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WTO的时代,是机遇的时代,更是竞争的时代。随着全世界关税贸易壁垒的不断减少,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纷纷引入并加强另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技术性壁垒。也就是说通过法律形式对进口商品的技术性方面作出种种限制,做到既保证产品使用时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兼容性,又达到了限制进口的目的,这就是技术性壁垒的内涵。
2004年后,随着欧盟第一轮东扩的结束,欧洲一体化进程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形成了一个横跨东西欧25国、面积400万平方公里、人口4.5亿、GDP约达10万亿欧元的新欧盟。欧元区的形成、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与技术法规的不断统一形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巨大扭力。对中国的产品制造商来说,欧盟是吸引力最大的出口目标市场。
进入欧盟先迈“门槛”
然而,要想吃到欧盟这一块大“蛋糕”并非易事。欧盟作为发达国家的群体,在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技术措施体系。在欧盟技术措施体系中,以“新方法指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技术法规针对不同种类产品提出基本的安全质量要求。其目的在于保证进入欧盟市场的商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这也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逾越的门槛。
1985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决议,采用了一种新的法规制定方式和战略,改变了技术性法规规定过细的做法。新方法指令内容仅限于卫生和安全有关的基本要求,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欧盟理事会指定的一系列产品指令(Directive),因其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为相关产品在符合指令基本安全要求后必须加贴CE标志,这些指令被通称为CE指令,而按照CE指令中的安全评定模式进行合格评定就是通常说的“CE标志认证”。
CE标志表示产品制造商符合欧盟指令中加贴CE标志的全部必要条件。某产品一经加贴CE标志,则表示加贴CE标志或对加贴CE标志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声明该产品符合所有必须遵循的法规和标准,并且已通过了必要的合格评定程序。
CE标志在欧盟是强制性标志,因此也被认为是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欧盟每一个成员国以立法的形式要求CE指令当中覆盖的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必须加贴CE标志,特殊指令另有要求除外。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设立的授权代理加贴。
一旦发现无CE标记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其处罚力度十分严厉。如果产品无CE标记,则产品根本不允许进入欧洲市场;在没有取得CE认证前提下,厂家即使自行将CE标记贴附在产品上,也较难打入欧洲市场。即使能打入欧洲市场,其市场活动也较为艰难,一旦发生产品或商务纠纷,其无CE认证的处理后果,将使厂商和代理商不堪负重。
如何进行CE标志的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是以第一方(制造商)或第三方(指定公告机构)为基础进行的。涉及产品的设计阶段、生产阶段。欧共体理事会决议90/683/EEC完成了总体方案(Global Approach)的制定,该决议被93/465/EEC取代并更新,这些决议为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评定制定了通用指南和详细程序。总体方案引入了模块化的合格评定方法,把合格评定分为几个操作模式。这些模式随产品开发和生产阶段(如设计、原型、批量生产)、评定的类型(如文件检查、型式试验、质量保证)和执行评定主体(如制造商或第三方)的不同而不同。
合格评定的单元模式虽然数量有限,但适用的产品范围很广。八个基础模式及其可能的变型模式之间可以以各种方式相互结合。不同模式为立法者针对产品类别和所涉及的危害确立合格评定程序提供了工具。每一个指令都对可能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和范围作了陈述,对相关产品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水平。制造商可以选择相关指令规定的各种合格评定程序。
欧盟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和复杂程度,在相应的指令中定义的适用于CE标志合格评定的评定模式,有八种。
表中八种模式,除A模式以外,都需要有欧盟指定的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介入,A模式也被称为自我声明模式,这里重点介绍一下A模式。
通常对A模式的理解为:如果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通过适当的方式验证了产品与欧盟协调标准之间的符合性,从而便可以推断该产品符合相应CE新方法指令中的基本安全要求,可以加贴CE标志。
这里需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并非所有欧盟指令都认可A模式适用于该指令覆盖内的所有产品,例如:在欧盟医疗器械指令中,对于高风险的2类和3类产品便不能通过A模式进行合格评定。
第二,对于欧盟成员国内的生产商而言,由于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完全按照欧洲协调标准进行,而且对产品在市场上出现的风险性可以有一定的防范保证(例如设计简单的产品),这种模式广泛适用。但对于非欧盟国家,则存在很多明显的问题。其一,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标准与欧盟协调标准存在一定偏差,即产品安全性本身不符合欧洲安全要求;其二,制造商在欧盟国家内不具备足够的被认可度,即使是符合的产品也会使进口商或消费者产生不信任感;其三,产品自身存在的高风险性和特殊性很难通过简单的、常规的标准测试进行完整的验证。举例而言,机器安全指令内的工业机械产品的安全标准在欧盟被分为三个层次,在合格评定过程中,需要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验证才可确认符合指令要求,而中国生产商往往在判定标准和对标准的理解方面不具备这种能力。
第三,A模式中规定了产品制造商在完成自我验证后,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的同时还需编制一份合格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并且编写一套完整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必须涉及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操作。这套文件必须自制造出最后一个产品之日起至少由制造商或其设在欧盟的授权代表保存10年,以供有关主管当局检验之用。
中国的企业往往由于对按照A模式进行CE标志合格评定的理解不足,为减低认证成本或缩短认证周期而忽略上文中的要求,因此为产品日后在欧盟市场的销售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不便。
另外,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CE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仅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指令测试),则不构成使用CE认证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加贴CE标志。
2004年后,随着欧盟第一轮东扩的结束,欧洲一体化进程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形成了一个横跨东西欧25国、面积400万平方公里、人口4.5亿、GDP约达10万亿欧元的新欧盟。欧元区的形成、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与技术法规的不断统一形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巨大扭力。对中国的产品制造商来说,欧盟是吸引力最大的出口目标市场。
进入欧盟先迈“门槛”
然而,要想吃到欧盟这一块大“蛋糕”并非易事。欧盟作为发达国家的群体,在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技术措施体系。在欧盟技术措施体系中,以“新方法指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技术法规针对不同种类产品提出基本的安全质量要求。其目的在于保证进入欧盟市场的商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这也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逾越的门槛。
1985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决议,采用了一种新的法规制定方式和战略,改变了技术性法规规定过细的做法。新方法指令内容仅限于卫生和安全有关的基本要求,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欧盟理事会指定的一系列产品指令(Directive),因其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为相关产品在符合指令基本安全要求后必须加贴CE标志,这些指令被通称为CE指令,而按照CE指令中的安全评定模式进行合格评定就是通常说的“CE标志认证”。
CE标志表示产品制造商符合欧盟指令中加贴CE标志的全部必要条件。某产品一经加贴CE标志,则表示加贴CE标志或对加贴CE标志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声明该产品符合所有必须遵循的法规和标准,并且已通过了必要的合格评定程序。
CE标志在欧盟是强制性标志,因此也被认为是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欧盟每一个成员国以立法的形式要求CE指令当中覆盖的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必须加贴CE标志,特殊指令另有要求除外。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设立的授权代理加贴。
一旦发现无CE标记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其处罚力度十分严厉。如果产品无CE标记,则产品根本不允许进入欧洲市场;在没有取得CE认证前提下,厂家即使自行将CE标记贴附在产品上,也较难打入欧洲市场。即使能打入欧洲市场,其市场活动也较为艰难,一旦发生产品或商务纠纷,其无CE认证的处理后果,将使厂商和代理商不堪负重。
如何进行CE标志的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是以第一方(制造商)或第三方(指定公告机构)为基础进行的。涉及产品的设计阶段、生产阶段。欧共体理事会决议90/683/EEC完成了总体方案(Global Approach)的制定,该决议被93/465/EEC取代并更新,这些决议为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评定制定了通用指南和详细程序。总体方案引入了模块化的合格评定方法,把合格评定分为几个操作模式。这些模式随产品开发和生产阶段(如设计、原型、批量生产)、评定的类型(如文件检查、型式试验、质量保证)和执行评定主体(如制造商或第三方)的不同而不同。
合格评定的单元模式虽然数量有限,但适用的产品范围很广。八个基础模式及其可能的变型模式之间可以以各种方式相互结合。不同模式为立法者针对产品类别和所涉及的危害确立合格评定程序提供了工具。每一个指令都对可能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和范围作了陈述,对相关产品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水平。制造商可以选择相关指令规定的各种合格评定程序。
欧盟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和复杂程度,在相应的指令中定义的适用于CE标志合格评定的评定模式,有八种。
表中八种模式,除A模式以外,都需要有欧盟指定的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介入,A模式也被称为自我声明模式,这里重点介绍一下A模式。
通常对A模式的理解为:如果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通过适当的方式验证了产品与欧盟协调标准之间的符合性,从而便可以推断该产品符合相应CE新方法指令中的基本安全要求,可以加贴CE标志。
这里需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并非所有欧盟指令都认可A模式适用于该指令覆盖内的所有产品,例如:在欧盟医疗器械指令中,对于高风险的2类和3类产品便不能通过A模式进行合格评定。
第二,对于欧盟成员国内的生产商而言,由于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完全按照欧洲协调标准进行,而且对产品在市场上出现的风险性可以有一定的防范保证(例如设计简单的产品),这种模式广泛适用。但对于非欧盟国家,则存在很多明显的问题。其一,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标准与欧盟协调标准存在一定偏差,即产品安全性本身不符合欧洲安全要求;其二,制造商在欧盟国家内不具备足够的被认可度,即使是符合的产品也会使进口商或消费者产生不信任感;其三,产品自身存在的高风险性和特殊性很难通过简单的、常规的标准测试进行完整的验证。举例而言,机器安全指令内的工业机械产品的安全标准在欧盟被分为三个层次,在合格评定过程中,需要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验证才可确认符合指令要求,而中国生产商往往在判定标准和对标准的理解方面不具备这种能力。
第三,A模式中规定了产品制造商在完成自我验证后,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的同时还需编制一份合格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并且编写一套完整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必须涉及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操作。这套文件必须自制造出最后一个产品之日起至少由制造商或其设在欧盟的授权代表保存10年,以供有关主管当局检验之用。
中国的企业往往由于对按照A模式进行CE标志合格评定的理解不足,为减低认证成本或缩短认证周期而忽略上文中的要求,因此为产品日后在欧盟市场的销售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不便。
另外,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CE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仅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指令测试),则不构成使用CE认证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加贴CE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