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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七项权利履行七项义务。其中提议案权与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是履职的基本权利,也是对代表素质能力的基本要求。作为“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关乎履职效能,关乎代表形象,关乎人大形象。就此,谈点个人理解和看法。
理清因,正视人大代表的能动与现实差异
当下实际显现,部分代表主观动因与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存有较大差异性。分析其质量不高的原因可归结为三个层面:
一是部分代表产生的迄始层面因素。人大代表依据《代表法》、《选举法》民主选举产生毋须置疑。但部分代表的产生影响其履行职务的质量不容小视。
代表产生的官本位。当下,各个不同层面、部门、群体、民族、专业领域的代表产生于领导者身份的事实客观存在。这些精英人物除了部分能够对本领域内提出代表民意意见,对其他专业领域或边缘能适时提出有见地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的不多。
富有产生的名本位。当下,因为在经济领域比如抢上项目、招商引资、总部经济、专业致富、引领就业等做出不可否认的业绩与贡献的人士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的不在少数。但是,这些时代人物“功成思名就”而影响其履职尽责的质量,值得思考。
关系产生的利本位。当下,由于持有“关系是比较可靠生产力”观点的人部分存在,使得在选人用人上的不当风气也渗透于人大代表的产生上。正常的推选暗含着个人“引荐”;崇高的权力下隐蔽着不健康的私欲。这也直接影响了此类代表的履职质量。
二是部分代表主观意识的层面因素。意识影响并决定行为。部分代表的主观能动因素造成其履职质量不高的主要障碍不容低估。
法律意识不强。亦即基本意识欠缺。至今没有完整通读过《代表法》、《选举法》和《监督法》的代表部分存在,深入、系统地研究这几部法律更不能谈及。
调研意识匮乏。亦即作风飘浮。一是没有时间深入;二是根本不懂深入的重要;三是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云亦云”。
质量意识不高。应付会议、和其他代表“联名”、“凑数”者不乏其人。比如已经提出将某医院移出市区的意见,同时还提应在该院门前修路版本的意见;更有更高层次的全国“两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废黜聚众淫乱罪种”等建议,结果没多久某省曝出一起影响极大的淫乱案等等。
结果意识淡漠。亦即“束之高阁”。会间提出,会后不了了之;会间陈词激昂,会后不闻不问。这也是导致“同一建议、批评和意见”年年见、年年提的原因。
三是部分外因客观存在的层面因素。有些由于客观因素而影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解决和办理所造成的质量不高问题不容回避。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部门解决处理的不及时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监督办理部门的不主动性。
定准向,合力解决质量不高问题
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并实现。
一是把好一个关口。应该从代表产生的源头上提高代表的素质,保证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尤其是换届之时,一定要从代表产生的入口处把好关。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不可持有“按照法定程序选出代表就完成了任务”的态度,要真正选出高素质的人大代表,从根本上解决“哑巴代表”、“会议代表”、“举手代表”和“官本位”、“名本位”、“利本位”的问题。在选举代表中,一定要把德才兼备之人选上来。
二是做到“四个强化”。强化学习。人大代表履职有许多诸如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科学的要求与条件。一方面,需要我们在入口处让那些具有一定素质的人进入人大代表行列。同时,也要求人大代表要加强自身的学习、修养、锻炼和提高。
强化引导。代表产生后首先要注意加强培训。认认真真地坐下来学习人大工作的相关法律、人大代表的职责,不断提高建议意见的准确性、全局性、可行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其次要引领代表学会调查与深入。要让人大代表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懂得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并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同时,积极参加统一视察、专题调研以及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等活动,多关注国家、省、市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卫生、改革开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而实现对各方面工作提出有理、有据、有节、有效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其三要在为代表服务时多开方子,结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代表多出点子,以拓展其思维空间。
强化反馈。一是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在“交办”上应及时;二是交办后“督办”上要到位;三在办理结果的反馈上要快捷。这样可以避免“反复建议”的现象发生。
强化激励。可以尝试引入代表竞争机制。新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从法律意义上理解,选举中允许引入有序的竞争机制。另外,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代表建议提出的先进典型,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作者单位:四平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理清因,正视人大代表的能动与现实差异
当下实际显现,部分代表主观动因与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存有较大差异性。分析其质量不高的原因可归结为三个层面:
一是部分代表产生的迄始层面因素。人大代表依据《代表法》、《选举法》民主选举产生毋须置疑。但部分代表的产生影响其履行职务的质量不容小视。
代表产生的官本位。当下,各个不同层面、部门、群体、民族、专业领域的代表产生于领导者身份的事实客观存在。这些精英人物除了部分能够对本领域内提出代表民意意见,对其他专业领域或边缘能适时提出有见地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的不多。
富有产生的名本位。当下,因为在经济领域比如抢上项目、招商引资、总部经济、专业致富、引领就业等做出不可否认的业绩与贡献的人士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的不在少数。但是,这些时代人物“功成思名就”而影响其履职尽责的质量,值得思考。
关系产生的利本位。当下,由于持有“关系是比较可靠生产力”观点的人部分存在,使得在选人用人上的不当风气也渗透于人大代表的产生上。正常的推选暗含着个人“引荐”;崇高的权力下隐蔽着不健康的私欲。这也直接影响了此类代表的履职质量。
二是部分代表主观意识的层面因素。意识影响并决定行为。部分代表的主观能动因素造成其履职质量不高的主要障碍不容低估。
法律意识不强。亦即基本意识欠缺。至今没有完整通读过《代表法》、《选举法》和《监督法》的代表部分存在,深入、系统地研究这几部法律更不能谈及。
调研意识匮乏。亦即作风飘浮。一是没有时间深入;二是根本不懂深入的重要;三是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云亦云”。
质量意识不高。应付会议、和其他代表“联名”、“凑数”者不乏其人。比如已经提出将某医院移出市区的意见,同时还提应在该院门前修路版本的意见;更有更高层次的全国“两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废黜聚众淫乱罪种”等建议,结果没多久某省曝出一起影响极大的淫乱案等等。
结果意识淡漠。亦即“束之高阁”。会间提出,会后不了了之;会间陈词激昂,会后不闻不问。这也是导致“同一建议、批评和意见”年年见、年年提的原因。
三是部分外因客观存在的层面因素。有些由于客观因素而影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解决和办理所造成的质量不高问题不容回避。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部门解决处理的不及时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监督办理部门的不主动性。
定准向,合力解决质量不高问题
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并实现。
一是把好一个关口。应该从代表产生的源头上提高代表的素质,保证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尤其是换届之时,一定要从代表产生的入口处把好关。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不可持有“按照法定程序选出代表就完成了任务”的态度,要真正选出高素质的人大代表,从根本上解决“哑巴代表”、“会议代表”、“举手代表”和“官本位”、“名本位”、“利本位”的问题。在选举代表中,一定要把德才兼备之人选上来。
二是做到“四个强化”。强化学习。人大代表履职有许多诸如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科学的要求与条件。一方面,需要我们在入口处让那些具有一定素质的人进入人大代表行列。同时,也要求人大代表要加强自身的学习、修养、锻炼和提高。
强化引导。代表产生后首先要注意加强培训。认认真真地坐下来学习人大工作的相关法律、人大代表的职责,不断提高建议意见的准确性、全局性、可行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其次要引领代表学会调查与深入。要让人大代表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懂得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并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同时,积极参加统一视察、专题调研以及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等活动,多关注国家、省、市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卫生、改革开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而实现对各方面工作提出有理、有据、有节、有效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其三要在为代表服务时多开方子,结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代表多出点子,以拓展其思维空间。
强化反馈。一是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在“交办”上应及时;二是交办后“督办”上要到位;三在办理结果的反馈上要快捷。这样可以避免“反复建议”的现象发生。
强化激励。可以尝试引入代表竞争机制。新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从法律意义上理解,选举中允许引入有序的竞争机制。另外,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代表建议提出的先进典型,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作者单位:四平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