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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 魏娜:自2007年以来,在政府改革的大背景下,山东工商系统在行政执法中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创新,其主要价值体现在:
第一,把工商行政执法改革与社会发展环境和政府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明确改革目标、创新改革理念。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改革的深入,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如何有效地界定政府的职能,改进行使职能的方式成为政府改革的关键所在。工商部门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也是直接与企业和公民个人发生密切联系的重要执法部门,因此,其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效果也必须要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改革与创新。山东工商行政执法改革,很好地把握了“公平与效率”、“管理与服务”、“局部利益与和谐稳定大局”的关系,从而更新了行政执法的理念。
第二,在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政府改革的推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通过处理好执法机关内外部关系,理顺执法管理体制:
处理好工商机关与其它执法机关的关系。针对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问题,提出要“合作共赢”、“共同治理”,通过建立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实行分工合作、联合执法,提高执法的效率。
处理好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稳定的关系。针对过去一直存在的单纯执法,为执法而执法或者单纯强调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等问题,通过实行“行政指导制”,对企业以及执法相对人给予“引导、劝导、预警、提醒、建议”等方式的服务,从而有效地改善了相互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社会环境的稳定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把管理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管理中有服务,在服务中有管理。
处理好基层管理机构职责分工与执法效率的关系。通过管理重心下移,实行“小局大所”制,普遍建立“一厅两队”(综合服务厅、巡查队、执法队);充实了基层执法组织,通过权利下放使基层所由“收费所”转变为“综合所”,既提高了基层管理效率,同时也方便了企业和基层群众。
第三,积极探索工作机制的创新,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工商机关是政府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关,也是市场和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维护机关,因此,保障执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成为改革的重点与难点之一。山东工商系统在行政执法中,推行“统一掌控制”、“案件主办制”、“案后回访制”,对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第一,把工商行政执法改革与社会发展环境和政府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明确改革目标、创新改革理念。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改革的深入,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如何有效地界定政府的职能,改进行使职能的方式成为政府改革的关键所在。工商部门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也是直接与企业和公民个人发生密切联系的重要执法部门,因此,其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效果也必须要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改革与创新。山东工商行政执法改革,很好地把握了“公平与效率”、“管理与服务”、“局部利益与和谐稳定大局”的关系,从而更新了行政执法的理念。
第二,在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政府改革的推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通过处理好执法机关内外部关系,理顺执法管理体制:
处理好工商机关与其它执法机关的关系。针对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问题,提出要“合作共赢”、“共同治理”,通过建立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实行分工合作、联合执法,提高执法的效率。
处理好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稳定的关系。针对过去一直存在的单纯执法,为执法而执法或者单纯强调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等问题,通过实行“行政指导制”,对企业以及执法相对人给予“引导、劝导、预警、提醒、建议”等方式的服务,从而有效地改善了相互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社会环境的稳定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把管理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管理中有服务,在服务中有管理。
处理好基层管理机构职责分工与执法效率的关系。通过管理重心下移,实行“小局大所”制,普遍建立“一厅两队”(综合服务厅、巡查队、执法队);充实了基层执法组织,通过权利下放使基层所由“收费所”转变为“综合所”,既提高了基层管理效率,同时也方便了企业和基层群众。
第三,积极探索工作机制的创新,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工商机关是政府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关,也是市场和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维护机关,因此,保障执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成为改革的重点与难点之一。山东工商系统在行政执法中,推行“统一掌控制”、“案件主办制”、“案后回访制”,对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