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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其内涵和独立标准。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实现的工具性,此外它还具有独立性、终局性和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等价值。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应当坚持并重理念,即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两者的价值取向进行适宜的调整,保持动态的、辩证的平衡。二者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更不能搞程序本位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