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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P2P行业目前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采用宏观的角度,将其风险与导致其风险的问题进行匹配,从而寻找改善P2P行业现状需要解决的最关键的问题。借鉴英美国家对相应问题的解决方法,再结合我国国情和金融市场现状,探索对P2P存在问题的有效应对措施。
关键词:P2P网贷 监管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产物和组成部分,我国P2P行业较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经过十多年来的不断发展,已经取得了许多的突破。然而,仍然存在许多风险和问题,这些问题可以理解为风险存在的诱因。
1.问题
1)未被满足的投资与借贷需求巨大
2018年P2P行业因为多项政府政策的出台和各起风险问题事件的出现而备受打击。但据测算,2018年网贷行业投资人数与借款人数分别约为1331万人和1992万人,这样巨大的数据说明现如今仍然有许多人手中拥有闲置的资金需要投资或者需要贷款但却无法被满足。
2)行业准入门槛低且存在监管真空
目前,我国P2P机构定位为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而不是许可证管理机构,审计过程相对简单,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但是仍然缺乏规范、完整的体系,监管环境较为宽松,大量的潜在问题导致了风险的累积甚至爆发。
3)金融科技加速跑马圈地
金融科技的发展为P2P行业增添了新的活力,设立了新的利益点,因此企业之间致力于利用金融科技来快速抢占有限的市场。
4)机构自身经营能力不足
据2019年3月31日网贷天眼的最新数据,网贷平台数量累计达到了近6600家,但其中问题平台有5300多家。这表明虽然我国P2P平台数量众多,但能够健康稳定运营的平台比例很低,平台普遍存在經营能力不足的问题。
2.风险
以下是P2P行业的一些主要风险与导致这些风险的问题的匹配。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导致形成风险最多的问题就是准入门槛低且存在监管真空以及P2P机构自身经营能力不足。
要想提高机构的经营能力,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下手,内部提高动力取决于企业自身领导的能力和决策、团队工作效率等无法或极难干预的因素,而外部的提高动力则需要对每家企业进行详细的分析从而提供帮助,这显然是低效率且不切实际的。
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既是约束和限制,也是引导和引领。所以从根本上来讲,监管方应当充分发展主导作用,采取合理监管措施,引导P2P网贷行业向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最关键的问题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微观主体的角度来提高平台的业务水平是不可行的,结合P2P行业存在的其它问题,本文认为我国P2P行业存在的最关键的问题是缺乏完善且合适的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体制。
三、建议与预期效果
1.建议
我国目前全面深化改革所需要努力的方向是鼓励金融创新,缓解我国金融抑制,拓宽个人和小微企业投融资渠道是我国在金融领域的。 P2P这一新兴金融业态与现有的监管体制不相适应,存在需要冲突与漏洞,监管存在“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如果在监管制度层面仿照美国采用强制信息披露,势必会挫伤金融创新的积极性,较大地抑制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这样与国家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反而两败俱伤。
因此,本文认为,改善我国P2P行业现状需采取的关键措施是,创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和金融市场现状的创新监管方式和清晰完整的监管体制。监管的总体原则是,不进行强制监管,只要风险可控即可。以下是具体的措施。
1)分层监管
借鉴“系统性金融机构”思想和英国的最低行为标准,可以把按业绩、信用等各方面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P2P网贷机构纳入“系统性重要平台”的监管范围,实行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整个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低水平。同时对于那些数量众多的小平台,重点在于行业准入和合规监管。分类治之,确保整个行业的稳定和创新发展。
2)清晰完整的监管体制
a)整体: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双保障
借鉴英国的行业自律组织经验和美国的多头监管体制,我国应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探索“双层+双线+委托”监管体制。
b)加强有效的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
SEC是美国P2P网贷的核心监管力量,其监管的核心要素是信息披露。美国目前对P2P网贷的监管,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相对比较明确,总体上监管较为有效,平台风险事件较少发生。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是通过官网和其他互联网渠道披露相关信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因此应设有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经营和风险指标等必要的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监管及同步。
c)健全P2P征信体系及信用评级制度
目前我国在内部信用评分体系和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两方面做得较好,但是征信数据的共享仍存在局限性。因此针对目前P2P行业无法接触、利用个人信用数据的情况,政府可尝试开通和中国人民银行构建数据共享系统的权限,从而充分利用整个行业的有效信息,提高监管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
d)对P2P平台的具体运营加强规范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崭新业态,IT系统安全管理是现阶段我国P2P平台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除此之外对于平台的业务违规和不合理收费、暴力催收、虚假宣传等具体运营细节,监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制度规范。
2.预期效果
任何一种新的金融业态的发展,都是一个从粗放发展到回归理性的过程。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完善、监管的创新,P2P市场的整体力量将得到不断地发展、壮大,从而回归其应有的运营模式,将其互联网、大数据、低成本等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与现有金融体系共生互补。
参考文献:
[1]李宪. 应用大数据技术控制P2P网贷风险问题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7.
[2]杨姝颖. 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
[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 2014,(10): 45-50
[4]李佳玉. 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18.
[5]李晨文. 论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对策[D].山西:山西财经大学,2015.
[6]廖祎.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问题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7]孙同全. 从制度变迁的多重逻辑看农民互助监管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农村经济, 2018,(4): 41-53
关键词:P2P网贷 监管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产物和组成部分,我国P2P行业较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经过十多年来的不断发展,已经取得了许多的突破。然而,仍然存在许多风险和问题,这些问题可以理解为风险存在的诱因。
1.问题
1)未被满足的投资与借贷需求巨大
2018年P2P行业因为多项政府政策的出台和各起风险问题事件的出现而备受打击。但据测算,2018年网贷行业投资人数与借款人数分别约为1331万人和1992万人,这样巨大的数据说明现如今仍然有许多人手中拥有闲置的资金需要投资或者需要贷款但却无法被满足。
2)行业准入门槛低且存在监管真空
目前,我国P2P机构定位为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而不是许可证管理机构,审计过程相对简单,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但是仍然缺乏规范、完整的体系,监管环境较为宽松,大量的潜在问题导致了风险的累积甚至爆发。
3)金融科技加速跑马圈地
金融科技的发展为P2P行业增添了新的活力,设立了新的利益点,因此企业之间致力于利用金融科技来快速抢占有限的市场。
4)机构自身经营能力不足
据2019年3月31日网贷天眼的最新数据,网贷平台数量累计达到了近6600家,但其中问题平台有5300多家。这表明虽然我国P2P平台数量众多,但能够健康稳定运营的平台比例很低,平台普遍存在經营能力不足的问题。
2.风险
以下是P2P行业的一些主要风险与导致这些风险的问题的匹配。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导致形成风险最多的问题就是准入门槛低且存在监管真空以及P2P机构自身经营能力不足。
要想提高机构的经营能力,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下手,内部提高动力取决于企业自身领导的能力和决策、团队工作效率等无法或极难干预的因素,而外部的提高动力则需要对每家企业进行详细的分析从而提供帮助,这显然是低效率且不切实际的。
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既是约束和限制,也是引导和引领。所以从根本上来讲,监管方应当充分发展主导作用,采取合理监管措施,引导P2P网贷行业向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最关键的问题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微观主体的角度来提高平台的业务水平是不可行的,结合P2P行业存在的其它问题,本文认为我国P2P行业存在的最关键的问题是缺乏完善且合适的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体制。
三、建议与预期效果
1.建议
我国目前全面深化改革所需要努力的方向是鼓励金融创新,缓解我国金融抑制,拓宽个人和小微企业投融资渠道是我国在金融领域的。 P2P这一新兴金融业态与现有的监管体制不相适应,存在需要冲突与漏洞,监管存在“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如果在监管制度层面仿照美国采用强制信息披露,势必会挫伤金融创新的积极性,较大地抑制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这样与国家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反而两败俱伤。
因此,本文认为,改善我国P2P行业现状需采取的关键措施是,创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和金融市场现状的创新监管方式和清晰完整的监管体制。监管的总体原则是,不进行强制监管,只要风险可控即可。以下是具体的措施。
1)分层监管
借鉴“系统性金融机构”思想和英国的最低行为标准,可以把按业绩、信用等各方面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P2P网贷机构纳入“系统性重要平台”的监管范围,实行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整个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低水平。同时对于那些数量众多的小平台,重点在于行业准入和合规监管。分类治之,确保整个行业的稳定和创新发展。
2)清晰完整的监管体制
a)整体: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双保障
借鉴英国的行业自律组织经验和美国的多头监管体制,我国应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探索“双层+双线+委托”监管体制。
b)加强有效的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
SEC是美国P2P网贷的核心监管力量,其监管的核心要素是信息披露。美国目前对P2P网贷的监管,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相对比较明确,总体上监管较为有效,平台风险事件较少发生。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是通过官网和其他互联网渠道披露相关信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因此应设有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经营和风险指标等必要的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监管及同步。
c)健全P2P征信体系及信用评级制度
目前我国在内部信用评分体系和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两方面做得较好,但是征信数据的共享仍存在局限性。因此针对目前P2P行业无法接触、利用个人信用数据的情况,政府可尝试开通和中国人民银行构建数据共享系统的权限,从而充分利用整个行业的有效信息,提高监管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
d)对P2P平台的具体运营加强规范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崭新业态,IT系统安全管理是现阶段我国P2P平台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除此之外对于平台的业务违规和不合理收费、暴力催收、虚假宣传等具体运营细节,监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制度规范。
2.预期效果
任何一种新的金融业态的发展,都是一个从粗放发展到回归理性的过程。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完善、监管的创新,P2P市场的整体力量将得到不断地发展、壮大,从而回归其应有的运营模式,将其互联网、大数据、低成本等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与现有金融体系共生互补。
参考文献:
[1]李宪. 应用大数据技术控制P2P网贷风险问题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7.
[2]杨姝颖. 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
[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 2014,(10): 45-50
[4]李佳玉. 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18.
[5]李晨文. 论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对策[D].山西:山西财经大学,2015.
[6]廖祎.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问题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7]孙同全. 从制度变迁的多重逻辑看农民互助监管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农村经济, 2018,(4): 4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