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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笔者从民商法的角度,对谷歌旗下谷歌图书在我国某些出版物上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阐述了谷歌在部分信息上存在着失真报导的事实,并针对谷歌关于“不当信息”进行非法传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民商法 谷歌 传播
中图分类号:D931文献标识码:A
一、引 言
年初,谷歌公司高级副总裁兼首席法律官戴维•德拉姆德公开发表声明,指责中国黑客攻击谷歌在中国大陆的相关业务,并因此宣布拒绝接受中国政府对谷歌中国搜索服务的“过滤审查”,并声明将搜索服务由中国大陆转至中国香港。对此,在当天凌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有关负责人就谷歌公司宣布停止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对有害信息过滤,将搜索服务由中国内地转至香港发表讲话。这位负责人指出,谷歌公司在中国经营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谷歌退出中国大陆的当天,网络上立即引起了网民们的轩然大波,网民们分大致为两派,一派支持谷歌退出中国大陆,一派则反对。两派所争论的焦点大多侧重于谷歌政治化这一话题,将谷歌退出中国大陆完全界定为一个纯粹的政治事件。实际上我们可以从国务院办公室网络局负责人的讲话,以及谷歌近年来在中国的市场行为,我们可以看出谷歌退出中国大陆在很大程度上同样也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其中民商法中有关著作权的问题也一度成为一些版权所有者抵制谷歌的主要原因。另外,谷歌在网上提供的某些网络链接可能存在着大量对中国政府失真的报导,侵犯了网民的信息权,这其中包括“信息失真”等方面。此外,谷歌提供的有些链接存在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同样的也造成了传播“不当信息”的行为,侵犯了网民们的信息权。这些行为实际上都违反了我国民商法的有关规定。
二、谷歌对著作权的侵犯
在近5年的时间内,谷歌公司已经将全世界范围内的申请有著作权的上千万种图书收入了其公司旗下的数字图书馆,并且这一行为并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这其中包括大量在中国的著作侵权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发表在传统媒体上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网络在内的其他媒体,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转载或剽窃甚至抄袭的,都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如要转载的,则需要支付给著作权人相关的费用。
虽然,我国大陆《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若干合理使用的情形,并且谷歌公司打着免费、公益的旗号,声称“整合全球范围的信息,使人人皆可访问并从中受益”,但在免费数字图书馆的背后,实际上潜藏着巨大的商机,这与谷歌的搜索业务至今依然免费的道理是一样的。大陆《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所有的规避行为均为违法。此外,虽然《网络传播权条例[微软用户1]》规定了四种例外,但大部分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下的规避行为不在豁免之列。也就是谷歌声称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应的民商法法规,但谷歌自身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身的清白。此外,尤其像谷歌图书或谷歌学术这种大量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库。一般来说,必须破解相关技术措施才能复制,可是在目前的规定下,该破解行为是被禁止的,这显然不符合该项合理使用情形规定的初衷的。因此,谷歌图书里面相关的图书在并未经作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披露相关页面,侵犯了著作者的合法权利,这些都是谷歌中国大陆非法的行为。
三、谷歌对失真信息的传播
此外,谷歌公司利用其在美国总部的服务器运作,逃避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在网上提供大量失真报道的网页链接。对不实信息的提供称之为虚假陈述它是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做的与事实不符的表述。一般来说,它划分为三种类型:故意虚假陈述、过失虚假陈述和无过失虚假陈述。只要符合其构成要件,就应对损害一方负赔偿责任,严重的情况下需要对运营商责令停止运营。
另外,广大网民们作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谷歌公司只有通过接受中国政府相关的审查,才能提供真实、全面、不引人误解的信息,才能保证广大中国网民们意思自主地作出决策。但是,在谷歌提供的网页链接中存在大量虚假、误导的信息,使信息接受者作为民事主体失去了意思自主,从而违背其真正的意愿,甚至遭受财产、人身的损害。谷歌在中国大陆的这些行为都违背了我国民商法的有关民事主体意思自主权利的规定。
四、谷歌对“不当信息”的传播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不当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提供了某些不恰当的信息,从而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享用,或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谷歌公司作为一个搜索引擎的巨鳄,因为其逃过中国政府有关对淫秽色情信息的过滤,导致了谷歌提供了大量淫秽色情信息,这些“不当信息”的传播严重损害了网民们的身心健康。因谷歌提供这些不当信息,造成网民们在人身、财产损害时,尤其是严重侵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中国政府有权介入对谷歌进行相关信息过滤,排除不当信息传播的行为。2009年6月,中国有关部门召见谷歌中国负责人,对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进行执法谈话,宣布了处罚措施,暂停该网站境外网页搜索业务和联想词搜索业务,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清理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并且表示,将根据网站的整改情况,决定下一步的处理措施。谷歌公司为了标榜自己的“自由主义”,人人皆享有信息的平等权利,须不知其网站充斥着大量淫秽色情信息,对中国网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这些“不当信息”的传播不仅没有保障网民们的网络自由,而是对中国网民这些民事主体构成了不当信息侵权。
五、结 语
目前,谷歌公司已退出中国大陆,并将域名转向中国香港,谷歌声称这是在中国政府对谷歌“无端”挑衅下的无奈。其实,谷歌公司还是没有认识到自身在中国大陆构成了多项民事侵权案件,以上三个方面只是一个总体的概括。实际上,中国的互联网是开放的,中国政府鼓励互联网的发展,鼓励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中国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黑客攻击行为;中国像其他国家一样,依法管理互联网,有关管理措施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中国欢迎国际互联网企业在中国依法开展业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跨国网络公司要在中国顺利地开展业务,得到中国政府的支持,必须要遵守中国各项法律的规定,在民商法上也不例外,因为广大网民作为民事主体在很大程度上都同网络公司的相关行为直接构成法律关系。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谷歌退出中国大陆视为一件政治事件,通过具体分析谷歌在国内的业务行为,我们可以发现谷歌在中国同样也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民事侵权行为。基于这些因素,在中国政府的压力下谷歌宣布退出中国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是在逃避其有关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关键词 民商法 谷歌 传播
中图分类号:D931文献标识码:A
一、引 言
年初,谷歌公司高级副总裁兼首席法律官戴维•德拉姆德公开发表声明,指责中国黑客攻击谷歌在中国大陆的相关业务,并因此宣布拒绝接受中国政府对谷歌中国搜索服务的“过滤审查”,并声明将搜索服务由中国大陆转至中国香港。对此,在当天凌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有关负责人就谷歌公司宣布停止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对有害信息过滤,将搜索服务由中国内地转至香港发表讲话。这位负责人指出,谷歌公司在中国经营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谷歌退出中国大陆的当天,网络上立即引起了网民们的轩然大波,网民们分大致为两派,一派支持谷歌退出中国大陆,一派则反对。两派所争论的焦点大多侧重于谷歌政治化这一话题,将谷歌退出中国大陆完全界定为一个纯粹的政治事件。实际上我们可以从国务院办公室网络局负责人的讲话,以及谷歌近年来在中国的市场行为,我们可以看出谷歌退出中国大陆在很大程度上同样也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其中民商法中有关著作权的问题也一度成为一些版权所有者抵制谷歌的主要原因。另外,谷歌在网上提供的某些网络链接可能存在着大量对中国政府失真的报导,侵犯了网民的信息权,这其中包括“信息失真”等方面。此外,谷歌提供的有些链接存在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同样的也造成了传播“不当信息”的行为,侵犯了网民们的信息权。这些行为实际上都违反了我国民商法的有关规定。
二、谷歌对著作权的侵犯
在近5年的时间内,谷歌公司已经将全世界范围内的申请有著作权的上千万种图书收入了其公司旗下的数字图书馆,并且这一行为并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这其中包括大量在中国的著作侵权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发表在传统媒体上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网络在内的其他媒体,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转载或剽窃甚至抄袭的,都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如要转载的,则需要支付给著作权人相关的费用。
虽然,我国大陆《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若干合理使用的情形,并且谷歌公司打着免费、公益的旗号,声称“整合全球范围的信息,使人人皆可访问并从中受益”,但在免费数字图书馆的背后,实际上潜藏着巨大的商机,这与谷歌的搜索业务至今依然免费的道理是一样的。大陆《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所有的规避行为均为违法。此外,虽然《网络传播权条例[微软用户1]》规定了四种例外,但大部分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下的规避行为不在豁免之列。也就是谷歌声称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应的民商法法规,但谷歌自身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身的清白。此外,尤其像谷歌图书或谷歌学术这种大量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库。一般来说,必须破解相关技术措施才能复制,可是在目前的规定下,该破解行为是被禁止的,这显然不符合该项合理使用情形规定的初衷的。因此,谷歌图书里面相关的图书在并未经作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披露相关页面,侵犯了著作者的合法权利,这些都是谷歌中国大陆非法的行为。
三、谷歌对失真信息的传播
此外,谷歌公司利用其在美国总部的服务器运作,逃避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在网上提供大量失真报道的网页链接。对不实信息的提供称之为虚假陈述它是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做的与事实不符的表述。一般来说,它划分为三种类型:故意虚假陈述、过失虚假陈述和无过失虚假陈述。只要符合其构成要件,就应对损害一方负赔偿责任,严重的情况下需要对运营商责令停止运营。
另外,广大网民们作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谷歌公司只有通过接受中国政府相关的审查,才能提供真实、全面、不引人误解的信息,才能保证广大中国网民们意思自主地作出决策。但是,在谷歌提供的网页链接中存在大量虚假、误导的信息,使信息接受者作为民事主体失去了意思自主,从而违背其真正的意愿,甚至遭受财产、人身的损害。谷歌在中国大陆的这些行为都违背了我国民商法的有关民事主体意思自主权利的规定。
四、谷歌对“不当信息”的传播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不当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提供了某些不恰当的信息,从而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享用,或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谷歌公司作为一个搜索引擎的巨鳄,因为其逃过中国政府有关对淫秽色情信息的过滤,导致了谷歌提供了大量淫秽色情信息,这些“不当信息”的传播严重损害了网民们的身心健康。因谷歌提供这些不当信息,造成网民们在人身、财产损害时,尤其是严重侵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中国政府有权介入对谷歌进行相关信息过滤,排除不当信息传播的行为。2009年6月,中国有关部门召见谷歌中国负责人,对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进行执法谈话,宣布了处罚措施,暂停该网站境外网页搜索业务和联想词搜索业务,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清理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并且表示,将根据网站的整改情况,决定下一步的处理措施。谷歌公司为了标榜自己的“自由主义”,人人皆享有信息的平等权利,须不知其网站充斥着大量淫秽色情信息,对中国网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这些“不当信息”的传播不仅没有保障网民们的网络自由,而是对中国网民这些民事主体构成了不当信息侵权。
五、结 语
目前,谷歌公司已退出中国大陆,并将域名转向中国香港,谷歌声称这是在中国政府对谷歌“无端”挑衅下的无奈。其实,谷歌公司还是没有认识到自身在中国大陆构成了多项民事侵权案件,以上三个方面只是一个总体的概括。实际上,中国的互联网是开放的,中国政府鼓励互联网的发展,鼓励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中国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黑客攻击行为;中国像其他国家一样,依法管理互联网,有关管理措施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中国欢迎国际互联网企业在中国依法开展业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跨国网络公司要在中国顺利地开展业务,得到中国政府的支持,必须要遵守中国各项法律的规定,在民商法上也不例外,因为广大网民作为民事主体在很大程度上都同网络公司的相关行为直接构成法律关系。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谷歌退出中国大陆视为一件政治事件,通过具体分析谷歌在国内的业务行为,我们可以发现谷歌在中国同样也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民事侵权行为。基于这些因素,在中国政府的压力下谷歌宣布退出中国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是在逃避其有关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