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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经济发展、居民收入、社会保障等均己实现巨大的跨越,特别是在住房等社会保障方面,已经具备实施普惠型保障政策的基本条件,现行政策视野中常常把住房保障简单等同于保障性住房,把住房保障工作仅仅局限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基于上述认识而制定的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评价体系,也仅仅是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府绩效评估,无法全面涵盖政府住房保障工作应具有的全部内涵,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我国住房保障事业及其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理论基础和政策范式,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工作。
[关键词]保障 政府绩效 评估
本文从住房保障数量、住房保障质量和住房保障法制这三个方面来研究全国32个城市的住房保障政府绩效。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全国的保障性住房都存在供给不足且需求旺盛的问题,从而使住房保障制度的名义覆盖面过宽,但实际覆盖面很窄。严重的供求失衡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中极易发生寻租行为,政府行为的出发点是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绩效考评,实际上,政府仍然以GDP总量及其增速为考核标准,土地出让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还是更愿意建造商品房,而且,建造商品房还会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多的税费收入和城市繁荣的景象,这就出现了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利益不一致的情况,而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是由于保障性住房资金筹措途径单一,现有的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存在“夹心层”。
针对我国保障性住房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1、完善住房保障的法律体系,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此类法律的有宪法、民法中的一般性条款,也有個别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性条款,还包括专门针对住房制度的改革的住房保障类地方性法规,这些完善的、成熟的法律体系在保证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2、以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机制,虽然政府有义务、有责任保证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但并不等同于政府必须通过行政和命令等手段加以实现,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途径仍是以市场为基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并且,社会经济制度得基本设计有决定了市场要对住房资源得配置起基础性得作用;3、保障手段的多样性和保障水平的层次性,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其涉及人群众多,影响因素复杂多样,因此该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鼠而就,需要政府根据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承受能力及需求状况,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制度的创建;4、把握适度的原则,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和体系体现了国家住房改革的根本要求,政府财政投入是住房保障体系实现的基础,政府的财政能力是有限的,住房政策的实施不能因为过分追求公平而牺牲了市场的效率,最后,补贴的方式逐步实现从“补砖头”到“补人头”的转变。
针对我国商品房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1、稳定商品房的价格,严厉打击开发商屯地与哄抬房价等行为,建立健全惩罚机制,增加开发商的违规成本,从行政、税收、财政、金融支持等各方面、多手段入手调节商品房开发行为,大力鼓励开发商开发中小户型商品房,进一步规范地产开发商在地产开发、建设以及销售等环节的行为,通过行政、税收、金融等手段,抑制社会闲散资本炒房投机;2、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居民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来逐步的改善居住条件,先从小户型、二手房开始消费,随着收入的增加,住房支付能力的提高,一步步的向着面积更大、环境更好的方向发展,盲目的选择住房一步到位或者攀比的消费观念将透支自身未来的消费能力,于国于民都是不利的,租房同样可以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不一定非要买房,“居者有其屋”的含义是满足每个人的住房需求,而不是使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房产,针对买房投资、买房消费超前、买房养老等不理性行为,应从制度入手采取措施;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住房保障工作的成果以及居民的满意度纳入到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标准当中,使得他们开始重视民生问题,而不只是一味地追求GDP增长,将问责制运用在住房保障领域:4、尽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同时要建立健全信用档案以及数据库,这项工作可以提供划分实际保障线的依据,也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的进入退出机制,同时也方便相关部门进行动态监管。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政府关于住房保障政策、制度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由于本人水平与能力有限,使得关于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改进措施,只能说是针对目前住房保障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的一种解决思路,要使这种思路真正变成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还有待进一步的摸索研究与实证检验。
[关键词]保障 政府绩效 评估
本文从住房保障数量、住房保障质量和住房保障法制这三个方面来研究全国32个城市的住房保障政府绩效。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全国的保障性住房都存在供给不足且需求旺盛的问题,从而使住房保障制度的名义覆盖面过宽,但实际覆盖面很窄。严重的供求失衡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中极易发生寻租行为,政府行为的出发点是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绩效考评,实际上,政府仍然以GDP总量及其增速为考核标准,土地出让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还是更愿意建造商品房,而且,建造商品房还会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多的税费收入和城市繁荣的景象,这就出现了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利益不一致的情况,而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是由于保障性住房资金筹措途径单一,现有的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存在“夹心层”。
针对我国保障性住房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1、完善住房保障的法律体系,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此类法律的有宪法、民法中的一般性条款,也有個别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性条款,还包括专门针对住房制度的改革的住房保障类地方性法规,这些完善的、成熟的法律体系在保证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2、以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机制,虽然政府有义务、有责任保证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但并不等同于政府必须通过行政和命令等手段加以实现,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途径仍是以市场为基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并且,社会经济制度得基本设计有决定了市场要对住房资源得配置起基础性得作用;3、保障手段的多样性和保障水平的层次性,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其涉及人群众多,影响因素复杂多样,因此该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鼠而就,需要政府根据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承受能力及需求状况,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制度的创建;4、把握适度的原则,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和体系体现了国家住房改革的根本要求,政府财政投入是住房保障体系实现的基础,政府的财政能力是有限的,住房政策的实施不能因为过分追求公平而牺牲了市场的效率,最后,补贴的方式逐步实现从“补砖头”到“补人头”的转变。
针对我国商品房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1、稳定商品房的价格,严厉打击开发商屯地与哄抬房价等行为,建立健全惩罚机制,增加开发商的违规成本,从行政、税收、财政、金融支持等各方面、多手段入手调节商品房开发行为,大力鼓励开发商开发中小户型商品房,进一步规范地产开发商在地产开发、建设以及销售等环节的行为,通过行政、税收、金融等手段,抑制社会闲散资本炒房投机;2、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居民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来逐步的改善居住条件,先从小户型、二手房开始消费,随着收入的增加,住房支付能力的提高,一步步的向着面积更大、环境更好的方向发展,盲目的选择住房一步到位或者攀比的消费观念将透支自身未来的消费能力,于国于民都是不利的,租房同样可以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不一定非要买房,“居者有其屋”的含义是满足每个人的住房需求,而不是使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房产,针对买房投资、买房消费超前、买房养老等不理性行为,应从制度入手采取措施;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住房保障工作的成果以及居民的满意度纳入到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标准当中,使得他们开始重视民生问题,而不只是一味地追求GDP增长,将问责制运用在住房保障领域:4、尽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同时要建立健全信用档案以及数据库,这项工作可以提供划分实际保障线的依据,也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的进入退出机制,同时也方便相关部门进行动态监管。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政府关于住房保障政策、制度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由于本人水平与能力有限,使得关于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改进措施,只能说是针对目前住房保障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的一种解决思路,要使这种思路真正变成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还有待进一步的摸索研究与实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