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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遵循先例原则是英国判例法中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很多先例已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于是先例规避的技术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IRC v. Ramsay(1982)案例的分析,阐述了先例规避的方法与利弊。
【关键词】判例法;遵循先例;先例规避
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5-0233-01
1 从 Westminster原则到Ramsay原则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的判例法在反避税方面一直持消极态度。英国法院认为,纳税人有权采取任何可能的方式安排其事务以减少税收责任,除非法律有明确禁止规定。英国上议院1936年IBC v. Duke of Westminster案中,纳税人依合同约定以非工资形式给付其雇员一笔款项。英国税务局认为尽管该款项在“法形式”上为非工资,但从“法实质”上看是工资,因此应以其实质对待征税。英国上议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认为此种“类推征税”的观点试图超出税法规范文义,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置之不顾。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确立了著名的Westminster税收原则,其核心内容是形式高于实质,其价值基础在于维护税法的安定性。
1982年,纳税人Ramsay公司出售其农场获得资本收益,按英国税法该收益应缴纳资本利得税。为避免缴纳该笔税收,Ramsay公司设计了“环形交易”,致使Caithmead公司股价下跌,Ramsay公司因抛售股票受损,损失与出售债权凭证收益相等。Ramsay公司认为其出售的Caithmead公司股票所受损失能抵消其出售农场所获收益,因此免于缴纳资本所得税。
英国上议院Wilberforce勋爵在审理IRC v. Ramsay(1982)案件时将其系列交易视为一个整体,将系列交易的各个步骤结合在一起认定。他认为在预先规划的系列交易情形,各步交易除了规避纳税责任,在商业上既无合理性,又无目的性,则该交易应以整个交易的经济实质为基础,因此,Ramsay公司此项损失不得用以扣除其出售農场所获资本收益。此即Ramsay原则,其核心内容为:实质高于形式。
Ramsay原则的出现,一改过去Westminster税收原则的做法,不仅成为反避税的“新方法”,更是英国判例法中先例规避的一大体现。
2 遵循先例原则的利与弊
一般来说,英国的任何法院都不能完全忽视上级法院或同级法院先前就相同的或者类似的法律问题作出的判决。司法先例一经确认就具有相当强的权威性,不得任意推翻,这就是著名的遵循先例原则。
正是这种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增进了法律的稳定性,使得完整而系统判例法体系的形成成为可能。它突显了强烈的权力制约精神,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遵循先例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绝对性的先例拘束力也把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则固定下来,判例法愈来愈呈现出其保守与僵化的一面。它遭受的批评和非议极多,有人站出来指责判例法是“死人对活人的统治”,巴克利法官在某一案件的判决后声称:“……我想不出任何理由认为我要宣布的判决是正确的。相反,如果我有权按照自己的看法,依靠自己的推理,我将说它是错的。但我受先例约束……”遵循先例原则随着历史的发展呈现了它局限性。
遵循先例原则使法官“向后看”的传统思维模式变得更加坚固和僵硬,以至于法官对案件的裁决失去的理智的支配,变成了对过去的盲从。法律的发展与更新受到限制,法官的情绪有时也受到影响。
3 先例规避的规则与适用
通过司法发展过程中的若干案件已经可以很好的说明,司法先例有时候可能会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从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最终背离了法的最基本精神。因此,推翻或者改变陈旧的判例,进而创设出新的判例,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已是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先例规避”应运而生。
上世纪80年代英国上议院的Ramsay案件就是先例规避的典型。其确立的Ramsay原则代表着英国法院对于传统立场的转变。
首先,法官运用了“识别”的方法区别了前后案件的不同之处。这种规避的要旨是尽量找出目前案件与包含司法判例之先前案件之间在事实上的差异,从而规避判例的适用。在Ramsay案中,Wilberforce勋爵认为,Ramsay公司的“环形交易”行为在实际上并未产生交易当事人所称的欲产生的权利义务,属于虚伪表示规则。而Westminster案件中当事人均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代表了两个案件在事实上并不类似。
其次,Ramsay案件在实质上是一个目的解释的问题,其所强调的实质高于形式,是指法律意旨高于法律文义,因为法律解释应以立法目的为出发点,是适用于所有法律的一般规则。
通过以上先例规避的方法,Wilberforce勋爵在Ramsay案中找到了最适当的突破口,既维持了传统又适应了社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先例规避的广泛适用,给固有的判例法注入了新的生机。就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先例规避——既维护了英国法的‘生命线’,又为寻求背离判例提供了根据,以此建立新的和谐与平衡。”
4 先例规避的缺陷
虽然先例规避这一技术有效地填补了遵循先例原则的不足,但它自身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就Ramsay案件而言它所确立的原则——实质高于形式有悖于英国正统的法律形式主义理念,如果其扩大化也确实可能会导致有违税收法定主义的结果,同时不利于税法的安定性。
先例规避的缺陷除了在上述案例中的体现,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
首先,在法官利用“识别”的过程中,由于区别的的技术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常常会有滥用之嫌,因为有时法官绞尽脑汁所找出的前后案件的差异,在实践案件中经常会有无中生有、生拼硬凑的感觉。
其次,遵循先例制度意味着法官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其行为并不是完全自由的。然而由于先例规避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这就不自觉地助长了法官的随意专断甚至枉法风气。
再次,先例规避方法提高了法官的工作量,有时使用不当会造成司法效率的降低,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最后,由于先例规避技术作为先例的“不稳定性”因素之一,可能会导致人们对司法权威的间接怀疑。同时人们可参照的先例的改变,也会影响人们对于法的价值及其内容的判断。
参考文献:
[1]齐树洁:《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2版。
[2]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李浩:《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
【关键词】判例法;遵循先例;先例规避
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5-0233-01
1 从 Westminster原则到Ramsay原则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的判例法在反避税方面一直持消极态度。英国法院认为,纳税人有权采取任何可能的方式安排其事务以减少税收责任,除非法律有明确禁止规定。英国上议院1936年IBC v. Duke of Westminster案中,纳税人依合同约定以非工资形式给付其雇员一笔款项。英国税务局认为尽管该款项在“法形式”上为非工资,但从“法实质”上看是工资,因此应以其实质对待征税。英国上议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认为此种“类推征税”的观点试图超出税法规范文义,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置之不顾。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确立了著名的Westminster税收原则,其核心内容是形式高于实质,其价值基础在于维护税法的安定性。
1982年,纳税人Ramsay公司出售其农场获得资本收益,按英国税法该收益应缴纳资本利得税。为避免缴纳该笔税收,Ramsay公司设计了“环形交易”,致使Caithmead公司股价下跌,Ramsay公司因抛售股票受损,损失与出售债权凭证收益相等。Ramsay公司认为其出售的Caithmead公司股票所受损失能抵消其出售农场所获收益,因此免于缴纳资本所得税。
英国上议院Wilberforce勋爵在审理IRC v. Ramsay(1982)案件时将其系列交易视为一个整体,将系列交易的各个步骤结合在一起认定。他认为在预先规划的系列交易情形,各步交易除了规避纳税责任,在商业上既无合理性,又无目的性,则该交易应以整个交易的经济实质为基础,因此,Ramsay公司此项损失不得用以扣除其出售農场所获资本收益。此即Ramsay原则,其核心内容为:实质高于形式。
Ramsay原则的出现,一改过去Westminster税收原则的做法,不仅成为反避税的“新方法”,更是英国判例法中先例规避的一大体现。
2 遵循先例原则的利与弊
一般来说,英国的任何法院都不能完全忽视上级法院或同级法院先前就相同的或者类似的法律问题作出的判决。司法先例一经确认就具有相当强的权威性,不得任意推翻,这就是著名的遵循先例原则。
正是这种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增进了法律的稳定性,使得完整而系统判例法体系的形成成为可能。它突显了强烈的权力制约精神,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遵循先例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绝对性的先例拘束力也把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则固定下来,判例法愈来愈呈现出其保守与僵化的一面。它遭受的批评和非议极多,有人站出来指责判例法是“死人对活人的统治”,巴克利法官在某一案件的判决后声称:“……我想不出任何理由认为我要宣布的判决是正确的。相反,如果我有权按照自己的看法,依靠自己的推理,我将说它是错的。但我受先例约束……”遵循先例原则随着历史的发展呈现了它局限性。
遵循先例原则使法官“向后看”的传统思维模式变得更加坚固和僵硬,以至于法官对案件的裁决失去的理智的支配,变成了对过去的盲从。法律的发展与更新受到限制,法官的情绪有时也受到影响。
3 先例规避的规则与适用
通过司法发展过程中的若干案件已经可以很好的说明,司法先例有时候可能会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从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最终背离了法的最基本精神。因此,推翻或者改变陈旧的判例,进而创设出新的判例,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已是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先例规避”应运而生。
上世纪80年代英国上议院的Ramsay案件就是先例规避的典型。其确立的Ramsay原则代表着英国法院对于传统立场的转变。
首先,法官运用了“识别”的方法区别了前后案件的不同之处。这种规避的要旨是尽量找出目前案件与包含司法判例之先前案件之间在事实上的差异,从而规避判例的适用。在Ramsay案中,Wilberforce勋爵认为,Ramsay公司的“环形交易”行为在实际上并未产生交易当事人所称的欲产生的权利义务,属于虚伪表示规则。而Westminster案件中当事人均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代表了两个案件在事实上并不类似。
其次,Ramsay案件在实质上是一个目的解释的问题,其所强调的实质高于形式,是指法律意旨高于法律文义,因为法律解释应以立法目的为出发点,是适用于所有法律的一般规则。
通过以上先例规避的方法,Wilberforce勋爵在Ramsay案中找到了最适当的突破口,既维持了传统又适应了社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先例规避的广泛适用,给固有的判例法注入了新的生机。就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先例规避——既维护了英国法的‘生命线’,又为寻求背离判例提供了根据,以此建立新的和谐与平衡。”
4 先例规避的缺陷
虽然先例规避这一技术有效地填补了遵循先例原则的不足,但它自身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就Ramsay案件而言它所确立的原则——实质高于形式有悖于英国正统的法律形式主义理念,如果其扩大化也确实可能会导致有违税收法定主义的结果,同时不利于税法的安定性。
先例规避的缺陷除了在上述案例中的体现,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
首先,在法官利用“识别”的过程中,由于区别的的技术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常常会有滥用之嫌,因为有时法官绞尽脑汁所找出的前后案件的差异,在实践案件中经常会有无中生有、生拼硬凑的感觉。
其次,遵循先例制度意味着法官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其行为并不是完全自由的。然而由于先例规避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这就不自觉地助长了法官的随意专断甚至枉法风气。
再次,先例规避方法提高了法官的工作量,有时使用不当会造成司法效率的降低,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最后,由于先例规避技术作为先例的“不稳定性”因素之一,可能会导致人们对司法权威的间接怀疑。同时人们可参照的先例的改变,也会影响人们对于法的价值及其内容的判断。
参考文献:
[1]齐树洁:《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2版。
[2]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李浩:《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