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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是学生成长的摇篮,也是放飞梦想的地方。维护校园安全,营造和谐环境是每个学校的重任。可是,一直以来校园安全警钟从未绝响,让很多学校如履薄冰。学校和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顾虑重重,经常采用取消一些有风险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手段,来规避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为什么这种现象屡屡发生?学校应给予教师怎样的支持,以提高校园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水平?
《教育家》记者近期采访了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标准研究所副所长马雷军,请他就校园安全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从疏忽走向过分保护
《教育家》:校园本应是最阳光的地方,可是很多学校因为安全问题不敢开展活动,甚至限制学生课间自由活动,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马雷军:1995年,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标志着学校安全工作开始步入正轨。通过二十余年的努力,学校安全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数量明显下降。在近几年的学校安全管理国际交流中,多位国外的安全专家表示,中国的学校安全工作水平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自身的问题,不断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例如在学校安全硬件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中小学普遍配置的AED(心脏除颤仪)、LOCK DOWN(一键锁闭)等装置在我国还难觅踪影。我国中小学在安全教育方面,还普遍缺乏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的专门训练。数据显示,心源性猝死在我国的抢救成功率不足1%,在美国是8%到10%。其中关键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中小学普及了相关安全技能教育,人们普遍具备常见的急救技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当前学校安全工作实践中,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深切感受到学校安全已经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即从早年对学生生命安全保护的疏忽,走向了对生命安全的过分保护。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学校和教师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不得已采取了一些因噎废食的做法。例如,有的学校要求学生课间除了上厕所,不得出教室;有的体育教师上课后让学生全程蹲在操场上玩;很多学校的单杠、双杠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器械在操场上消失;学校的春游、秋游、校外研学等活动一概取消等。这样的做法虽然降低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概率,但是必然会对学生的身心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不仅影响学生的生长和发育,还会影响学生的心理和人格。这对于教育系统立德树人使命的完成产生了极大挑战。
一位校长对我说过,自己一半以上的精力都放在了安全事故防范上,导致缺乏精力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學。这种情况虽然极端,但是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为了避免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消耗了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很多精力。另外,目前中小学普遍存在教师不愿意当班主任的现象,安全压力大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教育家》:关于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问题,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校方责任险、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等也相继出现,可是为何教师们依旧顾虑重重?
马雷军:近些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规定了学校安全事故争议的解决途径、学校安全事故赔偿的资金来源,但是学校和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依然顾虑重重。根据我在基层的调研,学校和教师的顾虑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一是学生伤害事故的政府追责问题。当前,一些地方的学校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先处理校长和教师,再调查事故的具体原因,或者将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等帽子扣在学校和教师头上,使得校长和教师有理说不清。
二是学生家长的追责问题。一旦发生较为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家长往往采取围堵校门、追打教师等方式维权,并希望通过“校闹”的手段胁迫学校和政府答应自己过分的赔偿要求。近些年,虽然国家出台了治理“校闹”的相关政策,但是在实践中家长依然通过信访,甚至其他非法手段不断给学校和教师施压。
三是学生缺乏相应的规则意识,采取极端措施对抗教师的正当管教。多年来,基础教育发生了大量因为教师批评学生而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件,而事件一旦发生,社会就给学校和教师扣上“教育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帽子。这种现象导致教师对于学生违纪情况过于放任,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学生缺乏规则意识,进而变本加厉地对抗教师管教。
四是当前一些地方的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理赔难和赔偿额度有限。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因为保险机构理赔难或者赔付额度有限,使受伤害学生及其家庭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加剧了事故当事双方的矛盾与冲突。
营造安心办学、安心教学的法律环境
《教育家》:在实际操作中,学校应给予教师怎样的支持,以提高校园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水平,给教师足够的底气,为教师“撑腰”?
马雷军: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教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在此背景下,2019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突出“预防为先”,二是实现“不闹也赔”,三是强调“闹也不赔”,四是做到“坚决打击”,五是坚持“联合治理”。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规定,不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还对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情形做出了规范。
在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也充分显示了对学校和教师正当合理教育教学的保护。例如,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以上政策文件,为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学校安心办学、教师安心教学创设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教育家》:如何完善校园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马雷军:首先,学校安全工作要建立正确的安全观。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学校安全工作既是开展任何教育教学工作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也是考量一所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水平的首要标准。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意识到,即使我们的安全工作做得再好,学校也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例如学生在校园足球运动中受伤、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突遇重大自然灾害。如果社会对学校提出零事故的要求,必然导致学校采取一些因噎废食的极端手段,也会导致中小学生身心发展没有适宜的学校环境。我们要认识到,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存在一定概率的,不能对学校和教师提出绝对不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苛刻要求。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发生在学校的安全事故并非全部都是学校的责任。一些家长认为孩子进入了学校,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这与我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政策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在学校对于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我们对于学校的过错不能扩大化,不能认为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因为学校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的,全部属于学校的过错。如果这样,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归责原则就不是过错责任,而是无过错责任了。
最后,我们要建立公正、透明、具有公信力的学校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其中包括处置的机构、处置的程序、处置的救济、处置的经费来源等。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当事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维护权益,这样的话才能降低采取非法救济手段的概率,有效地保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家》记者近期采访了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标准研究所副所长马雷军,请他就校园安全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从疏忽走向过分保护
《教育家》:校园本应是最阳光的地方,可是很多学校因为安全问题不敢开展活动,甚至限制学生课间自由活动,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马雷军:1995年,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标志着学校安全工作开始步入正轨。通过二十余年的努力,学校安全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数量明显下降。在近几年的学校安全管理国际交流中,多位国外的安全专家表示,中国的学校安全工作水平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自身的问题,不断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例如在学校安全硬件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中小学普遍配置的AED(心脏除颤仪)、LOCK DOWN(一键锁闭)等装置在我国还难觅踪影。我国中小学在安全教育方面,还普遍缺乏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的专门训练。数据显示,心源性猝死在我国的抢救成功率不足1%,在美国是8%到10%。其中关键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中小学普及了相关安全技能教育,人们普遍具备常见的急救技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当前学校安全工作实践中,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深切感受到学校安全已经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即从早年对学生生命安全保护的疏忽,走向了对生命安全的过分保护。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学校和教师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不得已采取了一些因噎废食的做法。例如,有的学校要求学生课间除了上厕所,不得出教室;有的体育教师上课后让学生全程蹲在操场上玩;很多学校的单杠、双杠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器械在操场上消失;学校的春游、秋游、校外研学等活动一概取消等。这样的做法虽然降低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概率,但是必然会对学生的身心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不仅影响学生的生长和发育,还会影响学生的心理和人格。这对于教育系统立德树人使命的完成产生了极大挑战。
一位校长对我说过,自己一半以上的精力都放在了安全事故防范上,导致缺乏精力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學。这种情况虽然极端,但是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为了避免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消耗了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很多精力。另外,目前中小学普遍存在教师不愿意当班主任的现象,安全压力大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教育家》:关于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问题,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校方责任险、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等也相继出现,可是为何教师们依旧顾虑重重?
马雷军:近些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规定了学校安全事故争议的解决途径、学校安全事故赔偿的资金来源,但是学校和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依然顾虑重重。根据我在基层的调研,学校和教师的顾虑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一是学生伤害事故的政府追责问题。当前,一些地方的学校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先处理校长和教师,再调查事故的具体原因,或者将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等帽子扣在学校和教师头上,使得校长和教师有理说不清。
二是学生家长的追责问题。一旦发生较为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家长往往采取围堵校门、追打教师等方式维权,并希望通过“校闹”的手段胁迫学校和政府答应自己过分的赔偿要求。近些年,虽然国家出台了治理“校闹”的相关政策,但是在实践中家长依然通过信访,甚至其他非法手段不断给学校和教师施压。
三是学生缺乏相应的规则意识,采取极端措施对抗教师的正当管教。多年来,基础教育发生了大量因为教师批评学生而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件,而事件一旦发生,社会就给学校和教师扣上“教育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帽子。这种现象导致教师对于学生违纪情况过于放任,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学生缺乏规则意识,进而变本加厉地对抗教师管教。
四是当前一些地方的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理赔难和赔偿额度有限。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因为保险机构理赔难或者赔付额度有限,使受伤害学生及其家庭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加剧了事故当事双方的矛盾与冲突。
营造安心办学、安心教学的法律环境
《教育家》:在实际操作中,学校应给予教师怎样的支持,以提高校园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水平,给教师足够的底气,为教师“撑腰”?
马雷军: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教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在此背景下,2019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突出“预防为先”,二是实现“不闹也赔”,三是强调“闹也不赔”,四是做到“坚决打击”,五是坚持“联合治理”。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规定,不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还对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情形做出了规范。
在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也充分显示了对学校和教师正当合理教育教学的保护。例如,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以上政策文件,为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学校安心办学、教师安心教学创设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教育家》:如何完善校园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马雷军:首先,学校安全工作要建立正确的安全观。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学校安全工作既是开展任何教育教学工作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也是考量一所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水平的首要标准。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意识到,即使我们的安全工作做得再好,学校也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例如学生在校园足球运动中受伤、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突遇重大自然灾害。如果社会对学校提出零事故的要求,必然导致学校采取一些因噎废食的极端手段,也会导致中小学生身心发展没有适宜的学校环境。我们要认识到,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存在一定概率的,不能对学校和教师提出绝对不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苛刻要求。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发生在学校的安全事故并非全部都是学校的责任。一些家长认为孩子进入了学校,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这与我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政策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在学校对于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我们对于学校的过错不能扩大化,不能认为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因为学校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的,全部属于学校的过错。如果这样,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归责原则就不是过错责任,而是无过错责任了。
最后,我们要建立公正、透明、具有公信力的学校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其中包括处置的机构、处置的程序、处置的救济、处置的经费来源等。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当事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维护权益,这样的话才能降低采取非法救济手段的概率,有效地保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