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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与中小板的高估值,舆论的导向,扭曲了大众对PE这一带有高风险高收益行业的认知,这种畸形的观念需要我们正视“PE腐败”。
从中国目前来看,高市盈率定价的股票在上市后仍会有高幅度上涨。在高溢价和高收益的诱惑下,资本市场的寻租现象层出不穷。PE腐败已经不是个别腐败,而是“组团腐败”,从利益相关者链条上,包括券商等中介机构、股东、管理层、供应链上下游、政府官员都可能参与“PE腐败”,这些过程无非两大动因:一是权力寻租;二是信息不对称。而在企业市场化融资是否与上述两者动因交叉,我们几乎无法去监管或者规避这种行为的发生,甚至,其背后存在代持等相关契约,我们更不得而知,最后,只能依靠保荐人的主观性勤勉尽责和上市规则中的锁定期来加以限制。对于不能“靠脚投票”的不成熟资本市场,最后买单的人必然是不成熟的投资者。
从本质上看,“PE腐败”仅是不公平的市场行为
PE是通过私募筹资方式对未上市的私人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且投资人会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营中来。因此,通过股权关系,PE可以协助企业共同成长,从企业自身选择上看,不同阶段,不管离上市时间远近,理性股东是可以利用PE作为更高级别的经营手段,或者募集更多的资金,或者以较低的资金换取战略合作、业务支持等企业所需,甚至包括企业的尽快上市。
因此,抛开保荐人自身独立性的需要,或者信息不对称也好,权利寻租也好,我们所面临的“PE腐败”的实质是一种不公平的市场行为,部分个人及机构利用自身权利“豪夺”价差空间,这就是不公平的市场行为,是我们监管层需要去监督和规避的,比如保荐人入股企业和券商直投入股,而不应该去纠缠于“突击入股”、“批量造富管理层”或者“娃娃股东”等,既然我们向着市场化进程迈进,就要承认这些市场化的“过程”,除了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保荐功能,我们更要去关注和监管的是企业融资是否公平,更好地去呵护和培育我们来之不易的“PE产业”。
关注“PE腐败”的另一深水区
我们提到市场化行为的前提是理性的股东,对于民营资本而言,其能较好做到这一点,比如,很多创业板企业老板在转让股权给管理层时,通过壳公司或者账户管理的协议,都要求管理层持有公司股份比三年的自然锁定期还长。
我们还需要去关注资本的另一所有者——国有股东。虽然经过多年公司治理建设和各项法规的完善,我们国内多多少少还存在国有资本监管缺位的现象,当然,这种缺位更多来自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经理人代理成本。该类型“PE腐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低价售股给投资者,从中赚取“回扣”,或者现金,或者上市后的股权转让;二是通过私底下协议,让投资者代持。这种“PE腐败”就不是简单的不公平,其已经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对后一种类型的监管,国有股东的职责更大,挑战性也更高。
制度建设、信息披露与保荐人追责
中国式“PE腐败”具有很强的阶段性特征,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这一现象也会成为“历史现象”,对于“PE腐败”,我们切莫“闻虎色变”,需要更理性地看待和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从制度设计上,应该建立券商跟被保荐企业的防火墙,在企业内部,更高地要求内部人士的股份锁定期。在信息披露上,上市公司需要严格披露历史沿革的股权变动情形;从保荐人职责上,除了更快发展保荐人队伍,尽快消灭“稀缺资源”的现象,更需要强化保荐人的追责制度,确保其独立性。
从中国目前来看,高市盈率定价的股票在上市后仍会有高幅度上涨。在高溢价和高收益的诱惑下,资本市场的寻租现象层出不穷。PE腐败已经不是个别腐败,而是“组团腐败”,从利益相关者链条上,包括券商等中介机构、股东、管理层、供应链上下游、政府官员都可能参与“PE腐败”,这些过程无非两大动因:一是权力寻租;二是信息不对称。而在企业市场化融资是否与上述两者动因交叉,我们几乎无法去监管或者规避这种行为的发生,甚至,其背后存在代持等相关契约,我们更不得而知,最后,只能依靠保荐人的主观性勤勉尽责和上市规则中的锁定期来加以限制。对于不能“靠脚投票”的不成熟资本市场,最后买单的人必然是不成熟的投资者。
从本质上看,“PE腐败”仅是不公平的市场行为
PE是通过私募筹资方式对未上市的私人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且投资人会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营中来。因此,通过股权关系,PE可以协助企业共同成长,从企业自身选择上看,不同阶段,不管离上市时间远近,理性股东是可以利用PE作为更高级别的经营手段,或者募集更多的资金,或者以较低的资金换取战略合作、业务支持等企业所需,甚至包括企业的尽快上市。
因此,抛开保荐人自身独立性的需要,或者信息不对称也好,权利寻租也好,我们所面临的“PE腐败”的实质是一种不公平的市场行为,部分个人及机构利用自身权利“豪夺”价差空间,这就是不公平的市场行为,是我们监管层需要去监督和规避的,比如保荐人入股企业和券商直投入股,而不应该去纠缠于“突击入股”、“批量造富管理层”或者“娃娃股东”等,既然我们向着市场化进程迈进,就要承认这些市场化的“过程”,除了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保荐功能,我们更要去关注和监管的是企业融资是否公平,更好地去呵护和培育我们来之不易的“PE产业”。
关注“PE腐败”的另一深水区
我们提到市场化行为的前提是理性的股东,对于民营资本而言,其能较好做到这一点,比如,很多创业板企业老板在转让股权给管理层时,通过壳公司或者账户管理的协议,都要求管理层持有公司股份比三年的自然锁定期还长。
我们还需要去关注资本的另一所有者——国有股东。虽然经过多年公司治理建设和各项法规的完善,我们国内多多少少还存在国有资本监管缺位的现象,当然,这种缺位更多来自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经理人代理成本。该类型“PE腐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低价售股给投资者,从中赚取“回扣”,或者现金,或者上市后的股权转让;二是通过私底下协议,让投资者代持。这种“PE腐败”就不是简单的不公平,其已经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对后一种类型的监管,国有股东的职责更大,挑战性也更高。
制度建设、信息披露与保荐人追责
中国式“PE腐败”具有很强的阶段性特征,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这一现象也会成为“历史现象”,对于“PE腐败”,我们切莫“闻虎色变”,需要更理性地看待和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从制度设计上,应该建立券商跟被保荐企业的防火墙,在企业内部,更高地要求内部人士的股份锁定期。在信息披露上,上市公司需要严格披露历史沿革的股权变动情形;从保荐人职责上,除了更快发展保荐人队伍,尽快消灭“稀缺资源”的现象,更需要强化保荐人的追责制度,确保其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