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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人权的保障、社会的和谐。在新形势下,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意义重大。但司法实践中,基于公诉人司法角色的错误定位、诉讼监督职能的制度保障不完善、相应工作的考核机制不科学等等原因,导致了诉讼监督职能的弱化。本文针对在公诉环节中开展诉讼监督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在公诉环节诉强化讼监督职能,有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关键词公诉环节 诉讼监督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59-0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始终参与诉讼的全过程,同时依据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及“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检察工作基本宗旨,肯定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诉讼监督地位的重要性,也表明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全程性。公诉环节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位处关键岗位的重要环节,所承担诉讼监督职能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公诉环节中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的监督,也有对案件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活动等诉讼监督活动。在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公权力的正当、司法的公正、人权的保障、社会和谐等方方面面。在新形势下,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有着重大的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基于公诉人司法角色的错误定位、诉讼监督职能的局限性、相应的工作考核机制不科学等等原因,导致了公诉环节中诉讼监督职能被弱化。本文针对在公诉环节中开展诉讼监督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在公诉环节诉能实现讼监督职能的强化,有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一、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内涵
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公诉工作包括审查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引导侦查、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对侦查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以及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监督审判活动的合法、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等内容。由此也反映出诉讼监督的职能在整个公诉环节始终贯穿其中。如审查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证据的审查、排除就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出庭支持公诉,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是履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能。在公诉环节正确、及时、有效的开展诉讼监督,对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敌对斗争复杂时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稳定的社会,检察机关公诉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式和任务,随着检察工作围绕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管理的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在公诉环节对诉讼监督职能,不能仅仅满足于依法办案,而是要注重监督职能的必要延伸和内涵深化,将法律监督纳入三项重点工作整体格局,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
二、公诉环节开展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
在公诉环节开展诉讼监督的意义重大,不仅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能有效及时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实践中,基于公诉人司法角色的错误定位、诉讼监督职能的制度保障不完善、相应工作的考核机制不科学等等原因,导致了诉讼监督职能的弱化。
(一)公诉人司法角色定位不准确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公共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长期以来,视公共集体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为惩罚犯罪不惜动用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的进行侵犯。在公诉环节,作为指控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因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往往具有鲜明的控诉角色意识,具有强烈的惩罚犯罪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而,对于犯罪这种个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抗,办案人员通常作为正义化身对犯罪进行指控,因而对侦查机关的非法侦查活动具有很高程度的包容性。在控辩审的三角的訴讼格局中,这种带有强烈的惩罚犯罪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得在公诉环节,检察机关更能定位成为控方的司法角色,而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限定在“涉检信访”范畴,甚至认为检察机关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职责,人为割裂公诉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等,直接影响到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诉讼监督的局限性,形成监督误区
公诉环节不仅仅要求是对案件做出一个正确的处理决定,还要求对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各执法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以制约公权力的合法行使,充分保障人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但在实践操作中,公诉环节所体现的诉讼监督的范围有很大局限性。如在涉及到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多半关注于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合法性和有效性等,对于行政部门前期的执法活动监督处于空白状。即便是在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这一已被实践证明是非常有效的诉讼监督手段,由于办案人员的思维局限,在介入侦查活动时,不注重对无罪证据的收集引导,使得侦查监督被陷入只对有罪证据的收集活动进行监督的误区,忽视对无罪证据的收集和排查工作的监督,因而无法起到在公诉环节错案的预防、监督作用。在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活动中,也更注重于法庭审理活动的表现监督,忽视在判决后执行的法律效果监督,以至于出现了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成为“纸上的公平”。
(三)工作机制的不科学,阻碍诉讼监督的开展
在公诉环节中,对公诉工作的工作考核常以对工作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位核心内容。因而在对与被监督的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上,检察机关往往会更多考虑方便今后工作开展,以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性,而强调各执法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关系。在一些重大社会案件、疑难案件的处理,依赖于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通过请示上级、统一协调等形式将诉讼监督职能转移给了上级部门。而在办案的量化考核机制中,对于无罪判决率、不起诉率、撤案率的数据考核,也注重强调对案件结果的考核而不注重过程的考核,检察机关为避免出现无罪判决率、不起诉率、撤案率过高,影响考核结果也会以弱化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在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诉讼监督的对策
在当前,检察工作围绕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管理的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在公诉环节就必须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实现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强化监督意识
公诉环节办理的每个刑事案件都是社会矛盾激化,案件的妥善处理对于整个社会的矛盾化解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公诉机关在公诉职能中要创新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具体的工作中,原来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为主要目标,现在必须增加新的内涵,即更加侧重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追求案件的社会效果。因此在公诉环节,案件的经办人应转变原有的鲜明和强烈的惩罚犯罪司法角色的定位,树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同时还应明确认识诉讼监督的真正内涵不仅是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监督,更是对案件中反映和存在的社会矛盾进行化解,并从中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确保公正廉洁执法,以切实达到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创新公诉工作机制,敢于监督
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发生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反映着社会的矛盾问题。在公诉环节,不能仅仅停留在就案办案的局限范畴内,应当充分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围绕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管理的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行,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做到敢于监督。如在公诉环节应建立案件风险评估预防机制。在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前,充分的对案件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出合理有效的预防方案。一方面可以据此强化对侦查机关非法行为的监督,有效预防错案的发生和发展,另一方面也能促使审判机关公正的做出判决。还可通过制定合理的工作考核机制,激励办案人员大胆监督。对公诉工作的考核应更注重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成效考核。在加大对办案责任的同时,也要注重制定对案件处理过程中敢于监督的肯定性激励机制。
(三)化解社会矛盾,善于监督
公诉环节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处于枢纽中心,位于关键岗位的一项重要环节,所承担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但公诉环节诉讼监督的开展也应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不能为开展诉讼监督而引发处新的矛盾,要做到善于监督。
1.将诉讼监督职能前伸,建立刑行衔接机制。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社会重点关注的民生案件或是社会矛盾较突出的案件,通常由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如生产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性质的案件,不但社会影响面广,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执法效果也为公众、媒体时刻关注着。检察机关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将诉讼监督的职能进行前伸,与行政执法进行衔接,可以通过联席会议、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发现隐藏的矛盾,纠正执法的不公,堵疏制度的疏漏,从而有效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源头。
2.完善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扩大诉讼監督职能范畴。刑事侦查措施、手段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重要的权利,是一种必须严格限制的权力,需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在公诉环节应注重刑侦一体化意识,合理的提前介入侦查,尽早发现侦查活动的违反,排除非法证据的收集,引导侦查机关注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收集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证据,有效预防错案的发生,充分保障人权。在另一层面,也可及时掌握案件在侦查期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有效约束侦查机关依法侦查,维护司法权威。
3.诉讼监督职能后延,审判监督完整化。公诉环节中,不能仅仅停留在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审判后对判决书的书面审查,还要注重对判决的有效执行和必要的释法说理。如在涉级经济犯罪侵财的犯罪中,可在审查起诉前,就涉案的赃款赃物等,与侦查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在审判后可以一方面督促执行机关尽快依法执行,以尽早将被害人的损失挽回,避免被害人因执行不力而造成损害进而引发新的矛盾产生。另一方面也监督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在赃款赃物不能追回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尽可能提供提供救济途径,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当前检察工作被注入了新的工作内涵的语境下,公诉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前沿领域,更应当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贯穿于工作始终,适时调整工作布局和方向,调节工作心态,变换角色,创新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公诉职能,强化诉讼监督,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公诉环节 诉讼监督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59-0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始终参与诉讼的全过程,同时依据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及“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检察工作基本宗旨,肯定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诉讼监督地位的重要性,也表明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全程性。公诉环节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位处关键岗位的重要环节,所承担诉讼监督职能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公诉环节中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的监督,也有对案件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活动等诉讼监督活动。在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公权力的正当、司法的公正、人权的保障、社会和谐等方方面面。在新形势下,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有着重大的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基于公诉人司法角色的错误定位、诉讼监督职能的局限性、相应的工作考核机制不科学等等原因,导致了公诉环节中诉讼监督职能被弱化。本文针对在公诉环节中开展诉讼监督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在公诉环节诉能实现讼监督职能的强化,有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一、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内涵
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公诉工作包括审查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引导侦查、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对侦查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以及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监督审判活动的合法、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等内容。由此也反映出诉讼监督的职能在整个公诉环节始终贯穿其中。如审查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证据的审查、排除就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出庭支持公诉,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是履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能。在公诉环节正确、及时、有效的开展诉讼监督,对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敌对斗争复杂时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稳定的社会,检察机关公诉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式和任务,随着检察工作围绕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管理的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在公诉环节对诉讼监督职能,不能仅仅满足于依法办案,而是要注重监督职能的必要延伸和内涵深化,将法律监督纳入三项重点工作整体格局,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
二、公诉环节开展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
在公诉环节开展诉讼监督的意义重大,不仅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能有效及时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实践中,基于公诉人司法角色的错误定位、诉讼监督职能的制度保障不完善、相应工作的考核机制不科学等等原因,导致了诉讼监督职能的弱化。
(一)公诉人司法角色定位不准确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公共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长期以来,视公共集体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为惩罚犯罪不惜动用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的进行侵犯。在公诉环节,作为指控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因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往往具有鲜明的控诉角色意识,具有强烈的惩罚犯罪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而,对于犯罪这种个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抗,办案人员通常作为正义化身对犯罪进行指控,因而对侦查机关的非法侦查活动具有很高程度的包容性。在控辩审的三角的訴讼格局中,这种带有强烈的惩罚犯罪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得在公诉环节,检察机关更能定位成为控方的司法角色,而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限定在“涉检信访”范畴,甚至认为检察机关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职责,人为割裂公诉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等,直接影响到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诉讼监督的局限性,形成监督误区
公诉环节不仅仅要求是对案件做出一个正确的处理决定,还要求对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各执法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以制约公权力的合法行使,充分保障人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但在实践操作中,公诉环节所体现的诉讼监督的范围有很大局限性。如在涉及到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多半关注于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合法性和有效性等,对于行政部门前期的执法活动监督处于空白状。即便是在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这一已被实践证明是非常有效的诉讼监督手段,由于办案人员的思维局限,在介入侦查活动时,不注重对无罪证据的收集引导,使得侦查监督被陷入只对有罪证据的收集活动进行监督的误区,忽视对无罪证据的收集和排查工作的监督,因而无法起到在公诉环节错案的预防、监督作用。在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活动中,也更注重于法庭审理活动的表现监督,忽视在判决后执行的法律效果监督,以至于出现了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成为“纸上的公平”。
(三)工作机制的不科学,阻碍诉讼监督的开展
在公诉环节中,对公诉工作的工作考核常以对工作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位核心内容。因而在对与被监督的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上,检察机关往往会更多考虑方便今后工作开展,以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性,而强调各执法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关系。在一些重大社会案件、疑难案件的处理,依赖于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通过请示上级、统一协调等形式将诉讼监督职能转移给了上级部门。而在办案的量化考核机制中,对于无罪判决率、不起诉率、撤案率的数据考核,也注重强调对案件结果的考核而不注重过程的考核,检察机关为避免出现无罪判决率、不起诉率、撤案率过高,影响考核结果也会以弱化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在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诉讼监督的对策
在当前,检察工作围绕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管理的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在公诉环节就必须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实现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强化监督意识
公诉环节办理的每个刑事案件都是社会矛盾激化,案件的妥善处理对于整个社会的矛盾化解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公诉机关在公诉职能中要创新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具体的工作中,原来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为主要目标,现在必须增加新的内涵,即更加侧重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追求案件的社会效果。因此在公诉环节,案件的经办人应转变原有的鲜明和强烈的惩罚犯罪司法角色的定位,树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同时还应明确认识诉讼监督的真正内涵不仅是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监督,更是对案件中反映和存在的社会矛盾进行化解,并从中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确保公正廉洁执法,以切实达到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创新公诉工作机制,敢于监督
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发生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反映着社会的矛盾问题。在公诉环节,不能仅仅停留在就案办案的局限范畴内,应当充分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围绕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管理的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行,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做到敢于监督。如在公诉环节应建立案件风险评估预防机制。在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前,充分的对案件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出合理有效的预防方案。一方面可以据此强化对侦查机关非法行为的监督,有效预防错案的发生和发展,另一方面也能促使审判机关公正的做出判决。还可通过制定合理的工作考核机制,激励办案人员大胆监督。对公诉工作的考核应更注重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成效考核。在加大对办案责任的同时,也要注重制定对案件处理过程中敢于监督的肯定性激励机制。
(三)化解社会矛盾,善于监督
公诉环节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处于枢纽中心,位于关键岗位的一项重要环节,所承担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但公诉环节诉讼监督的开展也应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不能为开展诉讼监督而引发处新的矛盾,要做到善于监督。
1.将诉讼监督职能前伸,建立刑行衔接机制。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社会重点关注的民生案件或是社会矛盾较突出的案件,通常由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如生产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性质的案件,不但社会影响面广,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执法效果也为公众、媒体时刻关注着。检察机关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将诉讼监督的职能进行前伸,与行政执法进行衔接,可以通过联席会议、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发现隐藏的矛盾,纠正执法的不公,堵疏制度的疏漏,从而有效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源头。
2.完善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扩大诉讼監督职能范畴。刑事侦查措施、手段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重要的权利,是一种必须严格限制的权力,需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在公诉环节应注重刑侦一体化意识,合理的提前介入侦查,尽早发现侦查活动的违反,排除非法证据的收集,引导侦查机关注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收集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证据,有效预防错案的发生,充分保障人权。在另一层面,也可及时掌握案件在侦查期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有效约束侦查机关依法侦查,维护司法权威。
3.诉讼监督职能后延,审判监督完整化。公诉环节中,不能仅仅停留在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审判后对判决书的书面审查,还要注重对判决的有效执行和必要的释法说理。如在涉级经济犯罪侵财的犯罪中,可在审查起诉前,就涉案的赃款赃物等,与侦查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在审判后可以一方面督促执行机关尽快依法执行,以尽早将被害人的损失挽回,避免被害人因执行不力而造成损害进而引发新的矛盾产生。另一方面也监督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在赃款赃物不能追回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尽可能提供提供救济途径,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当前检察工作被注入了新的工作内涵的语境下,公诉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前沿领域,更应当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贯穿于工作始终,适时调整工作布局和方向,调节工作心态,变换角色,创新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公诉职能,强化诉讼监督,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