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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常来看,民商法的连带责任牵涉的范围是较为广泛的,包含了经济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方面。在民商法当中,对于各种连带责任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包括雇佣关系和帮工所形成的连带责任、参与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对事故负有共同责任的连带责任、债务关系存在的连带责任、共同侵害形成的连带责任以及合作关系造成的连带责任等等。本文将对这些连带责任分别进行表述和分析,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为大家对于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了解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分析
一、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具体表述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多个主体之间的连带债务进行确定,多人之间虽然有连带责任,但每个人都是独立存在的,并且在实际的情况当中也可能出现为担保以及让与等方面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对于连带责任,法律中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于单一原因使得多个债务责任人之间发生的相同内容中的多个责任,具体的责任人在承担的民事责任过程中,包括了在自己承担份额之外的部分,也就是整体的责任。对于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进行分析,可以观察出其中的几个主要的特点:首先,所谓连带责任,那么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并且其中这些人当中的任何一个人都要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其次,连带责任的各个人都没有先诉或者抗辩的权利,对于自己无力承担的责任,也没有拒绝的权利。最后,连带责任需要在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内才能生效,不可以随意的进行使用,并且不能和保证人的责任进行混淆。从某个角度上来看,之所以會在民商法当中设置连带责任这一条款,就是为了能够让被害人的权益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可能出现的原因类型
(一)雇佣关系和帮工所形成的连带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最为常见的劳动关系就是雇佣关系,事实上在发生雇佣关系的过程中,如果被雇佣的一方因为雇佣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而使得他人收到了利益损失,那么雇主一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是被雇佣的一方因为自身的原因出现故意的或者过失的行为,那么被雇佣的一方就需要和雇主一同来承担责任。如果被雇佣的一方在进行雇主要求的行为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自身的受伤,那么首先应该对于雇主的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必备的硬件,如果这些东西不具备,那么就需要雇主和承包人连带赔偿。在雇佣关系里,被雇佣的人们之间会进行互相帮助,但是如果因为互相帮助而出现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失或者伤害,而被帮助的一方没有进行拒绝,那么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就应该由被帮助的一方和帮助的一方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参与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多人进行的危险行为,造成了其他人的利益或者身体受损,且暂时无法明确具体的责任人时,那么这些人就将承担收到损害一方的连带责任。目前这项规定已经被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定,对于这种多方人员实施危险行为造成损失的情况,可以对其定义为共同侵权的行为。
(三)对事故负有共同责任的连带责任
其实际的生活当中,如果建筑物发生倒塌的事件或者公共地区发生物品掉落的情况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情况,那么就需要相关的方面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文件当中明确指出,如果在公共的道路、桥梁以及隧道等其他设施在运营的过程中,如果因为维护和管理不当导致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或者因为设计本身存在问题,那么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一方面,如果夫妻在婚姻期间形成共同债务,不管婚姻关系是否持续,债权人都有权利向夫妻任意一方主张权利,如果夫妻任意一方出现死亡的情况,那么活着的一方也要负担夫妻的共同债务。
(四)债务关系存在的连带责任
如果在企业当中,企业董事通过企业的资产为个人进行担保,那么这种的担保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旦对于企业造成损失,那么应该由担保人和负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负债一方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债务,那么担保方也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在债务关系当中,如果有同时有多个担保方,并且这几个担保方都没有和负债人对于担保份额进行约定,那么几个担保方之间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担保合同无法律效力,债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那么一旦债权人出现损失,担保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共同侵害形成的连带责任
如果多个人因为共同的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失或者损害,或者是非故意的但是依然造成他人的损失或者损害,都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当中明确的指出,因为共同侵权使得另一方权益受损应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非故意过失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不同司法部门执行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具体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受损失一方的损失情况来决定。
(六)合作关系造成的连带责任
在合作关系当中,如果涉及到资产运作,那么应该由合作关系当中所有人来进行掌握,如果做决策也应该由合作关系当中的几方来共同进行商议决定。并且合作关系当中,各方都有进行互相监督的权利,如果合作运营的企业受到利益损失,那么应该共同进行承担。
(七)代理关系由于双方的不当行为形成的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在普通的代理关系当中不会出现连带责任问题,但是在以下这些情况下,代理关系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是在代理协议当中权利的委托规定没有进行明确,那么被代理的一方和代理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是违法代理的情况,也就是说,被代理一方得知代理一方在代理事务的过程中出现违法情况,却不进行阻止,或者不作为时,那么就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结束语
本文首先对于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进行具体表述,进而从七个方面来对于民商法连带责任可能出现的原因类型进行分析和探究。民商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为司法的实践过程提供参考和帮助。(作者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作者简介:汤雅婷,生于1991年,女,壮族,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4):343-343.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分析
一、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具体表述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多个主体之间的连带债务进行确定,多人之间虽然有连带责任,但每个人都是独立存在的,并且在实际的情况当中也可能出现为担保以及让与等方面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对于连带责任,法律中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于单一原因使得多个债务责任人之间发生的相同内容中的多个责任,具体的责任人在承担的民事责任过程中,包括了在自己承担份额之外的部分,也就是整体的责任。对于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进行分析,可以观察出其中的几个主要的特点:首先,所谓连带责任,那么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并且其中这些人当中的任何一个人都要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其次,连带责任的各个人都没有先诉或者抗辩的权利,对于自己无力承担的责任,也没有拒绝的权利。最后,连带责任需要在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内才能生效,不可以随意的进行使用,并且不能和保证人的责任进行混淆。从某个角度上来看,之所以會在民商法当中设置连带责任这一条款,就是为了能够让被害人的权益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可能出现的原因类型
(一)雇佣关系和帮工所形成的连带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最为常见的劳动关系就是雇佣关系,事实上在发生雇佣关系的过程中,如果被雇佣的一方因为雇佣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而使得他人收到了利益损失,那么雇主一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是被雇佣的一方因为自身的原因出现故意的或者过失的行为,那么被雇佣的一方就需要和雇主一同来承担责任。如果被雇佣的一方在进行雇主要求的行为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自身的受伤,那么首先应该对于雇主的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必备的硬件,如果这些东西不具备,那么就需要雇主和承包人连带赔偿。在雇佣关系里,被雇佣的人们之间会进行互相帮助,但是如果因为互相帮助而出现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失或者伤害,而被帮助的一方没有进行拒绝,那么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就应该由被帮助的一方和帮助的一方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参与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多人进行的危险行为,造成了其他人的利益或者身体受损,且暂时无法明确具体的责任人时,那么这些人就将承担收到损害一方的连带责任。目前这项规定已经被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定,对于这种多方人员实施危险行为造成损失的情况,可以对其定义为共同侵权的行为。
(三)对事故负有共同责任的连带责任
其实际的生活当中,如果建筑物发生倒塌的事件或者公共地区发生物品掉落的情况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情况,那么就需要相关的方面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文件当中明确指出,如果在公共的道路、桥梁以及隧道等其他设施在运营的过程中,如果因为维护和管理不当导致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或者因为设计本身存在问题,那么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一方面,如果夫妻在婚姻期间形成共同债务,不管婚姻关系是否持续,债权人都有权利向夫妻任意一方主张权利,如果夫妻任意一方出现死亡的情况,那么活着的一方也要负担夫妻的共同债务。
(四)债务关系存在的连带责任
如果在企业当中,企业董事通过企业的资产为个人进行担保,那么这种的担保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旦对于企业造成损失,那么应该由担保人和负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负债一方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债务,那么担保方也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在债务关系当中,如果有同时有多个担保方,并且这几个担保方都没有和负债人对于担保份额进行约定,那么几个担保方之间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担保合同无法律效力,债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那么一旦债权人出现损失,担保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共同侵害形成的连带责任
如果多个人因为共同的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失或者损害,或者是非故意的但是依然造成他人的损失或者损害,都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当中明确的指出,因为共同侵权使得另一方权益受损应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非故意过失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不同司法部门执行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具体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受损失一方的损失情况来决定。
(六)合作关系造成的连带责任
在合作关系当中,如果涉及到资产运作,那么应该由合作关系当中所有人来进行掌握,如果做决策也应该由合作关系当中的几方来共同进行商议决定。并且合作关系当中,各方都有进行互相监督的权利,如果合作运营的企业受到利益损失,那么应该共同进行承担。
(七)代理关系由于双方的不当行为形成的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在普通的代理关系当中不会出现连带责任问题,但是在以下这些情况下,代理关系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是在代理协议当中权利的委托规定没有进行明确,那么被代理的一方和代理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是违法代理的情况,也就是说,被代理一方得知代理一方在代理事务的过程中出现违法情况,却不进行阻止,或者不作为时,那么就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结束语
本文首先对于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进行具体表述,进而从七个方面来对于民商法连带责任可能出现的原因类型进行分析和探究。民商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为司法的实践过程提供参考和帮助。(作者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作者简介:汤雅婷,生于1991年,女,壮族,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4):34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