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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给相关国家带来巨大影响,各国在对其进行税法调整时,不仅要考虑直接的税收效应,还要考虑因为影响跨国公司投资布局而带来的间接效应,从而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本文通过分析分离会计法和公式分配法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影响,以及在全球垂直型和水平型两种分工体系下,投资国和东道国关于选择公式分配法的指标和权重的博弈,来分析税法调整方法对国家社会福利的影响,从而为我国合理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借鉴。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分离会计法;公式分配法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6011209
一、相关文献综述及问题的提出
跨国公司出于逃避税收和排挤竞争对手等目的,经常在国家之间采用转让定价策略,从而使得一些国家面临税收流失和国内企业无法公平竞争等负面影响,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各国开始对跨国公司的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然后再根据调整后的利润计征纳税。具体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类,分别为分离会计法(SA)和公式分配法(FA),每一类又包括多种具体手段。
大多数国家选用了分离会计法,即采用独立交易价格对跨国公司内部不同单元间的交易进行价格调整,再按照各自国家的会计制度和税法对产生于本国的利润计征纳税。其中,独立交易价格调整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转售价格法(RPM)、成本加成法(CPPM)和可比利润法(CPM)四种。实践证明,政府采用上述四种方法时,需要支付高额的行政管理费用,而且由于不同国家经常对跨国公司的同一笔交易选用了不同方法,造成重复纳税和逃避纳税现象。
因此,美国、加拿大、瑞士等一些国家开始采用公式分配法,即先合并计算跨国公司的全球税前利润,然后按照跨国公司内部不同单元的资产额、销售额、工人工资等具体指标占跨国公司相应指标总额的百分比在相关国家之间进行分配,每个国家再把分配给本国的税前利润作为计税基础,按照本国税率计征纳税。但是,各国在根据资产额、销售额和工人工资对跨国公司税前利润进行分配时,在具体做法上存在很大不同。有的分别给三个指标赋予相应权重,再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每个国家的比例;有的只用销售额一个指标,并以此来计算每个国家的比例。在给三个指标赋予权重时,各国对资产额、销售额和工人工资的重视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国家规定三个指标的权重相等,各为1/3,被称为等权重公式法(EWF);有的国家规定销售额的权重为1/2,资产额和工人工资的权重各为1/4,也被称为双倍销售额权重公式法(DWSF)。公式分配法选用指标的不同和相应指标权重的差异不仅会影响到跨国公司的投资经营决策,也会关系到各国的税收收入。
概言之,通过国际税法调整,各国希望能够维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但问题是,选择不同的方法将会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造成什么影响?又会对国家的社会福利造成什么影响?在确定国际税法调整方法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上述这些问题往往错综交织在一起,需要进行综合分析。
相关国内外研究表明,不同的纳税调整方法将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和劳动雇佣的空间布局,利润在跨国公司内部不同单元之间的分配,以及各单元的价格和产量决策,进而影响相关国家的社会福利水平。但具体结论要受国内外的市场结构影响。Schjelderup和Srgard[1]首先假设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在各自市场都是垄断的,对两种方法的优劣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如果两个国家都用公式分配法来替代分离会计法,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动机将彻底消除。接下来,Schjelderup和Srgard[1]假设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东道国所面临的是寡头竞争时,分析了两种方法带来的不同影响,发现两个国家同时采用公式分配法,并不能消除跨国公司在内部不同单元间转移利润的动机。后来,Eichner和Runkel[2]又通过建立一般均衡模型,进一步考察了两国利率水平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决策的影响。
在有关公式分配法的指标选取和权重确定方面,Anand和Sansing[3]分析了当投资国和东道国都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时,两个国家之间如何进行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Anand和Sansing[3]发现,如果投资国和东道国能够展开合作博弈,并选择同样的指标和权重,将同时实现最优均衡;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两个国家往往展开的是非合作博弈;投资国希望用销售量作为唯一指标,而东道国需要在资产额、劳动工资和销售额之间进行平衡,具体要看两国国内市场规模的差异,以及跨国公司在该国的投资和生产决策对指标和权重的敏感性。为了简化分析,Riedel和Runkel[4]假设两个国家在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和市场规模方面大体相同,来研究欧盟各国应如何确定指标和权重,发现一个国家的税率高低会对另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产生重要影响,并称之为税率的外部性。为了消除这种外部性,Riedel和Runkel[4]建议欧盟各国都选用销售额作为唯一指标,对跨国公司的税前利润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再各自按本国税率计征纳税。Clausing和Lahav[5]利用美国50家大型跨国公司的2005—2007年期间的数据,实证分析了采用公式分配法对跨国公司经营布局调整和纳税负担的影响。
通过文献回顾发现,已有研究大多以发达国家作为研究对象,并假设两个国家的市场规模和税率相同,这明显不符合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情况。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分工使得产品内贸易逐步取代产业内贸易和产业间贸易,成为国际经贸的主要形式。在这一背景下,跨国公司专注于研发核心技术、打造品牌价值和控制销售渠道,而把低端的代工装配等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环节转移到以我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便成为了“世界工厂”。因此,投资国和东道国两个国家在生产要素和市场规模上差异很大,国外已有研究并不适用。虽然我国目前尚未采用公式分配法,但相关国际组织正在计划研究和推广这一办法,将来一旦实行,我国该如何选择指标?如何确定权重?是否会影响到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经营决策?进而对我国的社会福利带来怎样影响?本文将通过假设两国资源禀赋和税率存在较大差异,构建两国关于指标和权重选取的博弈模型,分析指标和权重选取的直接税收效应,以及影响跨国公司全球投资和劳动雇佣空间布局的间接效应,进而为我国根据自身实际来合理确定公式分配法的指标和权重提供决策参考。
二、分离会计法和公式分配法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影响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分离会计法;公式分配法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6011209
一、相关文献综述及问题的提出
跨国公司出于逃避税收和排挤竞争对手等目的,经常在国家之间采用转让定价策略,从而使得一些国家面临税收流失和国内企业无法公平竞争等负面影响,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各国开始对跨国公司的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然后再根据调整后的利润计征纳税。具体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类,分别为分离会计法(SA)和公式分配法(FA),每一类又包括多种具体手段。
大多数国家选用了分离会计法,即采用独立交易价格对跨国公司内部不同单元间的交易进行价格调整,再按照各自国家的会计制度和税法对产生于本国的利润计征纳税。其中,独立交易价格调整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转售价格法(RPM)、成本加成法(CPPM)和可比利润法(CPM)四种。实践证明,政府采用上述四种方法时,需要支付高额的行政管理费用,而且由于不同国家经常对跨国公司的同一笔交易选用了不同方法,造成重复纳税和逃避纳税现象。
因此,美国、加拿大、瑞士等一些国家开始采用公式分配法,即先合并计算跨国公司的全球税前利润,然后按照跨国公司内部不同单元的资产额、销售额、工人工资等具体指标占跨国公司相应指标总额的百分比在相关国家之间进行分配,每个国家再把分配给本国的税前利润作为计税基础,按照本国税率计征纳税。但是,各国在根据资产额、销售额和工人工资对跨国公司税前利润进行分配时,在具体做法上存在很大不同。有的分别给三个指标赋予相应权重,再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每个国家的比例;有的只用销售额一个指标,并以此来计算每个国家的比例。在给三个指标赋予权重时,各国对资产额、销售额和工人工资的重视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国家规定三个指标的权重相等,各为1/3,被称为等权重公式法(EWF);有的国家规定销售额的权重为1/2,资产额和工人工资的权重各为1/4,也被称为双倍销售额权重公式法(DWSF)。公式分配法选用指标的不同和相应指标权重的差异不仅会影响到跨国公司的投资经营决策,也会关系到各国的税收收入。
概言之,通过国际税法调整,各国希望能够维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但问题是,选择不同的方法将会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造成什么影响?又会对国家的社会福利造成什么影响?在确定国际税法调整方法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上述这些问题往往错综交织在一起,需要进行综合分析。
相关国内外研究表明,不同的纳税调整方法将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和劳动雇佣的空间布局,利润在跨国公司内部不同单元之间的分配,以及各单元的价格和产量决策,进而影响相关国家的社会福利水平。但具体结论要受国内外的市场结构影响。Schjelderup和Srgard[1]首先假设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在各自市场都是垄断的,对两种方法的优劣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如果两个国家都用公式分配法来替代分离会计法,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动机将彻底消除。接下来,Schjelderup和Srgard[1]假设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东道国所面临的是寡头竞争时,分析了两种方法带来的不同影响,发现两个国家同时采用公式分配法,并不能消除跨国公司在内部不同单元间转移利润的动机。后来,Eichner和Runkel[2]又通过建立一般均衡模型,进一步考察了两国利率水平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决策的影响。
在有关公式分配法的指标选取和权重确定方面,Anand和Sansing[3]分析了当投资国和东道国都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时,两个国家之间如何进行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Anand和Sansing[3]发现,如果投资国和东道国能够展开合作博弈,并选择同样的指标和权重,将同时实现最优均衡;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两个国家往往展开的是非合作博弈;投资国希望用销售量作为唯一指标,而东道国需要在资产额、劳动工资和销售额之间进行平衡,具体要看两国国内市场规模的差异,以及跨国公司在该国的投资和生产决策对指标和权重的敏感性。为了简化分析,Riedel和Runkel[4]假设两个国家在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和市场规模方面大体相同,来研究欧盟各国应如何确定指标和权重,发现一个国家的税率高低会对另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产生重要影响,并称之为税率的外部性。为了消除这种外部性,Riedel和Runkel[4]建议欧盟各国都选用销售额作为唯一指标,对跨国公司的税前利润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再各自按本国税率计征纳税。Clausing和Lahav[5]利用美国50家大型跨国公司的2005—2007年期间的数据,实证分析了采用公式分配法对跨国公司经营布局调整和纳税负担的影响。
通过文献回顾发现,已有研究大多以发达国家作为研究对象,并假设两个国家的市场规模和税率相同,这明显不符合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情况。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分工使得产品内贸易逐步取代产业内贸易和产业间贸易,成为国际经贸的主要形式。在这一背景下,跨国公司专注于研发核心技术、打造品牌价值和控制销售渠道,而把低端的代工装配等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环节转移到以我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便成为了“世界工厂”。因此,投资国和东道国两个国家在生产要素和市场规模上差异很大,国外已有研究并不适用。虽然我国目前尚未采用公式分配法,但相关国际组织正在计划研究和推广这一办法,将来一旦实行,我国该如何选择指标?如何确定权重?是否会影响到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经营决策?进而对我国的社会福利带来怎样影响?本文将通过假设两国资源禀赋和税率存在较大差异,构建两国关于指标和权重选取的博弈模型,分析指标和权重选取的直接税收效应,以及影响跨国公司全球投资和劳动雇佣空间布局的间接效应,进而为我国根据自身实际来合理确定公式分配法的指标和权重提供决策参考。
二、分离会计法和公式分配法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