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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平衡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中国刑诉法也有针对交叉询问方面的相关规定。新修改的刑诉法增加了许多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公诉人需要做好应对工作,以更好地在法庭上指控犯罪。
关键词:交叉询问;证人出庭;公诉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263-02
一、交叉询问制度概述
交叉詢问制度又称为交互询问制度,是指有关双方当事人对出庭证人盘问所需遵循的一套规范。交叉询问首先由申请提出该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主询问”,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反询问”。最初询问证人的当事人或律师还可以对证人进行再询问,称为“再主询问”,再主询问之后,也允许实施反询问的当事人或律师实施再反询问。
交叉询问制度是根植于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诱使证人说出对传唤证人一方有利的情况,或者使人们对于不利于本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人的可靠性产生怀疑,以抵消或者减少证人证言的作证价值,也可以借机从证人的答复中寻找漏洞,以提出有利于己方的一些新问题。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已由超职权主义的模式转变为以职权主义为主,兼采当事人主义的混合式诉讼模式。新的诉讼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因素,初步建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模式,并在立法上基本确立了交叉询问制度。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和第156条的规定被视为对交叉询问制度的初步规定。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中国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诉法对证人出庭又新增了相关规定。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第57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由此可见,中国新刑诉法对于出庭证人可以分为证人(狭义)、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按照不同申请证人方可以分为控方(公诉方)证人和辩方证人。公诉人交叉询问的难点是针对辩方申请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三、结合案例探讨公诉人如何进行交叉询问
1.公诉人需要敏捷的发现对方证词的弱点,进行揭露和攻击,这些都建立在对案件的充分了解和对专业知识的充分掌握的基础上,因此出庭前公诉人必须对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比较熟悉,对于辩护人和出庭证人可能的提问和回答在证据方面做好应对准备。
2.针对证人的性格、年龄、职业、知识结构、表达习惯选择合适的发问方式。每个证人都有其性格特点,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例如有些证人听不懂普通话或者书面语言,在开庭前应针对不同证人的表达习惯准备好询问提纲。
3.对于控方的证人可以事先让证人清楚其到庭需要证明的事实、可能面对的发问、并且模仿法庭环境进行演练,告知证人要从容不迫地回答问题,回答简明扼要。如果控方没有把握当庭瓦解辩方证人的诚信度、戳穿其谎言,宁可在交叉询问中少开口,否则,很有可能出现公诉人不知不觉和证人展开有失理性的辩论式询问,容易陷入辩方事前编织的圈套。
下面结合本市曾经办理过的证人出庭案件具体谈谈公诉人应如何当庭进行交叉询问。
案例一:在一起十几年前的故意伤害案中的辩护人申请了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这位证人王某和被告人梁某是好朋友,案发当天,王某和女友、梁某三人一起在饭馆吃饭,中途梁某和另一桌的客人发生了争执,王某和其女友刚好去上厕所,从厕所出来时发现梁某拎了一把铁锹,问梁某干什么,梁某说:“刚刚用铁锹拍了两个人”。鉴于梁某一直拒不认罪,这个证人证言非常重要。
法庭询问中,证人推翻庭前证言:(归纳)
首先由辩护人询问。
辩:你和被告人一起吃饭的时候,发生了什么事?王:梁某和隔壁桌的客人发生了争执。
辩:你有没有看见被告人殴打他人?王:没有,发生争执我是看到的,但之后我就上厕所了,什么都没看到。
辩:你上完厕所,看到了什么?梁某有没有跟你说过什么?王:没看到什么特别的,梁某没有和我说过什么。
之后公诉人对证人询问。
公:案发后,你是不是去了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是的。
公:一共去了几次?王:两次。
公:案发后第几天找你去了解情况的?王:没几天。
公:警察有没有逼迫或引诱你作证?王:没有
公:你以前讲的是实话吗?王:是事实。
公诉人便就此结束询问。事隔十多年,证人现在记忆模糊也很正常,但是,公诉人通过询问,已经达到认定当年证言的真实性、可采性的目的。
案例二:20世纪90年代初,福建省工商局派遣被告人来南京从事经营活动。被告人在此期间接受了贿赂。被告人对接受贿赂的事实不予否认,但是辩解,其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经反贪局核实,被告人人事关系仍在工商局,干部履历表也显示其是工商局干部,故以受贿罪起诉至法院。庭审期间,辩护人申请四名证人作证,都是当年研究决定派遣被告人到南京的工商局领导。四个证人到庭后,均改变之前在反贪局所作证言。 辩护人询问证人。
辩:被告人到南京从事经营活动是不是工商局研究决定的?证:不是,是他个人的行为。不是单位委派的。
辩:被告人到南京后是否还从工商局领工资?证:没有。
辩:被告人的人事关系是否还在工商局?证:因为他没提出辞职,所以單位也不好意思把他开除。
辩:你今天当庭陈述为什么和和以前的证言矛盾的?证:以前是反贪局找到我,让我那样讲的,有矛盾的地方,都以我当庭证言为准。
公诉人询问证人。
公:当年你们有没有集体研究,委派被告人到南京?证:没有。
公:(出示会议记录,有该领导的签名)??会议记录上有你的签名,这是不是你本人的签名?证:是的
公:该份会议记录反映了你和???、??等人集体研究决定委托被告人到南京从事经营活动,记录内容是不是真实的?证:(不语)
公:到底会议记录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你刚才的陈述是真实的?你是否知道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可能构成犯罪?证:(不语)
这个案例中,公诉人是运用客观书证来应对证人的翻证,使其证言的可信度从根本上瓦解。
案例三: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女儿谈恋爱,被告人很凶,长期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死亡原因是肋骨多发性骨折并发血胸,被告人一直拒不认罪,否认打过被害人,辩称被害人眼睛不好,经常摔跤,是摔死的。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
公:人有多少根肋骨?鉴:24根。
公:被害人肋骨有多少处骨折?鉴:48处,其中有一根肋骨有四处骨折。
公:多发性、多处骨折有没有可能系一次摔跤形成?鉴:根据被害人的受伤情况,是不可能一次摔跤形成的。
经过鉴定人客观的陈述,驳斥了被告人的辩解,使法官和旁听人员形成被告人长期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内心确信。
案例四: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做过三次有罪供述,其后拒不承认贩毒。审查起诉阶段其不仅全面翻供,还称受到刑讯逼供(致手腕瘀伤)以及受到侦查人员诱供,称公安机关让其按照证人(购毒人)的证言进行供述。
在庭审中,公诉人首先提请法庭让本案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对其进行了询问,让证人当庭向法庭陈述案发过程、抓获经过,讯问的时间、地点、在场人以及录音录像情况,重点是讯问过程是否规范,有无刑讯、诱供。之后公诉人提请法庭当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接着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入所体检记录,证明被告人入所时体表无伤痕。针对被告人称存在诱供,是侦查人员让其按照证人证言背诵后,让其按证供述。公诉人出示了证人作证的时间晚于被告人的讯问。被告人顿时哑口无言,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综上所述,法庭交叉询问是一门艺术和技术,如何发现破绽、如何提出问题、如何表述问题,都体现出询问者的能力和才华。新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后,证人出庭的案件肯定会有所增加,对于公诉人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公诉人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如果公诉人应对得当便可以通过法庭交叉询问更好地来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彼得·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K].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50-153.
[2]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对待[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490-495.
[3] 曹方超.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及对策[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30-32.
[4] 王光荣.中国刑事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12-114.
[责任编辑 王玉妹]
关键词:交叉询问;证人出庭;公诉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263-02
一、交叉询问制度概述
交叉詢问制度又称为交互询问制度,是指有关双方当事人对出庭证人盘问所需遵循的一套规范。交叉询问首先由申请提出该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主询问”,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反询问”。最初询问证人的当事人或律师还可以对证人进行再询问,称为“再主询问”,再主询问之后,也允许实施反询问的当事人或律师实施再反询问。
交叉询问制度是根植于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诱使证人说出对传唤证人一方有利的情况,或者使人们对于不利于本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人的可靠性产生怀疑,以抵消或者减少证人证言的作证价值,也可以借机从证人的答复中寻找漏洞,以提出有利于己方的一些新问题。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已由超职权主义的模式转变为以职权主义为主,兼采当事人主义的混合式诉讼模式。新的诉讼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因素,初步建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模式,并在立法上基本确立了交叉询问制度。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和第156条的规定被视为对交叉询问制度的初步规定。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中国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诉法对证人出庭又新增了相关规定。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第57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由此可见,中国新刑诉法对于出庭证人可以分为证人(狭义)、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按照不同申请证人方可以分为控方(公诉方)证人和辩方证人。公诉人交叉询问的难点是针对辩方申请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三、结合案例探讨公诉人如何进行交叉询问
1.公诉人需要敏捷的发现对方证词的弱点,进行揭露和攻击,这些都建立在对案件的充分了解和对专业知识的充分掌握的基础上,因此出庭前公诉人必须对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比较熟悉,对于辩护人和出庭证人可能的提问和回答在证据方面做好应对准备。
2.针对证人的性格、年龄、职业、知识结构、表达习惯选择合适的发问方式。每个证人都有其性格特点,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例如有些证人听不懂普通话或者书面语言,在开庭前应针对不同证人的表达习惯准备好询问提纲。
3.对于控方的证人可以事先让证人清楚其到庭需要证明的事实、可能面对的发问、并且模仿法庭环境进行演练,告知证人要从容不迫地回答问题,回答简明扼要。如果控方没有把握当庭瓦解辩方证人的诚信度、戳穿其谎言,宁可在交叉询问中少开口,否则,很有可能出现公诉人不知不觉和证人展开有失理性的辩论式询问,容易陷入辩方事前编织的圈套。
下面结合本市曾经办理过的证人出庭案件具体谈谈公诉人应如何当庭进行交叉询问。
案例一:在一起十几年前的故意伤害案中的辩护人申请了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这位证人王某和被告人梁某是好朋友,案发当天,王某和女友、梁某三人一起在饭馆吃饭,中途梁某和另一桌的客人发生了争执,王某和其女友刚好去上厕所,从厕所出来时发现梁某拎了一把铁锹,问梁某干什么,梁某说:“刚刚用铁锹拍了两个人”。鉴于梁某一直拒不认罪,这个证人证言非常重要。
法庭询问中,证人推翻庭前证言:(归纳)
首先由辩护人询问。
辩:你和被告人一起吃饭的时候,发生了什么事?王:梁某和隔壁桌的客人发生了争执。
辩:你有没有看见被告人殴打他人?王:没有,发生争执我是看到的,但之后我就上厕所了,什么都没看到。
辩:你上完厕所,看到了什么?梁某有没有跟你说过什么?王:没看到什么特别的,梁某没有和我说过什么。
之后公诉人对证人询问。
公:案发后,你是不是去了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是的。
公:一共去了几次?王:两次。
公:案发后第几天找你去了解情况的?王:没几天。
公:警察有没有逼迫或引诱你作证?王:没有
公:你以前讲的是实话吗?王:是事实。
公诉人便就此结束询问。事隔十多年,证人现在记忆模糊也很正常,但是,公诉人通过询问,已经达到认定当年证言的真实性、可采性的目的。
案例二:20世纪90年代初,福建省工商局派遣被告人来南京从事经营活动。被告人在此期间接受了贿赂。被告人对接受贿赂的事实不予否认,但是辩解,其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经反贪局核实,被告人人事关系仍在工商局,干部履历表也显示其是工商局干部,故以受贿罪起诉至法院。庭审期间,辩护人申请四名证人作证,都是当年研究决定派遣被告人到南京的工商局领导。四个证人到庭后,均改变之前在反贪局所作证言。 辩护人询问证人。
辩:被告人到南京从事经营活动是不是工商局研究决定的?证:不是,是他个人的行为。不是单位委派的。
辩:被告人到南京后是否还从工商局领工资?证:没有。
辩:被告人的人事关系是否还在工商局?证:因为他没提出辞职,所以單位也不好意思把他开除。
辩:你今天当庭陈述为什么和和以前的证言矛盾的?证:以前是反贪局找到我,让我那样讲的,有矛盾的地方,都以我当庭证言为准。
公诉人询问证人。
公:当年你们有没有集体研究,委派被告人到南京?证:没有。
公:(出示会议记录,有该领导的签名)??会议记录上有你的签名,这是不是你本人的签名?证:是的
公:该份会议记录反映了你和???、??等人集体研究决定委托被告人到南京从事经营活动,记录内容是不是真实的?证:(不语)
公:到底会议记录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你刚才的陈述是真实的?你是否知道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可能构成犯罪?证:(不语)
这个案例中,公诉人是运用客观书证来应对证人的翻证,使其证言的可信度从根本上瓦解。
案例三: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女儿谈恋爱,被告人很凶,长期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死亡原因是肋骨多发性骨折并发血胸,被告人一直拒不认罪,否认打过被害人,辩称被害人眼睛不好,经常摔跤,是摔死的。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
公:人有多少根肋骨?鉴:24根。
公:被害人肋骨有多少处骨折?鉴:48处,其中有一根肋骨有四处骨折。
公:多发性、多处骨折有没有可能系一次摔跤形成?鉴:根据被害人的受伤情况,是不可能一次摔跤形成的。
经过鉴定人客观的陈述,驳斥了被告人的辩解,使法官和旁听人员形成被告人长期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内心确信。
案例四: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做过三次有罪供述,其后拒不承认贩毒。审查起诉阶段其不仅全面翻供,还称受到刑讯逼供(致手腕瘀伤)以及受到侦查人员诱供,称公安机关让其按照证人(购毒人)的证言进行供述。
在庭审中,公诉人首先提请法庭让本案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对其进行了询问,让证人当庭向法庭陈述案发过程、抓获经过,讯问的时间、地点、在场人以及录音录像情况,重点是讯问过程是否规范,有无刑讯、诱供。之后公诉人提请法庭当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接着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入所体检记录,证明被告人入所时体表无伤痕。针对被告人称存在诱供,是侦查人员让其按照证人证言背诵后,让其按证供述。公诉人出示了证人作证的时间晚于被告人的讯问。被告人顿时哑口无言,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综上所述,法庭交叉询问是一门艺术和技术,如何发现破绽、如何提出问题、如何表述问题,都体现出询问者的能力和才华。新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后,证人出庭的案件肯定会有所增加,对于公诉人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公诉人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如果公诉人应对得当便可以通过法庭交叉询问更好地来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彼得·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K].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50-153.
[2]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对待[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490-495.
[3] 曹方超.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及对策[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30-32.
[4] 王光荣.中国刑事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12-114.
[责任编辑 王玉妹]