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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刑事案件之中,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被害者,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是一样的重要的。并且自身的诉讼行为对最后的案件处理结果也有着较大的影响。随着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的司法解释之中又增加了一条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并且这条规定也得到了对应的落实,这也就代表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趋向于人性化,但是缺陷就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相关权利保护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之中却很少被提及,这样的法律条款对于被害者自身的利益保护完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于还会进一步侵害被害者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基于此本文先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分析出发,并在文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可以对今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解决对策
1 当前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分析
1.1被害者的案件侦查参与权有限
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受害者除了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之外,并且在案件的侦查环节中被害者也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参与,这种方式也是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自我权利维护的有效方式之一。但是就当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来看,其中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参与权进行的较大的限制。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环节中,法律只允许对应的侦查人员做到全程参与,而被害人自身的参与权却得到了极大的限制。
1.2被害者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较少
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中的解释来看,刑事案件中的被害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度的时间要晚于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制度的建立时间,同时对于诉讼代理人自身权利规定也并不详细,这就导致被害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者之间出现了权利失衡的问题,导致被害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出现了操作上困难这一点与法学理念之中的价值平衡完全不符。除此之外,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具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审判的环节中法官也可以从被告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辩护人,但是却缺少被害者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少对应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害者时候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官也不会多加考虑,自然也就不会为被害者制定相应的诉讼代理人。法律制度中的这一缺陷就致使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被害者往往会因为得不到对应的法律援助,而自身有十分欠缺专业的法律知识,导致其诉求未能得到全面的表达,并最终影响到其自身的合法权利保护。
1.3国家补偿制度的缺失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者有权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损失提出相应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被害者自身的赔偿权往往会因为被告人自身偿还能力的不足而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基于此,在当前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这种情况制定出合理的保障措施,同时也没有制定出相应的其他形式经济救援方式来补偿被害者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之下,被害人往往会因为经济层面的原因,而选择和被告人直接私了或者是翻供,只是为了尽快拿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1.4被害者在知情权上的缺失
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害者作为诉讼的当事人拥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被害者有权利参与整体的诉讼程序以及了解具体的诉讼进程,这种种的一切都是建立在被害者自身的知情权上,只有被害者充分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以及进展,才可以更好的参与到诉讼环节中。但是在司法实践环节中,被害者对于案件情况的了解程度不足,在案件的侦查的阶段中,被害者和侦查机关的唯一接触就是侦查机关向被害者进行案件情况了解。被害者对于案件的实际进展则是无从得知,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被害者的知情权遭到了侵犯,被害者对于案件的机遇进展了解程度不足,也就无法更好的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优化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的具体对策
2.1被害者参与权的适当扩展
针对被害者的参与权进行适当的扩展,也是贯彻程序性参与原则的具体表现。这里所指的参与权主要包括如下的两个方面:第一,庭审的参与权。在肯定被害者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人辩护人权利相等前提下,将被害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放在案件的侦查环节中,确保与被告人辩护人介入案件的时间内一致。除此之外,也需要针对被害者或者诉讼代理人设置单独的席位,确保其程序性权利得到保障,第二,执行参与权。在刑事执行的过程中主要包括了生效法院裁决上交有关机关执行以及判决执行中的法律变更两大方面,为了确保被害者自身的知情权需要建立相应的告知制度,将判决的整个执行情况告知被害者。如果是出现了判决变更的情况,也需要通知被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场并合理听取其意见,借以保障被害者的知情权。
2.2保障被害者的案件知情权
对于被害者案件知情权的保障,应该从如下的两个方面来维护以及保障被害者的知情权:第一,诉讼权利方面知情权的保障。也就说被害者对于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全面知晓。第二,案件实际进展的知情权保障。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被害人,对于刑事案件的进展程度应当有权了解。被害人知情权的实现应当通過司法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积极参与以及通过诉讼代理人获取等方式进行实现。对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司法机关可以设定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如已进行的相应程序的法律无效性或者是有告知义务的司法机关的赔偿等。同时要真正发挥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保障诉讼代理人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帮助被害人充分了解和行使其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应享有的权利。
2.3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机制的逐渐完善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被害人,其诉讼地位以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基于诉讼平等原则,与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有效对应。因此,基于法律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进行明确的规定,与之相对应被害人也应当享有法律援助权。在对被告人权益的同时被害人相关的权益也应引起重视。对于被害人法律援助权利的赋予,在肯定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被害人诉讼权益的保障。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应当更多的参考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构建。
2.4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的,会予以适当减免。这样一来,因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痛苦在一直延续,针对此种情况,应该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状况,采取循序渐进的立法模式——阶段性专门立法模式。先从补偿法开始制度,再到被害人保护法等。针对我国目前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导致矛盾激化的社会现实、被害人上访、缠访事件不断发生的现状,继续制定一部关于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法律。
3 总结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者应该享有平等化的诉讼权利。为了保障被害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从被害者参与权的合理扩展、知情权保障、法律援助机制以及国家补偿机制的建立四个方面入手,实现被害者自身合法权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黄应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2]张艺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D].山东大学,2019.
[3]蒋志如.中国刑事被害人运动是否正在兴起?——以刑事和解为中心的考察[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30(06):1-7.
[4]付钰莹.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8.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解决对策
1 当前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分析
1.1被害者的案件侦查参与权有限
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受害者除了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之外,并且在案件的侦查环节中被害者也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参与,这种方式也是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自我权利维护的有效方式之一。但是就当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来看,其中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参与权进行的较大的限制。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环节中,法律只允许对应的侦查人员做到全程参与,而被害人自身的参与权却得到了极大的限制。
1.2被害者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较少
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中的解释来看,刑事案件中的被害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度的时间要晚于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制度的建立时间,同时对于诉讼代理人自身权利规定也并不详细,这就导致被害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者之间出现了权利失衡的问题,导致被害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出现了操作上困难这一点与法学理念之中的价值平衡完全不符。除此之外,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具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审判的环节中法官也可以从被告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辩护人,但是却缺少被害者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少对应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害者时候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官也不会多加考虑,自然也就不会为被害者制定相应的诉讼代理人。法律制度中的这一缺陷就致使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被害者往往会因为得不到对应的法律援助,而自身有十分欠缺专业的法律知识,导致其诉求未能得到全面的表达,并最终影响到其自身的合法权利保护。
1.3国家补偿制度的缺失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者有权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损失提出相应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被害者自身的赔偿权往往会因为被告人自身偿还能力的不足而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基于此,在当前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这种情况制定出合理的保障措施,同时也没有制定出相应的其他形式经济救援方式来补偿被害者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之下,被害人往往会因为经济层面的原因,而选择和被告人直接私了或者是翻供,只是为了尽快拿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1.4被害者在知情权上的缺失
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害者作为诉讼的当事人拥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被害者有权利参与整体的诉讼程序以及了解具体的诉讼进程,这种种的一切都是建立在被害者自身的知情权上,只有被害者充分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以及进展,才可以更好的参与到诉讼环节中。但是在司法实践环节中,被害者对于案件情况的了解程度不足,在案件的侦查的阶段中,被害者和侦查机关的唯一接触就是侦查机关向被害者进行案件情况了解。被害者对于案件的实际进展则是无从得知,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被害者的知情权遭到了侵犯,被害者对于案件的机遇进展了解程度不足,也就无法更好的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优化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的具体对策
2.1被害者参与权的适当扩展
针对被害者的参与权进行适当的扩展,也是贯彻程序性参与原则的具体表现。这里所指的参与权主要包括如下的两个方面:第一,庭审的参与权。在肯定被害者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人辩护人权利相等前提下,将被害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放在案件的侦查环节中,确保与被告人辩护人介入案件的时间内一致。除此之外,也需要针对被害者或者诉讼代理人设置单独的席位,确保其程序性权利得到保障,第二,执行参与权。在刑事执行的过程中主要包括了生效法院裁决上交有关机关执行以及判决执行中的法律变更两大方面,为了确保被害者自身的知情权需要建立相应的告知制度,将判决的整个执行情况告知被害者。如果是出现了判决变更的情况,也需要通知被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场并合理听取其意见,借以保障被害者的知情权。
2.2保障被害者的案件知情权
对于被害者案件知情权的保障,应该从如下的两个方面来维护以及保障被害者的知情权:第一,诉讼权利方面知情权的保障。也就说被害者对于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全面知晓。第二,案件实际进展的知情权保障。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被害人,对于刑事案件的进展程度应当有权了解。被害人知情权的实现应当通過司法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积极参与以及通过诉讼代理人获取等方式进行实现。对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司法机关可以设定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如已进行的相应程序的法律无效性或者是有告知义务的司法机关的赔偿等。同时要真正发挥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保障诉讼代理人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帮助被害人充分了解和行使其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应享有的权利。
2.3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机制的逐渐完善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被害人,其诉讼地位以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基于诉讼平等原则,与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有效对应。因此,基于法律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进行明确的规定,与之相对应被害人也应当享有法律援助权。在对被告人权益的同时被害人相关的权益也应引起重视。对于被害人法律援助权利的赋予,在肯定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被害人诉讼权益的保障。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应当更多的参考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构建。
2.4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的,会予以适当减免。这样一来,因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痛苦在一直延续,针对此种情况,应该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状况,采取循序渐进的立法模式——阶段性专门立法模式。先从补偿法开始制度,再到被害人保护法等。针对我国目前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导致矛盾激化的社会现实、被害人上访、缠访事件不断发生的现状,继续制定一部关于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法律。
3 总结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者应该享有平等化的诉讼权利。为了保障被害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从被害者参与权的合理扩展、知情权保障、法律援助机制以及国家补偿机制的建立四个方面入手,实现被害者自身合法权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黄应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2]张艺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D].山东大学,2019.
[3]蒋志如.中国刑事被害人运动是否正在兴起?——以刑事和解为中心的考察[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30(06):1-7.
[4]付钰莹.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