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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类科技文明的发展,人类的活动领域,经历了从陆地到海洋,从海洋到两极再到外层空间(以下简称“外空”),于是外空成了人类科学探索的新领域。同时,外空污染问题在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中问题日益突出。这些年,国际社会也意识到了问题的重要性并同时采取了行动,但是从垃圾遍布的外空现状来看,收效甚微。可见,想要有效地解决外空垃圾污染问题,不仅需要从国家自身的观念进行自觉维护,更需要发展一条具有国际化视阈,配合完善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外空垃圾;污染治理;国际合作
外空污染问题关系着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其本身所具有的弥漫性与跨界性特点让将希望局限于主权国家自我消化、各自治理的愿望成空,政府或组织能力捉襟见肘。因此,在国际法的视阈下构建外空垃圾污染的国际合作治理体系,成为解决外空垃圾问题的新视角,其理论和实践意义不可小觑。本文中所提到的“外空垃圾”又称空间碎片或轨道碎片,是宇宙空间中除正在工作着的航天器以外的人造物体,包括运载火箭和航天器在发射过程中产生的碎片与报废的卫星,航天器表面材料的脱落,表面涂层老化掉下来的油漆斑块;航天器逸漏出的固体、液体材料;火箭和航天器爆炸、碰撞过程中产生的碎片。[1]现阶段由于各国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外空垃圾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当下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国际间合作,加强对外空环境的保护。
一、外空垃圾污染的影响和危害
随着航天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发射航天器的数量越来越多,外空垃圾也相应增多。据统计,目前约有6000多吨外空垃圾在绕地球飞行,而且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美欧航天部门认为,目前在低地球轨道上的外空垃圾数量密度即将或已经达相互碰撞的临界点,有可能形成多米诺骨牌的恶劣局面。这些外空垃圾的产生主要来自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已经退役的包括卫星、探测器等在内空间飞行器。其次是运载火箭的高级段。火箭的第一级段和第二级段在距离地球不高的地方分离,一般都能进入大气层而焚毁。第三级以上的高级级段,则长期逗留在太空,成为太空垃圾。第三部分就是宇航员遗落在太空的物品。专家估计,目前围绕我们地球转动的太空垃圾的数量就有10万以上。[2]
外空垃圾對航空器运行的影响主要由航空器的在轨时间、被保护的面积、轨道高度和轨道倾角等因素决定,其中前3个因素是最主要的。外空垃圾的飞行速度约为7.8千米/秒,如果撞击到航天器表面,轻者会留下凹坑,重者会穿透航天器造成部分系统功能失效,甚至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极小的外空垃圾数量多,可严重改变航天器的表面性能;稍大的外空垃圾会损坏航天器表面材料,造成撞击坑,损伤表面器件;大的外空垃圾与航天器碰撞时,可使航天器的姿态改变,甚至改变航天器的轨道,有些甚至能穿透航天器表面,打坏置于航天器内部的控制系统,使航天器发生爆炸或打散整个结构。[3]另外,当外空垃圾再入大气层时,如果没被烧毁,还会对地面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尤其是以核能为动力的航天器陨落时后果特别严重。
二、如何有效的保护外层空间
综上所述,外层空间污染日益严重,现行的外空条约对空间环境保护问题订有若干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但仍存在很多缺陷与不足,不能适应保护外层空间环境的实际需要。因此,在现有的条约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全面的保护空间环境的国际条约十分必要。
(一)明确各个缔约国的义务,相互协作,减少太空污染。
各国有义务避免使其外空活动对空间环境产生的各种污染,包括对环境的无形的非直接的物质损害,例如化学污染、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和有形的、直接的损害、主要是空间碎片对航天器以及对人、财产和环境的损害,尤其是航天活动造成的环境损害,需要制定技术标准以供执行。并且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空间碎片数量,通过各国技术支持或交换改进卫星设计,以减少在外空中丢弃各种分离装置和各种零部件,使完成使命后的飞行器烧尽所载燃料以防止日后自动爆炸,设备存储等装置,等卫星在完成任务后被推向处置轨道上面去或者向下转移坠入大气层中烧毁,对于报废的空间物体和碎片还可以由航天飞机或飞船进行打捞或清除。空间实体发射国在外空留下空间碎片违背了其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在外空的空间碎片无法辨认其归属的情况下,清扫外空的空间碎片和预防产生新的空间碎片应该是国际社会所有的空间实体发射国的共同国际责任。 [4]
(二)设立外空环境技术专家组,协调和汇集缔约国航天情况。
该专家组应由各国派专家组成,联合国统一领导,负责监测和研究航天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协调、汇集和公布有关情况,包括空间碎片的数量、发射国关于卫星的报废或爆炸的情况、航天器所使用的燃料及数量、所排放的化学物质、废气、废水以及其他有关污染环境的资料,并制定关于黄精污染的技术标准。这些标准经一致同意后各国有义务予以遵行。上述标准由于技术性强,可作为条约的附件,并按规定与条约一道或单独定期进行审查、补充和修改。对于清除污染技术薄弱的国家,有能力解决的国家应予以帮助,但可以适当收取外空垃圾污染清理费。
(三)确立强制性的磋商制度,扩大损失赔偿的适用范围。
确立这一制度应被视为保护空间环境的一个重要条件。《外空条约》第9条虽规定缔约国如有理由认为其外空活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时,应进行磋商,但这种磋商实际上是按照该国单方面的判断而定。该条约还规定一缔约国如认为另一缔约国的活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时,可以要求同该另一缔约国进行磋商。据此,如果遭到对方拒绝,并不构成对条约的违反。这一条款仅泛泛提出磋商的原则,也为规定磋商的程序。针对这一缺陷,应确立强制性的磋商制度,尽管磋商的结果并不一定能导致协议,但它对另一国危害环境的行动可以起到一定牵制作用,使对方有所顾忌。对于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的国际公共区域或空间,如南极、公海或外空造成的损害也应赔偿,以使被损害的环境恢复到未发生前的原有状态。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对于外空的探索,也是为了新的出路,但是不能为了新的出路而断送了自己现有的大道。地球和外层空间共为一体,倘若外层空间遭受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地球势必受到影响。从未止步的空间探索,会给各个国家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只有排除各国间的猜忌和隔阂,加强国际间的政府的沟通,对空间环境实行的有效的保护还需要各国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努力,并非一国单独的力量所能实现。《外空条约》第九条提出了国际合作的原则。就是保护空间环境而言,这意味着各缔约国,特别是具有空间能力的国家采取广泛的保护空间环境的具体措施上,有义务各尽所能,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和协调行动,来促使空间环境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是保护空间环境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谭辉芳. 太空垃圾:人类面临的环保新问题 [J]. 地理教育, 2009, (4): 19-20
[2]、徐惟. NASA公布10大太空垃圾[J]. 决策与信息 Decision & Information, 2010, (9): 7-7
[3]、园丁. 太空垃圾为何危害巨大 [J]. 污染防治技术, 2016, (3): 13-13
[4]、李寿平. 空间碎片造成空间环境污染的国际责任[J]. 河北法学, 2006, (12): 160-163
【关键词】:外空垃圾;污染治理;国际合作
外空污染问题关系着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其本身所具有的弥漫性与跨界性特点让将希望局限于主权国家自我消化、各自治理的愿望成空,政府或组织能力捉襟见肘。因此,在国际法的视阈下构建外空垃圾污染的国际合作治理体系,成为解决外空垃圾问题的新视角,其理论和实践意义不可小觑。本文中所提到的“外空垃圾”又称空间碎片或轨道碎片,是宇宙空间中除正在工作着的航天器以外的人造物体,包括运载火箭和航天器在发射过程中产生的碎片与报废的卫星,航天器表面材料的脱落,表面涂层老化掉下来的油漆斑块;航天器逸漏出的固体、液体材料;火箭和航天器爆炸、碰撞过程中产生的碎片。[1]现阶段由于各国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外空垃圾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当下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国际间合作,加强对外空环境的保护。
一、外空垃圾污染的影响和危害
随着航天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发射航天器的数量越来越多,外空垃圾也相应增多。据统计,目前约有6000多吨外空垃圾在绕地球飞行,而且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美欧航天部门认为,目前在低地球轨道上的外空垃圾数量密度即将或已经达相互碰撞的临界点,有可能形成多米诺骨牌的恶劣局面。这些外空垃圾的产生主要来自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已经退役的包括卫星、探测器等在内空间飞行器。其次是运载火箭的高级段。火箭的第一级段和第二级段在距离地球不高的地方分离,一般都能进入大气层而焚毁。第三级以上的高级级段,则长期逗留在太空,成为太空垃圾。第三部分就是宇航员遗落在太空的物品。专家估计,目前围绕我们地球转动的太空垃圾的数量就有10万以上。[2]
外空垃圾對航空器运行的影响主要由航空器的在轨时间、被保护的面积、轨道高度和轨道倾角等因素决定,其中前3个因素是最主要的。外空垃圾的飞行速度约为7.8千米/秒,如果撞击到航天器表面,轻者会留下凹坑,重者会穿透航天器造成部分系统功能失效,甚至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极小的外空垃圾数量多,可严重改变航天器的表面性能;稍大的外空垃圾会损坏航天器表面材料,造成撞击坑,损伤表面器件;大的外空垃圾与航天器碰撞时,可使航天器的姿态改变,甚至改变航天器的轨道,有些甚至能穿透航天器表面,打坏置于航天器内部的控制系统,使航天器发生爆炸或打散整个结构。[3]另外,当外空垃圾再入大气层时,如果没被烧毁,还会对地面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尤其是以核能为动力的航天器陨落时后果特别严重。
二、如何有效的保护外层空间
综上所述,外层空间污染日益严重,现行的外空条约对空间环境保护问题订有若干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但仍存在很多缺陷与不足,不能适应保护外层空间环境的实际需要。因此,在现有的条约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全面的保护空间环境的国际条约十分必要。
(一)明确各个缔约国的义务,相互协作,减少太空污染。
各国有义务避免使其外空活动对空间环境产生的各种污染,包括对环境的无形的非直接的物质损害,例如化学污染、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和有形的、直接的损害、主要是空间碎片对航天器以及对人、财产和环境的损害,尤其是航天活动造成的环境损害,需要制定技术标准以供执行。并且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空间碎片数量,通过各国技术支持或交换改进卫星设计,以减少在外空中丢弃各种分离装置和各种零部件,使完成使命后的飞行器烧尽所载燃料以防止日后自动爆炸,设备存储等装置,等卫星在完成任务后被推向处置轨道上面去或者向下转移坠入大气层中烧毁,对于报废的空间物体和碎片还可以由航天飞机或飞船进行打捞或清除。空间实体发射国在外空留下空间碎片违背了其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在外空的空间碎片无法辨认其归属的情况下,清扫外空的空间碎片和预防产生新的空间碎片应该是国际社会所有的空间实体发射国的共同国际责任。 [4]
(二)设立外空环境技术专家组,协调和汇集缔约国航天情况。
该专家组应由各国派专家组成,联合国统一领导,负责监测和研究航天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协调、汇集和公布有关情况,包括空间碎片的数量、发射国关于卫星的报废或爆炸的情况、航天器所使用的燃料及数量、所排放的化学物质、废气、废水以及其他有关污染环境的资料,并制定关于黄精污染的技术标准。这些标准经一致同意后各国有义务予以遵行。上述标准由于技术性强,可作为条约的附件,并按规定与条约一道或单独定期进行审查、补充和修改。对于清除污染技术薄弱的国家,有能力解决的国家应予以帮助,但可以适当收取外空垃圾污染清理费。
(三)确立强制性的磋商制度,扩大损失赔偿的适用范围。
确立这一制度应被视为保护空间环境的一个重要条件。《外空条约》第9条虽规定缔约国如有理由认为其外空活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时,应进行磋商,但这种磋商实际上是按照该国单方面的判断而定。该条约还规定一缔约国如认为另一缔约国的活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时,可以要求同该另一缔约国进行磋商。据此,如果遭到对方拒绝,并不构成对条约的违反。这一条款仅泛泛提出磋商的原则,也为规定磋商的程序。针对这一缺陷,应确立强制性的磋商制度,尽管磋商的结果并不一定能导致协议,但它对另一国危害环境的行动可以起到一定牵制作用,使对方有所顾忌。对于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的国际公共区域或空间,如南极、公海或外空造成的损害也应赔偿,以使被损害的环境恢复到未发生前的原有状态。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对于外空的探索,也是为了新的出路,但是不能为了新的出路而断送了自己现有的大道。地球和外层空间共为一体,倘若外层空间遭受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地球势必受到影响。从未止步的空间探索,会给各个国家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只有排除各国间的猜忌和隔阂,加强国际间的政府的沟通,对空间环境实行的有效的保护还需要各国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努力,并非一国单独的力量所能实现。《外空条约》第九条提出了国际合作的原则。就是保护空间环境而言,这意味着各缔约国,特别是具有空间能力的国家采取广泛的保护空间环境的具体措施上,有义务各尽所能,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和协调行动,来促使空间环境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是保护空间环境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谭辉芳. 太空垃圾:人类面临的环保新问题 [J]. 地理教育, 2009, (4): 19-20
[2]、徐惟. NASA公布10大太空垃圾[J]. 决策与信息 Decision & Information, 2010, (9): 7-7
[3]、园丁. 太空垃圾为何危害巨大 [J]. 污染防治技术, 2016, (3): 13-13
[4]、李寿平. 空间碎片造成空间环境污染的国际责任[J]. 河北法学, 2006, (12): 16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