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质以及赔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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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市场竞争相关法规的持续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质以及赔偿分析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本文从阐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质入手,对不正当行为的赔偿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侵权性质;赔偿分析
  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公平竞争的存在是促进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会给许多市场主体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质以及赔偿进行研究与分析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质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质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商业活动发展、影响市场公平性、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质进行了分析。
  1.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会很大程度上的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始作俑者往往都是极端利己主义者或者是秉持着损人利己生活态度的人。这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必然会对他人的经济利益、人生安全、财产安全、社会声誉都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例如有些不法商人采取利诱、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来强制别人接受不利的交易或者是交易条件。除此之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了不与自己一个行业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或者是阻碍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正常的交易,从而阻碍竞争对手的发展。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会对他人构成相应的侵害行为,因此会很大程度上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与合法权益。
  2.影响商业活动发展
  不正常竞争行为的出现还会使得我国商业活动的发展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根据侵权理论中的定义,不正当竞争会侵害公平竞争者的权益,并且会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不正当竞争者的权益,这就会使得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愿意进行损人利己的行为,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与此同时也是对于我国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藐视。除此之外,不正当竞争影响商业活动发展还体现在这一竞争的存在会导致自由市场的萎缩,最终导致所有经济主体的发展都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
  3.影响市场公平性
  不正常竞争行为会非常严重的影响市场的公平性。众所周知侵权行为与侵害竞争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非常相似或者是几乎相同的属性。而在商业领域中不正当竞争的存在将会使得自由市场中本应当得到遵循的公平、公正、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原则受到非常大的挑战,最终会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
  4.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正常竞争行为作为违法我国法律的行为必然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更加全面并且更加准确的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概进行理解,我们应当注重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其为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首先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而违法自身又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之一,这意味着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是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同时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的行为,并且进行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主要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对于受害人各种类型的经济损失赔偿。
  二、不正当行为的赔偿
  不正当行为的赔偿由许多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了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法律损失赔偿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不正当行为的赔偿进行了分析。
  1.直接损失赔偿
  直接损失赔偿是不正当行为赔偿的基础和前提。众所周知在不正当竞争侵权的纠纷过程中,就一般的情况来说,受害人自身的直接损失主要包括了因为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而使得受害人直接遭受到的财产损失。例如受害人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遭受的营业利润损失、因为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而不得不多支出的运营费、受害人因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弥补行为所直接付出的费用。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直接损失赔偿是根据其行为自身的情况来增加的,即是被侵权人被迫所扩大的支出,因此这一部分支出应当合理的列入直接损失的范围。例如,侵权人通过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并且对于商业秘密进行公布,从而使得受害人的经济效益受到了巨大损失的。又或者是侵权者侵害了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从而使得其销售出的商品被顾客退货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接下来其为了更好地澄清事实而进行的新闻发布、辟谣、宣传等所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另外,直接损失赔偿的通常还包括了招投标恶意共谋、排挤其他合法竞争者以及受排挤的投标者为投标所花费的合理支出等等。这些直接损失赔偿都是不正当行为的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2.间接损失赔偿
  间接损失赔偿是不正当行为赔偿的核心内容之一。通常来说间接损失是不正当行为的赔偿给市场竞争者带来个人损失的另一种形式和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侵权行为理论,在间接损失造成时,受害者的财产总额虽然没有立刻产生变化。但是其未来可能获得的利润和利益以及遭到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即必然会得到的利益变得无法得到。因此根据这种说法的定义,可以将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收益判定在内。除此之外,通常来说,在市场主体的运营过程中,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通常是指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以生产、 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而并没有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并不会出现增值,因此也不会造成间接损失赔偿。另外,由于间接损失产生的机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受害人的生产资料,从而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通常赔偿的是人的损失,而不是物的损失,这也是间接损失赔偿区别于直接损失赔偿的重要特点。
  3.法律损失赔偿
  法律损失赔偿是不正当行为赔偿的重中之重。众所周知由于不正当竞争侵权的存在,导致了受害人需要对于不正当竞争侵权进行相应的调查,这种调查需要一定程度的费用来进行支持,因此法律损失就是对于这种损失的赔偿。在大量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在不正当竞争侵权而导致的法律支出通常是指在一般社会的认可下调查行为所可能需要支付的正常支出。这些支持通常包括了自行调查费用、调查人员雇佣费用、取证工作的费用、公证机关的调查委托费用、取证所支出的公证费用、保全费用等等。这些法律损失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不正当竞争侵权的存在,因此侵权者有必要对受害者进行这些损失的赔偿以及费用的支付。除此之外,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诉讼中,受害经营者在案件判决之前,除了调查费用之外还有和诉讼有关的费用。例如案件的受理费用通常是指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属于法律损失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勘验费、证人费用、鉴定费用、翻译人员工作费用、出席法院的交通费用、出席法院所需的住宿费用、消耗的生活费用、耽误工作的误工费,这些都是法律损失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正当竞争侵权者所应支付的费用之一。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质以及赔偿分析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开始得到了更好地解决。因此法律工作人员应当对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性质有着清晰的了解,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为受到不正当竞争所困扰的人们争取到正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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