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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几点分析
在计提依据上,新准则强调要有确切的客观证据表明贷款损失业已发生;旧制度要求银行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
在计提方法上,新准则要求银行对贷款分逐笔测试和组合测试方式进行减值测试,在减值测试技术方面要求银行具备识别未来现金流量能力。预测现金流的过程要考虑很多因素,如: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抵押品经营情况,还要考虑债务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技术、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等外界因素影响,更多依赖于银行人员的主观判断,需要建立未来现金流折现模型;对组合测试的贷款,需建立迁移模型,对贷款评级的变动和贷款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判断,要具备计量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能力。旧制度按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对各类贷款按固定的预计损失率计量预计损失,计提基础容易确定。旧制度下贷款预计损失的计量手段操作简便,但只是一种粗略的管理方式。新准则实现了对贷款减值的精细化管理,有利于真实客观的反映贷款质量。
在确定重大贷款上,准则要求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逐笔进行测试。每笔贷款是按逐笔测试还是组合测试其减值后计提准备的金额是不一致的。由于银行的规模、承担风险的能力差距较大,无法规定统一的金额标准。在实际确定重大贷款的标准差异较大,计提方法也发生差异。
在单独计提的范围上,准则要求对重大贷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后,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即有减值特征的),应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计提减值准备。
在组合计提方法上,准则没有具体规定。仅要求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和数据支持程度,选择合理的方法。目前银行主要以贷款迁徒率、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为基础通过模型计算。当前主要的问题是中资银行贷款历史数据积累较为薄弱,历史数据选择几年比较合理有待于实践检验,缺乏具有先进风险管理能力的专业人晁使用模型要投入较大的成本。从我国实际看,已上市和拟上市银行基本能够实现,但还有很多银行短时间内无法达到,要有一个过渡的方法,方法的合理性至关重要。
在旧制度的一般准备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上,有较大的区别:一是提取的范围不同,前者是按全部贷款的余额,后者是按全部风险资产的余额,后者要大于前者;二是前者是在成本中列支,后者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三是按照现行有关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前者是计入附属资本,后者是计入核心资本。
二、对完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建议
1.制定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坚持审慎性及完全覆盖性
在制定制度时要坚持审慎性,计提的减值准备要能做到能够完全覆盖损失。如果计提的准备不能完全覆盖风险和损失,一旦损失形成,就会直接侵蝕银行的资本金。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新准则没有要求。就准则而言,通过计提减值准备,准确反映贷款价值,已实现会计目的,但从银行经营及监管的角度,银行需要计提足够的贷款损失准备抵御已经发生的损失,同时要有一定的准备抵御可能发生的损失,以达到完全覆盖风险,实现银行的可持续经营,这就要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2.制定贷款损失准备制度需要明确的问题
(1)在重大贷款标准认定上,是实行新会计准则计提减值准备后,银行共同关注的焦点。由于各银行规模不同、客户群体不同,各行贷款的重要性水平不同。若对所有银行确定统一的标准划分重大贷款,缺乏操作上的可行性、计量的科学性。建议:以原则为导向,银行在原则导向的基础上制定规则性的具体标准。银行应以自身的资产结构特征(如是对公还是零售业务为主)、贷款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自行确定重大贷款标准。但是应确保具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的重大贷款按照未来现金流折现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低于计提减值准备总额的50%(该比例可选择一些法人银行数据作进一步研究)。
(2)在对重大贷款的测试方法上,建议:重大贷款应逐笔测试,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由各银行自行确定。对于有条件按单一客户测试减值准备的银行采用单一客户测试。原因是抵押资产或司法冻结的资产往往是针对同一个客户而言,没有区分对应的单笔贷款所占份额,比按照单笔贷款分别折分后计算更准确、更全面。
(3)在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上,建议组合计提方法区分两种:一是以历史损失率为基础通过模型计提,历史数据来源的观察期不低于5年;二是以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按照比例计提(过渡性方法)。采用何种计提方法,须经监管部门认可。
(4)在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及减值准备充足率问题上,建议:在实行新会计准则初期,减值准备充足率应等于贷款减值准备/按五级分类计提的减值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不良贷款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余额),拨备覆盖率可作为监管部门评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原则上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是100%。但此项指标不应是硬性限制,因为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是覆盖银行贷款预期损失部分,与五级分期后三类贷款余额并无直接数量关系。假如一家银行所有的不良贷款均为次级类,平均损失率为25%,要求减值准备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是不合理的。
3.支持和鼓励银行继续计提一般准备
当前对一般准备国际上没有公认计提做法,没有任何明显的参考标准。如果监管部门予以支持和鼓励计提一般准备,将会大大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行新准则,银行发生尚未识别可能发生的损失,只能有用利润分配中的一般风险准备去抵御。对于经营比较差并亏损的银行,一般风险准备就很有可能达不到1%。因此针对风险较高的银行,在税前按照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一般准备,可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监管部门依据对银行的风险监管评级,指导银行是否计提一般准备。根据监管的等级,设定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在计提依据上,新准则强调要有确切的客观证据表明贷款损失业已发生;旧制度要求银行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
在计提方法上,新准则要求银行对贷款分逐笔测试和组合测试方式进行减值测试,在减值测试技术方面要求银行具备识别未来现金流量能力。预测现金流的过程要考虑很多因素,如: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抵押品经营情况,还要考虑债务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技术、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等外界因素影响,更多依赖于银行人员的主观判断,需要建立未来现金流折现模型;对组合测试的贷款,需建立迁移模型,对贷款评级的变动和贷款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判断,要具备计量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能力。旧制度按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对各类贷款按固定的预计损失率计量预计损失,计提基础容易确定。旧制度下贷款预计损失的计量手段操作简便,但只是一种粗略的管理方式。新准则实现了对贷款减值的精细化管理,有利于真实客观的反映贷款质量。
在确定重大贷款上,准则要求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逐笔进行测试。每笔贷款是按逐笔测试还是组合测试其减值后计提准备的金额是不一致的。由于银行的规模、承担风险的能力差距较大,无法规定统一的金额标准。在实际确定重大贷款的标准差异较大,计提方法也发生差异。
在单独计提的范围上,准则要求对重大贷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后,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即有减值特征的),应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计提减值准备。
在组合计提方法上,准则没有具体规定。仅要求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和数据支持程度,选择合理的方法。目前银行主要以贷款迁徒率、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为基础通过模型计算。当前主要的问题是中资银行贷款历史数据积累较为薄弱,历史数据选择几年比较合理有待于实践检验,缺乏具有先进风险管理能力的专业人晁使用模型要投入较大的成本。从我国实际看,已上市和拟上市银行基本能够实现,但还有很多银行短时间内无法达到,要有一个过渡的方法,方法的合理性至关重要。
在旧制度的一般准备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上,有较大的区别:一是提取的范围不同,前者是按全部贷款的余额,后者是按全部风险资产的余额,后者要大于前者;二是前者是在成本中列支,后者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三是按照现行有关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前者是计入附属资本,后者是计入核心资本。
二、对完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建议
1.制定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坚持审慎性及完全覆盖性
在制定制度时要坚持审慎性,计提的减值准备要能做到能够完全覆盖损失。如果计提的准备不能完全覆盖风险和损失,一旦损失形成,就会直接侵蝕银行的资本金。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新准则没有要求。就准则而言,通过计提减值准备,准确反映贷款价值,已实现会计目的,但从银行经营及监管的角度,银行需要计提足够的贷款损失准备抵御已经发生的损失,同时要有一定的准备抵御可能发生的损失,以达到完全覆盖风险,实现银行的可持续经营,这就要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2.制定贷款损失准备制度需要明确的问题
(1)在重大贷款标准认定上,是实行新会计准则计提减值准备后,银行共同关注的焦点。由于各银行规模不同、客户群体不同,各行贷款的重要性水平不同。若对所有银行确定统一的标准划分重大贷款,缺乏操作上的可行性、计量的科学性。建议:以原则为导向,银行在原则导向的基础上制定规则性的具体标准。银行应以自身的资产结构特征(如是对公还是零售业务为主)、贷款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自行确定重大贷款标准。但是应确保具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的重大贷款按照未来现金流折现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低于计提减值准备总额的50%(该比例可选择一些法人银行数据作进一步研究)。
(2)在对重大贷款的测试方法上,建议:重大贷款应逐笔测试,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由各银行自行确定。对于有条件按单一客户测试减值准备的银行采用单一客户测试。原因是抵押资产或司法冻结的资产往往是针对同一个客户而言,没有区分对应的单笔贷款所占份额,比按照单笔贷款分别折分后计算更准确、更全面。
(3)在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上,建议组合计提方法区分两种:一是以历史损失率为基础通过模型计提,历史数据来源的观察期不低于5年;二是以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按照比例计提(过渡性方法)。采用何种计提方法,须经监管部门认可。
(4)在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及减值准备充足率问题上,建议:在实行新会计准则初期,减值准备充足率应等于贷款减值准备/按五级分类计提的减值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不良贷款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余额),拨备覆盖率可作为监管部门评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原则上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是100%。但此项指标不应是硬性限制,因为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是覆盖银行贷款预期损失部分,与五级分期后三类贷款余额并无直接数量关系。假如一家银行所有的不良贷款均为次级类,平均损失率为25%,要求减值准备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是不合理的。
3.支持和鼓励银行继续计提一般准备
当前对一般准备国际上没有公认计提做法,没有任何明显的参考标准。如果监管部门予以支持和鼓励计提一般准备,将会大大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行新准则,银行发生尚未识别可能发生的损失,只能有用利润分配中的一般风险准备去抵御。对于经营比较差并亏损的银行,一般风险准备就很有可能达不到1%。因此针对风险较高的银行,在税前按照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一般准备,可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监管部门依据对银行的风险监管评级,指导银行是否计提一般准备。根据监管的等级,设定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