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运行过程中的检察监督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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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公正进行,有利于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基层检察机关承担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主要的日常工作,随着社区矫正的深入开展,如何提高基层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水平成为重要课题。
  一、沂源县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基本现状
  沂源县自2009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来,至今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109人,解除689人,正在接受矫正人员420人,其中缓刑340人、假释72人、管制6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
  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部门沟通,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实现无缝对接。出台会签文件,明确分工职责。为细化社区矫正工作,牵头与县综治办、公法司等部门会签了《沂源县社区矫正衔接联动办法》,该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对判前调查、交付执行、日常管理、激励奖惩、收监执行等社区矫正各环节进一步规范,加强了各执法部门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
  (二)加强内部协作,整合法律监督资源,实现一体化监督 。加强内部协作,形成监督整体。监所检察部门不唱“独角戏”,与侦监、公诉等部门“互相搭台”,共谋监督方略,瞄准工作立足点和切合点,将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与刑罚执行监督予以整合。侦监、公诉部门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脱管、漏管对象以及社区矫正违法案件线索,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提升了法律监督效果。
  (三)加强观念转变,创新监督方式,深化法律监督实效。找准定位,实现角色转变。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主体地位已得到进一步明确,逐步实现由“配角”到“主角”的角色转变。我们建立了社区矫正投诉、控告、检举制度,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或者社区居民的检举、控告。针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书面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 2012年共向县司法行政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全部得到整改落实。
  (四)加强职能延伸,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社区矫正效果的最大化。积极开展社区矫正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领域的职务犯罪,直接破坏司法公正,更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不满。我们对社区矫正领域的职务犯罪进行全面调研分析,找准社区矫正中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制定详细预防对策,与县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社区矫正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意见》,每年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不低于6场次,以案释法,筑牢的廉洁预警防线。
  二、基层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实践发现,基层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
  (一)立法不够完善,缺乏实践指导意义 。目前开展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社区矫正法》,指导社区矫正的相关配套制度更是少之又少。而对检察机关行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更是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仅限于宏观描述而缺乏具体指导,可行性不强,且存在分散性、滞后性等问题,存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强制力不足等实际困难。这些难题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压力和困惑。尽快出台一部统一完备的、包含详尽配套制度的《社区矫正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监督不规范,缺乏专门矫正监督机构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监督的职能部门是监所检察部门,在部分不设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院,主要抽调院内其他科室的工作人员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其监督行为缺乏一定的综合性和规范化,难以达到理想的检察监督效果。
  长期以来监所机构的工作重心主要是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对于社区矫正这一新制度没有较为成熟的检察监督机制。监所部门人员少、年龄结构相对老化、任务重的现状很难适应当前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形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构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势必制约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开展,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力度。
  (三)信息不同步,缺乏统一的共享平台 。信息化是社区矫正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公、检、法、司各部门使用自己的信息系统,互不共享、各自独立,是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决定、交付环节脱管漏管的重要原因,各自部门社区矫正信息的重复录入,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建立了地区性社区矫正信息平台,一部门录入、多部门使用,起到良好的效果。但随着人口流动频繁,非监禁刑罚跨地区判决、执行增多,加上社区矫正人员流动性大,传统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传递方式落后,花费时间长、效率低,很容易造成社区矫正中脱管漏管。
  (四)资源不充足,影响矫正的社会效果 。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不够充实。随着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行,社区矫正人员总量日益增加。现有的社区矫正承载能力还十分有限。一方面矫正经费、人员的短缺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承担社区矫正主要工作任务的基层司法所机构工作繁杂、工作人员身兼多职,加上财政状况和人员编制少,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的推进力度。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肩负改造罪犯的社会责任,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但目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一般都是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学习的非专职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水平的对策建议
  针对存在的诸多方面的问题与不足,结合自身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实践,提出了以下建议与意见:
  (一)加强理论研究,提供立法建议 。整合现有社区矫正法律文件,在修订后的《刑法》、《刑诉法》的基础上,吸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成功经验,适时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从法律意义上明确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切实解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多元化问题,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程序,确保社区矫正实效性,明确界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法律性质、工作程序、监管措施、职权职责、权利义务、救济方式、法律责任等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化发展,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平稳运行。
  (二)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国公、检、法、司以及各相关部门共享社区矫正信息,覆盖到街道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及时传递跨省判决和执行情况,将社区矫正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监督结果及意见及时反馈到网络信息平台中,实现信息的实时有效共享,提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控能力,从而实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手段多元化、动态化,有效防止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漏管。
  (三)优化矫正资源,健全检察监督机构 。强化社区矫正监督职能,设立常驻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的社区矫正检察室,赋予更多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的职权职能,由其负责本区域内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为开展正常的检察监督提供制度支撑。
  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的优势和作用,借助派驻检察室这一平台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以适应社区矫正监督对象多元性、流动性和分散性的特点。对各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巡回监督检察,重点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和解除矫正、法律文书交付、矫正活动开展等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受理矫正对象提出的申诉、控告,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整合矫正资源,形成大矫正格局。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高矫正机关的执法能力。配备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使其尽快适应当前社区矫正发展的要求;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装备经费,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生活和政治待遇,为社区矫正的开展夯实基础;完善社区矫正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因不严格履职造成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以深入整合社会公共资源为出发点,充分提升社区矫正社会公共参与度。注重发挥志愿者的作用,吸收社会专业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立一套聘用、培训和管理使用民间志愿者的制度,充分发挥民间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整合优化社会资源,鼓励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民间社团为矫正人员提供帮助与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公益机构的作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律咨询、心理疏导以及思想、行为矫治,为其创造实践培训与就业机会,引导其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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