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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表明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已经提升到新的高度。成年监护制度作为民法保护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一项重要制度,承担着保障人权的使命,然而,自2004年宪法修正案以来,我国入权保障水平的提升并没有在成年监护制度中体现出来。在世界各国成年监护制度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人权保障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我国也应该加速修订成年监护法,以使其与我国的宪法修正案相呼应,进而与国际人权标准相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