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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自媒体作为新兴事物应运而生,极大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随之而来的也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问题。由于思想观念薄弱以及科学技术的限制,现实生活中发生了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为此,健全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体系至关重要。
关键词:自媒体;言论自由;监督
一、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概述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最根本的一项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依照自己的意愿发表看法的自由。自媒体言论自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在自媒体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它包含一般意义上公民言论自由的内涵,同时也因其依附载体的特殊性,而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公民可以将自己的文字类作品,口述类作品,视频作品等内容公布于众。常见的交流载体主要有微信,微博,博客,贴吧,知乎等各大流行的平台。
相较于传统的言论自由模式,我国的自媒体言论自由具备以下的特征:
首先,言论自由覆盖的主体范围较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精神的追求也越来越重视,几乎每家每户都有电脑,人手一部手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自媒体分享自己的生活,这已经成为了生活常态。同时,自媒体平台的注册和使用门槛较低,几乎不对年龄和资质设限,这也为全民参与提供了便利。虽然言论主体涵盖了社会的各类人群,但仍以低龄化为主,年轻人因强烈的好奇心和对事物敏锐的分析和观察力,成为自媒体言论主体中最活跃的群体。
其次,自媒体言论自由规制的难度较大。目前自媒体平台功能的使用并没有完全推行强制实名制,只是鼓励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在这种全民匿名的环境中,用户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从行为上都没有一定的约束措施,所以往往随意滥用公民的言论自由,大肆相互进行言论攻击,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只需点击按钮就可以进行传播,具有不易被察觉的属性,这就加大了外部的管控力度。
二、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并没有直接规范公民言论的单行法律,与之相关的条文多散见于《憲法》以及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当中。其中,《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为其他条文提供了立法依据。第41条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在行使以上权利的同时,《宪法》并没有放任言论自由的肆意行驶。第51条限定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它提供了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根基和法律雏形。之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进一步细化了网络平台运营商、服务提供者以及公民个人在网络环境中的权利和义务,更是提出了实名制的要求。此外,2018年网信办出台了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结合微博客运营的自身特点,从信息安全的保护、不实言论的规范以及信用体系的建立等多个维度规范言论自由。
三、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自媒体言论自由立法机制不完善
首先,法律条文抽象缺乏现实可操作性。综合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文,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法律规定过于宽泛,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给司法人员留下了过大的操作空间。如此以来,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很难统一案件的裁量标准,由此引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其次,立法主体级别较低,我国并未出台法律层面的言论自由法。都是由网信办等各个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级别较低,立法的层次也较低,言论自由法律规制极有可能因此被大众所忽视。最后立法不具备可针对性。无法适应自媒体新时代展现出的新特点,因此在应对复杂关系之时力不从心。
(二)自媒体言论自由执法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并无专门规范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执法机构,都是采取多部门联合办公的模式,例如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检查互联网言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种模式虽然可以快速地进入检查工作,看似节约了部分司法资源,但是同样也发生了多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职权重叠反而会大大浪费司法资源。
(三)自媒体言论自由监督机制不完善
自媒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平台运营商并没有严格对发布的言论加以把关,助长了不实乃至非法言论肆意传播,对非法侵权行为的追责,也没有完全尽到协助义务,导致很多网络侵权行为不了了之。大多数公民在面对侵害行为是采取漠视和逃避的态度,维权意识淡薄。
四、构建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体系
首先,针对性地制定规范自媒体的法律。在其中明确言论自由的原则以及严重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同时也要对平台运营商的法律职责作出规定,划分不同程度的言论侵权行为,并与民法和刑法等其他法律相互衔接。改变以往多部门联合的办公模式,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把分散的权力集中起来。具体而言,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层层管理的机关,确保职责得以充分行使。加强对自媒体行业的管理,指定自媒体行业的管理规范,严格采取实名认证的方式,从源头处警醒服务接收方严守平台规则,平台也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通道,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包旭.言论自由刑法控制的正当性和原则——以自媒体为背景[J].学术探索.2017年第3期.
[2]武文磊.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 2017年第24期.
[3]洪晓梅.李坚.论网络自媒体民事领域言论失范的法律适用[J].党政干部学刊.2018年第9期.
关键词:自媒体;言论自由;监督
一、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概述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最根本的一项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依照自己的意愿发表看法的自由。自媒体言论自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在自媒体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它包含一般意义上公民言论自由的内涵,同时也因其依附载体的特殊性,而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公民可以将自己的文字类作品,口述类作品,视频作品等内容公布于众。常见的交流载体主要有微信,微博,博客,贴吧,知乎等各大流行的平台。
相较于传统的言论自由模式,我国的自媒体言论自由具备以下的特征:
首先,言论自由覆盖的主体范围较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精神的追求也越来越重视,几乎每家每户都有电脑,人手一部手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自媒体分享自己的生活,这已经成为了生活常态。同时,自媒体平台的注册和使用门槛较低,几乎不对年龄和资质设限,这也为全民参与提供了便利。虽然言论主体涵盖了社会的各类人群,但仍以低龄化为主,年轻人因强烈的好奇心和对事物敏锐的分析和观察力,成为自媒体言论主体中最活跃的群体。
其次,自媒体言论自由规制的难度较大。目前自媒体平台功能的使用并没有完全推行强制实名制,只是鼓励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在这种全民匿名的环境中,用户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从行为上都没有一定的约束措施,所以往往随意滥用公民的言论自由,大肆相互进行言论攻击,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只需点击按钮就可以进行传播,具有不易被察觉的属性,这就加大了外部的管控力度。
二、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并没有直接规范公民言论的单行法律,与之相关的条文多散见于《憲法》以及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当中。其中,《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为其他条文提供了立法依据。第41条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在行使以上权利的同时,《宪法》并没有放任言论自由的肆意行驶。第51条限定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它提供了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根基和法律雏形。之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进一步细化了网络平台运营商、服务提供者以及公民个人在网络环境中的权利和义务,更是提出了实名制的要求。此外,2018年网信办出台了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结合微博客运营的自身特点,从信息安全的保护、不实言论的规范以及信用体系的建立等多个维度规范言论自由。
三、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自媒体言论自由立法机制不完善
首先,法律条文抽象缺乏现实可操作性。综合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文,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法律规定过于宽泛,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给司法人员留下了过大的操作空间。如此以来,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很难统一案件的裁量标准,由此引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其次,立法主体级别较低,我国并未出台法律层面的言论自由法。都是由网信办等各个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级别较低,立法的层次也较低,言论自由法律规制极有可能因此被大众所忽视。最后立法不具备可针对性。无法适应自媒体新时代展现出的新特点,因此在应对复杂关系之时力不从心。
(二)自媒体言论自由执法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并无专门规范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执法机构,都是采取多部门联合办公的模式,例如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检查互联网言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种模式虽然可以快速地进入检查工作,看似节约了部分司法资源,但是同样也发生了多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职权重叠反而会大大浪费司法资源。
(三)自媒体言论自由监督机制不完善
自媒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平台运营商并没有严格对发布的言论加以把关,助长了不实乃至非法言论肆意传播,对非法侵权行为的追责,也没有完全尽到协助义务,导致很多网络侵权行为不了了之。大多数公民在面对侵害行为是采取漠视和逃避的态度,维权意识淡薄。
四、构建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体系
首先,针对性地制定规范自媒体的法律。在其中明确言论自由的原则以及严重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同时也要对平台运营商的法律职责作出规定,划分不同程度的言论侵权行为,并与民法和刑法等其他法律相互衔接。改变以往多部门联合的办公模式,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把分散的权力集中起来。具体而言,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层层管理的机关,确保职责得以充分行使。加强对自媒体行业的管理,指定自媒体行业的管理规范,严格采取实名认证的方式,从源头处警醒服务接收方严守平台规则,平台也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通道,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包旭.言论自由刑法控制的正当性和原则——以自媒体为背景[J].学术探索.2017年第3期.
[2]武文磊.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 2017年第24期.
[3]洪晓梅.李坚.论网络自媒体民事领域言论失范的法律适用[J].党政干部学刊.201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