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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进行了二十多年的地方实践以后,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在法条之中。该制度的实施既能保障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又贯彻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显示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但是,关于该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不详尽,应当从其概念入手,在总结了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之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使该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 DF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6-0227-01
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不断上升与司法资源配置紧张之间的矛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关于该制度的规定相对简单,除考虑到诉讼经济原则之外,我国更多是将该制度作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该制度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完善等方面都存在些许争议,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界定为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决定不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对其设立一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在该定义下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方面,在规定期限内若犯罪嫌疑人遵守所附条件,检察机关会终止对其进行追诉;但是若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检察机关就会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悔罪表现规定不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但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确有悔罪表现?悔罪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这些法律都没有规定。悔罪表现规定不明确不利于实务操作,导致具体适用时混乱不一。另外,虽然悔罪表现可以衡量犯罪嫌疑人的可塑性,但不能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还应考虑犯罪人性格、成长环境、犯罪情节等因素。
2、对当事人保护力度较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剥夺了犯罪人的异议权。根据法律规定当其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存在异议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提起公诉,这是在检察机关处分了未成年人实体权利后给予其一定的救济程序的体现[2]。但是犯罪嫌疑人异议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当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没有异议,只是对其所条件、考察期限等的适用存在异议时,可以要求起诉以维护其利益;当其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本身存在异议,认为应适用酌定不起诉甚至适用刑事和解时,提起公诉并不恰当,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利于未成年个人利益的保护。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制与监督程序缺失。
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当事人的意见,并且赋予了公安机关和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仍然属于检察机关,被害人的异议权也只能向检察机关提起。目前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主要是检察院的内部监督,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滥用公权和司法腐败的现象出现。
2、社会调查和档案封存等没有配套使用。
在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一章,规定了社会调查、档案封存等相关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很好的配合使用。对于社会调查工作,实践操作中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机关多是直接从最初接触未成年犯罪人的侦查机关处获得相关信息,而这些信息多较为片面;关于档案封存制度,在实践中虽然将档案封存制度规定在法律之中,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过程可供参考,没有对其适用主体、适用环节、适用时间等因素进行规定。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完善
1、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
犯罪人需要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与犯罪相关证据和信息,并且积极帮助侦查机关破案,在犯罪情节相对较重的情况下还需要把具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作为判断其具有悔罪表现的条件。此外,犯罪人应该积极返还赃款赃物,并且赔偿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求得被害人原谅。
2、完善当事人的保护程序。
应当完善犯罪嫌疑人的异议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异议的提出應该综合考量,区别对待。若其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没有异议,但对于所附条件、考察要求等有异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若其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有异议,认为应当使用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等制度甚至应该作无罪处理时,检察机关应该进行考察并作出正确判断;
(二)司法完善
1、建立完整的监督机制。
在继续使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同时更要注重外部监督的实现。其一,法院应当对是否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拥有监督权,检察机关应当将案件具体情况告知法院,法院对其进行备案并提出意见;其三,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公告、媒体、网络等方式公布案件信息,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其四,当事人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公布考察帮教情况、考察期限、适用结果等内容实现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2、与社会调查和档案封存等制度配套使用。
与附条件不起诉配合使用的主要包括作出决定之前的社会调查制度和作出决定之后的档案封存制度。就社会调查制度而言,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社会调查工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从而为是否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察期限应当设定为多久提供参考;就档案封存而言,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立即将相关档案封存,并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考察机关都应该执行,只有在出现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考虑是否解除封存为了实现诉讼分流的目的,在刑事案件高发的国家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站在诉讼经济的角度、注重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该制度的适用可以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从而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3]。其实际上是各方利益相权衡的结果。利益的平衡才能实现从“诉”向“不诉”的转变,从而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 赵国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51-400.
[2]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420-431.
[3] 周蓉.浅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
作者简介:王紫薇(1994-),女,汉族,河北沧州人,硕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 DF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6-0227-01
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不断上升与司法资源配置紧张之间的矛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关于该制度的规定相对简单,除考虑到诉讼经济原则之外,我国更多是将该制度作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该制度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完善等方面都存在些许争议,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界定为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决定不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对其设立一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在该定义下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方面,在规定期限内若犯罪嫌疑人遵守所附条件,检察机关会终止对其进行追诉;但是若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检察机关就会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悔罪表现规定不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但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确有悔罪表现?悔罪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这些法律都没有规定。悔罪表现规定不明确不利于实务操作,导致具体适用时混乱不一。另外,虽然悔罪表现可以衡量犯罪嫌疑人的可塑性,但不能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还应考虑犯罪人性格、成长环境、犯罪情节等因素。
2、对当事人保护力度较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剥夺了犯罪人的异议权。根据法律规定当其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存在异议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提起公诉,这是在检察机关处分了未成年人实体权利后给予其一定的救济程序的体现[2]。但是犯罪嫌疑人异议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当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没有异议,只是对其所条件、考察期限等的适用存在异议时,可以要求起诉以维护其利益;当其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本身存在异议,认为应适用酌定不起诉甚至适用刑事和解时,提起公诉并不恰当,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利于未成年个人利益的保护。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制与监督程序缺失。
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当事人的意见,并且赋予了公安机关和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仍然属于检察机关,被害人的异议权也只能向检察机关提起。目前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主要是检察院的内部监督,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滥用公权和司法腐败的现象出现。
2、社会调查和档案封存等没有配套使用。
在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一章,规定了社会调查、档案封存等相关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很好的配合使用。对于社会调查工作,实践操作中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机关多是直接从最初接触未成年犯罪人的侦查机关处获得相关信息,而这些信息多较为片面;关于档案封存制度,在实践中虽然将档案封存制度规定在法律之中,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过程可供参考,没有对其适用主体、适用环节、适用时间等因素进行规定。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完善
1、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
犯罪人需要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与犯罪相关证据和信息,并且积极帮助侦查机关破案,在犯罪情节相对较重的情况下还需要把具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作为判断其具有悔罪表现的条件。此外,犯罪人应该积极返还赃款赃物,并且赔偿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求得被害人原谅。
2、完善当事人的保护程序。
应当完善犯罪嫌疑人的异议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异议的提出應该综合考量,区别对待。若其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没有异议,但对于所附条件、考察要求等有异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若其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有异议,认为应当使用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等制度甚至应该作无罪处理时,检察机关应该进行考察并作出正确判断;
(二)司法完善
1、建立完整的监督机制。
在继续使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同时更要注重外部监督的实现。其一,法院应当对是否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拥有监督权,检察机关应当将案件具体情况告知法院,法院对其进行备案并提出意见;其三,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公告、媒体、网络等方式公布案件信息,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其四,当事人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公布考察帮教情况、考察期限、适用结果等内容实现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2、与社会调查和档案封存等制度配套使用。
与附条件不起诉配合使用的主要包括作出决定之前的社会调查制度和作出决定之后的档案封存制度。就社会调查制度而言,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社会调查工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从而为是否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察期限应当设定为多久提供参考;就档案封存而言,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立即将相关档案封存,并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考察机关都应该执行,只有在出现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考虑是否解除封存为了实现诉讼分流的目的,在刑事案件高发的国家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站在诉讼经济的角度、注重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该制度的适用可以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从而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3]。其实际上是各方利益相权衡的结果。利益的平衡才能实现从“诉”向“不诉”的转变,从而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 赵国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51-400.
[2]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420-431.
[3] 周蓉.浅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
作者简介:王紫薇(1994-),女,汉族,河北沧州人,硕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