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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生参与兼职的现象日益增多,基本为以下几个目的:一是减轻家里的负担,为自己赚取生活费;二是提前适应社会,增加自己的人生阅历,提升自我竞争力;三是兴趣爱好之余,充实自己的大学生活。然而,实际上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往往不是能学到什么,而是能为企业带来什么,这让学生陷入极为弱势的一大困境,所以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刻不容缓。本文将从大学生的兼职现状、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常遇困境及解决对策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學生;勤工俭学;最低时薪;工时上限;维权
笔者向广州工商学院在校大学生随机抽取3500人填写问卷调查,主要了解其在校期间参与过何种兼职形式、选择工作的原因、工作中的感受以及常遇见的困惑问题,并对这些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论述。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
由表1分析,大约90%的大学生都参与过兼职,其中派发传单要求较低,体验过此工作的同学较多;家教兼职受学生所在学校声誉好坏有一定程度影响,学校高考录取分数排名靠后,校内学生也较难使家长信服,对于压本科线的广州工商学院大学生来说,机会往往小于附近排名较前的广东财经大学的学生,除此之外,大学生家教资源比较少,需要到家辅导的又难免担心不安全;销售员、服务员时常要面对资历较深的老员工,经验匮乏,更显得力量单薄,压力大,提成难;微商代理、网购容易遇上网骗,常靠发朋友圈售卖但也往往遭人屏蔽,工作生活混为一体;其他一些靠技能兼职的有:拍摄、后期PS、剪辑视频、写作、绘画、演唱等方式独立接单,又担心完成任务后对方不按约定支付。
由此看来,大学生在不同领域的工作环境中都承担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压力,有幸者在其中各显千秋,艰辛的磨练下脱颖而出,而不幸者在其中备受欺负,逐渐失去信心,那么他们主要遇到的问题有哪些呢?
二、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所遇困境及原因分析
由表2所得,大部分学生都认为他们的工资低、工作时间长以及不签订任何的协议或劳动合同,近一半的大学生会思考自己工作中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小部分学生会遇到雇佣者不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或者受到中介欺骗的问题,那么这些现象如此普遍,为何迟迟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据我分析,大学生在工作中遇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大学生是被否认的“劳动者”
首先,劳动法中“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其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将“勤工助学”定义为“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这些规也就是说大学生被认为主要任务是学习,本身不算是符合标准的劳动者,其属于学校统一管理,不具有单独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兼职主要为了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属于社会实践活动。一般而言,企业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实践用工协议、实习协议、勤工俭学协议等,这类都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一旦产生纠纷,相当于“博弈”还未开始就可能因主体资格不适用而结束了。
(二)大学生兼职是廉价劳动力
大学生兼职不适用劳动法保护,也就不适用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普通在校大学生兼职时薪为6-10元/小时,勤工助学按照相关协议给出最低标准为20元/小时,但优衣库招聘大学生兼职签的是实习协议(属于劳务合同),明确20元/时,超出800块的部分还要打20%的税!事实上,大学生兼职的工作内容与正式员工基本一致,福利待遇却无法与员工同等享受,用人单位可以就此节约部分福利成本,兼职的大学生却因此陷入廉价劳动力的困境。
除此之外,有的企业聘用大学生兼职用工时间极其不稳定,虽明确规定时薪,但背后隐藏的是没有工时的上限。例如长隆企业,他招收的兼职面向全社会,只要不违反劳动法中童工的规定,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就可以参与面试并通过。招之,就是为了储备员工,人员饱和即不排岗,没有工时就没有薪酬,旺季入园人数迅猛增加,需要大量员工才能满足服务需求,正式员工因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加班,就安排兼职学生去加班。在大学生眼里,平时工时少薪酬少,还得“被迫”花销(住宿费以及水电费),大多愿意以加班来填补先前消费的空缺,以自愿加班为原则,大学生兼职每日工作时间累计最长可达13个小时;派传单的工作形式基本也如此,没需求就没收入,有需求工作时间可以无限长,倘若招聘者营运有24小时需求,也许学生加班工作的时间会达更长。这种突然增加时间长度的工作对于大学生来说,不仅身体透支,没有精力兼顾学习,而且薪资报酬不稳定,变相成为廉价劳动力。
(三)大学生兼职中难以反抗老板一言堂
大学生之所以遭遇老板扣发、延发工资现象,是因为目前大学生兼职基本充足,很多小型商店或企业会选择招聘大学生打杂,没有太多的社会经验,“听话”的便于使唤,而“不听话”的随时辞退,有的老板在招聘时没有提及的事项中扣发部分工资,例如迟到5分钟扣你1小时的工资,工作结果让领导不满意也扣工资,这看似是大学生工作错误的惩罚,但事先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老板一个人说了算,他说不合格就是不合格,学生难以反抗!
在有基础性管理模式的企业中,往往应验了一句广东俗话:“新来新猪肉。”说的就是一些老员工仗着自己资历较深,欺负刚来的新人们。大学生基本都是刚接触社会工作的人群,需要老员工教导,正是这些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被迫行为,比如有些领导本身安排学生完成大量任务,即使到了下班点也不能轻易说下班,否则领导会认为你没有责任心或者责备效率低下所致;有的会随意以犯错为由让其加班半个小时、一个小时;更有甚者,一些领导会安排学生去拿自己私人快递,购买私人物品等等…兼职的大学生在这个领域受到保护力度很小,基本直属领导说了算,谁敢轻易反驳,工作随时面临“炒鱿鱼”。 (四)大学生兼职协议中欠缺工伤保障
大学生们认为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主要是企业不给学生购买任何保险,上下班途中有可能发生“意外”,没有保险的结果往往自行负责,本身获取的酬劳不高,一旦出现“意外”可能收获的反倒全部贴进医药费中,甚至入不敷出。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受伤,企业管理者出于人道主义或维护企业形象,基本会及时送受伤的同学去治疗,支付治疗中的医药费,但是因工作受伤后不能继续的行为及损失是不会予以赔偿的,这对于兼职的大学生来说就是巨大風险。
(五)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容易遭受中介欺骗
大学生在市场上比较饱和,每个人都蠢蠢欲动,想利用空闲时间挣点零花钱或者增加社会经验,四处打探仍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不少人会选择中介介绍,这种形式常常需要学生先交点介绍费,只要他介绍工作任务就完成了,满不满意是学生的事,介绍费不予以退还,其实结果通常都不尽如人意;有的中介明明知道哪里招聘兼职,告诉学生薪资待遇,同意就“介绍”,一本正经地与学生商量工作成了应赋予他多少抽成,学生按要求给了中介抽成以后再询问企业人事部,人事部却表示不认识中介;还有的中介在介绍学生去工作时要求出示多个证件,没有的正中下怀,安排学生到指定地点办理,先在办理证件的过程赚上一笔,否则又以某个证件未齐全一直拖着,迟迟都介绍不上工作,直至学生自己放弃!
三、完善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障建议
从上述困境看,大批量的学生群体涌入,劳动法中缺乏大学生兼职保护的相关规定,参考已有文件就跟踢皮球似的,找可以适用的又难以完全适用的困窘,显然无法完全实现“保护弱者”的目的,所以提出单独规定去完善这欠缺部分应被人们广泛关注。
(一)应将“大学生兼职”群体纳入“劳动者”保护范围
大学生利用空闲时间参与社会兼职应该被认可,大学生的年龄大约在18-24岁,符合劳动法中年满18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以及具有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从大学生个人角度来说,提前走入社会可以感悟父母生活的艰辛,学会慢慢独立,培养自我责任感,将所学知识合理运用,提高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和个人实践经验。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学生提前去学习和适应,避免毕业直接走入社会没有过渡期,单位想要注入新鲜血液又担心学生无经验,流动性大,培养会浪费时间和成本,甚至有的领导者认为“这已经不是个孩子了,怎么做事不成熟,没有责任感,不可理喻。”所以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兼职可以提升学生办事能力,有效提高学生做事效率,增加工作经验,减少企业正式招聘后的培养成本,是劳资关系中双赢的结果,应予与支持。
(二)学校应对兼职的大学生加强教育并施于援助之手
首先,学校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避免受他人欺负;其次,应增加学校的监管力度,建立一个专门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协会,可以仿照学生会模式,让部门干事对正在参与兼职的学生登记所在单位基本信息,搭建企业与聘用大学生所在学校的沟通桥梁;最后,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指导工作,遇纠纷时提供建设性意见,给出恰当的处理方式作为指引,与相关企业签署联合协议加以保护,让在校生既能利用课余时间自己赚取部分生活费,还能巩固课内所学并有效地应用到实处,增加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兴趣。
(三)采用“大学生兼职”专用合同限定权利义务关系
从劳动法角度对缺失的内容加以限定,提倡签署“大学生兼职”专用合同,解决大学生兼职在劳动法中是否被认定为劳动者的矛盾说法,签署专有合同即意味着属于完全劳动者与完全非劳动者的中间界定认可;其次,用合同去限制课时少于多少的才可以参与兼职,促进学生明确自己仍应以学习为首要任务,切不可逃课而打工,若有时间冲突证明证明,应以学生在校学习优先为原则;另外,还应规定学生工时上限和最低时薪标准,具体可以参考现有企业“奈雪的茶”明确时薪为20元/时,大学生兼职平日工时上限140小时/月,寒暑假工时上限为168小时/月的相关规定;最后,明确工作岗位,避免企业超出工作范围地压榨学生,又没有证据反抗的困境。
(四)增加大学生兼职工伤保护
人格是平等的,不能在同样为企业付出的情况下,而因为身份不同就区别对待。所以,除了加入最低时薪和工时上限对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保护外,应增加工伤保险作为工作者的必须条款,限定只要因参与这份工作所造成损伤,大学生兼职也视同正式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障权利,还应增加相关劳动环境保护的内容,参考女职工的保护条例,限定企业不允许安排有损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中工作。
(五)提倡企业减少中间途径,多采用直招的方式
招聘大学生兼职尽量使用官网直招,减少中介参与。中介人员复杂,大学生缺乏经验,难以判断真实、可靠性,极有可能遭钱财骗取或被骗去做不正当的事,再说中介也未必能为企业招聘真正适合的需求人员。例如现有企业“长隆集团”各旗下的酒店、游乐园区都是统一官网申请参与面试的,“奈雪の茶”、“优衣库”这些采用直接到店面试,既明确时薪与岗位需求,又直接连接即将聘用的大学生,防止中介从中作梗。
四、结论
古人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学习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大学生进社会将所学知识合理运用,应值得鼓励和保护。若大学生兼职这个群体的工作范围及相关规定不加以完善,大学生长期受到用人单位压榨或处于重劳重累甚至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中,他们的身心健康就受到很大的影响,对于大学生来说得不偿失。在我国推崇走向法治社会的目标下,加强保障大学生兼职的权益和维护良好的社会大环境,是势在必行的!
参考文献
[1] 张涛.(2013). 从非全日制用工角度探讨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000(008),70-71.
[2] 周舟.(2009). 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保护. 当代教育(4),145-147.
[3] 陈月霄.(2005). 关于完善大学生勤工助学维权体系的探讨.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8(004),60-63.
[4] 吴双,张家习,王丹霞,& 吴金萍.(2017). 大学生兼职现状及其分析——以蚌埠大学城为例.文教资料,151-152.
[5] 黄牡丹.(2011). 大学生兼职法律困境调查. 教育与职业(19),54-55.
作者简介:吴葳婷,女,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17劳动关系B1班,本科在读。
指导老师简介:王虹,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劳动关系教研室,专任教师,讲师。
关键词:大學生;勤工俭学;最低时薪;工时上限;维权
笔者向广州工商学院在校大学生随机抽取3500人填写问卷调查,主要了解其在校期间参与过何种兼职形式、选择工作的原因、工作中的感受以及常遇见的困惑问题,并对这些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论述。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
由表1分析,大约90%的大学生都参与过兼职,其中派发传单要求较低,体验过此工作的同学较多;家教兼职受学生所在学校声誉好坏有一定程度影响,学校高考录取分数排名靠后,校内学生也较难使家长信服,对于压本科线的广州工商学院大学生来说,机会往往小于附近排名较前的广东财经大学的学生,除此之外,大学生家教资源比较少,需要到家辅导的又难免担心不安全;销售员、服务员时常要面对资历较深的老员工,经验匮乏,更显得力量单薄,压力大,提成难;微商代理、网购容易遇上网骗,常靠发朋友圈售卖但也往往遭人屏蔽,工作生活混为一体;其他一些靠技能兼职的有:拍摄、后期PS、剪辑视频、写作、绘画、演唱等方式独立接单,又担心完成任务后对方不按约定支付。
由此看来,大学生在不同领域的工作环境中都承担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压力,有幸者在其中各显千秋,艰辛的磨练下脱颖而出,而不幸者在其中备受欺负,逐渐失去信心,那么他们主要遇到的问题有哪些呢?
二、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所遇困境及原因分析
由表2所得,大部分学生都认为他们的工资低、工作时间长以及不签订任何的协议或劳动合同,近一半的大学生会思考自己工作中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小部分学生会遇到雇佣者不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或者受到中介欺骗的问题,那么这些现象如此普遍,为何迟迟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据我分析,大学生在工作中遇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大学生是被否认的“劳动者”
首先,劳动法中“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其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将“勤工助学”定义为“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这些规也就是说大学生被认为主要任务是学习,本身不算是符合标准的劳动者,其属于学校统一管理,不具有单独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兼职主要为了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属于社会实践活动。一般而言,企业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实践用工协议、实习协议、勤工俭学协议等,这类都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一旦产生纠纷,相当于“博弈”还未开始就可能因主体资格不适用而结束了。
(二)大学生兼职是廉价劳动力
大学生兼职不适用劳动法保护,也就不适用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普通在校大学生兼职时薪为6-10元/小时,勤工助学按照相关协议给出最低标准为20元/小时,但优衣库招聘大学生兼职签的是实习协议(属于劳务合同),明确20元/时,超出800块的部分还要打20%的税!事实上,大学生兼职的工作内容与正式员工基本一致,福利待遇却无法与员工同等享受,用人单位可以就此节约部分福利成本,兼职的大学生却因此陷入廉价劳动力的困境。
除此之外,有的企业聘用大学生兼职用工时间极其不稳定,虽明确规定时薪,但背后隐藏的是没有工时的上限。例如长隆企业,他招收的兼职面向全社会,只要不违反劳动法中童工的规定,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就可以参与面试并通过。招之,就是为了储备员工,人员饱和即不排岗,没有工时就没有薪酬,旺季入园人数迅猛增加,需要大量员工才能满足服务需求,正式员工因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加班,就安排兼职学生去加班。在大学生眼里,平时工时少薪酬少,还得“被迫”花销(住宿费以及水电费),大多愿意以加班来填补先前消费的空缺,以自愿加班为原则,大学生兼职每日工作时间累计最长可达13个小时;派传单的工作形式基本也如此,没需求就没收入,有需求工作时间可以无限长,倘若招聘者营运有24小时需求,也许学生加班工作的时间会达更长。这种突然增加时间长度的工作对于大学生来说,不仅身体透支,没有精力兼顾学习,而且薪资报酬不稳定,变相成为廉价劳动力。
(三)大学生兼职中难以反抗老板一言堂
大学生之所以遭遇老板扣发、延发工资现象,是因为目前大学生兼职基本充足,很多小型商店或企业会选择招聘大学生打杂,没有太多的社会经验,“听话”的便于使唤,而“不听话”的随时辞退,有的老板在招聘时没有提及的事项中扣发部分工资,例如迟到5分钟扣你1小时的工资,工作结果让领导不满意也扣工资,这看似是大学生工作错误的惩罚,但事先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老板一个人说了算,他说不合格就是不合格,学生难以反抗!
在有基础性管理模式的企业中,往往应验了一句广东俗话:“新来新猪肉。”说的就是一些老员工仗着自己资历较深,欺负刚来的新人们。大学生基本都是刚接触社会工作的人群,需要老员工教导,正是这些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被迫行为,比如有些领导本身安排学生完成大量任务,即使到了下班点也不能轻易说下班,否则领导会认为你没有责任心或者责备效率低下所致;有的会随意以犯错为由让其加班半个小时、一个小时;更有甚者,一些领导会安排学生去拿自己私人快递,购买私人物品等等…兼职的大学生在这个领域受到保护力度很小,基本直属领导说了算,谁敢轻易反驳,工作随时面临“炒鱿鱼”。 (四)大学生兼职协议中欠缺工伤保障
大学生们认为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主要是企业不给学生购买任何保险,上下班途中有可能发生“意外”,没有保险的结果往往自行负责,本身获取的酬劳不高,一旦出现“意外”可能收获的反倒全部贴进医药费中,甚至入不敷出。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受伤,企业管理者出于人道主义或维护企业形象,基本会及时送受伤的同学去治疗,支付治疗中的医药费,但是因工作受伤后不能继续的行为及损失是不会予以赔偿的,这对于兼职的大学生来说就是巨大風险。
(五)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容易遭受中介欺骗
大学生在市场上比较饱和,每个人都蠢蠢欲动,想利用空闲时间挣点零花钱或者增加社会经验,四处打探仍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不少人会选择中介介绍,这种形式常常需要学生先交点介绍费,只要他介绍工作任务就完成了,满不满意是学生的事,介绍费不予以退还,其实结果通常都不尽如人意;有的中介明明知道哪里招聘兼职,告诉学生薪资待遇,同意就“介绍”,一本正经地与学生商量工作成了应赋予他多少抽成,学生按要求给了中介抽成以后再询问企业人事部,人事部却表示不认识中介;还有的中介在介绍学生去工作时要求出示多个证件,没有的正中下怀,安排学生到指定地点办理,先在办理证件的过程赚上一笔,否则又以某个证件未齐全一直拖着,迟迟都介绍不上工作,直至学生自己放弃!
三、完善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障建议
从上述困境看,大批量的学生群体涌入,劳动法中缺乏大学生兼职保护的相关规定,参考已有文件就跟踢皮球似的,找可以适用的又难以完全适用的困窘,显然无法完全实现“保护弱者”的目的,所以提出单独规定去完善这欠缺部分应被人们广泛关注。
(一)应将“大学生兼职”群体纳入“劳动者”保护范围
大学生利用空闲时间参与社会兼职应该被认可,大学生的年龄大约在18-24岁,符合劳动法中年满18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以及具有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从大学生个人角度来说,提前走入社会可以感悟父母生活的艰辛,学会慢慢独立,培养自我责任感,将所学知识合理运用,提高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和个人实践经验。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学生提前去学习和适应,避免毕业直接走入社会没有过渡期,单位想要注入新鲜血液又担心学生无经验,流动性大,培养会浪费时间和成本,甚至有的领导者认为“这已经不是个孩子了,怎么做事不成熟,没有责任感,不可理喻。”所以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兼职可以提升学生办事能力,有效提高学生做事效率,增加工作经验,减少企业正式招聘后的培养成本,是劳资关系中双赢的结果,应予与支持。
(二)学校应对兼职的大学生加强教育并施于援助之手
首先,学校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避免受他人欺负;其次,应增加学校的监管力度,建立一个专门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协会,可以仿照学生会模式,让部门干事对正在参与兼职的学生登记所在单位基本信息,搭建企业与聘用大学生所在学校的沟通桥梁;最后,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指导工作,遇纠纷时提供建设性意见,给出恰当的处理方式作为指引,与相关企业签署联合协议加以保护,让在校生既能利用课余时间自己赚取部分生活费,还能巩固课内所学并有效地应用到实处,增加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兴趣。
(三)采用“大学生兼职”专用合同限定权利义务关系
从劳动法角度对缺失的内容加以限定,提倡签署“大学生兼职”专用合同,解决大学生兼职在劳动法中是否被认定为劳动者的矛盾说法,签署专有合同即意味着属于完全劳动者与完全非劳动者的中间界定认可;其次,用合同去限制课时少于多少的才可以参与兼职,促进学生明确自己仍应以学习为首要任务,切不可逃课而打工,若有时间冲突证明证明,应以学生在校学习优先为原则;另外,还应规定学生工时上限和最低时薪标准,具体可以参考现有企业“奈雪的茶”明确时薪为20元/时,大学生兼职平日工时上限140小时/月,寒暑假工时上限为168小时/月的相关规定;最后,明确工作岗位,避免企业超出工作范围地压榨学生,又没有证据反抗的困境。
(四)增加大学生兼职工伤保护
人格是平等的,不能在同样为企业付出的情况下,而因为身份不同就区别对待。所以,除了加入最低时薪和工时上限对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保护外,应增加工伤保险作为工作者的必须条款,限定只要因参与这份工作所造成损伤,大学生兼职也视同正式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障权利,还应增加相关劳动环境保护的内容,参考女职工的保护条例,限定企业不允许安排有损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中工作。
(五)提倡企业减少中间途径,多采用直招的方式
招聘大学生兼职尽量使用官网直招,减少中介参与。中介人员复杂,大学生缺乏经验,难以判断真实、可靠性,极有可能遭钱财骗取或被骗去做不正当的事,再说中介也未必能为企业招聘真正适合的需求人员。例如现有企业“长隆集团”各旗下的酒店、游乐园区都是统一官网申请参与面试的,“奈雪の茶”、“优衣库”这些采用直接到店面试,既明确时薪与岗位需求,又直接连接即将聘用的大学生,防止中介从中作梗。
四、结论
古人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学习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大学生进社会将所学知识合理运用,应值得鼓励和保护。若大学生兼职这个群体的工作范围及相关规定不加以完善,大学生长期受到用人单位压榨或处于重劳重累甚至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中,他们的身心健康就受到很大的影响,对于大学生来说得不偿失。在我国推崇走向法治社会的目标下,加强保障大学生兼职的权益和维护良好的社会大环境,是势在必行的!
参考文献
[1] 张涛.(2013). 从非全日制用工角度探讨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000(008),70-71.
[2] 周舟.(2009). 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保护. 当代教育(4),145-147.
[3] 陈月霄.(2005). 关于完善大学生勤工助学维权体系的探讨.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8(004),60-63.
[4] 吴双,张家习,王丹霞,& 吴金萍.(2017). 大学生兼职现状及其分析——以蚌埠大学城为例.文教资料,151-152.
[5] 黄牡丹.(2011). 大学生兼职法律困境调查. 教育与职业(19),54-55.
作者简介:吴葳婷,女,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17劳动关系B1班,本科在读。
指导老师简介:王虹,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劳动关系教研室,专任教师,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