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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例值得大家思考,在此分享出来希望带给企业主们一些借鉴。
某公司股东W先生英年早逝,留下众多财产,已经显露其名的有:一线城市房产一套、几家公司的股份、银行存款等,数额巨大。w先生的父母以继承人的身份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产过户时却被告知,该房产因涉及诉讼被法院查封,不能过户。不久,W先生的父母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该公司另外一位股东、W先生生前的合作伙伴B先生以w先生生前留有遗嘱,明确其名下所有财产赠与B先生,同时由B先生支付W先生父母一定数额的货币。但W先生的父母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多方咨询后决定委托律师应诉。
不久后W先生的父母去银行提取儿子遗下的存款,被告知“存款已被提取”,经查实,系B先生所为。银行答辩“因取款人持有存款人的身份证,所以给予取款”,而B先生答辩“其拥有w先生的遗赠文件”,拒绝w先生父母的诉求。其后,又连续发生B先生告w先生的弟弟、弟媳、父母债务纠纷,W先生的父母再起诉要求继承公司股权等等……经历的诉讼案件数不胜数,还有其他隐藏的纠纷或许还会引发新的诉讼,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数家,参与的律师多名,诉讼各方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也不计其数。诉讼各方还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承受着重大、持续的精神压力。
案件的输赢不是我们讨论的内容,类似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法制不仅仅是国家和政府的事情,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法制理念,学会用法制的方法处理有关事务。上述案例如果在W先生生前做些法律思考,并制作一些法律文本,设定一些行为规则,那么就可以“按章行事”,避免矛盾,或即便发生矛盾,也可以根据规则抑制纷争,及时、有效处理矛盾。
上述案例涉及到的纠纷大概可以通过下列方法预防:
一、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并分设途径、分别管理。很多私人企业的业主经常公私不分,把公司财产和私人财产混作一团。经常通过个人的账户处理公司商务,既无规则也无备注,成为隐患集聚所在。这里既隐藏着经济的风险,也存在法律的风险,甚至刑事的风险。所以,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必须分别独立保存和管理,并且完善档案资料,交由专人保管和处理,同时要有备份。特别是公司的财产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规章和公司的章程、规则运行。
二、财产的保管、运营要规范。私人财产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保存和运作。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账户、房产登记、车辆户名、公司股份等等,没有特别的约定和证据的状态下,通常都是以记名的主体为财产所有权的依据,必须充分重视。在特别的情况下需要借用他人的户名储存和运作财产时,必须事先签订法律文件,准确表述有关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设定财产运作规则。法律文件一式几份,有关当事人分别持有,同时将法律文件交由各方信赖的亲友或中介机构持有和监督执行。
某公司股东W先生英年早逝,留下众多财产,已经显露其名的有:一线城市房产一套、几家公司的股份、银行存款等,数额巨大。w先生的父母以继承人的身份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产过户时却被告知,该房产因涉及诉讼被法院查封,不能过户。不久,W先生的父母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该公司另外一位股东、W先生生前的合作伙伴B先生以w先生生前留有遗嘱,明确其名下所有财产赠与B先生,同时由B先生支付W先生父母一定数额的货币。但W先生的父母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多方咨询后决定委托律师应诉。
不久后W先生的父母去银行提取儿子遗下的存款,被告知“存款已被提取”,经查实,系B先生所为。银行答辩“因取款人持有存款人的身份证,所以给予取款”,而B先生答辩“其拥有w先生的遗赠文件”,拒绝w先生父母的诉求。其后,又连续发生B先生告w先生的弟弟、弟媳、父母债务纠纷,W先生的父母再起诉要求继承公司股权等等……经历的诉讼案件数不胜数,还有其他隐藏的纠纷或许还会引发新的诉讼,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数家,参与的律师多名,诉讼各方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也不计其数。诉讼各方还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承受着重大、持续的精神压力。
案件的输赢不是我们讨论的内容,类似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法制不仅仅是国家和政府的事情,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法制理念,学会用法制的方法处理有关事务。上述案例如果在W先生生前做些法律思考,并制作一些法律文本,设定一些行为规则,那么就可以“按章行事”,避免矛盾,或即便发生矛盾,也可以根据规则抑制纷争,及时、有效处理矛盾。
上述案例涉及到的纠纷大概可以通过下列方法预防:
一、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并分设途径、分别管理。很多私人企业的业主经常公私不分,把公司财产和私人财产混作一团。经常通过个人的账户处理公司商务,既无规则也无备注,成为隐患集聚所在。这里既隐藏着经济的风险,也存在法律的风险,甚至刑事的风险。所以,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必须分别独立保存和管理,并且完善档案资料,交由专人保管和处理,同时要有备份。特别是公司的财产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规章和公司的章程、规则运行。
二、财产的保管、运营要规范。私人财产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保存和运作。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账户、房产登记、车辆户名、公司股份等等,没有特别的约定和证据的状态下,通常都是以记名的主体为财产所有权的依据,必须充分重视。在特别的情况下需要借用他人的户名储存和运作财产时,必须事先签订法律文件,准确表述有关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设定财产运作规则。法律文件一式几份,有关当事人分别持有,同时将法律文件交由各方信赖的亲友或中介机构持有和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