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补充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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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7月8日,中央军委办公厅秘书处突然给中央党校打来电话,传达了杨尚昆同志的指示:“我找了几个老同志问了一下,都说没有这回事。我自己也不记得有这个事。请出版之前,将这个问题核实一下。”
  
  收到《同舟共进》杂志2008年第8期,看到封面要目“毛泽东江青结婚,中央有无‘约法三章’”很感兴趣,马上翻开杂志先读了这篇文章。阎长贵同志的文章比较严谨,有理有据,有一定的说服力,对研究和弄清楚这个问题是有帮助的。但我又感到作者依据的历史资料和对情况的掌握似不够全面充分,有的论断也似乎为时过早。不少关心这个问题的人,并非为了寻求轶闻趣事,正如作者所说,此事“不仅涉及历史事实,而且攸关党和毛泽东的形象”。
  我可能是在公开报告和文章中较早谈及此问题的人。1984年7月,在海军举办的一个报告会上,我作了“‘文化大革命’为什么必须彻底否定”的报告,曾言:江青和毛泽东结婚后,“中央规定她的任务是照顾毛泽东的生活,不许她参加政治活动”,这个报告的录音整理稿经海军政治部印发后,在全国很多地方翻印,流传较广。大概由此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注意。1985年7月8日,中央军委办公厅秘书处突然打电话给中央党校办公厅,传达了杨尚昆同志的指示:“党校关于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报告很好。听说现在要出版,有一个问题,就是报告中提到毛泽东和江青结婚时,说当时中央有个决定,可以结婚,但江青不能参政。我找了几个老同志问了一下,都说没有这回事。我自己也不记得有这个事。请出版之前,将这个问题核实一下。”当时的中央党校副校长陈维仁同志把杨尚昆同志的指示转给我。我很想趁这个机会把问题搞清楚,可是档案馆进不去,我不久又生病做了手术并休息了半年多,把机会错过了。此后,根据领导指示精神:在我的文章和报告、讲课中,都不再讲这个问题,但作为历史研究,它一直是我心中的一个悬案。
  我之所以在报告中那样讲,还是有一点根据的,就是向老同志作过一些调查。一位从上海来的省部级班学员(大概是市委常委,曾任上海市总工会主席),谈到一个情况:1938年下半年,中共中央曾发给上海市委一份电报,了解江青在上海时的情况,并征求对江青同毛主席结婚的意见。当时负责上海地下党工作的刘晓、刘长胜等同志复电中央,如实反映了江青在上海的情况,并认为江青不宜和毛主席结婚。不久,中央电告上海市委,江青已同毛泽东结婚,“如有同志问及此事,可告以江青主要照顾毛主席生活,不参加政治活动”。我认为这个情况很重要且是可信的。后来看到朱仲丽著的《女皇梦——江青外传》(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36页提及此事:“1938年,原上海中共地下党的负责人向中央情报部揭发江青在上海曾被捕,历史上也有不清楚的地方需要审查。可是被情报部那个嘴唇上留胡须、鼻梁上戴着眼镜、早年就熟悉江青的负责人康生包庇着,而且向毛泽东打了包票,写了书面证明,经过秘书送来:‘经调查,江青同志政治上无问题,其历史清白。’”朱仲丽同志曾是江青在延安中央党校的同学,又是中央负责人王稼祥同志的夫人,应该说她是了解真实情况的。因此,这段话可作为中央曾与上海市委有电报联系的一个旁证。另外,听参加林彪、“四人帮”两案审理工作的老同志说,刘晓和刘长胜同志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同他们当时打电报反对江青同毛主席结婚有关。这些往来电报如果保存着,而且能公之于众,对研究这个问题会很有帮助。
  我还听到当年在延安中央党校学习和工作的一些同志讲,对于江青同毛主席结婚这件事,党校不少学员是不赞成的,女学员反对尤为激烈。后来中央曾专门派人给学员作解释工作,其中就特别强调江青主要是照顾毛主席的生活,不参加政治活动。可见,如果说有“约法三章”之说,那也不是现在才有的“驰骋幻想”的编造,而是早已有之的并非毫无根据的口传。
  当然,仅凭一些老同志的回忆就断定一定有“约法三章”,证据是不充分的。但要否定它,似乎也不那么简单。阎长贵同志否定它的主要依据是(1)《毛泽东年谱》没有写;(2)《张闻天年谱》和刘英的文章,只谈了张给毛写信反映下边意见,没有谈中央有“约法三章”的决定;(3)叶子龙的证言。这三件依据都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但由此断定“约法三章”没有历史根据、不能成立,似乎又是不够充分的。因为另一些证据就不太好解释了。
  比如,特里尔(美)著《江青传》(刘路新译,花城出版社2006年版),就专门在第八章“趁虚而入”中列了一个小标题“约法三章”。书中说:“据传,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泽东的婚事,同意了毛泽东的意愿,但对江青作出了限制的规定。”作者承认:“这约法三章流传甚广,却因没有原始文本为据,那三章的内容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版本。”作者也认为这些只是“据传”,自然只能作参考。不过其中提及一件颇有分量的证据,就是台湾公布的,据说是在1947年攻占延安时查获的王若飞的日记,其中记述了三条:“第一,毛贺的夫妻关系尚存在而没有正式解除时,江青不能以毛泽东夫人自居;第二,江青同志负责照料毛泽东同志的生活起居与健康;第三,江青同志只管毛泽东同志的私人生活与事务,二十年内禁止在党内担任任何职务,并不得干预过问党内人事及参加政治生活。”特里尔认为,王若飞当时是中共中央秘书长,这份材料“是几种版本中最为可信的”,“只是尚未见到公布原件手迹”。这里有一点时间上的误差,王若飞担任中共中央秘书长是在1941年冬,而非1938年。1938年秋,王若飞的职务是中共华中、华北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兼八路军副参谋长,但也算是了解内情的高级干部。
  如果这个台湾方面公布的所谓“王若飞日记”是真实的而非编造的,那么就不好用“没有档案”之类的说法作为否定的理由了。因为在内战时期,国民党确实抢走了一批共产党的档案,例如现存台湾的一大批红军长征后从中央苏区抢走的档案(又名陈诚档案)。从延安抢走一批档案也是完全可能的,我们不能对此视而不见。
  从上述种种情况似可引发如下思考:
  第一,中共中央(包括政治局和书记处)虽讨论过江青同毛泽东结婚的问题(朱仲丽的书说“书记处以多数通过同意他们结婚”),但对江青正式作出“约法三章”的限制性决定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虽然领袖的选偶与普通人结婚意义和影响是不同的,但均属私人生活这一点则是共同的,中央没有理由专为某个人的婚姻问题作出某种特殊决定。从另一方面说,如果中央有正式决定,一定会存档,也一定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传达。如果真有决定,像杨尚昆这样的高级干部,当时是中共北方局书记,后来又主持中共中央办公厅工作长达20年之久,竟“不记得有这回事”,是不合情理的。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有这样正式决定的可能性很小。
  第二,所谓“约法三章”,流传这么多年,传播面这么广,决不可能是空穴来风、故意编造,而是事出有因。我认为最初始的原因,可能就是像一些老同志回忆中讲的,中央派人到中央党校(也许还有其他单位)对那些不赞成两人结婚的人所做的解释说服工作。这些解释工作的核心,可能就像中共中央给上海地下党电报中说的:“如有同志问及此事,可告以江青主要照顾毛主席生活,不参加政治活动。”上海提供这份材料的老同志说,对这份电报记忆深刻,大意不会错。因为,那时同志们担心的是江青的政治品质,非常希望对她有“不允许参政”之类的限制。
  至于“约法三章”,是自汉高祖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以后流传两千年的一句成语,泛指相互间口头订立的简单条款,并不一定非三条不可。我的家乡有句俗话:“捎东西越捎越少,传话越传越多。”对一件事的传说,每個人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和想象去增加或减少。所以,“约法三章”版本之多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三,这个问题还有探索研究的余地,有待继续努力,不宜急于下否定或肯定的结论。现在仍需花些时间和力气,尽量搜集更多方面的一手资料。例如是否可以在中央档案馆和上海市档案馆查找1938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同上海地下党之间的电报档案,看看是否确有那位老同志说的中央复电;是否可以从台湾有关方面查询所谓王若飞日记的准确情况,找到原件并核实真伪;是否尽可能找寻仍健在的1938年延安中央党校的学员和有关人员开展调查。这些老同志可能都90多岁了,时不我待。
  这里重温革命导师恩格斯的教导可能是有益的:“因为很明显,这里只说空话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靠大量的、批判地审查过的、充分掌握了的历史资料,才能解决这样的任务。”愿与有志研究党史的同志们共勉。
  2008年8月18日,于北京大有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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