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背后的法律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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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故事
  
  说到保险与法律的关系,就一定要先讲到下面这个故事:律师和保险公司的绝顶表现。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发生在美国。
  有位律师买了一盒稀有且昂贵的雪茄,并为雪茄投保了火险。结果他在一个月内把这些顶级雪茄抽完了,然后便提出要保险公司赔偿的要求。
  在申诉中,律师说雪茄是在“一连串的小火”中受损。保险公司当然不愿意赔偿,理由是:此人是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结果是律师告上法院,赢了这场官司。
  法官在判决时表示,他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此项申诉非常荒谬,但是该律师手上的确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保单,证明保险公司保证赔偿任何火险,且保单中没有明确指出何类“火”不在保险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与其忍受漫长昂贵的上诉过程,保险公司决定接受这项判决,并且赔偿1.5万美元的雪茄“火险”。
  最精彩的地方是:律师将支票兑现之后,保险公司马上报警将他逮捕,罪名是涉嫌24起“纵火案”!由他自己先前的申诉和证词,这名律师立即以“蓄意烧毁已投保之财产”的罪名被定罪,要入狱眼刑24个月,并罚款2.4万美元。
  在日常生活当中,法律是用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如果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我们购买和使用人寿保险这个金融工具的时候,同样是既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不要自作聪明钻法律的空子。下面我们就透过几个常用法律,来看一些生活中的保险案例:
  
  保险法 NOTICE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
  


  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格外引人注目。其实质就是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客户张先生在接到保险公司电话营销后,故意隐瞒患肝硬化的事实,投保了重大疾病险,结果三年后因患肝癌身故,其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派出专人到张先生接受治疗的医院调查,结果发现他投保前有多次治病经历。由于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拒绝赔付。那么按照新《保险法》。这样的案子是否就应该赔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因为新法在接下来的第16条第4款中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不公平条款
  在保险理赔中,客户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弱者,因此《保险法》也是少有的包含不公平条款的法律。来看一个案例:某客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合同有效期内,客户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害,经住院治疗,花费各项治疗费用共计7200元。客户就此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客户已接受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
  本案要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客户在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赔偿的情况下。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应否给予保险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客户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赔偿损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再向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用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 追债故事
  
  再来看一个案例:张先生20多年前经商办企业,外贸生意做得很大,陆续买了一些保险,困张先生和太太没有子女,他在这些保险单的受益人栏中,有些是空白,有些写上太太和两个外甥女的名字。天有不测风云,去年金融危机,张先生的生意一落千丈,陆续将家中财产变卖,想重振事业却无功而返,还在外面欠了几百万的债。最终张先生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家徒四壁的张家,可以变现、值钱的,就剩几份保单。因为按照保单的规定,张太太和两个外甥女,分别可以获得100万至200万元不等的保险金。
  债主讲:要张太太、两个外甥女将保险金领出来后还给他们,否则他们要告到法院,要把张先生这些保险金都判给他们。
  那么,这些保单依照法律的的规定应该怎么处理呢?首先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其生前指定受益人的,且受益人不存在丧失受益权和放弃受益权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并且,被保险人生前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在其死亡后由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其请求权和所有权均属于受益人。而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是不能争议的。即使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由于这些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都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张先生还有一些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在张先生去世后,依保险法的规定,这些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遗产的处理必须遵循继承法。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这部分遗产是应该首先用来清偿张先生生前留下的债务的。
  
  《民法》NOTICE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健力宝巨额保险案
  将人寿保险这一金融工具用于债务规避及财产冻结规避的法律依据则是《保险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行使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由此可见,人身保险金属于专属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而追索债务。
  而前些天开庭审理的“健立宝四高层千万巨款买保险案”则属于对金融工具的不合法运用: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及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三名副总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购买巨额保险,仅李经纬一人的投保费用就达3318800元。无论他们的解释是公司福利还是心目中的初衷——转移资产,这种方式在一个并非完全私营的企业中运用,都会涉嫌违法。
  
  《婚姻法》离婚保单
  刚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李女士问:“去年前夫曾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当时保险受益人是我的名字,离婚后保单被前夫拿走,现在我还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吗?”答案是:如果您的前夫更改了受益人,那么,您就不再是保单的受益人了。
  现如今,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 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上述案例中,李女士为防止离婚后前夫将自己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就应该用自己的名字做前夫保单的投保人。这样,即使离婚了李女士仍有权享受保险赔偿金。
  
  《婚姻法》 NOTICE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私房钱
  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女性客户说:我家里很有钱或者我存着私房钱呢。
  其实这里存在一个误区: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上,没有私房钱的概念。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在外面负有债务,妻子的私房钱是要拿去抵债的,无论这笔私房钱是存在银行还是投资地产等,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本文上一部分已经讲到,如果这笔钱是买了储蓄型的人寿保险,则可以另当别论。
  
  《个人所得税法》 保险金免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分红保险的红利及其利息不具备“保险赔款”性质,保险红利与保险赔款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保险赔款免税”不等于“保险所得免税”。有些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宣传寿险分红,以及万能、投连保险收益可以免税,则属于误导。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对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给予税收减免,对一些投资、养老型保险产品实行递延税制度,正在被我国政府所借鉴。2008年7月,保监会在天津滨海新区启动,试点,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7k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个人将储蓄转化为保险,完善社会养老体系,提升社会稳定水平。相信养老保险抵扣个税政策不久就会在全国个人险业务中普及。
  购买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力度有多大?以个人缴费部分优惠为例。《遗产税法》
  
  保单避税
  2004年9月27日,台湾首富蔡万霖辞世,享年81岁。这位台湾金融保险理财帝国——霖园集团(原国泰人寿集团)的创始人,一位从一无所有到世界超级富豪的传奇人物,死后又给人们留下一个悬念:蔡氏后人到底应该拿出多少钱来为继承他的遗产买单。
  根据台湾地区遗产税条例的相关规定,遗产在1亿元新台币以上的,适用税率为50%。即便是以蔡万霖死时被公认的身家财产46亿美元来估算,蔡家后人要缴交的遗产税将高达约782亿元新台币。
  大多数人以为,蔡万霖可能是通过大量购买数10亿元巨额寿险保单来避税,实际上这种办法只是其中之一。何况台湾税收当局为打击偷逃遗产税,对8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寿险保单及受益人的权限作了种种限制。
  其实,在蔡老先生还在世时就通过申设投资子公司名义。以及增资股票发行时,用面值转让给子女认购等方式将资产稀释。令人惊叹的是,据台湾地区税务部门人员初步估算,这位在世界享有超级富豪声誉的蔡万霖,其后人仅需交纳四五亿元新台币遗产税,与人们在蔡老去世后凭第一感觉应纳782亿元新台币遗产税相去甚远,甚或可以到了忽略不计的地步。
  我们再来看台湾的另一位亿万富豪用猝死方式“回报社会”的故事。2003年12月7日,时年55岁的台湾最大的计算器制造公司英业达副董事长温世仁因为脑中风离世,身后留下160亿新台币资产。由于温世仁生前对财产没有进行合理规划,去的又突然,他的后人缴交的遗产税高达40亿新台币,创下台湾地区有史以来遗产税的最高纪录。
  
  NOTICE
  我国大陆《遗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指出: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人应征税遗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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