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和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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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伴随着网络在千家万户的普及,传统上以有形市场为交易地点的主流方式正在向无形的网络市场转移。把有形市场下已经颇具商业价值的商标作为域名或其组成部分来申请注册成为企业趋向。由于域名申请制度和商标制度的差异,以及法律调控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二者经常发生权利冲突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探究了二者的关系及冲突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域名和商标冲突的若干设想。
  关键词域名 商标权 法律冲突 解决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29-02
  
  一、域名和商标释义
  域名和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涉及的两个核心概念。所谓域名,是指与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的一连串容易记忆的符号,它由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和几个特殊符号构成,并按一定的层次和逻辑排列。它表示的是网络世界中的某一个链接点。你只要在网路浏览器中输入简单的域名,就能够搜索出所对应的网站。简单的说,它类似于网络公路的通行证。只有你的通行证正确,你才能进入其中,否则就会被拒绝访问。网络世界正在覆盖全球,传统中以有形市场为交易地点的主流方式正在向网络市场发展,每一个商家为了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王国”,吸引原来固有的消费者和潜在的消费者,拓展企业的营业空间,大都希望自己“王国”的通行证具有显著性,能够方便消费者识记。而最方便的做法就是以自身已经拥有的商标来申请域名,实现企业商业标识的统一化。换言之,就其直接目的而言就是把已经拥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影响扩大到网络世界。
  商标,是商品表面或包装上的标志、记号(图画、图案形文字等),便于人们认牌购买或消费,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服务或同类的其他商品服务、区别开来,以防止混淆,成为商品质量和特色的象征。商标能够识别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对于鼓励生产或服务开展正当竞争,维护市场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商标可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提供者。即生产者或经营者可以通过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来,这是商标最基本的作用。可见,区别作用对经营者与生产者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商标客观上可以起到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即指商标长期使用在某类商品或服务上,反映了特定的商品质量、特色或服务,客观上促使生产者或经营者维持和提高商品的质量。再次,商标具有广告宣传作用,指引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购买消费者熟悉的商标,开拓和占领市场。可见,商标和域名各有特色,两者互相不能代替。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表现及成因
  域名与商标之间既有正常撞车,又有恶意为之。域名与商标具有共性。从形式看,域名与商标一样具有很多知识产权属性的共同特征,如域名属于智力成果(是人类在高科技环境才创造出来的)、域名的地域性和可识别性等等。另外,域名可以作为经营者在网络中商标标识,既有着广告宣传的功能,又是在互联网上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媒介,必须具有显著性。一定意义上讲,域名和商标名能够互用,权利人可以把域名注册为商标,也可以把商标注册为域名。然而,两者毕竟所处的场不同,域名本身所独有的特性构成了与商标之间的显著区别,并为二者之间冲突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首先,域名的表现形式具有独特性。域名通常有3个等级,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都是由域名管理机构来确定。只有三级域名才可供权利人选择。而且三级域名也只能由字母,数字和一些特殊符号构成,并且还对域名的长度进行了限制不能超过一定量的字符。与之相比,商标的构成上面就要宽松的多。文字,图形,符号都可以作为商标的表现形式,而且也没有刻意规定商标必须在多大尺寸范围以内。因此在域名的命名空间相对狭小,而商标的权利人众多的情况下,同一个域名被不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就会时有发生,从而产生权利纠纷。
  其次,域名具有唯一性,而商标则不一样。在国内,除非拥有的是驰名商标,否则同一个商标就可以在不同类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企业拥有的商标权只能在同一类别和相似类别上获得保护。其他商家在不同类的商品和服务上仍然可以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而且商标还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就是说商标权的保护不能超越国界,只能在特定的国家和地区受到保护,除非该商标在他国也获得了注册。因此在国际上,同一个商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可能被不同的人所拥有,从而造成商标权权利主体的多重性。而域名在全球互联网上是具有绝对的唯一性的,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这就使得域名资源比较缺乏,限制了域名资源的空间范围。众多的商标权利人存在,而其中只有一个主体才能获得以自身商标为内容的域名注册。这样其他的商标权人将会因为域名的唯一性无法就相同域名申请注册而与域名注册所有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
  再次,域名有自己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注册程序。国家商标局是商标注册管理机构,承担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商标注册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公告,异议等较为完善和严格的程序。一般需要耗费1年甚至几年的时间才能注册成功。域名注册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通常情况下域名申请经过几个工作日的时间即可获得注册。管理机构的不同以及申请程序上时间的差存在,为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提供了便利条件。
  最后,在保护期限和成本费用上二者也存有差异。商标注册就像上边所提及的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公告,异议等非常复杂和严格的程序。因此它所需要的社会成本是非常大的。并且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专有权人所要向商标注册机构缴纳的年费也可谓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域名的取得成本相比之下就显得十分低廉,它只需要权利人缴纳域名的运行费用即可。可以看出域名权和商标权在付出的成本和享受的利益上是有着巨大差距的,也正是这种巨大利益的存在才为市场上的恶意抢注行为提供了根本的利益驱动机制。
  三、如何解决域名和商标冲突若干设想
  解决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必须多管齐下,建立起立体防控机制。
  第一,建立完善域名申请的预检机制。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领域主要接种在商业(COM)上,而COM所表示的范围又相当宽广,所以我认为应该在网络域名中建立门户检索制度(主要是针对域名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唯一性)。即如果一个域名同时有几个善意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我们可以这个域名为基础,建立一个门户网站并在网站的首页建立各个申请者的链接。这样既可以方便消费者们便捷查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冲突。
  第二,实行域名实质审查制度。域名的注册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并不负责审查该域名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而如果建立起域名实质审查制度,赋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查询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及时了解域名申请是否与在先商标权冲突并作出相应调整,就能够有效降低域名和商标权冲突的几率。具体的实行我们可以借鉴WIPO的保护方式——建立域名注册规范程序。一方面要求申请人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的时候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注册的域名与其他人的在先权利不相冲突,另一方面要求注册管理机构也要与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方便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全面,公正的核查。如果发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应当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应立即予以撤销。
  第三,建立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大多数情况下是域名申请人借用了他人已颇具市场知名度和商业声誉的商标,即通常所说的驰名商标来申请域名注册。商标的商业价值越高,那么对域名注册人来说就越有利。所以针对这种对驰名商标的恶意“侵占”,制止别人的搭便车行为,保护商业价值极高的驰名商标,有必要对驰名商标采取特殊保护。这里我们以WIPO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的基础,将保护措施具体分为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两种形态。首先是事前保护(也就是WIPO中的域名排他程序),既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可以事先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得将该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这有点类似于“优先权”的性质。其次是事后保护既在相关域名获得注册之后的救济措施。(借鉴反淡化理论)只要驰名商标持有人能证明域名注册人是在以“商业性的目的”而使用并有使该驰名商标淡化或者淡化的可能,就可以阻止他人继续使用该标记。而不问该域名注册是否造成了现实的混淆与蒙蔽,是否域名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此做法是基于驰名商标的独立性价值理论。因为驰名商标是持有人信誉和名声的体现,不再仅仅是起初区别不同商品和来源的标记,它可以脱离商品和服务而单独请求保护。
  第四,明确争议解决机构及其组成人员。不管是域名申请注册还是商标申请注册,都采用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不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的核实。而且事后如果发生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也没有协调处理的责任。这样的消极管理规制既为冲突的发生提供了空隙,也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使得司法成本骤然剧增。因此应该建立明确的争议解决机构,专门负责对纠纷进行及时的处理如借鉴WIPO的相关制度——成立专家组(专业从事域名解决争议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成员可以包括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律师以及适当的司法工作人员。专家组就撤销争议域名的注册、将争议域名的权利转让给利害关系人和依据双方责任大小确定程序费用的负担等事项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决定。由专家组负责对纠纷进行审查处理,一方面可以保障冲突发生后得到及时,快捷的解决。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量,节约司法成本。
  第五,对域名的保护实行期限制。因为域名权具有终身享有的特点,即使权利人不使用它也不会被撤销,因此許多域名抢注者利用这一特点,大肆抢注域名,以便后期的转卖,所以我建议借鉴WIPO中的域名期限制度。域名注册一旦获得成功后,只能够获得10年的有效保护期限,在期限届满前,如果权利人不申请续展那域名专用权即告终止。另外为了配合期限制还可以仿效商标法中:“商标专用权人,如果在3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使用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的规定。在域名注册后实行强制使用制度,这样也可以对那些恶意抢注者的牟利企图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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