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特殊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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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之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更新,律师法对律师地位之规定进一步向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律师的地位影响着律师的使命,就律师之地位而言,律师是法律共同体成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的地位决定了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历史使命。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律师 法制观念
  作者简介:冉启荣,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64-02
  一、引言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律师在开展执业活动的过程中具有独立的资格,其与法官、检察官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三者在法治国家建设当中扮演的角色各不相同,但立法者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其赋予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同的地位,让三者扮演不同的角色,其目的即在于让三者相互制衡,防止某一方权力或权利的滥用,进而维护司法正义。从这个角度而言,律师的地位影响着律师的使命,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对律师之特殊历史使命的探讨,即应当从司法制度建构的角度出发,通过梳理律师之于司法制度体系之地位而确定其特殊的历史使命。
  二、律师地位
  所谓律师的地位,即是指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所处的位置。律师制度作为法治理念的产物,其是法律文明的重要特征,律师的地位,或者说立法者对待律师的态度,是宪政法治之实施程度的“晴雨表”,法治文明得以建构的国家,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具有较为崇高的地位。
  律师真正得到国家和社会认同是文革之后的事。在文革期间,法治建设的基础遭到了根本性的破坏,“打烂公检法”是那个时代的口号。在法律得到尊重的时代,律师自然毫无地位可言,更不用说其执业环境得到保障。当然,文革之后,国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特别是文革中公民权利得到就基本保障的现实增强了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同时也提高了对法治建设基于国家发展之重要意义的认识,因而律师亦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律师制度的建构被提上日程。198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赋予律师与警察、法官和检察官同等的地位,将律师置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管理之下。应该说,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的特殊时期,赋予律师与警察、法官和检察官同等的地位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现实中亦有利于提高律师的地位和声望,进而利于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 然而,笔者认为,将律师与警察、法官和检察官等同,将其置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管理之下是不妥的。这是因为,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其天生地具有维护法律之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之非法侵害的职能,将律师定位于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实质上无助于律师抗衡公权力滥用的作用的发挥。
  当然,时代在发展,立法者的法律观念也在进步,立法者对律师之地位的规定亦逐步科学化。新制定的《律师法》第二条即在对律师进行定义的过程中加入了对律师之地位的规定。该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根据宪法之精神和本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律师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共同体成员
  所谓法律共同体,即是指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共同的法律信仰的人员的集合。共同的法律信仰是法律共同体形成的标志,法律共同体以法律信仰为纽带,连结各战线之法律工作才,共同践行法治的理想。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律师执业证书之取得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律师通过司法考试并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即表明其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律师同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一方面,律师具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操作技能,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其知识和技能上的法律性即表明律师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另一方面,律师以提供法律服务为其本职工作,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而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建设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三)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从其本质上而言,律师又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在实现生活中,律师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其一是诉讼业务,即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通过收集证据、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等活动而提供法律服务;其二是非诉业务,即律师通过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合同、提出建议等方式,以其专业知识指导公众之生产经营行为。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律师之历史使命
  如上所述,随着法制的进步,我国律师制度得到进一步合理化,当前律师法对律师之地位的规定是较为科学的。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成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之地位则决定了律师特殊的历史使命。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此条规定,结合对律师之地位的论述,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律师具有以下几项历史使命:
  (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如上所述,律师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而共同的法律信仰是法律共同体形成的标志,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之组成部分,其需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既相信法律,遵守法律,更要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特别是我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诸多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享有为律师维护法律之正确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因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之成员,其应当自觉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自身所负担的历史使命,通过具体的法律活动而履行这种使命。另一方面,从法律共同体之长远发展来看,优良的法治环境是法律共同体得以成长壮大的前提条件。而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更需要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通遵守。因而,基于法律共同体长远发展之需要,律师亦应当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其肩负的历史使命。
  (二)维护公平正义
  律师不仅是法律共同体之组成成员,其还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地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以提供法律服务为其本职工作,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而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建设力量。而我们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社会建设之重要目标即是实现公平与正义。 公平正义作为人类社会孜孜不倦的追求,其内含了人们追求优良生活秩序的理想,亦是法律本身的价值之所在。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其在投身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应当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其特殊历史使命。
  (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其同时应当肩负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我们知道,尽管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享有的各种权利,但这些权利的享有往往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只有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其才能够具体的参与到诉讼过程中,进而行使律师法规定的各种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的实现。由于律师权利行使以当事人委托为前提,而当事人委托之目的即是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因而,律师所肩负的最为基本的使命即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国家司法职能得到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律师是法律共同体成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的地位决定了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历史使命。律师的三大使命,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相辅相成的,即律师通过接受当事人委托而提供法律服务而得以在诉讼或其他业务开展的过程中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进而促使公正正义的实现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注释:
  尹年长,袁晓勇.浅析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兼谈律师法对律师权利义务的设计.湛江海洋大学学报.2006(10).
  付瑞.论律师的职业使命.安康师专学报.2004(8).
  谢佑平,闫自明.律师角色的理论定位与实证分析.中国司法.2004(3).
  田文昌.律师的社会使命.社会科学论坛.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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