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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这个超出了活动本身范畴而成为中国“法治品牌”的工程,已走过风雨20年。与以往的4次普法相比,我省“五五普法”规划将农民列入了普法的重点对象,这无疑是此次普法的一大亮点,我省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也由此开启了新的篇章。
农民普法:时代的必然选择
农民,这个占据了中国人口70%的庞大群体,遍布于90%的领土之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基层治则天下稳,农民安则天下安”,基础如若不稳则会“地动山摇”。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不稳定。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
今年,浙江省委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的两个重要文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的要求。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省普法办主任陈志忠指出:如果没有农村这个最大社会区域的法治化也就没有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就无法保障新农村建设各项活动依法有序的进行。建设“法治农村”,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是“法治浙江”的题中之义。
20年的普法,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浙江省各地加强了对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总体上得到提高,农村的法制环境不断改善。但是,理念的传播和法制的教育绝不是一朝一夕所能速成的,长期受人治文化和“宗法”观念熏陶的农民,要想挣脱传统意识的束缚,仍有待时日。现实中,农民轻视法律的观念依然盛行。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法制知识的欠缺,导致的各类违法乱纪案件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
2002年7月,诸暨农民俞福朝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当听到律师告诉自己原本只是涉及一起交通事故,甚至他在这起事故中都不负主要责任,如果不逃逸和遗弃伤者,不会获此重刑。这位42岁的农民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感叹:“都是因为无知……”
在农村,这样的悔恨,这样的泪水已是司空见惯。陈志忠指出:现阶段,一些地区农民法律意识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速度和我国立法的步伐,“法盲”、“法愚”的形态依然十分严峻。省司法厅的同志也痛心地向记者讲到,在农村,一些地方还存在“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违法现象。“这都是因为农民不懂法啊!”
随着全省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入,给政府增加了管理难度。据统计,浙江省现有流动人口1200万左右,占全省人口的20%,主要分布在各地农村和城郊结合区域。有数据显示,正是这20%的人口,却占据了全省犯罪率的六成。外来务工者违法犯罪率之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警惕。因此,实现本地居民与外来务工者的和谐相处,消除社会的这一不稳定因素,成为了“五五”普法工作的又一重要课题。
此外,农民非理性,甚至是非法维权的问题日益突出。浙江省司法厅的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农民学法中普遍存在“注重权利,轻视义务”的现象,在具体的维权实践中,往往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农民采取的却是违法的手段”。据介绍,在农村,诸如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民工工资拖欠等矛盾,一些农民不是去找法律,而是试图通过上访、围攻政府、“以暴制暴”的方式以求问题得到解决。不少专家认为,这种片面化、消极化的学法方式如果不能得到纠正,给社会带来的将是新的矛盾和冲突。
另一方面,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农民的许多非理性行为,往往来自于基层干部工作的简单粗暴或无视法律,他们的行为与农民期望的法治环境,形成了巨大反差。因此,在农村普法过程中宣传“治官”“限权”意识也极为迫切。
不容回避的是,目前,我国农民整体素质的偏低和法制意识的淡薄,与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农民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科学性还有待提高。开展农村普法工作正是契合法治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民主法治村”领跑农村普法
现实中,农村普法该如何破题?“民主法治村”建设的经验,为此提供了范本。
据省司法厅的同志介绍,从2002年开始,浙江省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3年多来,先后有25个村被司法部等单位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与法治已成为浙江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法治浙江”建设的主旋律。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省95%的村,全面开展民主法治村的创建活动,超过50%的村达到创建标准。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首批100个五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即将命名表彰。这些“法治示范村”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究竟如何开展,法律在那里又是怎样发挥作用的?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余姚市谢家路村。
走进谢家路村,从整洁优美的村庄环境,从“新旧村民”和谐共处的场景,还有“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的乡村文明,记者领悟了依法治村的真谛,看到了农村普法给农民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收获。
据村党委书记钱建康介绍,该村严格按照“四个民主”的要求开展农村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民的普法教育,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农村自身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很好地解决了农村普法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省司法厅的同志透露:“近年来,我省农民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农民和城里人一样,过上了‘朝九晚五’的忙碌生活,传统的普法手段和方法,达到的效果就不如从前。”
针对这一新问题,2002年,谢家路村建立了村民学校,每年组织村民进行一次轮训,共18堂课,全村4500多人有超过3600名村民受到了教育,而且还按不同人群讲授不同的法律,比如对妇女讲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民工讲劳动法、对夫妻讲婚姻法等等。
2004年,村里还设立了普法点20多个,在10到18户村民中推荐普法宣传员一名,通过电教片、远程教育、邀请有关专家现场讲课等方式对普法员们进行单独培训。
在一个普法点上,记者见到八九位村民,围坐在一张用餐的桌子上,他们手拿村里汇集的法律法规,一边看,一边听普法员讲解,神情自然,有说有笑,俨然一个大家庭在品尝一顿特殊的“下午茶”。
村综治办主任告诉记者,对村民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是一季一次,由普法员组织,利用村民空闲时间,集中到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农户家中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他表示,“利用空闲时间宣传,普及率比较高”。
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村里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普法员在学习前通报村里的重大事务。“这样做,让村民能够及时了解村里的工作,同时一些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政策和法律,向村民传达和解释,避免了由于村民不了解情况以及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产生不必要矛盾。”据村综治办主任介绍,村里去年底启动了村道拓宽改造工程,累计有5000米,涉及到的土地补偿、拆迁赔偿标准等事项,村里通过普法员讲解给村民听,效果非常好。
“现在工程快完工了,其间没有出现钉子户,村民对工程的相关工作都十分满意。”村综治办主任动情地说,“拆迁在许多地方被成为‘天下第一难’,在我们村则迎刃而解。”
此外,村里还专门制作了村刊——《阳光月刊》,公布每月的村务事项,刊中还设立了普法专题。市司法局的同志感叹,虽然只是薄薄的十几页纸,凝聚的却是全村人民建设家园的智慧。
普好法是为了能用好法。经过几年的普法实践,村民的法制意识不断提升,用法的主动性得到加强。近年来,村里没有发生一桩刑事案件,没有出现一起到镇及以上政府的上访事件。而为数不多的民间纠纷,也通过村里的调解和正当的法律途径得以解决。钱建康自豪地说:“我们村民真正做到了懂法和守法。”
在对1000多名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工作中,村里专门建立了“外来人口普法活动点”,让外地人负责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据村综治办主任介绍,这个群体的违法很少。
近年来,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劳资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谢家路村却成为了“稀奇事”。钱建康笑着对记者说:“在报纸等媒体上看到的有关拖欠员工工资的报道,觉得很稀奇,我们村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据悉,谢家路村各个企业都建立了工会组织,每位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和工伤事故也由工会协调解决。按照“小事不出厂,大事不出村”的要求,村里还建立了村联合工会维权站,当遇到企业无法解决的纠纷,则交由此站处理。据统计,维权站今年已经调解了9起纠纷。
村妇女主任激动地说:“我们这里企业的员工对工伤事故的处理没有一件不满意的。”据他讲述,一家企业的员工,在上班作业时,不幸断了手指,按照有关法律,企业赔偿他8万元,该员工十分满意,还将钱“存入”了企业,继续在那里工作。
毋庸置疑,谢家路村在普法工作的众多亮点,将为我省“五五”农村普法提供宝贵经验。
普治并举活学活用
科学的规划,切实可行的方案是保证普法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7月20日,浙江省委印发了“五五普法”规划,将农民学法定位在“提高法律素质”上,要求将普法活动融入到创建“民主法治村”、“平安村”和“文明村”工作中。在具体的普法活动中,我们该以怎样的宣传形式、内容、机制来开展工作,才能贴近农村的实际,符合农民的口味,从而真正把法律交给农民?
陈志忠指出,由于农民整体素质不高,接受能力不强,要在农村将“书本的死法”变成“现实中的活法”,需要普法工作者在宣传形式上,不拘一格,大胆创新,活学活用。据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最近几年,电视台等媒体的“以案说法”、“法治在线”、“法律与道德”等栏目,开播的一些贴近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法律案件,深受农民欢迎。寓法于新闻事件、寓法于典型案例、寓法于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将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
也有人认为:“普十年法还不如用一次法。”在实际生活中,“秋菊”式的农民,通过一次法律实践,往往使他们从一个“法盲”变成“半个法律专家”。但是,如果没有法律意识的指引,更多的人在遇到纠纷时,要么忍气吞声,要么非法抗击,拾起法律武器的甚少。陈志忠表示,农村的普法工作要坚持“普治并举”的原则,一方面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要重视农民的法治实践,做好法律的服务工作。
据了解,一些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听话教育”、“实用教育”,对于群众参与村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的知识却很少宣传,深怕农民懂法后对自己的权力产生影响。省普法办的同志指出,村治的“四个民主”实际上是最好的法治实践,涉及农村招商引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法律法规是农民最为关心的。因此,我们基层的普法干部需要从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服务者的身份开展工作,切不可采取“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方式,不然普法工作将沦为“墙上挂挂,走走过场”的形式主义。
此外,在普法宣传的力量配置上,省司法厅的同志表示,要整合各种资源,让各个相关部门都参与普法工作中,形成“大普法”的格局。对于目前农村普法队伍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的状况,这种普法思路无疑具有现实的价值。
“五五”普法的序幕现已拉开,农村普法开始进入新的日程。在此,就让我们共同见证这一中外法制建设史上伟大工程的新一轮奋进。
农民普法:时代的必然选择
农民,这个占据了中国人口70%的庞大群体,遍布于90%的领土之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基层治则天下稳,农民安则天下安”,基础如若不稳则会“地动山摇”。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不稳定。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
今年,浙江省委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的两个重要文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的要求。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省普法办主任陈志忠指出:如果没有农村这个最大社会区域的法治化也就没有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就无法保障新农村建设各项活动依法有序的进行。建设“法治农村”,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是“法治浙江”的题中之义。
20年的普法,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浙江省各地加强了对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总体上得到提高,农村的法制环境不断改善。但是,理念的传播和法制的教育绝不是一朝一夕所能速成的,长期受人治文化和“宗法”观念熏陶的农民,要想挣脱传统意识的束缚,仍有待时日。现实中,农民轻视法律的观念依然盛行。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法制知识的欠缺,导致的各类违法乱纪案件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
2002年7月,诸暨农民俞福朝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当听到律师告诉自己原本只是涉及一起交通事故,甚至他在这起事故中都不负主要责任,如果不逃逸和遗弃伤者,不会获此重刑。这位42岁的农民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感叹:“都是因为无知……”
在农村,这样的悔恨,这样的泪水已是司空见惯。陈志忠指出:现阶段,一些地区农民法律意识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速度和我国立法的步伐,“法盲”、“法愚”的形态依然十分严峻。省司法厅的同志也痛心地向记者讲到,在农村,一些地方还存在“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违法现象。“这都是因为农民不懂法啊!”
随着全省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入,给政府增加了管理难度。据统计,浙江省现有流动人口1200万左右,占全省人口的20%,主要分布在各地农村和城郊结合区域。有数据显示,正是这20%的人口,却占据了全省犯罪率的六成。外来务工者违法犯罪率之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警惕。因此,实现本地居民与外来务工者的和谐相处,消除社会的这一不稳定因素,成为了“五五”普法工作的又一重要课题。
此外,农民非理性,甚至是非法维权的问题日益突出。浙江省司法厅的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农民学法中普遍存在“注重权利,轻视义务”的现象,在具体的维权实践中,往往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农民采取的却是违法的手段”。据介绍,在农村,诸如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民工工资拖欠等矛盾,一些农民不是去找法律,而是试图通过上访、围攻政府、“以暴制暴”的方式以求问题得到解决。不少专家认为,这种片面化、消极化的学法方式如果不能得到纠正,给社会带来的将是新的矛盾和冲突。
另一方面,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农民的许多非理性行为,往往来自于基层干部工作的简单粗暴或无视法律,他们的行为与农民期望的法治环境,形成了巨大反差。因此,在农村普法过程中宣传“治官”“限权”意识也极为迫切。
不容回避的是,目前,我国农民整体素质的偏低和法制意识的淡薄,与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农民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科学性还有待提高。开展农村普法工作正是契合法治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民主法治村”领跑农村普法
现实中,农村普法该如何破题?“民主法治村”建设的经验,为此提供了范本。
据省司法厅的同志介绍,从2002年开始,浙江省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3年多来,先后有25个村被司法部等单位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与法治已成为浙江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法治浙江”建设的主旋律。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省95%的村,全面开展民主法治村的创建活动,超过50%的村达到创建标准。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首批100个五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即将命名表彰。这些“法治示范村”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究竟如何开展,法律在那里又是怎样发挥作用的?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余姚市谢家路村。
走进谢家路村,从整洁优美的村庄环境,从“新旧村民”和谐共处的场景,还有“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的乡村文明,记者领悟了依法治村的真谛,看到了农村普法给农民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收获。
据村党委书记钱建康介绍,该村严格按照“四个民主”的要求开展农村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民的普法教育,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农村自身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很好地解决了农村普法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省司法厅的同志透露:“近年来,我省农民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农民和城里人一样,过上了‘朝九晚五’的忙碌生活,传统的普法手段和方法,达到的效果就不如从前。”
针对这一新问题,2002年,谢家路村建立了村民学校,每年组织村民进行一次轮训,共18堂课,全村4500多人有超过3600名村民受到了教育,而且还按不同人群讲授不同的法律,比如对妇女讲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民工讲劳动法、对夫妻讲婚姻法等等。
2004年,村里还设立了普法点20多个,在10到18户村民中推荐普法宣传员一名,通过电教片、远程教育、邀请有关专家现场讲课等方式对普法员们进行单独培训。
在一个普法点上,记者见到八九位村民,围坐在一张用餐的桌子上,他们手拿村里汇集的法律法规,一边看,一边听普法员讲解,神情自然,有说有笑,俨然一个大家庭在品尝一顿特殊的“下午茶”。
村综治办主任告诉记者,对村民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是一季一次,由普法员组织,利用村民空闲时间,集中到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农户家中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他表示,“利用空闲时间宣传,普及率比较高”。
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村里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普法员在学习前通报村里的重大事务。“这样做,让村民能够及时了解村里的工作,同时一些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政策和法律,向村民传达和解释,避免了由于村民不了解情况以及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产生不必要矛盾。”据村综治办主任介绍,村里去年底启动了村道拓宽改造工程,累计有5000米,涉及到的土地补偿、拆迁赔偿标准等事项,村里通过普法员讲解给村民听,效果非常好。
“现在工程快完工了,其间没有出现钉子户,村民对工程的相关工作都十分满意。”村综治办主任动情地说,“拆迁在许多地方被成为‘天下第一难’,在我们村则迎刃而解。”
此外,村里还专门制作了村刊——《阳光月刊》,公布每月的村务事项,刊中还设立了普法专题。市司法局的同志感叹,虽然只是薄薄的十几页纸,凝聚的却是全村人民建设家园的智慧。
普好法是为了能用好法。经过几年的普法实践,村民的法制意识不断提升,用法的主动性得到加强。近年来,村里没有发生一桩刑事案件,没有出现一起到镇及以上政府的上访事件。而为数不多的民间纠纷,也通过村里的调解和正当的法律途径得以解决。钱建康自豪地说:“我们村民真正做到了懂法和守法。”
在对1000多名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工作中,村里专门建立了“外来人口普法活动点”,让外地人负责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据村综治办主任介绍,这个群体的违法很少。
近年来,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劳资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谢家路村却成为了“稀奇事”。钱建康笑着对记者说:“在报纸等媒体上看到的有关拖欠员工工资的报道,觉得很稀奇,我们村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据悉,谢家路村各个企业都建立了工会组织,每位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和工伤事故也由工会协调解决。按照“小事不出厂,大事不出村”的要求,村里还建立了村联合工会维权站,当遇到企业无法解决的纠纷,则交由此站处理。据统计,维权站今年已经调解了9起纠纷。
村妇女主任激动地说:“我们这里企业的员工对工伤事故的处理没有一件不满意的。”据他讲述,一家企业的员工,在上班作业时,不幸断了手指,按照有关法律,企业赔偿他8万元,该员工十分满意,还将钱“存入”了企业,继续在那里工作。
毋庸置疑,谢家路村在普法工作的众多亮点,将为我省“五五”农村普法提供宝贵经验。
普治并举活学活用
科学的规划,切实可行的方案是保证普法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7月20日,浙江省委印发了“五五普法”规划,将农民学法定位在“提高法律素质”上,要求将普法活动融入到创建“民主法治村”、“平安村”和“文明村”工作中。在具体的普法活动中,我们该以怎样的宣传形式、内容、机制来开展工作,才能贴近农村的实际,符合农民的口味,从而真正把法律交给农民?
陈志忠指出,由于农民整体素质不高,接受能力不强,要在农村将“书本的死法”变成“现实中的活法”,需要普法工作者在宣传形式上,不拘一格,大胆创新,活学活用。据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最近几年,电视台等媒体的“以案说法”、“法治在线”、“法律与道德”等栏目,开播的一些贴近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法律案件,深受农民欢迎。寓法于新闻事件、寓法于典型案例、寓法于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将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
也有人认为:“普十年法还不如用一次法。”在实际生活中,“秋菊”式的农民,通过一次法律实践,往往使他们从一个“法盲”变成“半个法律专家”。但是,如果没有法律意识的指引,更多的人在遇到纠纷时,要么忍气吞声,要么非法抗击,拾起法律武器的甚少。陈志忠表示,农村的普法工作要坚持“普治并举”的原则,一方面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要重视农民的法治实践,做好法律的服务工作。
据了解,一些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听话教育”、“实用教育”,对于群众参与村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的知识却很少宣传,深怕农民懂法后对自己的权力产生影响。省普法办的同志指出,村治的“四个民主”实际上是最好的法治实践,涉及农村招商引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法律法规是农民最为关心的。因此,我们基层的普法干部需要从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服务者的身份开展工作,切不可采取“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方式,不然普法工作将沦为“墙上挂挂,走走过场”的形式主义。
此外,在普法宣传的力量配置上,省司法厅的同志表示,要整合各种资源,让各个相关部门都参与普法工作中,形成“大普法”的格局。对于目前农村普法队伍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的状况,这种普法思路无疑具有现实的价值。
“五五”普法的序幕现已拉开,农村普法开始进入新的日程。在此,就让我们共同见证这一中外法制建设史上伟大工程的新一轮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