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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检察主体互涉案件是指案件虽然分属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但由于存在人员方面的牵连性,因此需要二机关之间进行衔接协作的案件类型.根据规定,此类案件既可以由监察机关进行并案管辖,也可以由二机关进行分案管辖,这是符合职权原则要求的.对于主体互涉叠加事实互涉的案件,更适宜采取并案管辖的做法.对于单纯的主体互涉案件,除非涉嫌多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主体可能面临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适用,否则更适宜采取分案管辖的做法.在分案模式下,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奉行监察主导原则,此时监察机关“主调查”主要针对的是案件整体流程的把控和具体措施的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