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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商业秘密另谋高就或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吴律师:
肖某原系我公司市场开发部负责人,掌握着公司客户资料、供求关系等极少人知道的全部商业秘密。半年前,公司与肖某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对其续聘,并另行选任他人担任该职,而该人恰巧是肖某的情敌。出于报复,肖某不顾公司已经与其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即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甚至还泄露全部商业秘密作为向新单位求职的“敲门砖”。不仅使新单位的生产经营效益直线上升,还使我公司的直接损失达400余万元。请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李雨菲
李雨菲读者:
肖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该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可以发现肖某的行为与之吻合:
第一,肖某侵犯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的客户资料、供求关系等,因属于极少人知道、直接关系到公司经济利益甚至生存等,无疑当属其列。第二,肖某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商业秘密的保护,《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中均有着相应规定,其中核心就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对外泄露。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肖某出于报复,不仅不顾已经与公司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甚至还泄露全部的商业秘密,明显属于第三种情形,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还侵犯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三,肖某已经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正因为肖某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达400余万元,已大大超出了所规定的追诉起点标准,决定了肖某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吴律师
公司挂靠外单位执业我该向谁索要欠薪
吴律师:
一家公司因没有建筑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A单位的名义从事建筑活动,即彼此属于挂靠关系,我们则是公司聘用的员工。由于我们的工资被长期拖欠,我们曾多次找过公司索要,可公司让我们去找A单位,A单位却以其只是借名、实际执业者系公司为由,让我们去找公司,也就是双方互相推诿。请问:我们究竟应该向谁索要欠薪?
读者:肖雯雯等
肖雯雯等读者:
你们有权同时要求公司与A单位清偿欠薪。
第一,公司与A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也指出:“禁止施工单位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同样表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据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公司没有资质,为获取非法利益,借用A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说的“挂靠”,无疑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第二,你们有权要求公司与A单位清偿欠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也指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与之对应,如果你们提起诉讼,法院将判令公司清偿欠薪,被挂靠的A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与A单位均难辞其咎。
吴律师
约定的解聘事由出现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吗
吴律师: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只要我不能完成基本计件任务,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前,我虽然未完成基本计件任务,但公司并没有提出解聘,甚至继续让我提供劳动。近日,见公司未向我发放工资,我曾找过公司询问,其给出的答复是因我已经具备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关系早已不复存在,其自然没有继续按合同支付工资的义务。请问: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真的已归于消灭吗?
读者:梁丽丽
梁丽丽读者: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非已归于消灭。
劳动合同,归根到底属于合同的一种,就《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就本案所涉条件问题的处理,同样不能例外。《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权,当具备解除条件时不等于合同随之消灭,而是必须通过实施解除行为才能实际解除;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则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无须当事人再通过行为来解除。那么,应当如何区分“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还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呢?一方面,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某一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合同,即只是给予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天,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约定就是赋予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当劳动者出现对应情形时,用人单位究竟是否行使解除权,由其自行决定,若没有作出决定,并不意味着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另一方面,附解除条件是指當事人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的事项时,合同自动归于消灭。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A地,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搬迁,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即表明只要出现了搬迁的事实,无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彼此的劳动关系便不复存在。与之对应,鉴于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只是约定当你不能完成基本计件任务时,公司享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并没有言明无需经过其宣布解除即可以让劳动关系归于消灭,明显意味着当属“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而非“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公司没有提出解聘,甚至继续让你提供劳动,再以合同已自动解除而拒绝发放工资自然不能成立。 吴律师
小车被盗未报案车主必须对肇事损失“背黑锅”
吴律师:
我的小车被盗后,因为值不了多少钱而选择了自认倒霉,既没有报案,也没有向他人声张。岂料,事后有人驾驶该小车将驾驶摩托车的刘某撞成重伤。而刘某基于驾车人已经逃逸,以我不能证明小车被盗、小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为由,不顾其自己被交警部门认定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求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其全部损失。请问: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李琳玉
李琳玉读者:
你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你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你的小车确实已经被盗,你的确无需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担责,问题在于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车确已被盗,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同样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因为你在小车被盗后只是“自认倒霉”,既没有报案,也没有向他人声张,导致无法通过证据来证明你“小车被盗”的主张,决定了你必须“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在找到盗车人或真正的肇事者之前,你只能背“黑锅”。第二,你必须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你应当独自先行承担刘某医疗费用中的1万元、残疾赔偿金中的11万元、财产损失中的2000元,其余部分才可以按照刘某的过错责任进行分担。
吴律师
租客擅自转租房东可以收回房屋并索要转租收益吗
吴律师:
我把一套闲置的房子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租给胡某,后胡某未经我同意又以每月1800元高价转租给了赵某,他骗赵某说房子是他的,收了人家3个月的租金,从中赚了900元,现在胡某不知去向。由于胡某与赵某签有房屋租赁协议,因此赵某现在不愿意搬出,我找了派出所,民警说这是民事纠纷,他们无法干预。请问:我怎样才能收回我的房子?另外,我可否找胡某讨要其转租赚的900元?
读者:马进
马进读者:
首先,你有权跟胡某解除合同并让赵某腾房。《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本案已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你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而且只要通知胡某即可生效。如无法通知胡某,也可登报公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你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赵某搬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如赵某拒不搬离,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并可以要其支付逾期腾房损失。
其次,胡某高价转租所获收益归其本人所有。《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收益的,法院不予支持。从你所述情况看,你和胡某之间并无转租方面的约定,因此,你无权向胡某讨要其转租所赚取的900元。
另外,你要收回房屋,务必尽快办。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吴律师
因爷爷去世请丧假单位扣工资对吗
吴律师:
我是某教育公司的办事员,已经工作5年。上个月,我的爷爷病逝,我向公司请假3天回老家奔丧。后来,公司发放上个月工资时,我发现被扣了3天工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公司怎么能扣我丧假期间的工资呢?请问,对劳动者所享受的丧假应当如何理解?
读者:韩志先
韩志先读者: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并没有明确丧假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职工在其亲属去世时都要去奔丧的,但并非均构成丧假。因为亲属的范围很大,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近亲属等。
婚姻法上的直系親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另外,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即配偶的直系血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我国法律上还有近亲属的术语,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对丧假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定,即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在批准的丧假假期间工资照发。你的爷爷虽然是你的直系亲属,但不在上述规定之列,你回家奔丧并不构成劳动法上的丧假,应当属于事假,因此公司按无薪事假处理并无不当。
吴律师
因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有权追偿吗
吴律师:
我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外出开展业务时都是从公司申请车辆。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上班过程中使用机动车的,应遵守交通规则,若因违章行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当事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3个月前,我在驾驶公司车辆前往客户单位途中因违规变道、严重超速,与赵某车辆相撞,造成对方损失较大,交警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赵某起诉我公司,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计12万元。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向我追偿这12万元。请问:我有义务向公司支付这笔钱吗?
读者:何一帆
何一帆读者:
你公司有权向你追偿损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言下之意,劳动者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害的前提下,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一般认为,法律对行为人只有一般要求,而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应注意的程度而产生严重损害后果时,应认定有重大过失。本案中,你违反交通法规,对事故负全责,且给公司造成了12万元的损失,应当属于具有重大過失。而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明确规定员工因过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当事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所以某公司在向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至于追偿的比例,则应当综合考虑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职业风险、员工的过错程度、单位的管理疏漏、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如果双方就追偿比例无法协商一致,则应通过诉讼来解决。
对于赔偿的方式,《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罗兰、颜梅生、程文华、廖春梅、潘家永等人提供)
吴律师:
肖某原系我公司市场开发部负责人,掌握着公司客户资料、供求关系等极少人知道的全部商业秘密。半年前,公司与肖某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对其续聘,并另行选任他人担任该职,而该人恰巧是肖某的情敌。出于报复,肖某不顾公司已经与其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即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甚至还泄露全部商业秘密作为向新单位求职的“敲门砖”。不仅使新单位的生产经营效益直线上升,还使我公司的直接损失达400余万元。请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李雨菲
李雨菲读者:
肖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该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可以发现肖某的行为与之吻合:
第一,肖某侵犯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的客户资料、供求关系等,因属于极少人知道、直接关系到公司经济利益甚至生存等,无疑当属其列。第二,肖某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商业秘密的保护,《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中均有着相应规定,其中核心就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对外泄露。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肖某出于报复,不仅不顾已经与公司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甚至还泄露全部的商业秘密,明显属于第三种情形,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还侵犯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三,肖某已经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正因为肖某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达400余万元,已大大超出了所规定的追诉起点标准,决定了肖某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吴律师
公司挂靠外单位执业我该向谁索要欠薪
吴律师:
一家公司因没有建筑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A单位的名义从事建筑活动,即彼此属于挂靠关系,我们则是公司聘用的员工。由于我们的工资被长期拖欠,我们曾多次找过公司索要,可公司让我们去找A单位,A单位却以其只是借名、实际执业者系公司为由,让我们去找公司,也就是双方互相推诿。请问:我们究竟应该向谁索要欠薪?
读者:肖雯雯等
肖雯雯等读者:
你们有权同时要求公司与A单位清偿欠薪。
第一,公司与A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也指出:“禁止施工单位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同样表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据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公司没有资质,为获取非法利益,借用A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说的“挂靠”,无疑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第二,你们有权要求公司与A单位清偿欠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也指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与之对应,如果你们提起诉讼,法院将判令公司清偿欠薪,被挂靠的A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与A单位均难辞其咎。
吴律师
约定的解聘事由出现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吗
吴律师: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只要我不能完成基本计件任务,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前,我虽然未完成基本计件任务,但公司并没有提出解聘,甚至继续让我提供劳动。近日,见公司未向我发放工资,我曾找过公司询问,其给出的答复是因我已经具备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关系早已不复存在,其自然没有继续按合同支付工资的义务。请问: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真的已归于消灭吗?
读者:梁丽丽
梁丽丽读者: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非已归于消灭。
劳动合同,归根到底属于合同的一种,就《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就本案所涉条件问题的处理,同样不能例外。《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权,当具备解除条件时不等于合同随之消灭,而是必须通过实施解除行为才能实际解除;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则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无须当事人再通过行为来解除。那么,应当如何区分“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还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呢?一方面,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某一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合同,即只是给予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天,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约定就是赋予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当劳动者出现对应情形时,用人单位究竟是否行使解除权,由其自行决定,若没有作出决定,并不意味着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另一方面,附解除条件是指當事人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的事项时,合同自动归于消灭。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A地,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搬迁,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即表明只要出现了搬迁的事实,无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彼此的劳动关系便不复存在。与之对应,鉴于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只是约定当你不能完成基本计件任务时,公司享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并没有言明无需经过其宣布解除即可以让劳动关系归于消灭,明显意味着当属“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而非“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公司没有提出解聘,甚至继续让你提供劳动,再以合同已自动解除而拒绝发放工资自然不能成立。 吴律师
小车被盗未报案车主必须对肇事损失“背黑锅”
吴律师:
我的小车被盗后,因为值不了多少钱而选择了自认倒霉,既没有报案,也没有向他人声张。岂料,事后有人驾驶该小车将驾驶摩托车的刘某撞成重伤。而刘某基于驾车人已经逃逸,以我不能证明小车被盗、小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为由,不顾其自己被交警部门认定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求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其全部损失。请问: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李琳玉
李琳玉读者:
你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你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你的小车确实已经被盗,你的确无需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担责,问题在于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车确已被盗,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同样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因为你在小车被盗后只是“自认倒霉”,既没有报案,也没有向他人声张,导致无法通过证据来证明你“小车被盗”的主张,决定了你必须“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在找到盗车人或真正的肇事者之前,你只能背“黑锅”。第二,你必须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你应当独自先行承担刘某医疗费用中的1万元、残疾赔偿金中的11万元、财产损失中的2000元,其余部分才可以按照刘某的过错责任进行分担。
吴律师
租客擅自转租房东可以收回房屋并索要转租收益吗
吴律师:
我把一套闲置的房子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租给胡某,后胡某未经我同意又以每月1800元高价转租给了赵某,他骗赵某说房子是他的,收了人家3个月的租金,从中赚了900元,现在胡某不知去向。由于胡某与赵某签有房屋租赁协议,因此赵某现在不愿意搬出,我找了派出所,民警说这是民事纠纷,他们无法干预。请问:我怎样才能收回我的房子?另外,我可否找胡某讨要其转租赚的900元?
读者:马进
马进读者:
首先,你有权跟胡某解除合同并让赵某腾房。《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本案已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你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而且只要通知胡某即可生效。如无法通知胡某,也可登报公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你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赵某搬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如赵某拒不搬离,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并可以要其支付逾期腾房损失。
其次,胡某高价转租所获收益归其本人所有。《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收益的,法院不予支持。从你所述情况看,你和胡某之间并无转租方面的约定,因此,你无权向胡某讨要其转租所赚取的900元。
另外,你要收回房屋,务必尽快办。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吴律师
因爷爷去世请丧假单位扣工资对吗
吴律师:
我是某教育公司的办事员,已经工作5年。上个月,我的爷爷病逝,我向公司请假3天回老家奔丧。后来,公司发放上个月工资时,我发现被扣了3天工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公司怎么能扣我丧假期间的工资呢?请问,对劳动者所享受的丧假应当如何理解?
读者:韩志先
韩志先读者: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并没有明确丧假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职工在其亲属去世时都要去奔丧的,但并非均构成丧假。因为亲属的范围很大,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近亲属等。
婚姻法上的直系親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另外,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即配偶的直系血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我国法律上还有近亲属的术语,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对丧假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定,即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在批准的丧假假期间工资照发。你的爷爷虽然是你的直系亲属,但不在上述规定之列,你回家奔丧并不构成劳动法上的丧假,应当属于事假,因此公司按无薪事假处理并无不当。
吴律师
因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有权追偿吗
吴律师:
我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外出开展业务时都是从公司申请车辆。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上班过程中使用机动车的,应遵守交通规则,若因违章行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当事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3个月前,我在驾驶公司车辆前往客户单位途中因违规变道、严重超速,与赵某车辆相撞,造成对方损失较大,交警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赵某起诉我公司,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计12万元。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向我追偿这12万元。请问:我有义务向公司支付这笔钱吗?
读者:何一帆
何一帆读者:
你公司有权向你追偿损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言下之意,劳动者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害的前提下,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一般认为,法律对行为人只有一般要求,而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应注意的程度而产生严重损害后果时,应认定有重大过失。本案中,你违反交通法规,对事故负全责,且给公司造成了12万元的损失,应当属于具有重大過失。而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明确规定员工因过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当事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所以某公司在向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至于追偿的比例,则应当综合考虑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职业风险、员工的过错程度、单位的管理疏漏、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如果双方就追偿比例无法协商一致,则应通过诉讼来解决。
对于赔偿的方式,《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罗兰、颜梅生、程文华、廖春梅、潘家永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