济法。民法自古罗马法演变而来,至今已存在2700多年,若从五世纪初的《查士丁尼法典》为起源,也存在了1400多年。经过漫长的历史文化的积累,民商法的理论体系已趋成熟,其研究的框架也极为稳固。但正是因为民商部门法的稳固性和封闭性,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对新理论概念具有一定的排斥力。经济法的兴起历史远没有民商法久远,其吸纳新理论和观念的能力也远远强于民商法,因此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中,这也是其不稳定的根本原因。
(二)深层区别
1. 市场主体的假设。民法自古罗马法演变而来,而当时立法针对的对象是小规模、实力小的商品生产者。当时主要的生产者以小作坊生产为主,其实力都相当小,没有太大的差别。因此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主体为平等均势的经济人。而经济法产生于公元1900年前后,这是一个产业革命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期,生产力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生产小作坊被近代大型的机械生产厂所取代,资本主义也大肆地垄断市场。设备和技术落后的企业面临着破产倒闭的危机,而有些积极响应产业革命的大财团和大公司也相继出现,这就导致市场主体出现了巨大差异。经济法便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了。经济法将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均势、不平等的社会人和经济人,这些主体的经济实力本就存在着差别,在发生经济关系时是不公平的。〖BP(〗因此可以看出经济法更具有“人性化”,在本质上看更易保障经济人的平等和公平。
2. 市场整体的假设。民商法认为市场个体是组成市场整体的基本元素,保障了市场个体利益的同时,市场整体的利益也相应的得到了保障,因此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是个体的简单相加。而经济法假设的对象是由个体有机组合成的市场整体。经济法认为市场个体增加了利益并不一定会导致市场整体也相应地增加利益,其体现了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体与团体精神的冲突。这也暗合上文提及到的意思自治,民商法从个体角度考虑,为保障个体实现利益最大化,提倡意思自治;而经济法从整体角度出发,限制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的个人利益,不强调意思自治。
3.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假设。作为私法的民商法认为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市场本身具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受价值规律的影响,拥有自我恢复的能力,而政府的干预会导致市场的运作遭到破坏。而经济法却做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假设,认为政府本身就是市场的一部分,政府有能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一)调整范围交叉
在市场经济中,不管是国家的干预还是市场的自我调节的范围都顾及全社会。因此,提倡市场自我调节的民商法和与强调国家干预的经济法之间在调整上必然有交叉的管理范围。如民商法着重于微观经济的调整,经济法既着重宏观经济的调整,也强调调整微观经济,后者对前者起着一定的监督作用。
(二)职能互补
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是通过政府的强制规定,制定相应的法规在市场出现失灵的情况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由此可见,经济法是非常态性的法律,换言之,就是当市场处于健康稳定状态时,经济法就没有用武之地。当经济法作用不大的时,民商法所体现的常态性法律就能对市场经济进行微观调整。民商法通常使用非强制性手段对市场进行资源分配,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优。由此可见,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职能上是互补的,二者通过默契地配合,合理的发挥作用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取向趋同
通过对现代民商法发展状况的观察可以看出,民商法的现代化即表明私法实现了社会化和公法化,这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逐渐趋于一致。自《法国民法典》的颁布开始,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已基本成熟,即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和博爱等理念是相适应的。民法的确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使资产阶级的力量得到了壮大。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民法确定的三大原则的绝对性被打破,在当代所有权的绝对性、契约自由等已变得不合时宜。所以民商法也已不是纯粹的个体权利本位法,其也逐渐以社会为整体,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趋同。
结束语: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两部法律,二者来历渊源及奉行的观念有所不同,因此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两部法律与社会市场公平、公平运行有着重要的关系,为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能处在健康环境之下,就需要明确两者的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的约束及促进作用。(作者单位:富驿酒店管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谭袁.论经济法的地位——以政府经济职能为中心[J].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
[2]李德进,孙迎春.从历史沿革探究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5).
[3]张涛.对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的方法论透视[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3).
[4]陈永栓.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剖析——以国民财富的分配为考察重点[J]. 法制与社会,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