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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的年龄结构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乡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农民工年轻化现象。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各界研究农民工年龄结构的代表性成果见表1。该表表明,外出农民工主要是青年。在农民工大量外出、而各类农民工的供给又都大大超过需求的20世纪90年代,35岁以下民工占全部民工的约80%。其中,26-35岁年龄段民工在全部民工的比例,与乡村同年龄段非外出劳动力(或同年龄段所有劳动力)在全部非外出劳动力(或所有劳动力)中的比例大体相当,而25岁以下年龄段民工在全部民工的比例,则比乡村同年龄段非外出劳动力(或同年龄段所有劳动力)在全部非外出劳动力(或所有劳动力)中的比例高出1倍(25个百分点)以上。
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见表2。它表明,与全部农村就业人员的相应比例相比,外出农民工中30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明显偏高,而40岁(应为41岁)以上人员所占比例又明显偏低。
与农民工年龄结构有关的另一类资料是不同年龄段乡村劳动力中外出就业者或转移到非农产业所占的比例。其中,非农产业转移率不仅包括了外出农民工,而且还包括本地农民工。表3、表4表明,30-35岁以下乡村劳动力的外出就业率或非农产业转移率比例高达50%-近80%。随着年龄的增大,乡村劳动力的这两个比例急剧下降。
对农民工年轻化的事实,无论学者、媒体还是社会各界均无异议。但却很少有人从这一事实出发,来研究中国农民工的就业与城市化问题。
农民工年龄与劳动生产率
城市企业为什么优先使用青年农民工?原因在于农民工劳动生产率的年龄差异。中国绝大多数农民工就业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绝大多数工作是简单的重复性作业。这些工作没有多少技术,农民工很容易学会。但这些工作对从业者的体力、反应灵敏度或操作精确度有比较高的要求,因而青年农民工从事这些工作时,劳动生产率比较高。非技术农民工进入中年后,体力、反应灵敏度或操作精确度下降,劳动生产率逐年降低。
遗憾的是,对农民工年龄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几乎没有人研究。因而笔者只能利用有关农民工年龄与收入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间接讨论农民工年龄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表5是2009年7月东莞理工学院社会发展研究院和东莞社科院联合中山大学,对以农民工为主的新莞人进行的问卷调查的部分结果。感谢中山大学刘林平教授的大力支持,向我提供来自普通农民工(排除了技工及管理人员)的分性别、年龄收支数据。这些数据表明,东莞46岁以上男性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要比26-35岁男性农民工低25.2%;46岁以上女性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要比26-35岁女性农民工低18.3%。
赖涪林课题组2006年5月、2007月分别对长三角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所做的收入与年龄关系散点图表明,农民工“中年前工资水平随年龄增大而增加,在中年后又随年龄增大而减少,收入与年龄相应成倒V字型关系”。工资的最高点在33岁左右。
刘林平等2006年7-8月对珠三角企业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问卷所做的回归分析表明,在排除了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并通过总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排除了工作经验的影响的情况下,刘林平等发现,对农民工的工资,“年龄有显著的负面影响”。
劳动生产率年龄差异的存在意味着在相同工资率的前提下,高劳动生产率的青年农民工收入高,而年龄较大、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中年农民工收入低。当中年农民工收入下降到低于在城市的日常开支(包括外来农民工往来家乡的交通费)时,乡村中年剩余劳动力会因在城市收不抵支而不再进城,已经进城的中年农民工也会因为收不抵支而被迫回乡。对此可以举例如下。
假如35岁及以下农民工人数20000,月产量(假定同一年龄组所有农民工劳动生产率相同)是10000个;36-45岁农民工人数10000,月产量是8000个;46岁及以上农民工人数10000,月产量是6000个。农民工外出工作所要求的最低月工资是800元,工作全部按件计酬。同时,不论劳动生产率高低,企业需要为每个农民工缴纳数额相同的养老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劳动生产率越高,每一件产品所分摊的养老保险成本就越低,因此城市企业愿意招聘劳动生产率高的青年农民工。为了保证来的农民工都是最能干的,企业把每生产一件产品的记件工资定为0.08元。如果应聘者是35岁及以下的青年农民工,则其月收入为0.08元×10000=800元,正好相当于农民工外出工作所要求的最低月工资。如果36岁以上的中年农民工也去应聘,其月收入只有0.08元×8000或6000=640或480元,低于农民工外出工作所要求的最低月工资。可见,在0.08元的记件工资标准下,外出的只能是劳动生产率最高的青年农民工。
随着生产的发展,城市企业的用工需求量超过了20000,即超过了35岁以下青年农民工的供给量,出现了民工荒。此时,如果城市企业继续坚持0.08元的记件工资标准,乡村36岁以上的剩余劳动力外出工作得不偿失,他们就只能继续在乡村“剩余”着。为了解决民工荒,城市企业不得不把记件工资标准从0.08元提高到0.10元。在新的记件工资标准下,乡村36-45岁的劳动力外出工作,其月收入为0.10元×8000=800元,达到了农民工外出工作所要求的最低月工资,因而这一年龄段的乡村劳动力也开始外出,成为农民工。而乡村46岁及以上的劳动力外出工作,月收入只有0.10元×6000=600元,仍然得不偿失。因而这一年龄段的劳动力仍然不会外出,仍然在乡村“剩余”着。
换句话说,因年龄差异而导致的劳动生产率差异,使得城市企业在乡村低劳动生产率的剩余劳动力仍然大量存在的条件下,就不得不开始提高工资。一部分学者看到了工资的提高,断定中国经济正面临刘易斯拐点;另一部分学者看到了乡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因而否认中国经济面临刘易斯拐点。这两部分学者都看到了现实的某一方面,但真正的现实恰恰是两方面的综合。
工作年限与农民工家庭城市化
城市化是事关农民工及其家庭一辈子的事,因而农民工家庭的收入也必须从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来考虑。影响农民工生命周期收入的因素主要是两个:工资率(年工资或月工资)高低与工作年限长短。劳动生产率的年龄差异导致的中年失业减少了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年限,进而减少了农民工家庭的生命周期收入。
根据当前中国的现实情况,笔者构建了一个分析中国农民工及其家庭城市化最低限度经济能力的模型,称为年龄结构一生命周期模型。模型中农民工家庭城市化的必要条件是农民工家庭的生命周期收入等于或大于生命周期必要生活支出。 其中,生命周期收入的高低取决于前面提到的工资率高低与工作年限长短;生命周期必要生活支出的多少则取决于农民工家庭的日常生活支出与购房支出,其中购房面积按照60-7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根据东莞2003-2004年数据所做的估算结果表明,(由于缺乏数据,没有考虑农民工收支的年龄差异)如果农民工夫妻婚后能够连续工作30年,农民工家庭具备在东莞落户的最低限度经济能力;如果农民工夫妻婚后能够连续工作20年,则只有在房价相当低(2003年为1521元/平方米,相当于当年东莞商品房销售均价2911元/平方米的大约一半)的条件下,农民工家庭才具备在东莞落户的最低限度经济能力;如果农民工夫妻婚后只能连续工作10年即工作到35岁左右,即使不考虑住房开支,农民工家庭也不具备在东莞落户的最低限度经济能力。
最近,笔者又根据前述表5的数据对农民工家庭在东莞落户的经济条件重新进行了估算。笔者所分析的农民工家庭是农民工夫妻及子女在内的农民工“小”家庭,并假定农民工成家之前的工作积蓄全部交给他们的父母,而其子女初中毕业后到成家前的工作积蓄相应全部交给他们。再假定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式,农民工夫妻56岁及以后的生活是有保障的,因而不需要为56岁及以后的生活而储蓄。最后,假定农民工夫妻同龄,23岁结婚,婚后一年生育,生育期间妻子一年没有收入;农民工抚养独生子女到16岁,子女月开支按照普通农民工的平均月开支686.66元计算,子女成年后、成家前交给家里的钱按照25岁及以下农民工收大于支的算术平均数671.02元计算。
计算结果表明,没有技术的普通农民工家庭如果在东莞落户,从23岁结婚到55岁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大约是61.4万元。按照东莞现有工资水平和4%的贴现率计算,单单挣够这笔钱,农民工夫妻两人必须从结婚起连续工作到38岁。再加上购买住房,工作的年限还要更长。换句话说,城市化的必要条件是农民工——特别是40-55岁的中年农民工——能够在城市稳定就业。
尽管年龄在55岁以下的都属于劳动年龄人口。但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表明的,目前40岁以上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仍然不容易。普通农民工家庭的生命周期收入不允许他们在城市买一套房,在家乡再盖一套房。要想促使青年普通农民工在结婚时就下决心进城落户,首先就必须解决农民工中年失业的后顾之忧。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笔者曾使用农民工的工作寿命表,对青年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前景进行了估算,结论是:30年后,当今天20-30岁的农民工年龄为50-60岁时,城市劳动力短缺导致的用工年龄上升,会使他们比较容易地在城市找到工作。因而中年失业不会成为今天的“80后”、“90后”城市化的障碍。
但是,身为城市化当事人的青年农民工不同于作为旁观者的笔者,他们耳闻目睹的,是作为他们父辈的第一代农民工青年时进城工作,进入中年后被迫回乡,是城市4050人员(即男50岁、女40岁以上的中年下岗工人)就业难带来的艰难生活。他们当然有理由向笔者发问:如果我们进城后找不到工作,或者现在年轻时找得到、进入中年后找不到工作,从而在城市活不下去,谁来负责?政府还是自己?如果政府宣称会负责,那政府是否先对老一代农民工或城市下岗工人“负责”个样子来给我们瞧瞧?如果要我们自己负责,那么,只有在保留我们在乡下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前提下,我们才愿意城市化。因为在谁也说不准10年、20午后能否找到工作的条件下,乡下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是我们在城市生活不下去时的可靠退路。
总之,普通农民工要城市化,第一难点是就业,就业的难点在中年。不解决农民工一辈子的就业问题,即使放开城市户籍,农民也不愿意城市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乡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农民工年轻化现象。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各界研究农民工年龄结构的代表性成果见表1。该表表明,外出农民工主要是青年。在农民工大量外出、而各类农民工的供给又都大大超过需求的20世纪90年代,35岁以下民工占全部民工的约80%。其中,26-35岁年龄段民工在全部民工的比例,与乡村同年龄段非外出劳动力(或同年龄段所有劳动力)在全部非外出劳动力(或所有劳动力)中的比例大体相当,而25岁以下年龄段民工在全部民工的比例,则比乡村同年龄段非外出劳动力(或同年龄段所有劳动力)在全部非外出劳动力(或所有劳动力)中的比例高出1倍(25个百分点)以上。
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见表2。它表明,与全部农村就业人员的相应比例相比,外出农民工中30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明显偏高,而40岁(应为41岁)以上人员所占比例又明显偏低。
与农民工年龄结构有关的另一类资料是不同年龄段乡村劳动力中外出就业者或转移到非农产业所占的比例。其中,非农产业转移率不仅包括了外出农民工,而且还包括本地农民工。表3、表4表明,30-35岁以下乡村劳动力的外出就业率或非农产业转移率比例高达50%-近80%。随着年龄的增大,乡村劳动力的这两个比例急剧下降。
对农民工年轻化的事实,无论学者、媒体还是社会各界均无异议。但却很少有人从这一事实出发,来研究中国农民工的就业与城市化问题。
农民工年龄与劳动生产率
城市企业为什么优先使用青年农民工?原因在于农民工劳动生产率的年龄差异。中国绝大多数农民工就业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绝大多数工作是简单的重复性作业。这些工作没有多少技术,农民工很容易学会。但这些工作对从业者的体力、反应灵敏度或操作精确度有比较高的要求,因而青年农民工从事这些工作时,劳动生产率比较高。非技术农民工进入中年后,体力、反应灵敏度或操作精确度下降,劳动生产率逐年降低。
遗憾的是,对农民工年龄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几乎没有人研究。因而笔者只能利用有关农民工年龄与收入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间接讨论农民工年龄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表5是2009年7月东莞理工学院社会发展研究院和东莞社科院联合中山大学,对以农民工为主的新莞人进行的问卷调查的部分结果。感谢中山大学刘林平教授的大力支持,向我提供来自普通农民工(排除了技工及管理人员)的分性别、年龄收支数据。这些数据表明,东莞46岁以上男性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要比26-35岁男性农民工低25.2%;46岁以上女性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要比26-35岁女性农民工低18.3%。
赖涪林课题组2006年5月、2007月分别对长三角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所做的收入与年龄关系散点图表明,农民工“中年前工资水平随年龄增大而增加,在中年后又随年龄增大而减少,收入与年龄相应成倒V字型关系”。工资的最高点在33岁左右。
刘林平等2006年7-8月对珠三角企业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问卷所做的回归分析表明,在排除了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并通过总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排除了工作经验的影响的情况下,刘林平等发现,对农民工的工资,“年龄有显著的负面影响”。
劳动生产率年龄差异的存在意味着在相同工资率的前提下,高劳动生产率的青年农民工收入高,而年龄较大、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中年农民工收入低。当中年农民工收入下降到低于在城市的日常开支(包括外来农民工往来家乡的交通费)时,乡村中年剩余劳动力会因在城市收不抵支而不再进城,已经进城的中年农民工也会因为收不抵支而被迫回乡。对此可以举例如下。
假如35岁及以下农民工人数20000,月产量(假定同一年龄组所有农民工劳动生产率相同)是10000个;36-45岁农民工人数10000,月产量是8000个;46岁及以上农民工人数10000,月产量是6000个。农民工外出工作所要求的最低月工资是800元,工作全部按件计酬。同时,不论劳动生产率高低,企业需要为每个农民工缴纳数额相同的养老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劳动生产率越高,每一件产品所分摊的养老保险成本就越低,因此城市企业愿意招聘劳动生产率高的青年农民工。为了保证来的农民工都是最能干的,企业把每生产一件产品的记件工资定为0.08元。如果应聘者是35岁及以下的青年农民工,则其月收入为0.08元×10000=800元,正好相当于农民工外出工作所要求的最低月工资。如果36岁以上的中年农民工也去应聘,其月收入只有0.08元×8000或6000=640或480元,低于农民工外出工作所要求的最低月工资。可见,在0.08元的记件工资标准下,外出的只能是劳动生产率最高的青年农民工。
随着生产的发展,城市企业的用工需求量超过了20000,即超过了35岁以下青年农民工的供给量,出现了民工荒。此时,如果城市企业继续坚持0.08元的记件工资标准,乡村36岁以上的剩余劳动力外出工作得不偿失,他们就只能继续在乡村“剩余”着。为了解决民工荒,城市企业不得不把记件工资标准从0.08元提高到0.10元。在新的记件工资标准下,乡村36-45岁的劳动力外出工作,其月收入为0.10元×8000=800元,达到了农民工外出工作所要求的最低月工资,因而这一年龄段的乡村劳动力也开始外出,成为农民工。而乡村46岁及以上的劳动力外出工作,月收入只有0.10元×6000=600元,仍然得不偿失。因而这一年龄段的劳动力仍然不会外出,仍然在乡村“剩余”着。
换句话说,因年龄差异而导致的劳动生产率差异,使得城市企业在乡村低劳动生产率的剩余劳动力仍然大量存在的条件下,就不得不开始提高工资。一部分学者看到了工资的提高,断定中国经济正面临刘易斯拐点;另一部分学者看到了乡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因而否认中国经济面临刘易斯拐点。这两部分学者都看到了现实的某一方面,但真正的现实恰恰是两方面的综合。
工作年限与农民工家庭城市化
城市化是事关农民工及其家庭一辈子的事,因而农民工家庭的收入也必须从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来考虑。影响农民工生命周期收入的因素主要是两个:工资率(年工资或月工资)高低与工作年限长短。劳动生产率的年龄差异导致的中年失业减少了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年限,进而减少了农民工家庭的生命周期收入。
根据当前中国的现实情况,笔者构建了一个分析中国农民工及其家庭城市化最低限度经济能力的模型,称为年龄结构一生命周期模型。模型中农民工家庭城市化的必要条件是农民工家庭的生命周期收入等于或大于生命周期必要生活支出。 其中,生命周期收入的高低取决于前面提到的工资率高低与工作年限长短;生命周期必要生活支出的多少则取决于农民工家庭的日常生活支出与购房支出,其中购房面积按照60-7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根据东莞2003-2004年数据所做的估算结果表明,(由于缺乏数据,没有考虑农民工收支的年龄差异)如果农民工夫妻婚后能够连续工作30年,农民工家庭具备在东莞落户的最低限度经济能力;如果农民工夫妻婚后能够连续工作20年,则只有在房价相当低(2003年为1521元/平方米,相当于当年东莞商品房销售均价2911元/平方米的大约一半)的条件下,农民工家庭才具备在东莞落户的最低限度经济能力;如果农民工夫妻婚后只能连续工作10年即工作到35岁左右,即使不考虑住房开支,农民工家庭也不具备在东莞落户的最低限度经济能力。
最近,笔者又根据前述表5的数据对农民工家庭在东莞落户的经济条件重新进行了估算。笔者所分析的农民工家庭是农民工夫妻及子女在内的农民工“小”家庭,并假定农民工成家之前的工作积蓄全部交给他们的父母,而其子女初中毕业后到成家前的工作积蓄相应全部交给他们。再假定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式,农民工夫妻56岁及以后的生活是有保障的,因而不需要为56岁及以后的生活而储蓄。最后,假定农民工夫妻同龄,23岁结婚,婚后一年生育,生育期间妻子一年没有收入;农民工抚养独生子女到16岁,子女月开支按照普通农民工的平均月开支686.66元计算,子女成年后、成家前交给家里的钱按照25岁及以下农民工收大于支的算术平均数671.02元计算。
计算结果表明,没有技术的普通农民工家庭如果在东莞落户,从23岁结婚到55岁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大约是61.4万元。按照东莞现有工资水平和4%的贴现率计算,单单挣够这笔钱,农民工夫妻两人必须从结婚起连续工作到38岁。再加上购买住房,工作的年限还要更长。换句话说,城市化的必要条件是农民工——特别是40-55岁的中年农民工——能够在城市稳定就业。
尽管年龄在55岁以下的都属于劳动年龄人口。但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表明的,目前40岁以上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仍然不容易。普通农民工家庭的生命周期收入不允许他们在城市买一套房,在家乡再盖一套房。要想促使青年普通农民工在结婚时就下决心进城落户,首先就必须解决农民工中年失业的后顾之忧。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笔者曾使用农民工的工作寿命表,对青年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前景进行了估算,结论是:30年后,当今天20-30岁的农民工年龄为50-60岁时,城市劳动力短缺导致的用工年龄上升,会使他们比较容易地在城市找到工作。因而中年失业不会成为今天的“80后”、“90后”城市化的障碍。
但是,身为城市化当事人的青年农民工不同于作为旁观者的笔者,他们耳闻目睹的,是作为他们父辈的第一代农民工青年时进城工作,进入中年后被迫回乡,是城市4050人员(即男50岁、女40岁以上的中年下岗工人)就业难带来的艰难生活。他们当然有理由向笔者发问:如果我们进城后找不到工作,或者现在年轻时找得到、进入中年后找不到工作,从而在城市活不下去,谁来负责?政府还是自己?如果政府宣称会负责,那政府是否先对老一代农民工或城市下岗工人“负责”个样子来给我们瞧瞧?如果要我们自己负责,那么,只有在保留我们在乡下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前提下,我们才愿意城市化。因为在谁也说不准10年、20午后能否找到工作的条件下,乡下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是我们在城市生活不下去时的可靠退路。
总之,普通农民工要城市化,第一难点是就业,就业的难点在中年。不解决农民工一辈子的就业问题,即使放开城市户籍,农民也不愿意城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