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济棠治粤时期的地方性出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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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对1932年前后广东地区出版物申请登记案做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中央与地方出版政策及其施行存在的差异,指出西南政权在限禁与宣传两方面都将“反蒋”视为重点,表明陈济棠治粤时期出版管理服务于维护地方政权,其实质是地方主义。
  [关键词] 陈济棠 出版管理 地方性
  [中图分类号] G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6) 02-0109-06
  Local Publication Management during the Period of Chen Jitang
  Zhao Hong Lu Xin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006)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ase of registration of publications around 1932, this paper illustrates that publication management was localized by special political environment during the period of Chen Jitang,in the service of preserving local regime, 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of publication management policies and measures between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and South-west Political Committee and Executive Council.
  [Key words] Chen Jitang Publication management Locality
  陈济棠时期(1929—1936)是广东出版史上的一个特殊时期。由于形成了与中央分庭抗礼的地方政权,其整个法制系统的运作有别于国民政府,在出版管理方面出现与国民政府执法上的分歧。这一阶段,广东地区的出版管理前所未有地系统化,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机关,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令。相对稳定的政局与逐渐繁荣的经济使出版业得以发展,陈济棠对文化教育事业的重视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发生在1932年前后的出版物申请登记案的分析,试图反映陈济棠治粤时期的地方性出版管理,广东地方与中央政府在政策与执行上的差异,进一步解读背后的动因,以及对广东地区出版业的影响。
  1 地方与中央的分歧:出版物申请登记案
  1.1 背 景
  1930年前后,广东政局进入相对稳定时期,政府机构建设日趋完善,出版业得到发展,特别是民间出版物数量增多。是年1月,广东省政府开展报社登记工作,对当年2月1日起尚未领有日报登记收据的报社,实施限期禁止出版处罚。此次中央宣传部训令下展开的日报登记工作(并未包括定期刊物[1]),出于严格检查言论的目的,其逻辑在于“其反动者自不来部登记……自应禁止出版,以免淆乱是非,为害党国”[2]。可见登记工作的初衷,是为了打击政治“异见”,实质是对出版自由进行限制。
  是年12月,蒋介石政府颁行《出版法》,明确了新闻纸、杂志等出版品的申请登记条款:第7条规定,新闻纸及杂志的发行,需于首次发行期15日以前,以书面呈请发行地所在之省政府或市政府转内政部声(申)请登记。次年10月,又制订公布《出版法施行细则》,其中第5条进一步明确:“各省政府或隶属于行政院之市政府,对于依照出版法第七条之规定之声(申)请事,应于接到声(申)请登记文件后五日内,拟具初审意见,转向内政部声(申)请登记。”该细则的出台,也意味着全国性的出版物申请登记工作正式展开。
  自1932年7月以来,内政部就不断发文催促地方政府执行这项申请登记命令,21日的一份内政部公文措辞严厉地督促:“各新闻纸杂志负责发行人,应视声(申)请登记为其当然之义务,毋得故意延宕!兹特通行转饬各该未登记之新闻纸杂志,统限于文到一周内,依法声(申)请登记,例如逾限再不声(申)请者,即由各该管机关依照出版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罚办,不得稍徇情面,以重法令。”[3]这也反映出当时登记工作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此后直到1936年间,广东地区仍一直收到内政部催促已发行新闻纸、杂志履行登记手续的公文[4]。
  根据1933年3月27日的一份公文,“自二十年十月间公布施行以来,各地新闻纸杂志社依法呈转声(申)请登记到部者,截止现时,为数将及两千家之多”[5]。(《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西南执行部二十二年党务年刊》显示,该年广州市登记在案的新闻日报社有28间,通讯社50间,小报及杂志社共125间[6]。)并再次批评“嗣后凡关于新闻纸杂志声(申)请登记案件,务以一家一文随时单独核转为原则,幸勿积累多案,始行汇送,以期敏捷,而免稽延”[7]。进一步说明申请登记工作的推行并不理想。
  1.2 法令分歧
  1930年底,广州市社会局通令各报馆通讯社及新闻事业团体,遵照内政部指示依法登记立案,并“奉发日报及通讯社登记与立案事件订定办法三项”[8]。次年5月,立法院法制委员会针对中央与地方在出版物登记手续上的疑义做出解释,表明出版法施行后,“所有各地方政府关于此类立案事项原定各种暂行条例自应一律失效”[9]。年底,西南出版物审查会成立。作为“西南最高审查出版机关”,审查会依照《中国国民党西南各级党部审查出版物暂行条例》,负责出版物的申请登记与许可证发放。在该年12月5日一份公文中,内政部表达了对广东省该项工作的不满:“惟查贵省及少数边远省份各新闻纸类迄未准转部声(申)请登记,匪特法令分歧,且使本部无法统计。”[10]其指责语气之严厉、针对之明确在整个民国时期内实属罕见。对此,西南出版物审查会的回应是:“嗣后凡在广州市区内出版或发行之刊物,务须依照西南各级党部审查出版物暂行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先将刊物送会审查,领有许可证方准依照出版法声(申)请登记。其在广州市区之外出版物,可暂照向章声(申)请登记。”[11]从操作上来看,这种做法照顾了双方的颜面,既符合中央“转呈”的要求,又保证出版会优先审核的权力。   12月7日,西南政务委员发出训令“广州市内出版物经西南出版物审查会登记方准销售”,规定在广州市区内发行的出版物,一经该会审查发给许可证后,即一律准其销售,由该会随时负责审查。同时,在该会未成立前已向广东省政府申请登记之出版物,其在广州市区内出版者,仍应由政府汇送到该会补行审查,以一事权[12]。这项公令明确承认了中央与地方存在的法令分歧,至少在广州市范围内,出版物无需经过中央登记备案,即可在地方发行销售。
  1933年1月,西南出版物审查会拟定的《定期出版物保证办法》颁行,规定定期出版物除需获得许可证外,还要取得现金或商店保证才能发售。5月,广东省政府通过审查会议决定,报纸在未获得许可证的审查期间,依照该保证办法缴纳保证金,或取得商店保证后,即准先行发行[13]。其结果是,西南政府进一步通过保证金制度,实现了在出版管理方面的地方自治。这一制度也成为审查会规范出版业管理的有力手段。
  1.3 完善登记法令与机构
  同年4月,西南出版物审查会为解决“现查各通讯社已遵照办理者固多,惟其中仍有迟疑观望者”这一问题,规定逾期办理登记的通讯社,依照原定办法外,“并须具缴保证金贰百元,或领有贰百元以上资本之营业牌照之商店保证”[14]。6月,为治理新闻界通过办报社“张罗股本,搜求津贴,既不知新闻事业为何物,日唯从事于淫亵之记载及描写,以博社会下流之同情,或虚构不伦不类之事实,以耸人闻听;其甚者或更甘为反动派金钱所收卖,故散谣言扰乱社会”的不正当营业行为,审查会认为“在过去几年中,报馆之忽张忽歇者,无类八十多由于是,此未尝不由于绝无保证,或保证太轻之所致”,广东省政府批准西南出版物审查会采取将新闻日报保证金提高至五千元的措施[15]。
  次月,《广州市印务店登记领证办法》颁发并施行,通令广州市印务店限于一个月内向审查会登记领取许可证,以整治“彼贪图厚利者,每为反动派所利用,接印种种反动及淫亵刊物”的行为,达到“对于印务店同时加以严密防范”的目的[16]。1934年1月,西南执行部颁行《书店登记取缔规程》,规定广州市书店应于开始营业前十五日到西南出版物审查会填具申请表,除营业证资本额在五千元以上者,需要有“殷实保铺”担保;在规程施行前成立营业的书店,也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申请登记手续;同时明确马路书摊由公安局发给许可证。次月,西南执行部通过《中国国民党中央直属国立中山大学校区党部审查出版物暂行规程》,要求“凡校内各民众团体及个人出版物须于事前呈会备案核准后方得出版”[17]。这项法令一方面反映出该时期广东高校迅速发展,学术刊物日渐丰富(以中山大学为例,就有80种左右的学术刊物[18]),另一方面仍然是防范反动宣传品的传播,对学生群体言论自由和宣传活动加以监督。一个月后,许可证发放对象扩大到“书摊报贩”,《各书摊报贩登记领证办法》颁布,要求广州市书摊及报贩营业者本人到审查会履行登记手续,经本会核发营业许可证后,方准贩卖各种图书杂志大小报纸等刊物。
  6月,广东省政府公报“解释出版物保证手续由党部负责”一则公文显示,西南出版物审查会对出版物申请登记手续的处理范围,已经由广州市扩大到广东各市县,“各县市出版物声(申)请登记者,须先将该出版物呈由所在地县市党部按级呈请转送本会审查给证”[19]。
  10月,西南出版物审查会改组为西南出版物编审会,其性质变更为“为西南之最高编审登记出版之机关”,专门设置了登记科,其规程中明确“凡西南各省之新闻报社,通讯社,书店,印务店,须遵章向本会给领许可证,方得出版或营业”[20],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
  编审会的成立,意味着陈济棠政权进一步强化了出版物登记的自治权。在地理上,从广州市进一步覆盖到西南地区各省;就对象而言,从中央所规定的报社、通讯社扩大涉及各类新闻纸、杂志社、书店和印刷所,由商铺、报社等机构和单位,发展到学生团体、马路报贩的小型组织或个人。
  2 出版政策对比
  对比中央与地方的出版政策,同样可见如上文所述的法令分歧,西南执行部的出版政策具有地方性。民国十九年(1930)版《出版法》作为中央管理出版物的纲领性文件,名义上是西南执行部制发出版管理政策的参考与基准。但从申请登记与处罚施行两方面来看,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首先,《出版法》对于出版物的登记手续,采取的是有处罚措施的呈报制,即第七条规定,在发行前十五日提出申请登记,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为申请登记或陈述不实者,省市政府有权停止其发行出版。而西南出版物审查会成立后,广东地区其他相关审查机构即行撤销,该会遵照《西南各级党部审查出版物暂行条例》,该条例是西南方面出版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中第五条规定,一切团体或个人之出版物于出版时,或寄到销售地时,须由出版人或代售人送缴一份于当地之出版物审查会,俟审查许可后,方得发售。由此可见,在这一方面,西南执行部采取的是核准制,即先经审查并领得许可证才有资格出版发行。但行文上并未列明对违反者的惩处措施。此后发布的其他登记政策也都沿袭了这种核准制。
  其次,在出版管理的处罚方面,相比中央而言,西南执行部从立法到施行程面,都较为缓和,同时实行的是有针对性的处罚,即强调打击反动出版。《出版法》第六章罚则中,规定处以罚金的情节,就包括不按时登记、送审,未登载规定内容或刊登禁载内容等项目,其中有六项涉及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处罚,其严苛程度可以想见。而西南方面,例如《西南各级党部审查出版物暂行条例》,仅有第六条和第八条针对反动刊物及相关责任人列明惩处措施,对前者“得必要时扣押之”,后者则“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儆告封禁,或依照出版法规定之罚则处罚之”。民国22年(1933年),西南执行部修正通过《各报社违反新闻检查办法惩罚规则》,该规则成为这一时期广东地区出版管理的惩处标准。第二条规定,各报社不将新闻稿件送所检查而迳行登载者得依左列规定惩罚之:(一)初次违反者用书面警告;(二)经警告仍不遵送检查者得呈准勒令其停版三天至七天;(三)经上项之处分后仍不遵送检查者得呈准勒令永远停版并封闭其报社。从行文来看,儆告(警告)和封禁显然比之罚金和判刑具有缓冲作用;从施行来看,实际上主要是予以警告和停版为主。例如1934年《西南党务月刊》第27期一份公文中,对于《广州新日报(晚报)》连续二日登载未经送检新闻的行为,以“殊属可恨”来形容,但也只“勒令该报停版三天以资惩处” [21];同年,《西南党务月刊》第28期公文记载,党员钟倬英“违法创刊五华周报,捣乱党纪,破坏党的威权,……至于五华周报,已未依法定手续声请登记,迭经该县党部制止出版,三令五申,饬依法登记,均置不理”,也只是“先予停止党权三个月”[22]。   实际上,西南当局1933年1月推行的《定期出版物保证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违反《出版法》第十九条规定刊登禁载内容者,“除依照出版法第三十五条办理外,得将其保证金没收,如系用商店保证者,得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令该商店缴纳与保证金同等数量之罚金”,但并没有相关公文记录显示这项规定真正施行过。例如1934年5月《时事晚报》每日送检新闻文字淫秽,并且经警告后仍刊登色情新闻,西南执行部只是做出了勒令该报停版一个星期的处分[23]。
  西南执行部较为严格的出版政策,是1936年5月颁布的《报馆及通讯社登记出版改善办法》,同样是以保证金为辅助的出版管理政策,保证金额与出版物送审日期都规定得更为明确和严格,但由于此时政局发生变化,两个月后陈济棠通电下野,蒋介石政府重掌广东政局,这项办法的施行与效果也无从考证了。
  3 管制与宣传的实质:地方主义
  1931年10月20日,上海《新闻报》特派驻粤记者石之球“解禁上海来粤各报”的请求得到省政府批准。此前由于“军事关系,所有上海来粤各报,已一律被禁入口”。石之球提交的呈文中,小心翼翼地表达了对西南政府的忠诚,“数年以来,虽在南京势力压迫之下,然记载消息,一本郑重”,并说明解禁的依据:时逢九一八事变震惊中国,《新闻报》“现既派员出关,详查实况,则于记载消息,自必详尽无疑,而于鼓励全国民气之精神,关系实巨”,因此“务恳请钧团对于敝报,迅行赐予弛禁,以广对外宣传”[24]。这则公文反映的事件是:汤山事件后,国民党反蒋派不满情绪愈加强烈,该年5月,广州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会非常会议和广州国民政府成立,正式宣告宁粤对峙。陈济棠在胡汉民、古应芬支持下,与白崇禧、李宗仁等桂军达成协商,共同讨蒋。9月12日,广东邮电奉令自是日起将寄来粤省的上海报纸扣留不送[25]。
  是年12月,反蒋派于30和31日举行两次联席会议,鉴于蒋介石下野和宁粤合作新情况,决定取消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名称,另外成立中国国民党西南执行部、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西南分会等三个机构,处理西南的党务、政务、军务。1932年元旦,西南执行部、西南政务委员会在广州成立,表面看来,全国党政复归于统一,实际上却维持了广东半独立局面。拥胡阵营的大帱之下,西南地方实权操纵在陈济棠手里。陈济棠主粤时期,广东各派军阀斗争暂告一段落,形成全省统一局面,出现相对稳定的形势[26]。陈济棠执政思想之微妙在于,一方面借助胡汉民在国民党内的声望,通过反对蒋介石独裁形成宁粤对峙,使其不敢对粤用兵,确立自身政权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为拥有地方割据的绝对统治权,大兴文化宣传事业,发展官办刊物,争取地方民意。1932年前后的出版物登记申请案是窥探这种思想的一个极佳例子,并在此基础上考察当时出版管理的政策施行与出版业的发展情况。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市场上流通何种内容的出版物,何种性质的出版机关被认为是合法的,被视为影响民生动态的根本与关键。国民党执政以来,对出版自由所持的限禁态度一以贯之于西南政府的政治原则中。这也是本文选取出版物登记案进行分析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出版机关的准入标准,是体现政府出版管理思想最为基础与核心的方面。那么,从上述案例来看,陈济棠治下的出版管理,总体上遵从国民政府的中央号令,在出版物管制的主要环节上步调相同,但对于其登记发行体系与出版政策进行分析,实际上存在法令分歧与施行上的地方性操作,其实质是在对国民党文化统制的表面服从下,不断发展地方管理机关与法制体系,形成有别于中央的“地方主义”。
  在地方主义思想指导下,西南执行部在限禁与宣传两个方面,都视“讨蒋”为重点。1932年后,西南执行部颁行的有关出版物申请登记的法令,都明确指出“防止反动宣传”是其存在的目的,而从执行上来看,限制蒋介石思想渗透是限制反动传播的一个重要方面,实际目的是通过宣扬反对蒋介石独裁以维护地方政权的稳定性。从1931年开始,打击蒋介石反动刊的力度就不断加强,从7月起,禁止南京《中央周报》《中央日报》《中央半月刊》等“蒋中正御用宣传品”入口,8月查禁汉口《奋斗报》《奋斗周报》,理由是“毁我政府名誉,扬彼蒋逆焰威”,9月全面禁止上海报纸入口,防范全国范围内任何影响地方政权稳定的思想与出版物输入。
  与此同时,官办宣传机构也“浸淫”于这种讨蒋思想中,明确体现在西南执行部宣传组下属的西南宣传工作设计会中,该会一项重点任务是制发每周宣传纲要,为广东各级宣传机关重大事件宣传办法的导向。从西南党务年刊来看,这项工作得到严格执行,宣传纲要对政治问题的立场进行灌输式地圈划,背后起作用的是陈济棠掌权以来一贯的抗蒋反日的政治立场,如1932年第四次宣传纲要(8月1日至7日)第一则“蒋中正私组棒喝党问题”,指出以私组党派违背国民党原则一点予以纠正,并搜集蒋相关言论而“以矛攻盾之法痛下攻击”[27]。西南执行部宣传组从1932年起出版定期宣传刊物《五日刊》,刊发文字将“打倒独裁”列为中心目标之一。西南执行部二十二年年刊的统计显示,该刊物发行量达到一万八千五百份,影响覆盖全国范围。
  在此背景下,出现了以“推倒独裁”为宗旨的通讯社。7月,南风通讯社社长黄玉明向广州市政府请求补助:“况际兹讨蒋工作紧张之秋,推倒独裁树立民治尤待新闻事业之宣传,期收事半功倍之效,玉明有鉴及此,特集同志组织规模之通讯社于广州,在本党指导之下努力宣传工作。”[28]这份意图讨好当局的呈文,体现“讨蒋”宣传重心对出版业新生机构发生的一定影响,以及当时一些出版机构接纳甚至迎合的态度。8月,岭南通讯社、广州日报先后请求津贴,前者提出“现正讨蒋军兴,自当添聘员,从新展刷”[29],并未获得批准;后者虽未提及相关情事,然而政府基于“值兹讨蒋剿共军事方殷,有须报纸宣传以期树立舆论正鹄,广州市政府对于讨蒋剿共具有热情,当不忍遽然中止” [30]的考量,批示继续补助广州日报经费五个月。
  另一个例证是,出于认为国际对西南方面“不明真相”的考虑,西南执行部专门设立宣传组第四股,成立英文通讯社,表明:“西南党政机关向未注意国际宣传,故西南之使命及西南之实况皆无由达于国际,即近如香港之外报其所载消息,亦多间接采用上海南京之转电,华北各地更无论矣,故国际对于西南方面既因不明真相而失同情,而海外侨胞亦因消息隔膜致被蒙蔽者亦数见不鲜”[31]。这一宗旨表现出政府注重塑造有别于中央声音与主流意见的广东地方形象。这也是西南当局为争取民意而重视出版刊物、政治宣传的一个力证。   陈济棠时期的出版管理具有地方性,体现于与中央形成法令分歧的出版物登记准入体系,以及在处罚施行等层面有别于国民政府规定的出版政策,究其实质,在于广东所处的半独立状态与陈济棠执政思想之微妙,从西南执行部将限禁与宣传的重点都置于“反蒋”之上可以窥见其背后逻辑。为了维护其地方政权,拥戴胡汉民的言论自由主张,拉拢言论界制造反蒋舆论,陈济棠治粤时期,广东出版业得到民国史上最为宽松的生存环境,出版政策施行不及中央一般严厉,民间出版业更是显现出欣欣向荣的蓬勃局面,越华报等民办报纸的发行量甚至超过了官办报刊。如上所述,这也是西南当局重视政治宣传与争取地方民意,在该种地方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为广东出版业发展所创造的特殊的政治条件。
  注 释
  [1]令民政厅转饬各县市对于定期刊物免予呈验登记收据案[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0-02-26
  [2]未登记之报社限期禁止出版案[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0-01-09
  [3]未经登记之新闻纸杂志应迅速依法登记[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2-07-21
  [4]关于新闻纸杂志现已发行尚未登记者限十日内补请登记[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6-02-26
  [5][7]新闻纸类登记须随时核转[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3-03-27
  [6]西南出版物审查会一年来工作报告[N].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西南执行部二十二年党务年刊,1933
  [8]各报社须遵令登记及立案[N].广州市市政公报,1931
  [9]报社立案事宜由行政机关办理案[N].广州市市政公报,1931-05-29
  [10][11]令催促报社通讯社声请登记[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2-12-05
  [12]广州市内出版物经西南出版物审查会登记方准销售[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3-12-17
  [13]新出版之日报在审查期间仍准具缴保证金先行发行[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3-05-01
  [14]令知新闻通讯社逾期请领许可证须缴保证金[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3-04-28
  [15]令知发行新闻日报保证金额[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3-06-24
  [16]令发广州市印务店登记领证办法[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3-07-18
  [17]中国国民党中央直属国立中山大学校区党部审查出版物暂行规程[N].西南党务月刊,1934,
  [18]黄增章.建国前广东杂志概论.广东出版史料·第一辑[M].广州:广东新闻出版局,1990:101-112
  [19]解释出版物保证手续由党部负责[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4-06-06
  [20]西南出版物编审会规程[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4-12-03
  [21]函广东省政府为据广州新闻电讯检查所呈请惩罚广州新日报等情经本部常会决议勒令停版在案请转饬省会公安局照案执行由[N].西南党务月刊,1934-03-30
  [22]钟倬英被控十二大罪恶先予停止党权三个月案决定书[N].西南党务月刊,1934
  [23]函广东省政府为时事晚报之文字猥亵又不遵送检查请饬省会公安局勒令该报停版一星期由[N].西南党务月刊,1934-05-29
  [24]转知准上海新闻报入口[N].广东省政府公报,1931-10-20
  [25]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编纂.民国广东大事记[M].广州:羊城晚报出版社,2002:430
  [26]丁身尊主编.广东民国史·下册[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736
  [27]宣传组指导联络事项[N].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西南执行部二十一年党务年刊,1933
  [28]请由七月份起尽量予以补助南风通讯社经费[Z].广州市档案馆4-01卷:169-172,1931-07-18
  [29]请准由六七两月起按月加增补助敝社一百八十元至关于宣传稿件务请随时按址寄来倘或派员采访仍希赐予接洽[Z].广州市档案馆4-01卷:183-186,1931-8-15
  [30]关于广州日报经理请援照前案仍继续补助经费五个月一节请查照办理见复[Z].广州市档案馆4-01卷:188-190,1931-08-19
  [31]国际宣传初步工作草案[N].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西南执行部二十一年党务年刊,1932
  (收稿日期: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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